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林郡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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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四川悦华物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规章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乙方所购房屋销售合同编号:_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_ _ 座落位置_ _ 建筑面积_ _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0 甲方的权利义务 1.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

2、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1.2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泊林郡”的物业管理制度和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书面告知乙方; 1.3 建立健全“泊林郡”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4 对违反“泊林郡”的物业管理制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进行规劝制止;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5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泊林郡”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泊林郡”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1.7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1.8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本物业的物

3、业服务管理费收费标准; 1.9 甲方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在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协议中有关装修规定进行装修; 1.10 向乙方提供乙方产权房屋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但不承担相应的合同约定责任;1.11 本协议终止期限为“泊林郡”业主委员会与合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并与甲方办理完毕财务结算手续及物业移交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因故未对“泊林郡”实施管理,本协议继续执行。1.12 因维修、养护而需暂停设备、设施的运行,甲方应预先告知乙方;1.13 甲方应维护物业外立面整

4、体协调与美观。 2.0 乙方的权利义务 2.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3 遵守“泊林郡”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 2.4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甲乙双方约定或政府部门允许收缴的相关费用,乙方不得以放弃权利为条件而不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2.5 装饰装修房屋时,与甲方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规定; 2.6 不得占用、损坏“泊林郡”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

5、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2.7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堵塞消防通道及封闭门窗,不得挪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施;2.8 乙方对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条件而不履行义务。乙方转让物业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9 对乙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泊林郡”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乙方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2.10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

6、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11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甲方对“泊林郡”的正常管理和对物业提供的维修服务;2.12 为了保障“泊林郡”的公共安全,乙方不得在房屋自用部分及公用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2.13 乙方应配合、支持甲方维护外立面的整体协调与美观工作,不在窗户上粘贴、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标识。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乙方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实施:1.0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等。 2.0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

7、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安防和智能化系统线路及设施、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自行车停放取等。 3.0 环境卫生 3.1 公共场所的清扫、擦抹。3.2 公共设施设备的清洗、清掏、清运。3.3 垃圾的收集、清运及药物喷杀蚊蝇虫产生地。3.4 实施标准化清扫保洁,专人检查监督,公共通道等保持清洁,及时处理乱堆乱放现象。3.5 定期清洗2米以下外墙、公共走廊的地毯。4.0 保安 4.1 内容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泊林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本物业区域内秩

8、序维护员进行24小时值勤;协助公安部门进行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4.2 甲方责任 协助维护“泊林郡”公共区域正常生活、经营秩序;协助防止、及时报告、协助处理各类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5.0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5.1 内容 停车场内导识系统清晰、明确;乙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机动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应当购买足额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盗抢险);实行有偿服务;乙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实行有偿服务;甲方有权随时巡查地面有无乱停乱放车辆,并按规定对乱停乱放的车辆实施处理;甲方有权对不遵守本物业内规章制度和认为

9、有危险的车辆谢绝停放。5.2 甲方责任 保证车辆停放有序,维护正常的停车秩序。保证车辆进出畅通。 6.0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详见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1.0 房屋外观: 1.1 无明显脱落、异变、斑垢、污迹及有碍观瞻的情况存在。每天例行检查,如发现以上问题存在,在保修期的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处理,超过保修期而面积较大,危险且质量要求较高的,聘请专业单位进行修复处理。 1.2 房屋外观整洁、完好,无乱张贴等有损房屋外立面形象的现象。1.3 店招规格及材质统一、有序。2.0 设备运行: 对各种机电设备、安防系统、智能系统及公共照明和香炉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检修,使其功能

10、有效、运行正常。3.0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按照各自的使用功能和方法及养护要求,编制维修、保养计划,按台建帐,由专人负责按时对其进行养护、监控,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或聘请专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排除和维修,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使其随时保持正常良好状态,要求养护到位。4.0 环境卫生4.1 努力创造出一个优雅、舒适、整洁、文明的环境,对公共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及装饰小品、花盆、垃圾桶每天进行清扫、擦抹;4.2 每天定时收集、清运垃圾并保持其无污迹、纸屑、烟头、瓜壳等杂务物;4.3 对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沟渠、池、井等管线或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掏、清运,随时保持其畅通、清洁。5

11、.0 绿 化5.1 努力提高绿化率、合理布局绿化池;5.2 对本物业的花草树木进行日常养护,定期洒、浇水,保证其生长茂盛;5.3 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栽培方法,按时培土、施肥,对枯死的花草树木及时进行修剪、更换。 6.0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7.0 公共秩序 设专职保安人员并24小时巡视检查。8.0 消 防8.1 为保护公共财产和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8.2 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情隐患;8.3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随时保持安全通道、公共走廊的畅通,制订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方案,制止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8.

12、4 将消防责任落实到个人,制订消防措施,随时监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消防知识。9.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9.1 小 修 外墙面、门厅、通道、走廊、通风井、落水管、道路、沟渠、垃圾房、停车场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小修及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的小修,发现后及时修理。9.2 急 修 屋顶、上下水管、一般照明路线、路灯、水箱、供电线路、配电柜、消防设备、智能收费机的急修,发现后及时修理。 第四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渣清运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附属建筑物、公共绿地等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该项费用的发

13、生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1 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收及交纳时间:不低于半年1.1.1 业主应于接房之日起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对无故未接房的,从甲方公告通知接房截止日的第二日开始计收)1.2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半年付,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半年第一月前五日内向甲方缴纳下半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1.3 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未含地下室部分)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月/平米;高层住宅: 元/月/平米;商业物业: 元/月/平米;最终以当地房管局、物价局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标准执行。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乙方须向甲方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1.4 甲方按照上述标准等收取物业公

