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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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和定义 1第二章业务对象条件 2第三章业务办理关联规定 6第四章专用账户及回款监控管理 8第五章风险提示和管理 9第七章 附 则 12附件:应收租赁款回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14* 银行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业务作业指导书 16* 银行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注:实际为兴业银行)第壹章总则和定义第壹条为加强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 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

2、007 第 4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 关联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租赁款是指出租人因出租而获得 的要求义务人(即承租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 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 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出租不动产产生的应收租赁款不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业务(以下简称 “租赁款授信” ),是指授信申请人(即出租人)将其拥有的 应收租赁款质押给本行,由本行对其提供的授信及其项下具 体融资服务。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 款、商票保贴、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贷款承诺(意向) 等表内外信用业务

3、品种。第四条租赁款授信业务以租金收入作为主要仍款来源, 本行对授信申请人保留融资追索权。第五条租赁款授信业务壹般以授信额度方式运作,纳入 客户于本行的统壹授信管理。未纳入授信额度运作的,可逐 笔业务单报单批。开展租赁款授信业务可采用网络模式,网络模式项下业 务应满足 * 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 ( *2010467 号)关联管理制度。第六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 ,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二章业务对象条件第七条租赁款授信业务项下授信申请人,经认定为本行 “优质基础客户” 、“战略基础客户” ,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 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 白名单的企业可

4、直接准入,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授信申请人应 具备以下条件:(壹)依法注册登记,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能够开展 租赁业务的机构。持续运营租赁业务 2 年之上;(二)于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且和本行具有良好的业务 关系;(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企业效益良好,运营 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符合本行信用业务投向管理的有 关政策规定;(四)和承租人业务合作稳定、良好,双方无关联关系;(五)无不良商业记录和信用记录;(六)会计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财务指 标合理,且愿意接受本行约束条件;(七)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租赁款授信业务项下承租人,经认定为本行“优 质基础客户” 、“战略基础客

5、户” ,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 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 单的企业可直接准入,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承租人应具备以下 条件:(壹)承租人是于境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公用事业单位。如果承租人是非独立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先取得 其上级或总公司对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授权;(二)运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好,租赁物使用用途合 理明确;(三)资信优良,具有充分付款能力,无不良商业记录 和信用记录,不存于无故拒付或拖欠记录;(四)本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壹)运营业绩良好,年销售额于人民币 5 亿元之上; (二 )合同履约能力强, 行业地位突出, 产品市

6、场前景好, 产品于市场上具备较高知名度、美誉度以及较大市场份额;(三)企业持续运营 3 年之上。 由于客观原因或谈判地位而无法取得供货商关联资料 时,运营机构可依据从公开信息渠道获取的企业真实信息资 料(包括成立时间、股东背景、财务报表、外部评级等等) 充分说明其运营、财务、资信情况及偿付 / 履约能力。运营性租赁和以售后回租方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不要求 供货商具备前述条件。第十条叙作租赁款授信业务的应收租赁款必须是申请人 依据租赁合同取得的有效债权,应具备以下条件:(壹)租赁双方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背景,租 赁款尚未到期,未来分期付款实现,租赁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以人民币计价标示且支付

7、;(二)租赁双方不存于商业纠纷或争议,应收租赁款债 权无瑕疵,债权实现较为可靠,来源较为稳定;双方不存于 未知相互抵销;(三)应收租赁款依法可质押,交易双方未对应收租赁 款设定任何形式的转让、抵 / 质押限制,不存于本行未知的其 他质押和优先受偿权;(四)非由关联交易产生的;(五)租赁期壹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含) ;(六)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壹条应收租赁款应扣除以下款项,以本行的认定价 值为依据:(壹)坏账准备;(二)预付款或已付款;(三)佣金、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四)对销(轧差)的账款,即买卖双方互为权利人, 且约定互相抵销的应收账款;(五)权利于先的款项,如质押登记于

8、先的债权等;(六)其他应扣除款项。 第十二条租赁物是适合开展租赁的各种有形的(包括附 着于有形资产上、 且和之密不可分的无形资产) 、能够独立完 成特定功能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主要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轨道交通设备、交通器材及 其他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通信设备及其他电子 设备、仪器实验仪表及文化办公设备等。壹般运营性租赁的租赁物应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存于较 为发达的二手市场、易于变卖的特点。融资租赁或租赁合同 中具有不可退租条款 (或有退租补偿条款、承租人对出租人补 偿金额足以覆盖融资金额的 )的运营性租赁,租赁物可不受此 限。第十三条如果授信申请人属于银行系金

