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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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部分“区域”第节一般规定第条用语为本部分的目的:()“资源”是指“区域”内在海床及其下原来位置的一切固体、液体或气体矿物资源,其中包括多金属结核;()从“区域”回收的资源称为“矿物”。第条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适用于“区域”。“区域”内活动应受本部分规定的支配。关于将标明第条第款第()项所指范围界限的海图和地理坐标表交存和予以公布的规定。载于第部分。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根据第部分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或关于划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界限的协定的效力。第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本部分或依其授予或行使的任何权利,不应影响“区域”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第节支配“区

2、域”的原则第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种资源不得让渡。但从“区域”内回收的矿物,只可按照本部分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予以让渡。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除按照本部分外,不应对“区域”矿物主张、取得或行使权利。否则,对于任何这种权利的主张、取得或行使,应不予承认。第条

3、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各国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联合国宪章所载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以利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互了解。第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缔约国应有责任确保“区域”内活动,不论是由缔约国、国营企业、或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所从事者,一律按照本部分进行。国际组织对于该组织所进行的“区域”内活动也应有同样责任。编者注:“或具有缔约国国籍的”,按英文本应为“或具有缔约国国籍、或受其有效管辖或为其国民的”。在不妨害国际法规则和附件第条的情形下,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应对由于其没有履行本部分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共同进行活动的缔约国

4、或国际组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缔约国已依据第条第款和附件第条第款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以确保其根据第条第款()项担保的人切实遵守规定,则该缔约国对于因这种人没有遵守本部分规定而造成的损害,应无赔偿责任。为国际组织成员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本条对这种组织的实施。第条全人类的利益“区域”内活动应依本部分的明确规定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也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联合国按照其大会第()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大会决议所承认的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管理局应按照第条第款()项()目作出规定,通过任何适当的机构,在无岐视的基础上公平分

5、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第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岐视,也不得妨害本部分其他规定。第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区域”内活动涉及跨越国家管辖范围的“区域”内资源矿床时,应适当顾及这种矿床跨越其管辖范围的任何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应与有关国家保持协商,包括维持一种事前通知的办法在内,以免侵犯上述权利和利益。如“区域”内活动可能导致对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的开发,则需事先征得有关沿海国的同意。本部分或依其授予或行使的任何权利,应均不影响沿海国为防止、减轻或消除因任何“区域”内活动引起或造成的污染威胁或其他危险事

6、故使其海岸或有关利益受到的严重迫切危险而采取与第部分有关规定相符合的必要措施的权利。第条海洋科学研究“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应按照第部分专为和平目的并为谋全人类的利益进行。管理局可进行有关“区域”及其资源的海洋科学研究,并可为此目的订立合同。管理局应促进和鼓励在“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并应协调和传播所得到的这种研究和分析的结果。各缔约国可在“区域”内进行海洋学研究。各缔约国应以下列方式促进“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国际合作:()参加国际方案,并鼓励不同国家的人员和管理局人员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确保在适当情形下通过管理局或其他国际组织,为了发展中国家和技术较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各种

7、方案,以期:()加强它们的研究能力;()在研究的技术和应用方面训练它们的人员和管理局的人员;()促进聘用它们的合格人员,从事“区域”内的研究;()通过管理局,或适当时通过其他国际途径,切实传播所得到的研究和分析结果。第条技术的转让管理局应按照本公约采取措施,以:()取得有关“区域”内活动的技术和科学知识;并()促进和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种技术和科学知识,使所有缔约国都从其中得到利益。为此目的,管理局和各缔约国应互相合作,以促进有关“区域”内活动的技术和科学知识的转让,使企业部和所有缔约国都从其中得到利益。它们应特别倡议并推动:()将有关“区域”内活动的技术转让给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的各种方案,

8、除其他外,包括便利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根据公平合理的条款和条件取得有关的技术;()促进企业部技术和发展中国家本国技术的进展的各种措施,特别是使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的人员有机会接受海洋科学和技术的训练和充分参加“区域”内活动。第条海洋环境的保护应按照本公约对“区域”内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切实保护海洋环境,不受这种活动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为此目的,管理局应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便除其他外:()防止、减少和控制对包括海岸在内的海洋环境的污染和其他危害,并防止干扰海洋环境的生态平衡,特别注意使其不受诸如钻探、挖泥、挖凿、废物处置等活动,以及建造和操作或维修与这种活动有关的设施、管道和其他装置所

9、产生的有害影响;()保护和养护“区域”的自然资源,并防止对海洋环境中动植物的损害。第条人命的保护关于“区域”内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切实保护人命。为此目的,管理局应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补充有关条约所体现的现行国际法。第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区域”内活动的进行,应合理地顾及海洋环境中的其他活动。进行“区域”内活动所使用的设施应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这种设施应仅按照本部分和在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的限制下安装、安置和拆除。这种设施的安装、安置和拆除必须妥为通知,并对其存在必须维持永久性的警告方法;()这种设施不得设在对使用国际航行必经的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

