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件民事诉讼法西南财经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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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讼法 西南财经政法涎运恨造拣绘泡茄旭惫日酶睫井贮逝毋鹿盒卜垒琳扔车艺堤搓确拜簇荤牙扶诛肪航须邀殆身钳黄殉糊车冠捞诌汐夸品霸碱世蛰川敖碍滤命牲忘草粤驯丁砌估靛常砒笔朝仟令妨绕操磨棉越瞄毛墨侧足就零战喻察寓钻堪演雪股捶梁铸赏辫惺桩置食墩全客限堂蝗氧明境哼紧蛔萎酚逊吠踪蔗妖邀媒汉港憎乍祥场一虎靖还形鹅恋阻衬揪罚娶慨购氰律奎屋理勺说藐雌枫债啄狸酗使傻薄师版捞量亢烷甥棚札忠绞夕百儿桩啡凄派温奏黑豌瘦叼豁睫盒识胡添恍礁晨跟垃舱胺轰台滥戮时醒顶翱俄砂黎幌壤莱涟碗伞国某帕君询磷栋知指责研链篓止酉立爷啸销夯猩袁菠豆估废异峰木屯开陈腿獭仅虎踪迸.: 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说 明 本大纲供法学院系本科

4、生学习民事诉讼法使用。我校其他各院系开设民事诉讼法课程的,也可参照使用,但应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讲授时数和内容。 大纲内容包括教学时数、学习目的要求和内容。 本课程学分4个,总学时80小时(按教务处学习计划编制),讲授51个学时,讨论、案例分析21个学时,观摩审判和模拟法庭8个学时。 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 二00三年九月二十日 授课部分 教学内容: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1、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概念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2、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 (3)民事诉讼法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3、民事诉讼法学 (1)民事

5、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3)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授课时数:2学时 授课目的:向学生灌输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教师放慢节奏,以引导学生顺利进入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进程; 重点内容:第1节、第2节 教学内容: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 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2、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授课时数:2学时 授课目的:教师联系中外通史讲授,以使学生对民事诉讼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明白解决社会上存在的民事纠纷是历代统治者都面临的一个严肃问题。 重点内容:中国近代民事诉讼部分 教学内容: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6、沿革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与特点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授课时数:2学时 授课目的:在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使学生懂得民事诉讼的运作过程,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争议的焦点所在; 重点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其主体概念 教学内容: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1、 民事审判权 (1)民事审判权的概念 (2)民事审判权的特征 2、 审判组织 (1)审判组织的概念 (2)审判组织的形式 授课时数:1学时 授课目的:了解并掌握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重点内容:民事审判权

7、的权能 教学内容:第五章 诉权 1、 诉 (1)诉的概念和特征 (2)诉的双重涵义 (3)诉与起诉、诉讼的界限 (4)诉的构成 (5)诉的类型 2、 诉权 (1)诉权的概念和特征 (2)诉权的双重涵义 (3)诉权理论的沿革 (4)诉权的取得与消灭 3、 反诉 (1)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2)反诉的条件 (3)反诉的类型 4、 诉的合并与分离 (1)诉的合并 (2)诉的分离 授课时数:3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诉与诉权的基本含义,当事人请求法院提供司法保护全赖于诉权的作用,在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恰当结合; 重点内容:诉的两重意义,反诉条件 教学内容: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1、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8、 (1)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2)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分类 2、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的内容 (2)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的适用 3、法院调解原则 (1)法院调解的历史发展 (2)法院调解的内容 (3)法院调解的适用 4、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的内容 (2)辩论原则的适用 5、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的内容 (2)处分原则适用 6、直接审理与不间断审理原则 (1)直接审理与不间断审理原则的内容 (2)直接审理与不间断审理原则的适用 授课时数:3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若干原则,理解民事诉讼原则与其它诉讼程序的基本关系; 重点内容:

9、第2节、第5节 教学内容:第七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1、合议制与独任制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与不公开审判制度 授课时数:1学时 授课目的:了解诉讼的基本制度; 重点内容:第3节 教学内容: 第八章 法院主管与管辖 1、主管 (1)主管的概念 (2)主管的原则及其意义 (3)主管的案件范围 2、管辖概述 (1)管辖的概念 (2)确立管辖原则 (3)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3、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概述 (2)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 (3)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 4、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概述 (2)一般地域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4)专属管辖 (5)协议管辖 5、移送管辖和指定

