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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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2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四、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 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五、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 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 会法。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我国有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坼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仲裁法。12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宪法;(二)法

2、律;(三)行政法规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名称、条例、实施细则、决议、决定。(五)部门规章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等。(六)地方规章二、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宪法T法律T行政法规T地方性法规T下级地方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

3、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由制定机关裁决。 (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叫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 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

4、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六)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 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12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 义务关系。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第四。

5、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12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法人不能自然产生,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场所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二、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 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

6、享有和承担。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 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2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实行法人制度, 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以独立的“人格” 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不再受来由行政主管部门的不适当干涉;另一方面使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

7、去干涉其他法人的经济活动,可 以使企业发挥各自优势,进行正当竞争。(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1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的管理者,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12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2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没有任何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则不是代理,只能视为传达意思表示的使者。(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

8、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果是代理人请朋友吃 饭、聚会等,不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就不是代理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例如, 民法通则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三)指定代理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

9、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12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0、(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 也允许代理人单方辞去委托。 均不必以对方间意为前 提。并以通知到对方时,代理权即行消灭。(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任何一方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均随之终止。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2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11、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 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 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贵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为复代理。复代理所基于的代理称为本代理, 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12、同 意。()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 式:(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 事实

13、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 2)须本人存在过失。 (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 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三)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 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三)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

14、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四)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2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2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特征:1、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2、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4、物

15、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一物一权”。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所有权: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1、占有权 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例如,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 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收益往往是因为使用而产生的,因而收益权也往往与使用权联系在一起。但是,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有时。所有人并 不行使对物的使用权,仍可以享有对物的收益权。4、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

16、权内容的核心。(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 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2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17、 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得损害已设立的 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用地以 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采取招标

18、、 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 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位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需要改变土 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伹不得超过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19、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 理。 三、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髙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 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二)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 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

20、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 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 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三)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 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 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12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一、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21、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经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物权变动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向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12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23

22、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 债的概念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12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合同: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二、侵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 有人、管理

23、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 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四、不当得利: 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12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24、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 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 。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在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分类中,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 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 , 只有知识产权 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 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三)地域性 知识产

25、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 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 律所能及的地域内。 对于有形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无论财产转移到哪个国家, 都不会发生财产所有人自动丧 失所有权的情形。(四)期限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剌就自行消灭。该智力成果 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有形财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财产存在,权利就必然存在。 123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 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

26、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一、专利权(一)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二)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 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发明 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专利权保护的最主要对象。发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创造性构思;(2)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3)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与

27、发明相似,都是一 种新的技术方案,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水平要高于实用新型。因此,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我国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如果是方法,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即使是产 品,如果没有固定的形状或者是材料本身,也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客体。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 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是对产品 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具有美感;( 4)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28、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 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 6 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该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 谓现有技术,是指

29、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取得专利权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应用于生产领域的,而不能是纯理论的。需要注意的是,实用性并不要求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已经产生积极效果,而只要求将来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2.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 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 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终止、无效2. 专利权的期限发

30、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五)专利的申请和审批1. 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2. 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 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 日。3. 专利审批制度(1)初步审查和公布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 求的,自申请日起满 18 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2)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31、 3 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丰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 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3)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授予专利 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二、商标权(一)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 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

32、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三)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商标注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将已经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不含个人), 按照法定的条件、 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事实。1. 商标注册的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 1 份、商标图样 5 份、黑白墨稿 1 份,并按照规 定的商品分类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2.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1)初步审定和公告。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初步审定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2)异议程序。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

33、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 15 天内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异议成立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3)核准注册。对初审公告的商标,在规定的异议期间内没有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 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 其理论上的有效 期是无限的。在期满前 6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 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

34、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连同企业或者商 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三、著作权(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 版权。(二)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等文字作品、项目经理完成的工作报告等,都会享有著作权。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文字

35、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囹,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 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三)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 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

36、是公民个人。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 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 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

37、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 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 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四)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 的 12 月 31 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38、 日,但作品自创 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二)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 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

39、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 件。(三)软件著作权的限制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 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4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 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年内未发表的,不 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1Z30106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 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Z301064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 )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

41、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 4 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 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 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

42、应当为1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二)侵犯建设工程商标权的行政责任1. 使用注册商标违法的行政责任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檢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 3年停止使用的。12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23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

43、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2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 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个保证合同。(二)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 )一般保证; ( 2)连

44、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 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淮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 学校、幼儿园

45、、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敢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四)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 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

46、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 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多 为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

47、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通常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123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抵押权(一)抵押的法律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 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二)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其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 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

48、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柙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

49、押的其他财产。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本、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 押合同向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三)抵押的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四)抵押权的实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 1)抵押合同以登记 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

50、权比例清偿。 (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柙物已登记的先于 未登记的受偿。二、质权(一)质押的法律概念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 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权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 产或权利为质物,(二)质押的分类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

51、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 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三、留置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担保法规定,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人负

52、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四、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 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2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2301081 保险与索赔的规定一、保险概述(二)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 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1.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

53、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 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2.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二、保险索赔(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三)计算损失大小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 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 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

54、行保险索赔。但是,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 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 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123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 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一、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筑工

55、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 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 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 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二)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叫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 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

56、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三)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 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 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

57、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 分。(四)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在保险期限内, 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疾病或财产损

58、失; (2)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五)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 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髙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六)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 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至工程 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 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

59、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 生效日或终止日。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 种安装工程的险种。()保险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二)除外责任其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2)、( 5)、( 6)、( 7)、( 8)、( 9)、( 11)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是:(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 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

60、其他电气原因 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三)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 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 约定进行确定, 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安

61、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 任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若超过 3 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 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12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23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法律责任的特征为:( 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 的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 序进行;( 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123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贯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

62、、支付违约金等;但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恢复 名誉、赔礼道歉等。一、 民事责任的种类 :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一)返还财产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 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返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 完成的工程

63、, 发包人按照 “折价返还” 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 主要是两种方式: 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 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二)修理、(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 12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 1)警告; ( 2)罚款; (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政处罚。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 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种类有: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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