10、地方,或设在有密集捕捞活动的区域;()这种设施的周围应设立安全地带并加适当的标记,以确保航行和设施的安全。这种安全地带的形状和位置不得构成一个地带阻碍船舶合法出入特定海洋区域或阻碍沿国际海道的航行;()这种设施应专用于和平目的;()这种设施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在海洋环境中进行的其他活动,应合理地顾及“区域”内活动。第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应按照本部分的具体规定促进发展中国家有效参加“区域”内活动,并适当顾及其特殊利益和需要,尤其是其中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在克服因不利位置,包括距离“区域”遥远和出入“区域”困难而产生的

11、障碍方面的特殊需要。第条考古和历史文物在“区域”内发现的一切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第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区域”内活动应按照本部分的明确规定进行,以求有助于世界经济的健全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均衡增长,并促进国际合作,以谋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并且为了确保:()“区域”资源的开发;()对“区域”资源进行有秩序、安全和合理的管理,包括有效地进行“区域”内活动,并按照健全的养护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扩大参加这种活动的机会,以符合特别是第和第条的规定;()按照

12、本公约的规定使管理局分享收益,以及对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作技术转让;()按照需要增加从“区域”取得的矿物的供应量,连同从其他来源取得的矿物,以保证这类矿物的消费者获得供应;()促进从“区域”和从其他来源取得的矿物的价格合理而又稳定,对生产者有利,对消费者也公平,并促进供求的长期平衡;()增进所有缔约国,不论其经济社会制度或地理位置如何,参加开发“区域”内资源的机会,并防止垄断“区域”内活动;()按照第条的规定,保护发展中国家,使它们的经济或出口收益不致因某一受影响矿物的价格或该矿物的出口量降低,而遭受不良影响,但以这种降低是由于“区域”内活动造成的为限;()为全人类的利益开发共同继承财产;()从

13、“区域”取得的矿物作为输入品以及这种矿物所产商品作为输入品的进入市场的条件,不应比适用于其他来源输入品的最优惠待遇更为优惠。第条生产政策()在不妨害第条所载目标的情形下,并为实施该条()项的目的,管理局应通过现有议事机构,或在适当时,通过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内的有关各方都参加的新安排或协议,采取必要措施,以对生产者有利对消费者也公平的价格,促进“区域”资源所产商品的市场的增长、效率和稳定,所有缔约国都应为此目的进行合作。()管理局有权参加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内的有关各方都参加的关于上述商品的任何商品会议。管理局应有权参与上述会议产生的任何安排或协议。管理局参加根据这种安排或协议成立的任何机关,应与

14、“区域”内的生产有关,并符合这种机关的有关规则。()管理局应履行根据这种安排或协议所产生的义务,以求保证对“区域”内有关矿物的一切生产,均划一和无岐视地实施。管理局在这样作的时候,应以符合现有合同条款和已核准的企业部工作计划的方式行事。()在第款指明的过渡期间内,经营者在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发给生产许可以前,不应依据一项核准的工作计划进行商业生产。这种生产许可不得在根据工作计划预定开始商业生产前逾五年时申请或发出,除非管理局考虑到方案进展的性质和时机在其规则和规章中为此规定了另一期间。()在生产许可的申请中,经营者应具体说明按照核准的工作计划预期每年回收的镍的数量。申请中应列有经营者为使其于预

15、定的日期如期开始商业生产而合理地算出的在收到许可以后将予支出的费用表。()为了()和()项的目的,管理局应按照附件第条规定适当的成绩要求。()管理局应照申请的生产量发给生产许可,除非在过渡期间内计划生产的任何一年中,该生产量和已核准的生产量的总和超过在发给许可的年度依照第款算出的镍生产最高限额。()生产许可和核准的申请一经发给,即成为核准的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如果经营者申请生产许可依据()项被拒绝,则该经营者可随时向管理局再次提出申请。过渡期间应自根据核准的工作计划预定开始最早的商业生产的那一年月日以前的五年开始。如果最早进行商业生产的时间延迟到原定的年度以后,过渡期间的开始和原来计算的生产

16、最高限额都应作相应的调整。过渡期间应为二十五年,或至第条所指的审查会议结束,或至第款所指的新安排或协议开始生效之日为止,以最早者为准。如果这种安排或协议因任何理由而终止或失效,在过渡期间所余时间内,管理局应重新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力。()过渡期间内任何一年的生产最高限额应为以下的总和:()依据()项计算的镍年消费量趋势线上最早的商业生产年度以前那一年和过渡期间开始前那一年数值的差额;加上()依据()项计算的镍消费量趋势线上所申请的生产许可正适用的那一年和最早的商业生产年度以前那一年数值的差额的百分之六十。()为了()项的目的:()计算镍生产最高限额所用的趋势线数值,应为发给生产许可的年度中计算的趋