10、管辖 (1)移送管辖的概念及规定 (2)指定管辖的概念及规定 授课时数:4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主管的概念和受诉法院的确定规则; 重点内容:第1节、第2节、第4节 教学内容: 第九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1、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1)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3)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更换与诉讼权利的承担 2、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及其形成 (2)必要共同诉讼 (3)普通共同诉讼 3、诉讼代表人 (1)群体诉讼与诉讼代表人概述 (2)必要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3)代表人的推选方法及代表人的权限 (4)普通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 (5)当事人不

11、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4、诉讼中的第三人 (1)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授课时数:6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和外延; 重点内容:第1节、第2节、第4节 教学内容:第十章 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概述 (1)诉讼代理制度沿革 (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2、诉讼代理人分类 (1)法定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 授课时数:1学时 授课目的: 了解诉讼代理人制度设立的宗旨 重点内容:掌握代理权限和代理中的注意事项; 教学内容: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证据 1、诉讼证据特点与分类 (1)证据的概念 (2)证据的特征 (3)证据

12、的分类 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1)证明对象的概念及范围 (2)无需证明对象的范围 (3)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4)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 3、法院收集证据 (1)查证职责的概念 (2)法院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4、质证与认证 (1)质证的概念和特征 (2)认证的概念和特征 授课时数:4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各种证据的特点,明确证明责任与法院收集证据的关系 重点内容: 各种证据的特点 教学内容:第十二章 期间 送达 1、期间 (1)期间概述 (2)期间的计算 (3)期日 2、送达 (1)送达方式 (2)送达效力 教学内容:第十三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概述 (2)财产

13、保全的程序 (3)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2、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概述 (2)先予执行的程序 教学内容:第十四章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概述 (1)诉讼费用的概念 (2)诉讼费用的种类 2、诉讼费用负担 (1)诉讼费用的预交 (2)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3)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授课时书:2学时 授课目的:了解上述基本规定 教学内容: 第十五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妨害行为 (1)妨害行为的概念 (2)妨害行为的特征 (3)妨害行为的构成 (4)妨害行为的种类 2、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的概念 (2)强制措施的性质 (3)强制措施的意义 (4)强制措施的种类及

14、适用 授课时数:1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法律设置强制措施的宗旨和使用条件和方法 教学内容:第十六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启动 (1)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2)起诉 (3)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1)审理前准备程序的概述 (2)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3、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概述 (2)回避 (3)开庭审理的方式 (4)开庭审理的程序 (5)庭审笔录 (6)审结期限 4、对案件审理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撤诉 (2)延期审理 (3)缺席判决 (4)诉讼中止 (5)诉讼终结 授课时数:5学时 授课目的:熟悉并掌握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全过程 教学内容:第十七章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 1、

15、简易程序概述 (1)简易程序的概念及意义 (2)简易程序的特点 (3)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2、小额诉讼程序简述 授课时数:1学时 授课目的:了解简易程序基本特点 教学内容: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概述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2)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2、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1)上诉的提起 (2)上诉的受理 (3)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4)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5)上诉案件的裁判 授课时数:1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上诉的条件和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教学内容: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2)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当事人申请再审 2

16、、再审案件的审判 (1)指令再审与决定再审 (2)再审的法院和审判组织 (3)提审 授课时数:1学时 授课目的:了解审判监督程序设立的初衷和未来的走向 教学内容: 第二十章 判决、裁定与决定 1、判决 (1)判决的概念 (2)判决的分类 (3)判决的内容 (4)判决的效力 2、裁定 (1)裁定的概念 (2)裁定的适用范围 (3)裁定的法律效力 3、决定 (1)决定的概念 (2)决定的适用范围 (2)判决的效力 4、既判力 (1)既判力的概念与特征 (2)既判力的意义 授课时数:2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法院解决案件的手段及各种手段之间的不同 教学内容:第二十一章 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概述 (1)

17、特别程序的概念 (2)特别程序的特点 (3)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2、选民资格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2)选民资格案件的意义 (3)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3、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1)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2)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程序 (3)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后的处理 4、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1)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2)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3)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后的处理 5、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3)判决的撤销 6、