14、共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和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1.5 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日常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日常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法定税费。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6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有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1.7 若遇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政策性上调的,则按上调后的标准执行。1

15、.8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停车服务费及其它代收代缴费用等)的,须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比例交纳滞纳金,并不享有参与业主大会投票选举的权利。1.9 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停车服务费及其它代收代缴费用等)由乙方或乙方协议约定的使用人交纳,乙方承担连带责任。1.10 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并负有向受让方告知及要求遵守本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否则乙方对受让方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1.0 车

16、位使用服务费: 1.1 机 动 车车位使用权属乙方的,每月按 30.00 元/车位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管理费;乙方长期租用露天车位的,每月按80.00 元/车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乙方长期租用地下停车位场地的,每月按 元/车位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乙方临时使用停车位的按成都市政府相关收费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1.2 非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场地使用费乙方长期停放的,摩托车的每月按15.00 元/辆、电瓶车每月按12.00 元/辆(未包含充电费)、自行车的每月按5.00 元/辆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乙方临时停放的按成都市政府相关收费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2.0

17、 代租、代售房屋服务费用 为乙方代租、代售房屋的,按甲乙双方事先约定标准交纳服务费。3.0 特约服务费甲方提供自有、专有部分有偿服务的,有收费标准规定,按规定交纳服务费;修理、维修的,按材料费加人工费标准交纳费用; 没有收费标准规定的,按甲乙双方事先约定标准交纳服务费。4.0 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费用乙方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公共场所,按甲乙双方事先协商定价标准交纳服务费。乙方临时占用、租用共用设施设备,按甲乙双方事先协商定价标准交纳服务费。5.0 有线电视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6.0乙方交纳的本协议所有费用均不包括保管费或保险费用,乙方需甲方代为保管的,双方另行

18、签订协议。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水、电、气费需由甲方按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燃气公司收费标准代缴代付的,总表与分表之和的差异部分由使用人按实际用量比例合理分摊,在每次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并按时缴纳给甲方。业主自愿于办理接房时一次性按如下标准向甲方缴纳预存费,住宅:300.00元/户;商业(改变物业性质):500.00元/户。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1.0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泊林郡”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购房者必须按相关规定缴存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或由开发商代收代缴)

19、。2.0 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保险1.0 乙方的私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2.0 “泊林郡”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保险费。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1.0 根据物业实际情况,由甲方在物业内设置广告牌,并由甲方统一管理。2.0 物业公共性收益(广告费除外)由甲方收取,其收益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自愿放弃。3.0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位置设置广告牌,也不得私下出租甲方统一管理的广告牌。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1.0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否

20、则甲方在催缴未果的情况下,保留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催缴的权利。第十一条 甲方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商家及使用人负责1.0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的保养;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损害、毁灭;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的短缺。2.0 物业管理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的处理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0 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

21、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 乙方违反协议约定,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4.0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将按拖欠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增收滞纳金,凡逾期三十日以上者,除按应缴纳费用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增收滞纳金外,甲方可以公布欠费者名单,并可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追缴。第十三条 其它1.0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

22、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0本协议附件为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3.0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4.0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泊林郡”业主委员会与合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5.0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6.0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7.0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司名称: 四川悦华物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章) 代 表 人 时 间乙方 业 主(签章) 联 系 电 话 工 作

23、 单 位 工 作 岗 位 代 表 人 时 间 联 系 地 址 身 份 证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4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泸州朗格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销售“泊林郡”(以下简称“物业”)项目时,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指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

24、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物管公司、物业买受人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了成都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向本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已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泊林郡座落位置 : 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62号 物业类型 : 多层、高层住宅及临街商铺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但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条件而

25、不履行义务: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公共绿地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26、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且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装修事项,并执行由物管公司制定的、旨在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合法利益和物业公共秩序的各类管理细则。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

27、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3012:00,14:0018:30(详见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装饰装修施工相关事项由物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有利害关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如因擅自拆改造成的一切损失

28、和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五条 业主应自行妥善管理可能给其他业主带来利害关系影响的自有部位,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高空坠物、抛物)及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明),其经营行为应符合政府环保、卫生、消防

29、等相关部门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影响、改变、破坏小区整体规划;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在公共场地私设摊点,占道经营、堆放物品;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在门窗上设置、粘贴任何形式的广告、标语等;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代缴费

30、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加装防盗门、窗及防盗栅、网等9、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 ;10、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11、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12、在房屋外墙上擅自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和以任何形式对房屋阳台进行封闭;13、在物业内搭设灵堂、播放哀乐和其他有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吊唁活动;14、不按物管公司要求安装空调室外机。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1、必须持政府相关部门的饲养批文(或相关证书);2、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的绳链不

31、得超过3米;3、不携带宠物、动物进入公共场所;4、不将异味排入公共区域内;5、不让宠物、动物发出的各种噪声超标进入公共区域内。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小区的整体规划。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

32、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地居委会、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并按有关紧急避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维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维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维保期限和维保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专业维修队伍所支付的

33、工资、材料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包括但不限于本物业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续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

34、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违反本物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条件而拒绝履行按时足额交费的义务,不得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而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

35、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

36、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其对共有部位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应告知物业继受人本临时规约承诺,并要求其遵守本临时规约,且业主、受让人(承租人)应于该物业转让时在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书面的备案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 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 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

37、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承 诺 书本人为 “泊林郡” 幢 单元 楼 号(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泸州朗格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的“泊林郡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规约”);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规约;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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