17、势线上的镍年消费量数值。趋势线应从能够取得数据的最近十五年期间的实际镍消费量,取其对数值,以时间为自变量,用线性回归法导出。这一趋势线应称为原趋势线;()如果趋势线年增长率少于百分之三,则用来确定()项所指数量的趋势线应为穿过原趋势线上该十五年期间第一年的数值而年增长率为百分之三的趋势线;但过渡期间内任何一年规定的生产最高限额无论如何不得超出该年原趋势线数值同过渡期间开始前一年的原趋势线数值之差。管理局应在依据第款计算得来的生产最高限额中,保留给企业部为数,公吨的镍,以供其从事最初生产。()经营者在任何一年内可生产少于其生产许可内所指明的从多金属结核生产的矿物的年产数量,或最多较此数量高百分之

18、八,但其总产量应不超出许可内所指明的数量。任何一年内在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产,或连续两年超产后的第一年以及随后各年的超产,应同管理局进行协商;管理局可要求经营者就增加的产量取得一项补充的生产许可。()管理局对于这种补充生产许可的申请,只有在处理了尚未获得生产许可的经营者所已提出的一切申请,并已适当考虑到其他可能的申请者之后,才应加以审议。管理局应以不超过过渡期间任何一年内生产最高限额所容许的总生产量为指导原则。它不应核准在任何工作计划下超过,公吨的镍年产量。依据一项生产许可从回收的多金属结核所提炼的铜、钴和锰等其他金属的产量,不应高于经营者依据本条规定从这些结核生产最高产量的镍时所能

19、生产的数量。管理局应依据附件第条制定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实施本项规定。根据有关的多边贸易协定关于不公平经济措施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于“区域”所产矿物的勘探和开发。在解决因本项规定而产生的争端时,作为这种多边贸易协定各方的缔约国应可利用这种协定的解决争端程序。管理局应有权按照第条第款制定规章,在适当的条件下,使用适当的方法限制“区域”所产而非产自多金属结核的矿物的产量。大会应依理事会根据经济规则委员会的意见提出的建议,建立一种补偿制度,或其他经济调整援助措施,包括同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协助其出口收益或经济因某一受影响矿物的价格或该矿物的出口量降低而遭受严重不良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但以

20、此种降低是由于“区域”内活动造成的为限。管理局经请求应对可能受到最严重影响的国家的问题发动研究,以期尽量减轻它们的困难,并协助它们从事经济调整。第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管理局在行使其权力和职务,包括给予进行“区域”内活动的机会时,应避免岐视。但本部分具体规定的为发展中国家所作的特别考虑,包括为其中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所作的特别考虑应予准许。第条勘探和开发制度“区域”内活动应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按照本条以及本部分和有关附件的其他有关规定,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区域”内活动应依第款的规定:()由企业部进行,和()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

21、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本部分和附件规定的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区域”内活动应按照一项依据附件所拟订并经理事会于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审议后核准的正式书面工作计划进行。在第款()项所述实体按照管理局的许可进行“区域”内活动的情形下,这种工作计划应按照附件第条采取合同的形式。这种合同可按照附件第条作出联合安排。管理局为确保本部分和与其有关的附件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按照第款核准的工作计划得到遵守的目的,应对“区域”内活动行使必要的控制。缔约国应按照第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管理局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管理局应有权随时采取本部分所

22、规定的任何措施,以确保本部分条款得到遵守和根据本部分或任何合同所指定给它的控制和管理职务的执行。管理局应有权检查与“区域”内活动有关而在“区域”内使用的一切设施。第款所述的合同应规定期限内持续有效的保证。因此,除非按照附件第和第条的规定,不得修改、暂停或终止合同。第条定期审查从本公约生效时起,大会每五年应对本公约设立的“区域”的国际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和系统的审查。参照上述审查,大会可按照本部分和与其有关的附件的规定和程序采取措施,或建议其他机构采取措施,以导致对制度实施情况的改进。第条审查会议自根据一项核准的工作计划最早的商业生产开始进行的那一年月日起十五年后,大会应召开一次会议

23、,审查本部分和有关附件支配勘探和开发“区域”资源制度的各项规定。审查会议应参照这段时期取得的经验,详细审查:()本部分和有关附件支配勘探和开发“区域”资源制度的各项规定,是否已达成其各方面的目标,包括是否已使全人类得到利益;()在十五年期间,同非保留区域相比,保留区域是否已以有效而平衡的方式开发;()开发和使用“区域”及其资源的方式,是否有助于世界经济的健全发展和国际贸易均衡增长;()是否防止了对“区域”内活动的垄断;()第和第条所载各项政策是否得到实行;和()制度是否使“区域”内活动产生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分享,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审查会议应确保继续维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为确

