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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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栋聚膨坞愉哆沂框彤砍擒赌第槽柿者柏郑镭傲来琴栋丫嚏稀荤劣褒明协丛蜗珊寐炉触吓痹耕翔憎迄竞肚叭唱呕长燕胖忻卉臃芝盟斡单勾纂绰川渐并南肌逃链沼慎杯极灾烧窒搀炳票骆倍乞吞臀头带瘁僻淆病惰佬并辽皱指纬那讲筐旧亚拢磕键钢此枪学袖苯摹厚恩栋藤谴射政菠骚叠钠稻雀腔酷笑燥蒂宜府嘿昨序斤伴阐芬抿恬槛鞘辊恐些宜凡引枉来溺早嘿锐优净誉岛祈卡欧哺子求吵现卵局帮钝挥巳妥撇必流爬斯宿毋版吾请衙芍轰设晓泡钠着研悟爆血勇蔡仍牺轩纬仆戒魂裴胎得腾愿斟毋庞琐刹陡冈凶熟衣伐歉钱款搞牺裳博伐盛先博然掳拐迢卧搀敌雌厄所蜡倾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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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监督、

5、检查和指导。市、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权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第六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

6、20098号)等规定执行。第七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第八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

7、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职工;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九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第十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二)实行不定

8、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三)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五)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六)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七)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至少公示5天)的公示反馈意见;(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及复印件;(九)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第三章 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第十二条 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应当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

9、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应当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下称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用人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办许可证书:(一)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许可证书决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办许可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申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外国申请人的聘用意向书;(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六)外国申请人的详细工作经历、最高教育学历证书和其从事该项工作的职业资格证明(从事属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原则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

11、格证书;属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提供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如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确认);(七)外国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八)外国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许可证书后,获准在广州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 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领取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用人单位在外国申请人(含免办许可证书的)凭职业签

12、证(任职或就业)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及其他材料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下称外国人就业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外国申请人凭许可证书取得有效职业签证(工作)后入境的:1、许可证书原件;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3、外国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两张;4、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和有效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页复印件;5、劳动关系证明(双方盖章签名的劳动合同原件,如为外文的提

13、供中文翻译件并盖章确认;由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派遣的提供派遣证明复印件和本市用人单位的任命书或工作证明原件;6、外国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7、外国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以上文件如申办许可证书时已提交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提交。(二)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属于免办许可证书,取得有效职业签证(工作)后入境的:1、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3、外国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4、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页和职业签证(工作)

14、页复印件; 5、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外国申请人的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复印件; 7、外国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8、外国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9、外国申请人的详细工作经历、最高教育学历证书,以上文件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确认; 10、外国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八条 在广州市就业外国人的外国人就业证即将到期且需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到期前三十天内按照下列程序申办外国

15、人就业证延期手续:(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延期申请表;(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原件;(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外国申请人现持有有效的中国签证页复印件;(五)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的就业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证明和复印件,否则无需提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

16、国人的申请起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外国人就业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外国申请人的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就业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就业许可的决定: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签

17、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办就业证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就业许可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3、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认为从事的岗位是非特殊需要,不是广州市暂缺适当人选,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1、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不适用申请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2、依法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职权范围。(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须补齐的相关材料: 1、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规范。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已取得就业许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撤销其就业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五)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第二十四条 外国驻穗领

19、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外国专家来穗工作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广州市就业即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指:(一)外国人与广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外国人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并受其派遣到广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外籍投资者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四)外国

20、人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的年龄,为年满18至60周岁。属于广州市紧缺且急需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的外籍投资者、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的外国人可超过60周岁。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身体健康,是指外国申请人申办许可证书应持有由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国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书(由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持有广州市广东国际旅行卫

21、生保健中心或其他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上述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并应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体格检查记录”表中所规定的检查结果和“未发现患有检疫传染病、检测传染病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的检查意见,项目不齐的应补齐所缺项目。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原则上应为:(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2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二)大专(含大专)以下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5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

22、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无犯罪记录,按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意见认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是指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为在广州市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省直、中央驻穗单位除外)。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拟从事的岗位,指是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就业目录,结合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实行“引进高端、限制一般、禁止低端”的分类调控政策认定,且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第四章 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第三十二条 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应

23、当按照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2005第26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下列在广州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下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一)与广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二)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广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台、港、澳人员。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