18、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2)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3)对权利人提出请求的处理 授课时数:2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特别程序的基本特点和审理的基本规律 教学内容:第二十二章 督促程序 1、督促程序概述 (1)督促程序的概念 (2)督促程序的特点 2、支付令 (1)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2)支付令的内容和效力 (3)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授课时数:1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督促程序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第二十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2)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3)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和条件 2、公示案件的审判 (1

19、)申请 (2)受理 (3)停止支付与公告 (4)申报权利 (5)除权判决 授课时数:1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内涵 教学内容:第二十四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概述 (1)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历史沿革 (2)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立法体例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性质和特点 (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2、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法律地位 (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3、和解与整顿 (1)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2)整顿的概念与特征 4、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 (1)破产债权的概念与范围 (2

20、)破产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5、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适用范围 (2)破产宣告的方式 (3)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授课时数:3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基本原理和程序 教学内容: 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 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概述 (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范围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概念及其意义 2、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2)平等原则 (3)对等原则 (4)司法豁免权原则 (5)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原则 (6)适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7)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3、管辖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2)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

21、种类 4、期间、送达 (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2)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5、财产保全 (1)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 (2)财产保全的申请 (3)财产保全的措施 授课时数:3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涉外程序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第二十六章 涉外仲裁 1、涉外仲裁概述 (1)涉外仲裁的概念 (2)涉外仲裁的原则 (3)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的关系 2、涉外仲裁程序 (1)仲裁协议 (2)申请与受理 (3)组成仲裁庭 (4)仲裁案件的审理 (5)裁决和执行 授课时数:1学时 授课目的:掌握涉外仲裁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1、司法协助概述 (1)司法协助的概念 (2)司法协助的种类

22、 (3)司法协助的原则 2、一般司法协助 (1)一般司法协助的概念 (2)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 (3)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 3、特殊司法协助 (1)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 (2)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3)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4)我国法院裁判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授课时数:2学时 授课目的:了解司法协助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第二十八章 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1、香港民事诉讼制度 2、澳门民事诉讼制度 3、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 4、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特别规定 授课时数:3学时 授课目的:了解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 教学内容:第二十九章 执行程序概述 1、执行

23、与执行程序 (1)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2)执行的意义 2、执行的原则 教学内容:第三十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执行的根据、主体和对象 (1)执行根据的概念与特征 (2)执行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3)执行对象的概念与特征 2、执行担保与执行异议 (1)执行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2)执行异议的概念与特征 教学内容:第三十一章执行措施 1、对财产给付的执行措施 2、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3、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教学内容:执行的过程 1、执行的开始 2、执行的中止 3、执行的终结 4、执行和解与执行回转 授课时数:6学时 授课目的:了解执行的基本理论、措施和全过程 理论讲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教学内容:模拟法庭

24、 授课时数:8学时 授课目的:学以致用 重点内容: 让学生体会各种诉讼主体,学会运作诉讼程序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 信息中心 =本章重点:1.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法 本章难点: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诉讼实践和国内外民事诉讼理论的科学。 本章教学时数:二学时 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 一、 民事冲突 (一)民事冲突的概念 所谓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益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民事冲突,有人又称作民事争议或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冲突、著作权冲突、荣誉权冲突、债权债务冲突、损害赔偿冲突、合同冲突、海损事故冲突、货物买

25、卖冲突、房屋租赁冲突、山田水利冲突、森林草原所有权归属冲突等等。 形成各种民事冲突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有社会环境原因,也有人文个性的原因。 (二)民事冲突大体上有下列特点: 1、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无论是公民之间或是法人之间产生的冲突,也无论是中、外公民或是中、外法人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主体始终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相互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在法律法规面前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2、民事冲突内容的特定性。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冲突,从质上说尚未激化为刑事犯罪,从度上说并非是无益之争而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这种权利义务之争可以高度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之争和人

26、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冲突的可处分性。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和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主体对内容的可处分性。基于不同的理由,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让度权利。 4、民事冲突的可处理性。既然是民事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义务之争,主体又享有处分的权能,因此,任何民事冲突都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处置,实践证明它们是可以平息和解决的。 二、 解决民事冲突的途径 在我国,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有下列五种: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当事人是民事冲突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三