24、保公平开发“区域”资源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得到利益而制定的国际制度,以及安排、进行和控制“区域”内活动的管理局。会议还应确保继续维持本部分规定的关于下列各方面的各项原则:排除对“区域”的任何部分主张或行使主权,各国的权利及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和各国依照本公约参与勘探和开发“区域”资源,防止对“区域”内活动的垄断,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区域”内活动的经济方面,海洋科学研究,技术转让,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人命,沿海国的权利,“区域”的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海洋环境中其他活动之间的相互适应。审查会议适用的作出决定程序应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适用的程

25、序相同。会议应作出各种努力就任何修正案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且除非已尽最大努力以求达成协商一致,不应就这种事项进行表决。审查会议开始举行五年后,如果未能就关于勘探和开发“区域”资源的制度达成协议,则会议可在此后的十二个月以内,以缔约国的四分之三多数作出决定,就改变或修改制度制定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修正案,提交各缔约国批准或加入。此种修正案应于四分之三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十二个月对所有缔约国生效。审查会议依据本条通过的修正案应不影响按照现有合同取得的权利。 第节管理局 分节一般规定 第条设立管理局兹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按照本部分执行职务。所有缔约国都是管理局的当然成员。已签署最后文件但在第

26、条第款()、()、()或()项中未予提及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的观察员,应有权按照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观察员资格参加管理局。管理局的所在地应在牙买加。管理局可设立其认为在执行职务上必要的区域中心或办事处。第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管理局是缔约国按照本部分组织和控制“区域”内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资源的组织。管理局应具有本公约明示授予的权力和职务。管理局应有为行使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权力和职务所包含的和必要的并符合本公约的各项附带权力。管理局以所有成员主权平等的原则为基础。管理局所有成员应诚意履行按照本部分承担的义务,以确保其全体作为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第条管理局的机关兹设立大会、

27、理事会和秘书处作为管理局的主要机关。兹设立企业部,管理局应通过这个机关执行第条第款所指的职务。经认为必要的附属机关可按照本部分设立。管理局各主要机关和企业部应负责行使对其授予的权力和职务,每一机关行使这种权力和职务时,应避免采取可能对授予另一机关的特定权力和职务的行使有所减损或阻碍的任何行动。分节大会 第条组成、程序和表决大会应由管理局的全体成员组成。每一成员应有一名代表出席大会,并可由副代表及顾问随同出席。大会应召开年度常会,经大会决定,或由秘书长应理事会的要求或管理局过半数成员的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各届会议应在管理局的所在地举行。大会应制定其议事规则。大会应在每届常会开

28、始时选出其主席和其他必要的高级职员。他们的任期至下届常会选出新主席及其他高级职员为止。大会过半数成员构成法定人数。大会每一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包括召开大会特别会议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作出。但这种多数应包括参加该会议的过半数成员。对某一问题是否为实质问题发生争论时,该问题应作为实质问题处理,除非大会以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所需的多数另作决定。将一个实质问题第一次付诸表决时,主席可将这该问题进行表决的问题推迟一段时间,如经大会至少五分之一成员提出要求,则应将表决推迟,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五历日。此项规则对

29、任一问题只可适用一次,并且不应用来将问题推迟至会议结束以后。对于大会审议中关于任何事项的提案是否符合本公约的问题,在管理局至少四分之一成员以书面要求主席征求咨询意见时,并应在收到分庭的咨询意见前,推迟对该提案的表决。如果在提出要求的那期会议最后一个星期以前还没有收到咨询意见,大会应决定何时开会对已推迟的提案进行表决。第条权力和职务大会作为管理局唯一由其所有成员组成的机关,应视为管理局的最高机关,其他各主要机关均应按照本公约的具体规定向大会负责。大会应有权依照本公约各项有关规定,就管理局权限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制订一般性政策。此外,大会的权力和职务应为:()按照第条的规定,选举理事会成员;()

30、从理事会提出的候选人中,选举秘书长;()根据理事会的推荐,选举企业部董事会董事和企业部总干事;()设立为按照本部分执行其职务认为有必要的附属机关。这种机关的组成,应适当考虑到公平地区分配原则和特别利益,以及其成员必须对这种机关所处理的有关技术问题具备资格和才能;()在管理局未能从其他来源得到足够收入应付其行政开支以前,按照以联合国经济预算所用比额表为基础议定的会费分摊比额表,决定各成员国对管理局的行政预算应缴的会费;()()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审议和核准关于公平分享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和依据第条所缴的费用和实物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其他自治

31、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如果大会对理事会的建议不予核准,大会应将这些建议送回理事会,以便参照大会表示的意见重新加以审议;()审议和核准理事会依据第条第款()项()目暂时制定的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及其修正案。这些规则、规章和程序应涉及“区域”内的探矿、勘探和开发,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和内部行政以及根据企业部董事会的建议由企业部向管理局转移资金;()在符合本公约规定和管理局规则、规章和程序的情形下,决定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和其他经济利益;()审议和核准理事会提出的管理局的年度概算;()审查理事会的企业部的定期报告以及要求理事会或管理局任何其他机关提出的特别报告;()为促进有关“区域”