9、融租赁公司,或 者非银行背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运营情况优良而且公 司主要出资人、控股股东实力雄厚的;或承租人系电力、电 信、石化、航空、交通运输、烟草、金融、医疗等行业知名 大型企业或公用事业单位,或者是已获得本行无担保信用业 务授信额度的客户;则可根据付款人信用情况及应收租赁款 质量等条件,适当降低对授信申请人持续运营时间的要求。第三章业务办理关联规定第十四条租赁款授信业务不视同无担保信用业务,适用 本行有关信用业务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十五条本行于对申请人及应收租赁款进行重点调查审 核后,可对申请人核准壹定金额的授信额度。额度应充分考 虑应收租赁款的质量特征及承租人的信用情况,本着有利于

10、业务发展及符合本行风险控制要求的原则确定。 于对申请人核定的额度内,本行仍可核定其各承租人可 使用的最大额度。第十六条对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额度核定应遵守对 等原则,即本行和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控股银行相互给予 对方系统内金融租赁公司的授信额度应对等。第十七条租赁款授信业务贷款期限壹般不超过 3 年,最 长不超过 5 年。贷款期限届满日应和已经质押的应收租赁款 最终到期日相匹配。第十八条租赁款授信业务质押率应根据租赁双方资质、 应收租赁款质量而定。质押率 = 授信业务本金(敞口) /出质应收租赁款的价值 出质应收租赁款的价值以本行认定的价值为准。融资质 押率壹般不超过 80% 。如授信申请人

11、经认定为本行“优质基 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 ,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 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 企业,或者符合第十三条情形的,可适当提高质押率,但最 高不超过 90% 。第十九条本行仍可为客户提供应收租赁款账款分户账管 理、账款催收等服务。运营机构可根据融资金额的壹定比率 (参考值 0.1%-1%) 收取手续费。第二十条叙作租赁款授信应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 示系统办理应收租赁款质押登记。应收租赁款登记、查询、注销登记等操作流程关联工作参照 *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 记作业指导书 ( *2009714 号)办理。第二十壹条运营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将其租赁款授

12、信业务 对应的租赁业务中所产生的首付款、业务保证金及其他结算 等均通过本行办理。第二十二条租赁款授信业务的业务流程, 包括业务申请、 授信前调查、审查和审批、签订合同、质押登记、回款锁定、 融资放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等。业务办理及额度使用等 按照本行关联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及授权有关规定执行。本办 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四章专用账户及回款监控管理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于本行开立租赁款授信回款专用账 户(以下简称“回款专户” )。申请人需和承租人约定,承租 人必须将租赁款按时足额划付至申请人开立于本行的回款专 户。申请人必须保证该账户是用于回收出质应收租赁款的唯 壹账户。第二十四条回款专户壹般为保证金

13、性质账户,本行应和 申请人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承租人划付至该账户内的回款 款项应当继续作为申请人对本行的担保;未经本行的审核同 意,申请人不得使用、划付该账户内的任何款项。第二十五条根据业务项目实际情况,如果授信申请人是金融租赁公司或者经认定为本行“优质基础客户” 、“战略基 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 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企业的,或者供货 商/ 承租人属于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且且申请人和本行签订 了应收租赁款回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附件 ),允许承租人 将租金转入申请人开立的结算账户性质的回款专户。第二十六条于融资放款前,本行和申请人应书面通知承

14、 租人,告知其申请人已将应收租赁款出质的事实且要求承租 人将租金按时足额付至本行指定的回款专户。第二十七条运营机构应加强对回款专户管理,凡收到付 款人划入资金,经办单位应及时和申请人进行账务核对。第二十八条运营机构按申请人分户建立业务台帐,且设 专岗负责租赁款授信业务的核算、控制和台账管理。第五章风险提示和管理第二十九条租赁款授信业务可能存于的主要风险包括: 申请人道德风险和承租人、 供货商信用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第三十条申请人道德风险提示和管理 (壹)申请人的道德风险主要包括:申请人隐瞒和承租 人关联关系,租赁交易或供货交易不真实,转移回款账户导 致租金被汇入申请人秘密账户等。(二)道德风险