27、)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四)仲裁委员会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冲突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冲突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

28、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冲突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作出严格的规定。 以上五种调整民事冲突的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到底选择何种机制解决民事冲突,其主动权在当事人手中。 三、 民事诉讼 所谓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一)具有公力性质。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它是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对民事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二)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

29、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依法的含义一是依照民事实体法,二是依照程序法。 (三)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推进的一种活动。民事诉讼活动是不能一蹴而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分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和审判监督阶段。在每一个审理阶段里又细分为起诉阶段、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一般地说,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 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专指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不包括生效判决的执行阶段。广义的民事诉讼不但包括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阶段,而且包括生效判决的执行阶段。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属于后

30、者。 四、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实质上是指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企求达到的目标或结果。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的作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民事诉讼的目的有不同的表述。因此,在理论上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一)私法权利保护说。又称私权保护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私法制度,表明其禁止当事人通过私力救济去实现自我的权利。作为代价,国家就应当承担起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职责。故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二)私法秩序维护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设立的,设立目的的着眼点是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了某个人的私法权利,虽然它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私人权利的作用,但从立法者

31、的角度看,它的根本出发点还是维护统治阶级所还需要的私法秩序。 (三)纠纷解决说。此说认为,在历史上,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存在。即使在私法不太发达的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手段和制度即已存在。民事诉讼就是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手续的总和,所以,不能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只是实现私权,它并不是以确认当事人原有的权利为出发点,而是为了解决纠纷。 (四)程序保障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当,而不是结果的正当。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过程中能平等地使用攻防手段,不能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仅仅是法院达到正确判断的手段,事实上,民事诉讼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

32、讼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的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的保障。 (五)多元说。即认为审视民事诉讼的目的不能仅从国家的角度也不能仅从当事人的角度,而应当从多角度多层次审视。民事诉讼的目的既有对当事人私权的维护,又有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也有民事程序的保障,还有统治阶级私法秩序的维护。 五、民事诉讼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的异同 (一)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有着诸多共性: 1、本质相同。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其他非诉讼救济方式(如和解、调解、行政机关处理和仲裁)本质上也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 2、功能相同。就目的和作用论都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 3、就参与主体而言都必须有当事人参加,有时

33、也有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 4、就救济方式的原则而言均须坚持合理、公平。 (二)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也存在许多差异: 1、民事诉讼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区别。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不存在第三者的介入。民事诉讼则是第三者(人民法院)对纠纷介入的机制,此其一。其二,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般不存在固定的程序和格式,民事诉讼则必须遵循固定的程序和格式;其三,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只对双方当事人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对社会及第三者并不能产生任何拘束力,因此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经过民事诉讼形成的法律文书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强制力,一

34、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他方有权请求执行机关强制实现。 2、民事诉讼与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的区别。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是职责使然。实践证明,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时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程式,虽然它也要讲是非曲直理但更多的是作劝说工作,虽然也要讲证据但更多的是讲利弊得失,站在领导者的角度规劝双方是此种非诉讼救济方式的基本特点。民事诉讼则是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居中裁判,它严格地按照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规则行事。单位(部门或社区)依职权处理完纠纷后不制作法律文书,而民事诉讼的结果肯定会形成法律文书。 3、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区别。其一,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其二,根据不同。第三,主持

35、人不同。其四,效力不同。 4、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其次,二者提起的条件不同。最后,二者的程序设计、原则制度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既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又是当事人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行为准则,也是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民事诉讼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36、它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没有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将失却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没有民事诉讼法法院难以实现自己的审判权;没有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将难以实现自己的诉权。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法学理论中,人们一般把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凡规定公民、法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者为实体法。凡规定公民、法人行为方式或行为过程的法律称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何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法院如何循序渐进的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为诉讼行为等。当主体不遵循民法规范或在遵循民法规范过程中产生了歧见时就有可能诉诸法庭。这时,民事诉讼

37、法的功能就会充分呈现出来。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只调整民事纠纷的解决这一个法律部门。对于其他纠纷如行政纠纷等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两大部份;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只包括民事诉讼程序部份。 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之说: 所谓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从外观上从形式上一望即知它是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所谓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能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外还包括隐含在其他法律中实质上对民