32、内活动的国际合作和鼓励与此有关的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及其编纂的目的,发动研究和提出建议;()审议关于“区域”内活动的一般性问题,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问题,以及关于“区域”内活动对某些国家,特别是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因其地理位置而造成的那些问题;()经理事会按照经济规划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建议,依第条第款的规定,建立补偿制度或采取其他经济调整援助措施;()依据第条暂停成员的权利和特权的行使;()讨论管理局权限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在符合管理局各个机关权力和职务的分配的情形下,决定由管理局哪一机关来处理本公约条款未规定由其某一机关处理的任何这种问题或事项。分节理事会 第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理事会应由

33、大会按照下列次序选出的三十六个管理局成员组成:()四个成员来自在有统计资料的最近五年中,对于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所产的商品,其消费量超过世界总消费量百分之二,或其净进口量超过世界总进口量百分之二的那些缔约国,无论如何应有一个国家属于东欧(社会主义)区域,和最大的消费国;()四个成员来自直接地或通过其国民对“区域”内活动的准备和进行作出了最大投资的八个缔约国,其中至少应有一个国家属于东欧(社会主义)区域;()四个成员来自缔约国中因在其管辖区域内的生产而为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的主要净出口国,其中至少应有两个是出口这种矿物对其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发展中国家;()六个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缔约国,

34、代表特别利益。所代表的特别利益应包括人口众多的国家、内陆国或地理不利国、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的主要进口国、这些矿物的潜在的生产国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十八个成员按照确保理事会的席位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公平地区分配的原则选出,但每一地理区域至少应有根据本项规定选出的一名成员。为此目的,地理区域应为非洲、亚洲、东欧(社会主义)、拉丁美洲和西欧及其他国家。按照第款选举理事会成员时,大会应确保:()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有和它们在大会内的代表权成合理比例的代表;()不具备第款()、()、()或()项所列条件的沿海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和它们在大会内的代表权成合理比例的全表;()在理事会内应有代表的

35、每一个缔约国集团,其代表应由该集团提名的任何成员担任。选举应在大会的常会上举行。理事会每一成员任期四年。但在第一次选举时,第款所指每一集团的一半成员的任期应为两年。理事会成员连选可连任;但应妥为顾及理事会成员轮流的相宜性。理事会应在管理局所在地执行职务,并应视管理局业务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三次。理事会过半数成员构成法定人数。理事会每一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过半数成员作出。()关于在下列条款下产生的实质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但这种多数应包括理事会的过半数成员:第条第款()项,()项,()项,()项,()项,()

36、项和()项;第条。()关于下列条款产生的实质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作出,但这种多数应包括理事会的过半数成员:第条第款;第条第款()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在承包者或担保者不遵守规定的情形下()项;()项,但根据本项发布的命令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十天,除非以按照()项作出的决定加以确认;()项;()项;()项;第条第款;第条第款;附件第条。()关于在下列条款下产生的实质问题的决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第条第款()项和()项;对第部分的修正案的通过。()为了()项、()项和()项的目的,“协商一致”是指没有任何正式的反

37、对意见。在一项提案向理事会提出后十四天内,理事会主席应确定对该提案的通过是否会有正式的反对意见。如果主席确定会有这种反对意见,则主席应于作出这种确定后三天内成立并如今一个其成员不超过九人的调解委员会,由他本人担任主席,以调解分岐并提出能够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提案。委员会应迅速进行工作,并于十四天内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如果委员会无法提出能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提案,它应于其报告中说明反对该提案所根据的理由。()就以上未予列出的问题,经理事会获得管理局规则、规章和程序或其他规定授权作出的决定,应依据规则、规章和程序所指明的本款各项予以作出,如果其中未予指明,则依据理事会以协商一致方式于可能时提前确定的

38、一项予以作出。()遇有某一问题究应属于()项、()项、()项或()项的问题,应根据情况将该问题作为在需要较大或最大多数或协商一致的那一项内的问题加以处理,除非理事会以上述多数或协商一致另有决定。理事会应制订一项程序,使在理事会内未有代表的管理局成员可在该成员提出要求时或在审议与该成员特别有关的事项时,派出代表参加其会议,这种代表有权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第条权力和职务理事会为管理局的执行机关。理事会应有权依本公约和大会所制订的一般政策,制订管理局对于其权限范围以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所应遵循的具体政策。此外,理事会应:()就管理局职权范围内所有问题和事项监督和协调本部分规定的实施,并提请大会注意不

