企业国有资产法介绍

上传人:奇异 文档编号:66380226 上传时间:2022-03-2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41.23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企业国有资产法介绍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企业国有资产法介绍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企业国有资产法介绍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资源描述:

《企业国有资产法介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国有资产法介绍(1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第一节国有资产概述有、国有资产概念国有资产概括来讲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具体地讲,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 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 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惟一主体。二、国有资产分类在我国,按照国有资产存在形态和功能的不同,将国有资产划分为如下三类:(一)资源性国有资产以资源形态存在并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矿藏、海域、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无线电频谱等资源。(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党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所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三)经营

2、性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出资而形成的权益(第二条)。国、国有资产管理(一)概念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划分、资产运营状况、收益获取、资产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全过程。(二)任务1 .确保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不被侵犯。2 .优化国有资产结构。3 .保障国有资产的良性循环和不断增值。4 .正确处理国家所有权人与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三)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以及管理方式、方法等有关制度 的总称。根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

3、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 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1 .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 权,统一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立法权、资产划拨权、处置审批权、收益分配权和监督权。2 .政府分级监管,是指在确保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国家授权,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3 .企业自主经营,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和出资人,按投入企业的资产数量及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 策和选择管

4、理者等权利。(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第九条)1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2 .国有资产产权鉴定制度3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4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5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6 .国有资产纠纷处理制度7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制度第二节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一、立法目的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贯彻落实物权法二、基本原则(一)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原则(第三条);(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代表原则(第四条);(三)政府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第六条);(四)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原则(第七条)(五)国

5、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第八条)(六)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原则(第十条)三、立法背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积累了规模庞大的国有资产,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却一直低效落后,而且没有一部从整体上对国有资产进行系统调整的法律。处于国有资产法规体系顶端的国有资产法,其立法工作从 1993年就已经开始。伴随着对国有资产管理摸石头过河”式的探索,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8年10月28日制定完成并通过人大审议。四、调整范围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一部未能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小”国资法,其只是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没有涉及资源性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究其原因如下:(一)从立法可

6、行性看,各类国有资产在功能、监管方式等方面差异很大,难以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进行全面调整。(二)从立法迫切性看,资源性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都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体 制相对健全。唯独企业国有资产面临监管体落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立法机 关最终综合各方意见,先制定了一部只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小”国资法。第三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机构(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资委(第十一条第一款)1 .性质:国务院正部级直属特设机构。2 .职能: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企业,做干净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3 .权力来源:企业国有资产法生效后,国资委将脱

7、离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序列,成为地位和 职能均由该法赋予的一种机构。企业国有资产法将成为其最主要的权力来源。(二)中央和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第十一条第二款)按照立法本意,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适用于尚未实现政资 分开、政企脱钩的部门,包括金融、铁路、邮政、烟草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法生效后, 这些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授权的机构在出资设立企业方面就与国资委具有相同的地位和职能。例如:财政部对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中国银行、建 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重点商业银行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

8、构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十五条)(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权利1 .资产收益权;2 .重大决策权;3 .选择管理者的权利;4 .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所出资企业章程;(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义务1 .重大事项报批义务;2 .委派的股东代表按委派机构指示行事并应当报告履职情况;3 .依法、依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 .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履职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监督;5 .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运营情况6 .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第四节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治理一、概念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9、、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 本参股公司(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不完全等同于我们平时所称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 念,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讲,其范围比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国家出资企业广。国家出资企 业不包括非由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作为出资人、而是由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设 立的企业,而该类企业则属于人们所称的 国有企业二、国家出资企业类型(一)国有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国有主体投资设立,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全民所有制,适用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企业,也即我们通常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大多数正在通过股改引进 多元投资主体,实现公司化和

10、股份制改造。(二)国有独资公司,即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中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 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 公司主要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业或企业,由于行业性质或产品特殊,不宜由其他经济成份参股,必须由国家 独资经营,如军工、核能等企业。(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公司股份中国有资本所占的份额过半,或虽未过半但国有资本的 所代表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公司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其中国有资本所占股份过半的公司为国有资本绝对 控股,国有资本所占股份为过半但其表决权足以控制公司的为相对控股。(四)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除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11、外,其他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的公司都可以称之 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此类公司中国有资本所占份额既未达到50% ,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也不能控制公司。三、国家出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一)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出资人投入企业的财产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财产 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财产权。企 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对国家投入其的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我国法律对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承认过程:1.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完全否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该法第二条规 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