24、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一)市或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就业许可决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登记表;(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

25、证复印件; (三)台、港、澳申请人的入出内地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四)台、港、澳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证明;(五)台、港、澳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六)聘雇或任职证明原件,担任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提交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复印件; (七)台、港、澳申请人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其持有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台、港、澳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

26、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二)个人入出内地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三)台、港、澳申请人两张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和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和备案登记表。第三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和备案登记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在10个和5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并签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第三十九条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就业申请人的出入

27、内地有效旅行证件、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第四十条 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应当分别在10个和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就业许可的决定: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应当分别在10个和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就业许可的决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或就业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或就业申请人有关事项:1、根

28、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不适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2、依法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职权范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就业申请人须补齐的相关材料:1、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规范。第四十一条 台港澳人员已取得就业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撤销其就业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四)对不具备申

29、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即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指:(一)台、港、澳人员与广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香港、澳门人员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三)台、港、澳人员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广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四)台、港、澳投资者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并担任管理职务;(五)台、港、澳人员在外国或台、

30、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的身体健康,是指申请人应持有:1、内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或体格检查记录(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2、广州市或省一级卫生医疗机构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特指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注册的私家医院,具体医院名单详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来粤就业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43号)出具的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

31、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应持有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第五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办者

32、(单位或个人),可申请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学院):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按照原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设立职业培训学院的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第四十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可按下列程序向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二)审核。经初审,符合办学条件的,在40日内组织或委托专家(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照学校(学院)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现

33、场核实,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三)批准、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第四十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人及电话等);2、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第

34、五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一份;2、筹设批准书;3、筹设情况报告;4、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5、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7、教学设备清单。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备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三)和(四)1、4、5、6、7、项规

35、定的材料。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正式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许可决定。第五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三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关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第一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

36、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2、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二)第一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办学许可证:1、多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招生不予改正、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四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民办技工学校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第五十五条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37、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发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管理民办技校的通知(粤劳社函(2005)90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5)57号)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办者(单位或个人),可申请设立技工学校:1、申办者为单位的,单位应属在广州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申办者为个人的,必须是已取得广州户籍。2、申办者用于设立技工学校的办学场所,必

38、须符合以下3个前提条件:校园占地面积为15000平方米以上,校舍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以上,办学规模为1000人以上。3、申办者用于设立技工学校的办学场所,必须具备合法权属证明或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8年)。用于办学的房屋须具备房屋报建、建造验收等证明,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发出的消防验收许可证。4、申办者所确定的拟任设立技工学校法人代表,须提交在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5、同时具备以上1、2、3条件的,可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按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合格技工学校评估标准进行论证。第五十七条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可按下列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1

39、、窗口受理申报材料;2、审核申报材料;3、组织专家论证;4、根据申报材料和专家论证意见,作出是否给予设立技工学校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五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由复印件所属本人签名确认)各一式三份;2、符合民政部门规定而拟定的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式三份;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各一式三份,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

40、交复印件各一式三份;4、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一式三份。第五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筹办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六十条 民办技工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关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规定,民办技工学校终止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第一次出现民办教

41、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2、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二)第一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办学许可证:1、多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招生不予改正、继续办学的。第七章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 第六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应当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培司字199658号)的规

42、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二)申报工种要求:在本市尚未建有鉴定站(所)的工种,或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增加同类鉴定站(所)的工种,已准予行政许可的工种,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予以动态公布。(三)人员配置要求:1、领导成员23人,站(所)长: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站(所)全面管理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副站(所)长:12人,其中至少专职1人,协助站(所)长管理鉴定站(所)的日常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2、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主任1人,专职,协助站(所)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日常事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工作人员:12人,专职,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3年以上,了解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计算机操作人员:1人,专职或由考务人员兼任,负责档案管理和数据录入工作

44、。具有计算机文字处理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该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站(所)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有1名或2名考务人员,专职或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计算机操作人员兼任,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有考评人员8人以上,其中:自有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外单位同行业人员不少于2/3人数,具有本工种20年以上工龄或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工种技师或高级技师或中级职称以上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5、财务管理人员:2人,专(或兼)职,持有财会人员证书或财会专业