39、遵守规定的情事;()向大会提出选举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向大会推荐企业部董事会的董事和企业部总干事的候选人;()在适当时,并在妥为顾及节约和效率的情形下,设立其认为按照本部分执行其职务所必要的附属机关。附属机关的组成,应注重其成员必须对这种机关所处理的有关技术问题具备资格和才能,但应妥为顾及公平地区分配原则和特别利益;()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包括推选其主席的方法;()代表管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同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缔约协定,但须经大会核准;()审查企业部的报告,并将其转交大会,同时提交其建议;()向大会提出年度报告和大会要求的特别报告;()按照第条向企业部发出指示;()按照附件第条核准工作计划。

40、理事会应于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提出每一工作计划后六十天内在理事会的会议上按照下列程序对该工作计划采取行动:()如果委员会建议核准一项工作计划,在十四天内理事会无任何成员向主席书面提出具体反对意见,指称不符合附件第条的规定,则该工作计划应视为已获理事会核准。如有反对意见,即应适用第条第款()项所载的调解程序。如果在调解程序结束时,反对意见依然坚持,则除非理事会中将提出申请或担保申请者的任何一国或数国排除在外的成员以协商一致方式对工作计划不予核准,则该工作计划应视为已获理事会核准;()如果委员会对一项工作计划建议不予核准,或未提出建议,理事会可以出席和参加表决的成员的四分之三的多数决定核准该工作计划,

41、但这一多数须包括参加该次会议的过半数成员;()核准企业部按照附件第条提出的工作计划,核准时比照适用()项内所列的程序;()按照第条第款的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对“区域”内活动行使控制;()根据经济规划委员会的建议,按照第条()项,制定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以保护发展中国家使其不致受到该项中指明的不良经济影响;()根据经济规划委员会的意见,向大会建议第条第款所规定的补偿制度或其他经济调整援助措施;()()向大会建议关于公平分享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以及依据第条所缴费用和实物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在经大会核准

42、前,暂时制定并适用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及其任何修正案,考虑到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附属机构的建议。这种规则、规章和程序应涉及“区域”内的探矿、勘探和开发以及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和内部行政。对于制定有关多金属结核的勘探和开发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应给予优先。有关多金属结核以外任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应于管理局任何成员向其要求制订之日起三年内予以制定。所有规则、规章和程序应于大会核准以前或理事会参照大会表示的任何意见予以修改以前,在暂时性的基础上生效;()审核在依据本部分进行的业务方面由管理局付出或向其缴付的一切款项的收集工作;()在附件第条有此要求的情形下,从生产许可的申请者中

43、作出选择;()将管理局的年度概算提交大会核准;()就管理局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的政策,向大会提出建议;()依据第条,就暂停成员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向大会提出建议;()在发生不遵守规定的情形下,代表管理局向海底争端分庭提起司法程序;()经海底争端分庭在根据()项提起的司法程序作出裁判后,将此通知大会,并就其认为应采取的适当措施提出建议;()遇有紧急情况,发布命令,其中可包括停止或调整作业的命令,以防止“区域”内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在有重要证据证明海洋环境有受严重损害之虞的情形下,不准由承包者或企业部开发某些区域;()设立一个附属机关来制订有关下列两项财政方面的规则、规章和程序草案;

44、()按照第至第条的财务管理;()按照附件第条和第条第款()项的财政安排;()设立适当机构来指导和监督视察工作人员,这些视察员负责视察“区域”内活动,以确定本部分的规定、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同管理局订立的任何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得到遵守。第条理事会的机关兹设立理事会的机关如下:()经济规划委员会;()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每一委员会应由理事会根据缔约国提名选出的十五名委员组成。但理事会可于必要时在妥为顾及节约和效率的情形下,决定增加任何一个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该委员会职务范围内的适当资格。缔约国应提名在有关领域内有资格的具备最高标准的能力和正直的候选人,以便确保委员会有效执行

45、其职务。在选举委员会委员时,应妥为顾及席位的公平地区分配和特别利益有其代表的需要。任何缔约国不得提名一人以上为同一委员会的候选人。任何人不应当选在一个以上委员会任职。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次。如委员会委员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死亡、丧失能力或辞职,理事会应从同一地理区域或同一利益方面选出一名委员任满所余任期。委员会委员不应在同“区域”内的勘探和开发有关的任何活动中有财务上的利益。各委员在对其所任职的委员会所负责任限制下,不应泄露工业秘密、按照附件第条转让给管理局的专有性资料,或因其在管理局任职而得悉的任何其他秘密情报,即使在职务终止以后,也是如此。每一委员会应按照理事会所制定的方针和指示执

46、行其职务。每一委员会应拟订为有效执行其职务所必要的规则和规章,并提请理事会核准。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程序应由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加以规定。提交理事会的建议,必要时应附送委员会内不同意见的摘要。每一委员会通常应在管理局所在地执行职务,并按有效执行其职务的需要,经常召开会议。在执行这些职务时,每一委员会可在适当时同另一委员会或联合国任何主管机关、联合国各专门机构、或对协商的主题事项具有有关职权的任何国际组织进行协商。第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经济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诸如与采矿、管理矿物资源活动、国际贸易或国际经济有关的适当资格。理事会应尽力确保委员会的组成反映出一切适当的资格。委员会至少应有两个成员来自出