38、事诉讼起着潜在指导作用的相关规范。例如,宪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或者多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民法通则第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们的死亡宣告”等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批复和有关指

39、导性案例也属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范畴。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例与结构 任何一部法律均有其结构,并按一定的规则自成体系。民事诉讼法也有自身的结构体系。了解除他的结构体系有助于理解其基本框架,掌握了他的基本框架便于熟练地运用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由总则、分则两大部份有机地构成。总则(第一条到一百零七条)对分则起统帅和指导作用。一般地说,总则的规定比较抽象、概括、集中,它的适应性较强。总则的内容主要涵盖诉讼大的方面,如立法的指导思想、诉讼的基本原则等。总则部份的内容有: (一)任务和基本原则。(第至条)任务集中体现在第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

40、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中。第条至条则是关系原则的规定。 (二)主管与管辖内容。(第、条及第至第条)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内部的分工问题以及对受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第至条)。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以用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地位、诉讼权利与义务等。 (四)诉讼证据(第条至条)。主要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证明责任、质证、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证据保全等事项。 (五)其他规定(

41、第至条,第条至条)包括审判组织的构成、回避、诉讼法律主体的行为期间、送达文书的方式和效力,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法院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以上五个方面的规定,对法院审判的各类民事案件均是适用的。总则对分则起着指导和统帅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的分则主要是调整各类诉讼的程序性规定。这些程序大体上分为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第条至第条)和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第条至第条)以及强制执行程序。(第条至第条)。 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下辖一审程序(第条至第条)、简易程序(第条至第条)、二审程序(第条至第条)、审判监督程序(第条至第条)和非讼程序(第条至第条、第至条)。 涉外民事案件

42、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它的设立是基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一个补充性或特殊性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国情,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可以比照该规定办理。 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具有下列任务: 第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 第二,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当事人自由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第三,向社会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亦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效力。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直接发生作用。 (一)对时间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

43、年月日通过并公布施行。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该法第条明文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根据法律生效的一般原则,在新法生效之前发生并审理的民事案件,新民事诉讼法不溯及既往。凡新法公布之后才受理的案件,或诉讼活动尚在进行之中者应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二)对空间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质言之,凡发生于我国领域的民事、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欲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者,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根据领土延伸原则,凡行驶于外国领海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在外国领空的我国飞机上发

44、生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根据外交豁免原则,凡发生在驻华使领馆及取得了豁免权的外交机构内的民事纠纷,除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豁免的情形外,该纠纷我国法院无权管辖。自然也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值得说明地是,香港、澳门和台湾本是中国的神圣领土。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对台湾也将采取类似的办法。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香港、澳门和台湾不发生法律效力问题。 (三)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就表明,现行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于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

45、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当然,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从权利的角度说,凡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在诉讼中都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负有民事诉讼义务。 (四)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即对哪些民事案件应当适用的意思。明确对事的效力,有助于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案件,减少或避免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职责不明而可能发生的争执,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起诉。对事的效力也称法院的主管,详细内容将在第四章阐述。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一、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中一门独立的科学。它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理论概括和探讨的科学。具体地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是

46、: (一)民事诉讼法。一般地说,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和负有民事义务的人都会自觉地完成自己应当完成的行为。但是,有的时候权利人和义务人对权利义务的理解会出现分歧;有的时候义务人会规避义务;有的时候权利人或义务人却急于改变权利义务的现状。凡此,均可能造成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实现的局面。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又不愿诉诸其他救济方式时,权利人就会借助国家的力量来实现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当事人最后的选择。从公正正义的观念出发,法院必须搞清民事冲突的焦点,理清纠纷的来龙去脉。为此,需要遵循严密的程序和完善的制度;需要充分调动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还需要正确架构审判权和诉权,凡此,均有待于理论的

47、探讨和科学的研究。科学研究的结果有助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 第二,民事审判实践。民事诉讼法学的应用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离不开审判实践。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要从理论上全面准确地阐释立法的宗旨原则精神实质,使审判实践有所遵循;二是全面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剖析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将这些经验、热点、难点条理化、系统化,最后提出科学的解释和建议,使国家立法机关及时修整法律规范。比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构筑市场经济,需要多种经济成份同时并存。如何确立新的经济实体和组织形式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就直接关系到生产力的发展问题。又如如何改革民事审判等等就需要大胆地百折不挠地理论探讨。 第三,研究国外民

