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法制史精选考点: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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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司法法制史精选考点: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第一章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升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又从”
2、礼律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与前代儒家学说不同的是,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仅仅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能够“先刑后教”行事。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一礼律合一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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