12、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可见该法中的国有企业企业徒具法人之名而无法人 之实。2.1993年公司法就肯定了企业法人财产权,但却不承认公司对国家投入的财产拥有财产权。也 就是仍然不承认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该法第四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3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对企业法人法理的深入认识,2005年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中违反法人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其中之一就是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公司中的国有财产属于国家的规 定,不在否认国有公司对国家投入其中的财

13、产拥有法人财产权。4 .新公司法也只肯定了公司制的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但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财产 权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则对将所有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肯 定了一切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二)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我国现有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自 主权的法律规定来看,除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宪法、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以及原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都肯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四、国家出资企业对出资人、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 提高

14、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 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该条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具体体现。五、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一)法人治理的概念法人治理又称公司治理,法人治理结构等,是对企业法人内外部结构及其运作机制的一种概括,一 般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所有制通过构建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着重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 间委托代理关系而形成的以比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为基础的一套制度安排。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专指公 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根据 本法规定,此处只

15、讨论狭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本法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1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2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 会计信息。3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4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 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5

16、.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6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五节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提名管理者的范围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任免 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者,国

17、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有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从其规 7E。二、国家出资企业董监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三、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义务(一)竞业禁止义务,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履

18、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 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二)董监高兼任限制,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 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忠实和勤勉义务,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 其

19、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 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四、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一)经营业绩考核,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 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 业管理者的奖惩。(二)薪酬评定,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本法二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

20、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六节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一、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范围本法第三十条列出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二)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企业发行债券;(四)企业进行重大投资;(五)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六)企业进行大额捐赠;(七)企业分配利润;(八)企业解散;(九)企业申请破产关、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 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

21、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 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四)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 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 项,履行出

22、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五)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法有 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规定。三、企业改制(一)概念企业改制就是要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所有

23、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建立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以 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从企业改制的方法和形式看,方法有两种: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形式包括: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分立、债权转股权、出售、合并、承包、租赁等。从改制的内容上看,主要是对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收益分配结构、 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的调整与改革。本法所称的企业改制仅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 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

24、股公司。而不是广义上 的企业组织形式转换。(二)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方式1 .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包括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项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几种企业形态转换。其目的就是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将传统的国有企业改造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2 .股权多元化及分散化改造,主要是指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其意义 在于通过股权多元化。分散化,达到公司治理合理

25、化和高效化(三)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决定权1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7E。2 .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要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一般是涉及国家安全 和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如国防、电力、能源等企业。(四)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是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政府部门决定是否改制的主要依据,根据本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改制方案应当载明的事

26、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1 .改制后企业的组织形式。2 .企业资产和债务处理方案。3 .股权变动方案。4 .改制的操作程序。5 .中介机构的选择。6 .职工的安置。(五)国有资产评估界定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依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 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证地确定国有资产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 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 得将财产低价这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低估国有资产价值而

27、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四、与关联方的交易(一)相关概念1 .关联方: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 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2 .关联交易:简言之,就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这些交易行为可能导致资源 或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租赁、借贷、担保等行为。(二)关联交易限制1 .绝对禁止的关联交易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2 .相对禁止的关联交易本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

28、的另外一些关联交易,经一定的程序 在法律上给予认可,为相对禁止的关联交易。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如下五项关联交易必须取得履行 出资人责任机构的批准方可进行:(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的协议;(2)与关联方订立借款的协议;(3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4)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5)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公司法 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 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

29、应当依照本法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定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五、资产评估(一)概念资产评估是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某一时点的 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资产评估具有如下特征:1 .现实性,即只说明当前资产状况,不论资产形成过程。2 .市场性,即资产评估以市场上资产交换价值为基础评估。3 .预测性,即资产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未来的收益性,而不是过去投入的多少。4 .公正性,即资产评估只服务于资产业务本身,而不是业务的任何一方当事人。5 .咨询性,即评估结论只为资产业务提供不具有法律

30、上强制执行效力的估价参考意见。(二)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除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不予资产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等事项。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范围有(1 )企业改制;(2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 )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4 )非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和置换;(7)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 位;(8 )以非货币资产偿债;(9 )资产

