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附义务赠与合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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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问题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附义务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要求受赠人需履行一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 九十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那么,附 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呢? 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一种权利,是指赠与人和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 使合同归于自始无效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一般合同、赠与合 同的撤销要件,也同样适用于附义务赠与合同。1. 一般合同撤销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

2、重大误解订立的; (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 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以重大误 解、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为由,请求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2. 赠与合同撤销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 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即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在

3、财产转移之前均可撤 销赠与。另外,赠与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仍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一 )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 属;(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 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因受赠人的 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 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 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

4、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 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仍可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撤销的规定撤销合同,并不因附 义务而受影响。篇二:赠予撤销条件赠予撤销条件 法律规定赠予是可以撤销的,不过要在赠予的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才拥有撤销的权利,而且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才能行使撤销权: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的权利的,赠予人出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可以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予。第二,有些赠予是基于抚养义务之上的,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予人的抚养义务,不论这种义 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赠予人的都可以以此撤销赠予。当然,如果受赠人是出于一些无法避 免的

5、因素而无力承担起对赠予人的抚养义务,则不构成撤销事由。第三,有些赠予合同是附条件的,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则赠 予人也有权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予。此外还有一点需要补充,赠予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也是有理由基于以上的几种情况撤销赠予 的,但是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一般赠予人撤销赠予的期限是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内, 而他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则要在 6 个月之内就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就归于消灭。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 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6、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 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 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 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 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

7、无 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 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 使。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

8、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 人;( 三 )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144 号 ) 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9、二 ) 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 一 ) 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 关系的公证书 ( 原件 ) 。( 四 )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 二 ) 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 系公证书 ( 原件) ,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 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 税手续。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

10、因无 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 得税,税率为 20%。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 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 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 本以和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 征个人所得税。受赠

11、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 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篇三: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山西大学法学院汪渊智关键词: 赠与合同 / 任意撤销 / 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是我国新民法典规定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一。在此之前,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 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赠与纠纷往往依据司法解释,并把赠与合同看作实践合同 来处理,然而根据新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这对赠与人极为不利。因 此,法律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赋予赠与人一定的撤销权。一、赠与合同撤销的法理依据 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实践合同

12、还是诺成合同对赠与合同的撤销尤为重要。对此,各国立法有 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406 条规定: “称赠与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之 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约。 ”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 规定。而瑞士民法典第 242 条规定: “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物品的,构成已生效的赠与。 不动产或者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的赠与,办理土地登记后生效。登记应当以有效的赠与承诺为条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 128 条中明确规定: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 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

13、产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 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 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 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上述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瑞士民法典 和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把赠与合同看作实践合同处理的。然而我国新民法典第185条则这样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 同。 ”很显然,这里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同时保持与各国立法相一致。在过去,把赠 与合同看作实践合同处理时,对赠与人十分有利,因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合同并未 成立,更没有生效,当然可以说话不算数

14、,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对受赠人而言却十分 有害。因为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和其因信赖赠与而付出的有关经济费用都可能因 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 1 ,这既损害了受赠人的利益,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而新民法典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时,则意味着,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标的物之事 达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这样从表面上看,似乎 符合英美法的 “禁反言 ”和大陆法上的 “言出如法 ”“,承诺必须遵守 ”的法律理念,但是实际上 只对受赠人有利,而对赠与人不公平。因为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向受 赠人给付约定的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15、而受赠人不负有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在附负担的赠 与中,受赠人履行所负担的义务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之对价 2. 这与有偿合同中各主体地 位具有互换性且主体间相互支付对价,法律只需赋予各个主体基于自由意思形成的合意以拘束 力即可实现主体间的利益平衡相比,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 3. 所 以,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和公平原则出发,现代世界上诸多国家的立法 例中都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 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付他人,即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 的不利益 4. 我国民法典即采取世界上大多

16、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在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的同时,依据公平原则,允许赠与人在符合条件时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以使赠与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平衡,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和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 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种,即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 因素而欠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

17、公允。所以大陆法 系各国和地区民法典普遍许可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可撤销赠与。我国民法典第 186 条第 1 款也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如果对赠与人 的撤销赠与不加任何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无任何拘束力,这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受赠 人有失公平。所以对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408 条第 2 款规定: “前项规定,于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 之。 ”而我国民法典第 186 条第2款则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 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18、由此可见,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除了以赠与合同完全成立生效为前提 5 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 未转移给受赠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只限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 前,即赠与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至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因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而 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我国动产以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或者其他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等 手续的价值较大的动产 ( 如船舶、车辆等 ) ,只有在依法办理了登记等手续后,才发生财产权 利的转移。动产交付以后,不动产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归受赠人享有,赠与 合同就履行完毕,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立

19、即消灭,赠与人不能再行撤销。( 二 ) 须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和未经过公证。由于赠与合同所 具有的社会意义不同,采取的合同形式不同,在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方面也应有所区别。如果赠 与人是将其财产赠与给 “希望工程 ”或贫困灾区,则赠与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此时 就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合同,否则就不利于倡导扶危济困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比如 1998 年夏季的抗洪救灾。有些单位通过媒体向某灾区作出赠与若干钱物的承诺,但是过后又 突然宣布撤销赠与行为。这显然违背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所以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 发展,扶危济困,抗洪救灾,法律就应禁止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

20、与合同的赠与人行使撤销 权。另外,为了履行亲情等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也不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这里所谓的道德上 的义务,主要包括:对于无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因抚养而为之赠与 ; 生父对于未经认领的非 婚生子女生活费之赠与 ; 本人对于无因管理人之赠与,以和所谓的 “报酬赠与 ”(如家庭教师不 索报酬,因而向其致送谢 ) 或 “相互的赠与 ”(如礼俗上之往来 )6 ,等等。因赠与人和受赠人 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不 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7. 对于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 也没有任意撤销权。因为与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赠

21、与合同相比较,公证形式只有更强的证明力和 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力。另外由于我国实行公证自愿原则,赠与人一旦选择了公证,就必须受其 约束,不能被当事人视为儿戏任意推翻 ; 同时,公证还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在此过程中赠与 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一旦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就应对自己的赠与行为负责。赠与合同的撤销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山西大学法学院汪渊智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 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由于赠与从源头上来说是一种恩惠,体现的是一种扶 危济困的道德品质,归根结底是一种道义行为。赠与人将赠与物无偿交付给受赠人,并没有要 求受赠人一定的物质回报。但是如果受赠人接受赠与以后,不但没有感激之情,反而恩将仇 报,以怨报德,实施了侵害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不履行 法律规定的义务,给赠与人精神上、物质上造成了损害。此时仍要求赠与人在受赠人忘恩负义 的情况下恪守赠与义务,于情于理都很难讲通。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赠与人 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撤销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的目的主要是对受赠 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而且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有溯和效力,无论赠与标 的物给付与否,都可发生使赠与合同失其效力的作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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