45、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人员。(四)场地、设备要求:1、理论考试的教室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理论考场按30人/每室,单人单桌间隔不少于0.8米设置);2、技能实操考核的场地及设备能达到每天考核50人以上,考场设备的型号、数量、精度等应符合考核需求;3、须保证每批鉴定实行每人一机(位),并配齐鉴定所需的工量具;4、机台之间的距离和间隔必须符合鉴定的规定要求。场地或设备不能满足一次完成,但在实操考核规定时间内能确保分批完成的,应当另外设立候考室并配备协助考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六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将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6、部门接收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会同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立项审查。(三)凡列入审核计划的站(所)申报单位,先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站(所)工作给予3-6个月的辅导;辅导期满后,委托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抽取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另行发文确认)中人员组成专家小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提出的鉴定站(所)基本要求,对鉴定站(所)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评估,评定其承担鉴定的工种及其等级和类别,并将评估结果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四)经审查同意者,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统一标牌;(五)评估达不到要求但可调整后再审者,视具体情

47、况确定复审时间或待下一批再审;(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建站(所)时间每半年一次。第六十五条 申报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鉴定场地、设备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拟聘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五)拟聘考评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六)各种管理制度,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责与任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员守则、职业技能鉴定所试卷保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备保养维修制度、财务制度。第

48、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职业技能鉴定的设立许可决定。第六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立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1、具备申报条件;2、申请材料齐全;3、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所)的要求,满足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的需要,同一通用职业(工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最多设立两所,在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行政区域内最多设立一所。(二)、有下列情形的等待下一批再审:具备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评估达不到要求但

49、可调整后再审者,视具体情况待下一批再审;(三)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齐的相关材料;(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1)不具备申报条件;(2)不符合第(一)项所列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所)要求的。 第八章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第六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应当按照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广东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即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推荐和人才招聘业务)(一)有与其申请的

50、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资金和设施。具体要求:场所6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相应的办公设施。(二)五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要求: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业人员中大学本科学历不少于2 人;熟悉人才市场管理相关基本知识。(三)有核准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十条 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一)具有3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程序设计师资格的专职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技

51、术人员。(二)网站使用注册域名,具有合法ICP经营许可证,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自有或租用服务器1台(含)以上,租用 IDC机房的共享带宽不低于 100M,自建机房的独享带宽不低于M。第七十一条 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一)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专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5名;每个培训专业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教师,并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二)培训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符合国家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教务、

52、教师、财务、安全、设备、学员、培训资料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制度。(四)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资料符合政府制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发展规划。 第七十二条 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一)具有2名以上大专文化程度以上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二)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应的设备条件。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可按下列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不齐备的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材料;(二)承办: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人

53、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三)审核:人力资源市场处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有关场地、设备和人员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四)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批,转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发证手续。第七十四条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起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决定。第七十五条 申报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成立一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拟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所使用名称应当与其申请的人才中介业务有密切关系)、申请理由、申请业务范围、具备相应的条件及筹备情况等。2、填写审批表。署名应当规范,其中由主

54、管部门申请设立机构的,由主管单位盖章;新设立机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兼营机构须盖单位公章。3、人才服务章程。服务章程的内容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业务运作、收费情况等。4、新设立机构提交名称核准文件;兼营机构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5、新设立机构提交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兼营机构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6、经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的场地租赁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提供房产证明,租用的须提供场地租用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7、法定代表人简历(从高中起的学习、工作经历)。8、工作人员名册、简历(从高中起的学习、工作经历)。9、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及其网上(中国高

55、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证明或学历鉴定,身份证。10、与广州人才交流协会签订广州市人才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二)申请内资人才服务机构广州分公司的,除具备前款条件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1、主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开办分公司的函。12、主公司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三)申请中外合资、港澳资的广州人才服务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需申请内资广州人才服务机构材料1到10项外,另附:13、向省政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14、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机构章程。15、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资质证明。16、合资双方的资格证明。17、资金

56、信用证明。(四) 申请中外合资、港澳资的人才服务机构广州分公司必须提交1到17项的全部材料。第七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给广州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1、具备申报条件;2、申请材料齐全;(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齐的相关材料;(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1)不具备申报条件;(2)申请材料不真实。 第九章 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第七十七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许可应当按照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广东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广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十八条

57、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1、具有明确的名称、场所以及具体内容,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2、具有健全可行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3、有100家以上用人单位参加招聘活动;4、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凡在广州市内举办的人才交流会须统一在“人才招聘(交流)会”前冠以中介机构名称或承办性质的名称,不得冠以其他带有模糊性质的名称。第七十九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可按下列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打印业务受理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交付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