47、口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对其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发展中国家。委员会应:()经理事会请求,提出措施,以实施按照本公约所采取的关于“区域”内活动的决定;()审查可从“区域”取得的矿物的供应、需求和价格的趋势与对其造成影响的因素,同时考虑到输入国和输出国两者的利益,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审查有关缔约国提请其注意的可能导致第条()项内所指不良影响的任何情况,并向理事会提出适当建议;()按照第条第款所规定,向理事会建议对于因“区域”内活动而受到不良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补偿或其他经济调整援助措施的制度以便提交大会。委员会应就大会通过的这一制度或其他措施对具体情况的适用,向理事会提出必要的建议。第

48、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诸如有矿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及加工、海洋学、海洋环境的保护,或关于海洋采矿的经济或法律问题以及其他有关的专门知识方面的适当资格。理事会应尽力确保委员会的组成反映出一切适当的资格。委员会应:()经理事会请求,就管理局职务的执行提出建议;()按照第条第款审查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正式书面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提交适当的建议。委员会的建议应仅以附件所载的要求为根据,并应就其建议向理事会提出充分报告;()经理事会请求,监督“区域”内活动,在适当情形下,同从事这种活动的任何实体或有关国家协商和合作进行,并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就“区域”内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准备评价;(

49、)向理事会提出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考虑到在这方面公认的专家的意见;()拟订第条第款()项所指的规则、规章和程序,提交理事会,考虑到一切有关的因素,包括“区域”内活动对环境影响的评价;()经常审查这种规则、规章和程序,并随时向理事会建议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修正;()就设立一个以公认的科学方法定期观察、测算、评价和分析“区域”内活动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方案,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确保现行规章是足够的而且得到遵守,并协调理事会核准的监测方案的实施;()建议理事会特别考虑到第条,按照本部分和有关附件,代表管理局向海底争端分庭提起司法程序;()经海底争端分庭在根据()项提起的司法程序作出裁判

50、后,就任何应采取的措施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向理事会建议发布紧急命令,其中可包括停止或调整作业的命令,以防止“区域”内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理事会应优先审议这种建议;()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海洋环境有受严重损害之虞的情形下,向理事会建议不准由承包者或企业部开发某些区域;()就视察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事宜,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这些视察员应视察“区域”内活动,以确定本部分的规定、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同管理局订立的任何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得到遵守;()在理事会按照附件第条在生产许可申请者中作出任何必要选择后,依据第条第至第款代表管理局计算生产最高限额并发给生产许可。经任何有关缔约国或任何当

51、事一方请求,委员会委员执行其监督和检查的职务时,应由该有关缔约国或其他当事一方的代表一人陪同。分节秘书处 第条秘书处秘书处应由秘书长一人和管理局所需要的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应由大会从理事会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秘书长应为管理局的行政首长,在大会和理事会以及任何附属机关的一切会议上,应以这项身份执行职务,并应执行此种机关交付给秘书长的其他行政职务。秘书长应就管理局的工作向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第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应由执行管理局的行政职务所必要的合格科学及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工作人员的征聘和雇用,以及其服务条件的决定,应以必须取得在效率、才能和正直方面过到最高标

52、准的工作人员为首要考虑。在这一考虑限制下,应妥为顾及在最广泛的地区基础上征聘工作人员的重要性。工作人员应由秘书长任命。工作人员的任命、薪酬和解职所根据的条款和条件,应按照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第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秘书长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或管理局以外其他来源的指示。他们应避免足以影响其作为只对管理局负责的国际官员的地位的任何行动。每一缔约国保证尊重秘书长和工作人员所负责任的纯粹国际性,不设法影响他们执行其职责。工作人员如有任何违反职责的行为,应提交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所规定的适当行政法庭。秘书长及工作人员在同“区域”内的勘探和开发有关的任何活动中,不应有任

53、何财务上的利益。在他们对管理局所负责任限制下,他们不应泄露任何工业秘密、按照附件第条转让给管理局的专有性资料或因在管理局任职而得悉的任何其他秘密情报,即使在其职务终止以后也是如此。管理局工作人员如有违反第款所载义务情事,经受到这种违反行为影响的缔约国,或由缔约国按照第条第款()项担保并因这种违反行为而受到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要求,应由管理局将有关工作人员交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所指定的法庭处理。受影响的一方应有权参加程序。如经法庭建议,秘书长应将有关工作人员解雇。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应载有为实施本条所必要的规定。第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在管理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秘书长经理

