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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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U!U!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征求意见稿)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 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 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工作安排和相关政策文件 精神,现就我省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 技能评价服务,在总结前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经验 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 作用,加快完善宏观管理、标准构建

2、、组织实施、质量监管、 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管理 科学、质量可靠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运行机制,推动技能人 才评价制度改革落地落实,促进全省技能人才队伍提质增 量,为四川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推广。紧贴我省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际 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职业(工种), 力争在我省建立覆盖全部所需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体系,满足劳动者个人成长和行业企业发展需要。(二)分类实施。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 规范为依据,按照企业、院校、社会组织的不同特点,分类 有序推进各类型评价主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三)

3、服务发展。围绕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部署和重 点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坚持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以产业和就业 为导向,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服务产业、服务就业的 功能。(四)公正可信。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 则,构建全省统一规划建设、分级实施监管的作业体系,突 出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打造认可度高、公信力强的 “川字号”职业技能评价品牌。三、重点工作(一)落实备案管理要求。对于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的评价机构,须先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明确评价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及相应职业标准或评价规 范等,通过备案后方可按规定开展评价。全省统一备案流程 与备案标准,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4、障部门执行落地监管,评 价结果纳入考场属地人才统计。(二)健全评价认定等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 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基本依据。按照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设置,职业技能认定等级 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 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 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拓宽技能人 才职业发展空间。(三)完善监督管理措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行 属地化管理,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双随机、一公 开”要求,探索建立全省统一规划建设、分级实施的监管服

5、务 平台,统一监管指标和工作流程,加快构建政府监管、机构 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对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实行动态调 整。评价机构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 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永久保存,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过程 可追溯,责任可倒查。(四)统一证书管理查询。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1) 46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 定统一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 书),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在机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系统()查询,评价机构信息在职业技能等 级

6、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查询。(五)规范市场收费行为。评价机构应坚持把社会效益 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手段,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机构可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大类类别 相关职业(工种)参照制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公开。(六)加强评价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 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实名制管理体系,监督评价工 作过程。做好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岗前培训

7、和技术提升 学习,培训合格按规定发放证卡,实现持证上岗。(七)支持专业主体建设。支持各类专业机构为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提供题库建设、场地运营、测评技术、 信息技术、评价品牌塑造等第三方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 能动作用和专业优势。四、分类实施(一)加快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各级各类 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符合条件、经 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 类用工人员)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将技能人才评价与 培养、使用和激励有机结合。鼓励开展

8、技能晋级评价,支持 企业将晋级评价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等各 类政策相结合,建立与职工薪酬、岗位聘任相衔接的职业技 能等级制度。各市(州)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根据企 业用工规模、纳税规模、区域行业影响力等因素完善本地区 择优遴选条件,指导本地区企业制定定级评价和晋级评价等 具体实施方案。(二)系统推进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统一规划、 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服务”的总体原则,建立以服务产 业为导向、以技工院校为主体、吸纳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院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示范模式,支持各技工院校在统一的质 量内控框架体系下,面向在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健全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9、工作专家评审机制,结合国家职 业技能标准与企业岗位用工标准,大力开发评价规范、试题 资源,并根据产业发展、技术变革等动态修订更新。稳步推 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面向本校 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三)有序推进行业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 90号)等文件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推 荐遴选一批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行业组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备案,备案通过后,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府 有关部门推荐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和行业组 织分支

10、机构原则上不得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未与 主管部门脱钩的各类协会、非专业行业协会纳入社会培训评 价组织推荐范围。鼓励并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 工院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经备 案成为行业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在拥有领先优势和 拥有广泛影响力的职业领域为其他相关中小企业和社会人 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五、创新机制(一)拓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对于管理制度健全、 社会信誉好的已备案大中型企业,可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 常表现、工作业绩等,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 范的相应要求,通过建立岗位导师、班组车间、生产主管部 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多角度评审的

11、方式,对未取得职业资格 (或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直接认定其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 可按规定直接认定为技师、高级技师。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 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 武等竞赛活动,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 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二)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根据职业特点, 采取理论知识在线机考的方式,灵活运用多种现代化的评价 技术和手段。在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评价质量的前提下,对 于互联网、数字经济领域的职业(工种)以及其他领域的知 识技能型职业(工种),探索全程在线开展评价认定的模式。(三)强化职业

12、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合力。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总体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业 务监督。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中要与公安、市场监 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 管实效。六、工作要求(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联动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 和宏观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用人单位、院 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 范开发、命题和题库建设、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指导,考 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 分析,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业务监督管理等。(二)压实压紧责任加强

13、落实落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负责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川设 立的分支机构以及省属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管 理;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备案的评价机构在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 市属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管理。在备案地以外 行政区域开展异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须提前向拟开展认 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双备案。各市(州)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相应工作管理办法,落实工作责任。(三)严格质量监管落实责任追究。评价机构要按规定 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责任书,履行工作 承诺,确保评价质量。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 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 未按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未经备案随意扩大 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违反规定高额收费、对投诉举报反 映问题未按时整改、随意转让出租资质、评价过程弄虚作假 等情形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将其纳入“黑名单或从评价 机构目录中退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七、其他事项相关业务经办工作指引或实施细则由四川省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中心另行制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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