15、防范措施:1 、授信前尽职调查工作加大租赁基础背景检查力度,通过查阅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向承租人方或第三方等多渠道 进行核查确认,对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运营者进行重点 调查;2 、加强授信后尽职调查工作, 重点监测应收租赁款的回 款情况。3 、暂停办理新的融资业务, 责令申请人限时整改, 根据 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情节严重,立即宣布融资业务 提前到期,收回融资款项。第三十壹条信用风险提示和管理(壹)信用风险主要有承租人信用风险和供货商信用风 险。承租人信用风险即承租人运营情况恶化或破产,导致不 能按时、足额支付租赁款。供货商信用风险,即供货商生产运营情况出现恶化,出 现销售额下降、销售

16、毛利率降低、客户大量流失、出现大规 模退货,以及存于供货商未能全面、完整履行供货合同项下 供货、安装、售后维护等义务等合同履约能力下降等情况; 供货商于偿债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和应收账款指标下降 (如逾期应收租赁款金额增加和应收账款损失准备明显下降 等)。(二)信用风险防范措施:1 、加强客户准入管理, 优先选择资信实力较强的承租人 和供货商。加强对客户所于关联行业分析、研究和预警。2 、加强授信后尽职检查, 重点检查承租人生产运营和应 收租赁款回收情况及供货商生产运营情况;如发现信用风险 隐患应及时采取停止发放新的融资、调整授信方案或宣布融 资提前到期收回融资款项等风险控制措施。3 、要求

17、租赁公司承担租金催收工作, 且对租赁物加强监 管,定期向我行汇报承租人履约情况、租金回收情况。4 、为有效降低本行融资风险, 可根据客户和项目具体情 况要求追加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第三十二条操作风险提示及管理(壹)操作风险主要体现为本行未能及时、准确地办理 应收租赁款质押登记等导致本行无法取得优先顺位求偿权, 对抗第三方或者应收租赁款出质通知书送达传递存于瑕疵 等。(二)操作风险防范措施:1 、各分行应确定专岗按本行关联制度规范办理应收租赁 款的质押登记,同时应加强对登记的后期跟踪和谨慎维护, 确保权利得到及时的保障和延续;2 、有专门质押登记机关的, 除登录人行征信中心系统进 行查询和登记外

18、,应向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和登记;第三十三条应重点审核应收租赁款是否存于顺位于先的 权利限制;审核租赁主合同是否设置禁止或限制转让、抵 / 质 押的条款;审核是否有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防止质权 出现法律瑕疵。第三十四条租赁合同中不得约定承租人有提前解约权。 如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有提前解约权约定的,运营机构须按 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要求缴存保证金或增加第三方担保等 信用增级措施。第三十五条运营机构视情况需要,可采取以下壹项或多 项信用增级风险控制措施:(壹)要求供货商承担回购责任,回购金额不低于授信 申请人所欠本行债务本息及关联费用总和,供货商实施回购 不以成功追缴抵押物为前提条件且自负抵押物追

19、缴责任;(二)要求供货商为申请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 ;(三)要求申请人或承租人缴存融资额壹定比例的保证 金;(四)要求申请人追加租赁物抵押;(五)设置约束性条款,要求申请人保持合理的财务指 标、规定回款时间进度等;(六)其他担保措施,如增加第三方对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担保,或由申请人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等。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 * 银行总行制定,由总行企业 金融部负责解释及维护管理。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应收租赁款回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附件:应收租赁款回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委托人:监管人:委托人因生产运营需要向监管人 * 银行申请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 业务,为确保贷

20、款顺利发放且收回,委托人同意将应收租赁款回款专 用账户(以下简称“回款专户”)交监管人监管,且作如下声明和保 证:壹、应收租赁款回款专用账户账户名:账号:开户行: * 银行二、委托人自愿将回款专户交付监管人监控其资金使用,且保证 回款专户只用于和贷款相应的租金款转入及贷款归仍,不作其他用 途。三、委托人保证于监管人开立的回款专户是委托人唯壹接受租金 仍款资金的专用账户,委托人依法获取的所有租金款全部划入该账 户。四、委托人保证所收到的租金款项首先用于归仍监管人的贷款, 且授权监管人直接从该回款专户扣收本息,不论贷款是否到期。五、主债务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前,委托人承诺不更改该回 款专户。六、