31、涉诉;(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 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包括(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资委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 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评估机构选任1 .资产评估机构概述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财政 部是其行政主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2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任条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32、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国有企业需要资产评估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条 件做了规定:(1 )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应的资质条件;(3)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3 .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 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 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四)公证评估(1)真实性原则,即要求资产评估当事人应当以真实的材料、文件和数据进行资产评估。(2)合法性原则,即要求资产评估委托人、和受托机构及其工作

33、人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 行评估活动。(3)独立性原则,即要求评估机构和人员在资产评估是客观公允,保持独立,不受外界尤其 是委托人和厉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影响。(4)公平性原则,即要求评估以尊重客观事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受外界影响,客观真实的 表达评估意见。根据本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以上四个方面是对评估活动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提 出的要求。六、国有资产转让(一)概念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二)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34、,不得损害交 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国有资产转让的决定权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 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四)国有资产转让方式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一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为原则,以直接 协议转让为例外。1 .直接协议转让关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 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同时该通知提出了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条件:

35、(1)拟直接协议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 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并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如果 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和行业的,协议转让后,仍应当保持国有资本的绝对控股地位。(2)在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 让方应为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同时该通知还要求相关批准机构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和报告制度,对协议转让进行 严格的把关。2 .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转让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供产权交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1 )企业国有产权转

36、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2)转让方应当如实按照法定方式在法定场所如实披露产权转让相关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3)征集产生的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包括采取拍卖或者 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4)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成交后,双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 权交易凭证。(5)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的,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五)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 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3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产权交易中,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 0%时,应当暂 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以此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转让交易中,贱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也不能一味追求高价出卖”,因为,高价出卖表面上使国有资产增值,但如果受让方的实力、管理、资质以及商誉等条件无法使国有资产获得后续的发 展,最终的结果还是国有资产贬值,甚至企业垮掉,国资流失。(六)国有资产转让中的关联交易控制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向关联方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 .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关联方转让国有资产;

38、2 .企业向关联方转让国有资产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3 .转让方应当向所有参与者如实披露有关国有资产转让信息;4 .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七)国有资产转让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何为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法没有明确,200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可供参考:1 .防止国资流失;2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相关国有股不得向外方转让;3

39、.必须由中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当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4 .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维护相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产权市 场的秩序。第七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概念(一)预算的含义预算是指相关主体对其一定时期内财务上的收入和支出进行预先测算而制定的方案或计划,是 其在特定时期内进行资金收取和分配时所依凭的参考文件或必须执行的规定。预算在一般的语境下如果没 有特殊指明,都是指国家或政府预算。按照预算法的规定,我国各级政府的预算包括政府公共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四大类。预算具有如下特征:1 .法律性2 .预测性3 .公开性4 .年度性5 .完

40、整性(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含义根据200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额意见的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 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派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 成部分。可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三个特征:1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起点是国有资本收益;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核心是国有资本收益的再分配;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范围4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范围包括:1 .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2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 .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

41、.其他收入,主要是指公共财政给国有企业的拨款以及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等。(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本法没有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可以大致确定支出的范围:1 .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 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2 .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如用于职工安置、身份 转换、政府担保性支出、其他政府决策因素导致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等需要支出的费用。3 .其他支出,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等重大项目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国有企 业外部董

42、事薪酬I,以及用于预算支出项目的各项管理费用等一些外围性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批准和实施(一)编制。按照本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 预算建议草案。(二)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实施。根据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 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该条规定,国资委和财政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国务院提出相关问题的建议案和草 案,而不再拥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的

43、决定权。第八节国有资产监督一、人大监督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 职权。二、政府监督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监督。三、审计监督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进

44、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四、社会监督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九节法律责任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违法责任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

45、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委派的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七十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四、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本法第七十一条

46、第一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1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2 .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3 .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 让、低价折股的;4 .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5 .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7 .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47、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二)责任形式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 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 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

48、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 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中介机构的违法责任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刑事责任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49、根据刑法规定,本法范围内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履行出资人职 责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为亲友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 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1 2个罪名。(二)根据刑法规定,中介机构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三)如果上述(一)中所列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话,则其可能构成的范围包括:受贿罪,贪污 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五个罪名。(四)本法范围内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转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还可能构成单位范围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