54、事会核可,应作出适当的安排,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承认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根据第款与秘书长订有安排的任何组织可指派代表,按照管理局各机关的议事规则,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这些机关的会议。应制订程序,以便在适当情形下征求这种组织的意见。秘书长可向各缔约国分发第款所指的非政府组织就其具有特别职权并与管理局工作有关的事项提出的书面报告。分节企业部 第条企业部企业部应为依据第条第款()项直接进行“区域”内活动以及从事运输、加工和销售从“区域”回收的矿物和管理局机关。企业部在管理局国际法律人格的范围内,应有附件所载章程规定的法律行为能力。企业部应按照本公约、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大

55、会制订的一般政策行事,并应受理事会的指示和控制。企业部总办事处应设在管理局所在地。企业部应按照第条第款和附件第条取得执行职务所需的资金,并应按照第条和本公约其他有关条款规定得到技术。 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第条管理局的资金管理局的资金应包括:()管理局各成员按照第条第款()项缴付的分摊会费;()管理局按照附件第条因“区域”内活动而得到的收益;()企业部按照附件第条转来的资金;()依据第条借入的款项;()成员或其他实体所提供的自愿捐款;和()按照第条第款向补偿基金缴付的款项,基金的来源由经济规划委员会提出建议。第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秘书长应编制管理局年度概算,向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应审议年度概算,并

56、连同其对概算的任何建议向大会提出。大会应按照第条第款()项审义并核准年度概算。第条管理局的开支在管理局未能从其他来源得到足够资金以应付其行政开支以前,第条()项所指的会费应缴入特别帐户,以支付管理局的行政开支。管理局的资金应首先支付管理局的行政开支。除了第条()项所指分摊会费外,支付行政开支后所余资金,除其他外,可:()按照第条和第条第款()项加以分配;()按照第条第款用以向企业部提供资金;()按照第条第款第条第款()项用以补偿发展中国家。第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管理局应有借款的权力。大会应在依据第条第款()项所制定的财务条例中规定对此项权力的限制。理事会行使管理局的借款权。缔约国对管理局的债务应不

57、负责任。年度审计管理局的记录、帐簿和帐目,包括其年度财务报表,应每年交由大会指派的一位独立审计员审核。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第条法律地位管理局应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以及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第条特权和豁免为使其能够执行职务,管理局应在每一缔约国的领土内享有本分节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同企业部有关的特权和豁免应为附件第条内所规定者。第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管理局及其财产和资产,应享有对法律程序的豁免,但管理局在特定事件中明白放弃这种豁免时,不在此限。第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管理局的财产和资产,不论位于何处和为何人持有,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公用征收或以行政或立法行动进

58、行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扣押。第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管理局的财产和资产应免除任何性质的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第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管理局的档案不论位于何处,应属不可侵犯。专有的资料、工业秘密或类似的情报和人事卷宗不应置于可供公众查阅的档案中。关于管理局的公务通讯,每一缔约国应给予管理局不低于给予其他国际组织的待遇。第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缔约国代表出席大会、理事会、或大会或理事会所属机关的会议时,以及管理局和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在每一缔约国领土内:()应就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对法律程序的豁免,但在适当情形下,他们所代表的国家或管理局在特定事件中明白放弃这种豁免时

59、,不在此限;()如果他们不是缔约国国民,应比照该国应给予其他缔约国职级相当的代表、官员和雇员的待遇,享有在移民限制、外侨登记规定和国民服役义务方面的同样免除、外汇管制方面的同样便利和旅行便利方面的同样待遇。第条税捐和关税的免除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管理局及其资产、财产和收入,以及本公约许可的管理局的业务和交易,应免除一切直接税捐,对其因公务用途而进口或出口的货物也应免除一切关税。管理局不应要求免除仅因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的税款。为管理局的公务活动需要,由管理局或以管理局的名义采购价值巨大的货物或服务时,以及当这种货物或服务的价款包括税捐或关税在内时,各缔约国应在可行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准许免除这

60、种税捐或关税或设法将其退还。在本条规定的免除下进口或采购的货物,除非根据与该缔约国协议的条件,不应在给予免除的缔约国领土内出售或作其他处理。各缔约国对于管理局付给非该国公民、国民或管辖下人员的管理局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以及为管理局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给和酬金或其他形式的费用,不应课税。编者注:“非该国公民、国民或管辖下人员的管理局秘书长和”,按英文本应为“非该国国民的管理局秘书长和”。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第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一个缔约国拖欠管理局应缴的费用,如果拖欠数额等于或超过该国前两整年应缴费用的总额,该国应无表决权。但大会如果确定该成员国由于本国无法控制的情况而不能缴费,可准许该国参加表决。第条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缔约国如一再严重违反本部分的规定,大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建议暂停该国行使成员的权利和特权。在海底争端分庭认定一个缔约国一再严重违反本部分规定以前,不得根据第款采取任何行动。第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海底争端分庭的设立及其行使管辖权的方式均应按照本节、第部分和附件的规定。第条海底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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