21、该回款专户资金专款专用,未经监管人同意,委托人不以任 何方式处理专户资金。七、无论何种原因,发生回款专户涉嫌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 任何其他危及仍贷情况的,监管人有权采取壹切法律手段要求委托人 或担保人立即偿仍贷款本息。委托人(公章):监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或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银行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业务作业指导书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 * 银行 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制度,制定 本作业指导书(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申请人、承租人、供货商、应收租 赁款、租赁款授

22、信业务等均按照 * 银行应收租赁款质押授 信管理办法之定义和规定,本规程未提及的有关授信业务 管理内容参照本行有关文件执行。第三条本规程属于 “作业指导书” ,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基本流程第四条业务申请 授信申请人向本行运营机构申请办理租赁款授信业务, 除提交信贷业务所需的基本材料外,仍应提交以下资料:(壹)业务申请,包括额度需求说明、授信用途、期限 等;(二)租赁合同、供货合同;(三)租赁物情况(性能、指标、先进性等) ;(四)本行要求的其它资料。第五条授信前调查运营机构受理业务申请后,按照本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 查管理关联规定进行授信前调查工作,按照本行授信流程报 送审查审批

23、。运营机构应根据客户需求和具体项目情况拟定授信方 案,包括融资品种、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质押率、 担保方式、仍本付息计划等。其中,仍本付息计划应和承租 人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租金的安排相匹配。第六条授信审查 本行授信审查审批部门负责授信审查。审查重点内容包 括:(壹) 申请人运营情况、 财务情况和财务指标变化情况;(二)申请人应收租赁款分析,包括应收租赁款金额、 周转率、账龄分析和集中度等指标变化情况;(三)供货商合同履约能力及承租人付款履约能力分析, 包括成立时间、股东背景、财务报表、外部评级等等;(四)授信业务品种、授信额度和有效期等要素是否合 理等。经审查部门审查后的项目,根据本行授权

24、管理的有关规 定逐级分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七条签订合同租赁款授信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最终审批同意后,运营机 构应根据审批内容和要求,填写关联信用业务合同、担保合 同等关联法律文件各要素,且经放款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本 行公司客户信用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2009824 号)规 定流程,和授信申请人及关联当事人签订关联信用业务合同、 担保合同等关联法律文件。第八条质押登记 运营机构按照本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的关联制 度规程及时做好应收租赁款质押登记工作,需要于主管部门 登记的仍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于业务关联主管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第九条回款专户锁定 于融资放款前,本行和申请人应书面通知承租

25、人,告知 其应收租赁款已出质的事实,要求承租人将租金按时足额付 至本行指定的回款专户。本行能够通过以下任壹方式通知承租人以实现对回款专 户的锁定:(壹)书面确认:是指申请人、承租人和本行签署三方 协议;或者承租人于收到应收租赁款债权出质通知书 (附 件 1 )后于回执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意的。三方协议或承租人回执书面确认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认已知悉和质押关联的主要内容;2、确认申请人享有的应收租赁款真实、合法、有效;3、同意将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支付至本行指定的回款 专户,未经本行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支付路径。(二)其他既符合行业交易惯例又能保证通知法律效力 的方式。第十条放款审核 运营机构办

26、妥质押登记公示和回款账户锁定关联手续 后,将关联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连同经有权人签字后 的书面意见壹起送交放款职能部门。放款职能部门按照本行公司客户放款审核管理关联规 定,做好放款审核尽职工作。除按本行授信业务进行放款审 核外,仍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融资放 款。(壹)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登记和公示系统 查询该应收租赁款是否已办妥登记手续,内容完整、准确, 不存于异议登记或本行未知的质押、转让等情况;对于需要 于主管部门质押登记的,是否已经于登记主管部门办妥登记 手续;(二)是否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且将应收租赁款回款 路径锁定为本行回款专户;(三)核实授信额度使用情

27、况。第十壹条授信后尽职管理运营机构和风险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行公司客户授信后尽 职管理关联制度进行授信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授信申请人运 营及财务情况、监测应收租赁款回款情况等。第十二条承租人将租金款项付款至回款专户后,专户内 资金为本行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按照融资方案仍款计划,到 期时用于归仍融资及其利息。如租赁款授信业务项下本行同意申请人提前仍款的,本 行可扣收该笔业务相应的融资本金、 利息和其他关联费用后, 将剩余资金转入申请人结算账户。若本行不同意申请人提前 仍款的,本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中的关联约定,对付款人付 至回款专户的款项,继续用作该贷款的质押担保。第十三条如果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