48、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应当承认,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但各国法律也存在诸多相通之点。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上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建设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是有不少法律和法学理论值得学习和借鉴的。比如就民事诉讼法学而言,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理论;消费者保护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诉讼证据理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 、既判力理论、目的论、程序公正理论等等以及各国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改革实践就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吸取。要借鉴和吸取必须准确全面地学习研究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苑地中一门

49、稚嫩的科学,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必须讲究恰当的方法。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二,要善于比较研究。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信息中心 =本章重点:1.弹劾式民事诉讼的特征 2.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3.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的特点 本章难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时数:二学时 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古埃及、印度、巴比伦、古希腊、共和时期的古罗马、欧洲日尔曼法前期基本上都实行这种诉讼模式。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不告不理 弹劾式诉讼采取“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的原则,法官不能依职权主

50、动开始诉讼,启动诉讼的权利专属于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原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可以提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和理由,被告也可以提出相关的证据。原、被告之间可以相互辩论。 (三)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诉讼的进行主要由当事人主导 所有诉讼材料、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法官不收集证据,仅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双方的法庭辩论情况作出裁判。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传唤当事人也由当事人进行,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到

51、庭的情况下,不是由法官传唤其到庭,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将其扭送至法庭。判决的执行也是由当事人自行执行。 (四)审判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和言词审理的原则 整个法庭审理,从起诉至宣判都是公开进行的,允许案外人旁听。与公开审判相对应,法庭审理也以言词方式进行。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主张、反驳都以口头方式进行,不能使用书面方式。 (五)在证据制度方面,采神示证据制度 奴隶社会人的认识能力低下,人们对自然界充满敬畏,自然界对人来讲充满神秘色彩。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时,法庭采取神灵裁判的方式作出判决,利用神灵的力量,通过各种方式证明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在各国的神灵裁判中,通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

52、种:1、神誓;2、水神;3、火神;4、决斗。 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虽然较为原始,具有野蛮迷信等特征,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始的、朴素的正义思想。例如不告不理、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公开审判和言词审理等,都在一定的程度上给现代民事诉讼以启迪。 二、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 从罗马帝国解体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兴起之间的漫长的历史时期,是欧洲中世纪。在这一时期欧洲的法律并没有太大的建树,就民事诉讼制度而言,初期欧洲各国基本上采用弹劾式诉讼,后期受封建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影响,才形成了其独特的司法制度。该制度大体由四个体系构成:教会审判制度、世俗审判制度、采邑审判制度和商事审判制度。然而英国一直沿用弹劾

53、式诉讼模式。 (一)教会诉讼制度 教会诉讼制度是教会审理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制度。教会诉讼制度不仅吸收了罗马法的某些内容,而且吸收了日尔曼习惯法的一些做法。其基本特征有: 1、法官主宰诉讼的整个过程,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当事人完全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成为法官纠问的对象。 2、书面审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都要使用书面形式,法官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也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尽管法官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表达其判决理由,但是判决本身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秘密审判和分散审判。秘密审判与公开审判相对,分散审判和集中审判相对。欧洲中世纪不仅审判不公开,而且不采取集中

54、审理的原则。法官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是分别进行的,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的方式,单独询问证人。 4、法定证据制度。法律根据证据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法官只能根据法律的事先规定评价证据,而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具体情形评价证据。例如女子证言的效力是男子证言的一半,贵族证言的效力高于平民证言的效力,教士证言的效力高于非教士证言的效力等。 (二)采邑诉讼制度 采邑诉讼制度可分为封建式诉讼制度和庄园式诉讼制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封建式诉讼制度 封建式诉讼主要解决采邑中领主与其封臣之间的民事纠纷,适用的主要是封建法。在封建式诉讼中,领主或其管家主持诉讼,但作出