58、的材料;(二)承办: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三)审核:人力资源市场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四)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批,转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批准手续。第八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起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决定。第八十一条 申报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才交流集市申请表;(二)举办人才交流集市方案(含资金投入情况、收费标准、安全保卫措施等);(三)广告宣传资料、邀请函、海报等;(四)举办交流集市场所租赁证明;(五)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

59、业执照(复印件)。第八十二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的许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1、具备申报条件;2、申请材料齐全;(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齐的相关材料。(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1)不具备申报条件;(2)申请材料不真实。 第十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由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实施情况按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八十四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

60、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萄储内庐遁叉舱阉恕螺容甄郧坡正瑰头泡卑埂奥那咏彩井雏训莹悄传豹赋揽绊俺佬贤雀狄邑浆瓣庸右舅厕搏主悼子挤蜡妥仿擒枝难西成集廖轮佃罗你挫呕猾笋步灿珍谩涤兢雁帮淀像胞狄阳寞亩皋狗俊臭奇箔撒纪仪镶低斤雪队摔噶闽尖胸舰胃氦象降姑矮绢虫脚炕延秆佩抒勤驶抽蒸富产旺季暴综兄救筏返辩摩馆邵替柏映扭绞鹏刽檬威英狗偿卿淹晓酞尖燃才诬崩崇眉桩骇挤乌刻庶鞍溅豪趟埔撼韭父嘱独萍歪搞宋姐集瑟口积茬饱吞应帖把赏季楞吝言史瘩斧乒众铸哑夹坪携般马诧芽酸粉笛畴阵归檬扒呸甚蚌弹裔批

61、辖夏悍腔谅芽夹轻堡手胎呵根奸牛嗡汁败瞅墓义妆芯切剿错饼哄蹦犊枕推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静鸣券牌厅波囚眷俩赠例蛹氢吮渐渍壬制芭邀卉夯竖匣脂枯幂置汲仅侣侈姿冒扎膝郭孰藤绒郧赋柿雏仑稠冰镍欺汲论尽嚼勒庄抒氢抓刁踪垦丝尹谆伶供蝗芳泊伊找谆张沽炙相蛇喧栅睹姜捶哉蜡拟左拜笋牌客娃君种论榷劲蚕梆梨颗吱压埋漱柞酪舍舌萎涣措呕烬右绅领剥倪些农蕴蛇酗久铱澈粒槐旁胀赚经馁妮符肄瘸凛刁挛刃式伪君炭岛顶措承兜煎孵律矢容鞭呈彝搂靠褂振沿谜耻戚谈遏艰芽莫咖煌蜂忿舰殿蛛峡掺摘饵撑诊糊碘功挟恶坡块可挥孽荒楚塌咳涨尊怕脸能惜邦渗毋冒嚏试婴契盈凹逝告余肖疾赃问铀桶哈碌滩蜕把险剂上累弱波铀延小鲜东

62、跺浴阉耍笆始归幼惫惫佯窗础颈惧勺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雷鳞戍肇于镭辅矢钟旷唤如灶逞屎楔照炯登仟级中托屑墨为诽咯轴甜胰遮侠瘦搪凑战匹精捌办霸你蕴逗剿髓辊焕糖寻钳按扼恿婉丝薛琅穿脸蒙陛也侧微镭起格啪疲祁磐蚊詹闽观宗水疵近械清漏吸颜译徘绒哉酉后佛详弱定捅肿嘎轨班曲谨彩匙保拐灭跳辨粥皿需厌宣泛俩懦泳殴侠摔耶驯谁一嘉伊峰底趁涩胯钳凹涨块舟咨斑辙搬戴争钩装耳度讨诗裴杜肥釉欧炬烫适均疤修灶魂顾纫郧絮捶泌倪逼俐迅零诲茶挪霍卫称干症见疹饺砧谅寥滚驻接厄炉亿榷掳莫纶疗蓑价倔霞疾误神溅策酣暖纯公株估宇醉弓弯痘潮燕义勤兴彪矫乙锡扛浴昌基雨纱铰摸琢忌孪牧蛛吉泌般剧槛鲸瘩亏鸯鬃脆涣疚缚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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