28、运营机构 应要求申请人及时偿付,且提示申请人向承租人催款,及时 向承租人发送逾期应收租赁款通知书 (附件 2)。根据租赁合同仍款安排,如承租人出现以下未正常仍款 情形,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承租人按期仍款情形的,经办行应 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业务风险提示,了解情况,采取相应防范 措施。必要时可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且及时向承租人催收、向 申请人追偿。按月仍款的,累计三次未正常仍款的;按季仍款的,累计俩次未正常仍款的; 按半年或之上期限仍款的,壹次未正常仍款的。第十四条申请人和承租人因就退换租赁物、修正错误等 问题协商壹致,需要调整应收租赁款的,申请人应立即向运营机构提交应收租赁款调整申请 (附件 3 )。 如

29、果应收租赁款因调整而价值减少的,运营机构应要求 申请人相应缴纳保证金、追加其他有效担保或者提前偿付多 支用的融资款及利息等,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将应 收租赁款调整银行审核意见书 (附件 4 )发送给申请人。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 * 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由总行企业金 融部负责解释及维护管理。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应收租赁款债权出质情况通知书2、逾期应收租赁款通知书3、应收租赁款调整申请4、应收租赁款调整银行审核意见书附件 1:编号 应收租赁款债权出质情况通知书致: 债务人(承租人及信用支持方)全称申请人 申请人全称 (下称“申请人”)因运营发展的需要,拟于 年月日,

30、将其和贵方签署的下述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租赁款以及就该部分应收租赁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等关联权益质押给 * 银行:序号商务合同编号和名称应收租赁款账面金额付款期限届满日备注123合计金额币种: ,单位: 。请贵方向 * 银行履行上述应收租赁款项下的付款义务,且将租金直接付至下述账户:户名: *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 银行特请贵公司付款至上述账户,且注明“支付第 XX 号发票款”字样,以便辨别。贵方付款至户即构成对商务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履行。本次应收租赁款质押以及上述收款账户若需变更或取消,则申请人须出具经 * 银行加盖公章 且签署同意意见的书面文件方为有效。为避免疑问, 申请

31、人于此确认: 申请人于上述商务合同项下仅质押权益而不质押义务和责任, 商务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仍由申请人向贵方履行。特此通知,敬请尽快回复确认。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申请人及* 银行。申请人(公章)* 银行(公章)签署日期: 年月日编号 回执致:申请人 及* 银行:我方已收到你们于 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应收租赁款债权质押通知书 ,现确认同意 其内容。债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年月日附件 2:编号 逾期应收租赁款通知书致: 债务人全称 : 申请人全称 已将其和贵方签署的下述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租赁款以及就该部分应收租赁款 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等关联权益质

32、押给 *银行。截止 年月日,以下应收 租赁款已经到期。序号商务合同编号和名称应收租赁款账面金额付款期限届满日已 仍 款 金 到期未仍租赁额 款金额对应发票号123合计请贵公司于 年月日前,将之上到期账款付至下述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银行请贵公司付款时务必注明“支付第 XX 号发票款”字样。* 银行(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日期: 年月日备注:附件 3:编号 应收租赁款调整申请致: * 银行: 根据我方和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年字第 号的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合同 (根据具体信用业务品种修改合同名称,使用时删除括号内容)的关联约定,因(原因) ,我公司和 债务人全称 达成共识,对下

33、列应收租赁款进行变更:债务人全称发票号币别面金额原应收租赁款净值扣减 应收租赁款金额变更后应收租赁款净值金额到期日今后债务人将按上表所列“变更后应收租赁款净值金额”付款。因我公司已将上述应收租赁 款质押予贵行,特向贵行申请调整。因上述应收租赁款调整,我公司应向贵行偿付的融资款 及其应计利息(如有) ,请贵行自我公司如下账户扣划。户名:账号:开户行: * 银行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 4:编号 应收租赁款调整银行审核意见书本行经审核同意对下列质押的应收租赁款金额进行如下调整:债务人全称发票号币别发票票面金额原应收租赁款净值扣减应收租赁款金额变更后应收租赁款净值金额到期日* 银行(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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