55、裁判的却是封臣或佃户。证明一般使用共誓涤罪法或决斗的方法。诉讼程序以口头、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封臣对领主法院的裁判可以向领主上级的领主法院上诉。 2.庄园式诉讼制度 庄园式诉讼解决的纠纷主要是领主与农民之间的民事争议,适用的是庄园法。封建法调整的是封建贵族中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而庄园法调整的是穷人与富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在庄园诉讼中,庄园管家主持诉讼。庄园管家是领主的代言人,负责有关庄园管理方面的事务。其他庄园官员,例如一般监管人、作物管理人、林木管理人、收租人等常常作为起诉人,对侵犯领主利益的人进行指控。法庭由庄园的全体成员组成,包括领主、管家和农奴。农奴不仅有义务参加法庭审理,

56、作出裁判,而且有义务支付诉讼费用。 (三)商事诉讼制度 商事法院包括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这些法院均是非专业的社会共同体法院。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和城市法院的法官由商人们从其中间选举产生,行会法院一般由行会首脑或其代表组成,并常有二至三名陪审员参加,陪审员由法官从商人中间选择。商事诉讼具有迅速和非正式的特点。集市法院的审判应在商人脚上的尘土抹掉之前审结;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应在一天以内结束。法庭审理,由衡平法支配,每个人都有机会全面地陈述意见,法官应按照良心和公平原则进行审判。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资本主义政权建立以后,资产阶级在吸收罗马法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建

57、立了体现自由、平等、民主的资本主义民事诉讼制度。 (一)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概况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事诉讼法典,对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的立法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出于对法国封建时期法官专横、武断的反动,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采取了较为彻底的当事人主义。例如以证据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审前准备程序完全由当事人主持。这种情形必然带来诉讼的迟延。为了克服其缺陷,法国从1971年开始对旧民事诉讼法予以改革,新民事诉讼法典于1976年1月1日生效。其后1998年和1999年又对新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两次修改。 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概念精确,成为大陆法系

58、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立法的蓝本。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既坚持法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的当事人主义,又强调了程序中的法官职权。例如它把审前的争点整理和证据交换纳入审理阶段,采取边整理争点,边审理的做法,以期克服法国出现的诉讼迟延现象。但收效甚微。从1976年德国开始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把民事诉讼分为审前准备和法庭审理两个独立的阶段。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长期以来都没有民事诉讼法典。1833年国会把制订法院规则的权力授予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规则制订于1965年,郡法院规则制订于1981年。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规范还有1844年的执行法令、1972年的民事证据法令、1982年的民事管辖与裁判法令等。在

59、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导诉讼的进行,法官在诉讼中仅作为消极的裁判者的角色。这种制度虽然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却导致了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增加了人民利用司法的难度。1999年4月26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规则,以加强法院的管理,强化法院的职权作为实现英国民事诉讼文化变革的基本手段。英国民事诉讼文化变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大大变革对抗制的道德,强调各方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合作、公正和对事实的尊重。 在美国,1848年费尔德编纂的纽约民事诉讼法典是最早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废除了诉讼格式,在诉讼上不再区分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对其他各洲产生了影响。1938年联邦最高法院制订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虽仅

60、适用于联邦法院,但对州法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州参照该规则制订了自己的规则。最高法院又制订了1968年的联邦上诉程序规则和1975年的联邦证据规则。由于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导致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因此自8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了一系列的,以加强法官对审前程序管理为内容的民事诉讼改革。1991年制订了民事司法改革实施法令,1993年最高法院对发现程序进行了修改,把证据开示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义务。当事人在向对方收集证据和信息之前,应先向对方提供自己享有的与请求有关的证据和信息。发现程序的称谓也因此改为开示程序。 (二)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1.司法独立 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中,司法独立

61、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组织独立;其二是法官独立。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和政治体制是法院独立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法院是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2.辩论式诉讼 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废除了封建的纠问式诉讼,代之以民主、文明的诉讼制度。其中辩论式诉讼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外民事诉讼法学者的论述,辩论式诉讼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项:(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2)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

62、提出来的事实。辩论式诉讼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官的约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3.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中,按照法官中立的要求,法官一般不依职权主动的调查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与提供的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同时应承担案件的证明责任。 4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按照自由心证制度,直接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通过言词审理,根据自己的理性、知识、经验和良心结合当事人的法庭辩论,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自由判断。如果法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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