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人:xx****m 文档编号:65341193 上传时间:2022-03-23 格式:DOC 页数:80 大小:962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80页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80页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80页
资源描述: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80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第三条 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B附表B1)。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

2、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围的确定:1、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规划到道路红线;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应规划到道路中心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2、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

3、定。第十条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100015002500350015003500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地块开发,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以30100公顷为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

4、5年、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3年没有实施的,原规划应当作废。第十二条 居住区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详见表2)。表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第十三条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第十四条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表3 住宅建筑净密度

5、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住宅层数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万米2/ hm2)低层351.1多层281.7中高层252.0高层203.5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本表中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计算时不计入地下层面积。表4 其他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控制指标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办公类建筑低、多层35402.12.4高层30354.04.5商业类建筑低、多层40452.42.7高层35404.04.5工业类建筑低层48501.01.2多、高层40452.02.5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

6、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5%,容积率应不低于0.6(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第十五条 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围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要求:1、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7、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围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工业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强度。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按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第十八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5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20%(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表5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建筑项目允许容积率每提供1米2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小于

8、21.0米2大于等于2且小于41.5米2大于等于42.0米2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第三章 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须能满足被遮挡建筑最底层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符合以下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住宅建筑(不含高层)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日照间距可按表6计算。表6 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方位0 1515303045456060日照间距1.5H1.35H1.2H1.35H1.4H注:为建筑朝向与正南(

9、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住宅建筑。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筑非平行布置,当相互夹角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第二十三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式见附录C之C5)1、正南北向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1.5执行(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遮荫的遮挡高度计算方式见附录C之C6-1)。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垂直(夹角 60)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

10、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南侧垂直(夹角 60)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3、“品”、“回”字型以及其他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通过日照计算分析保证受影响住宅建筑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建筑间距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

11、照标准的规定。 2、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第二十二条计算确定。 3、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第二十五条 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沿小区级以上(含小区级)道路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建筑类别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中高层(遮挡)多

12、层 (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高层、中高层(被遮挡)302513241913211713多层(被遮挡)3025131813815116低层(被遮挡)302513151061286注:“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遮挡其它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被其它建筑遮挡; “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二十七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

13、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规定。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表8 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建筑 类别控制间距建筑类别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高层非住宅建筑302413241913211713多层非住宅建筑2317131712814106低层非住宅建筑20151314961176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

14、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二十八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9的规定。表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建筑类别控制 间距建筑类别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高层242013201613161413多层201613141081286低层1614131286866注: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

15、,按高层间距控制;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临街相邻建筑,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设。第二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和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

16、间不少于3小时。具体执行时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夹角的不同,间距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表10 上述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方位01515303045456060日照间距1.79H1.61H1.43H1.61H1.70H注: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高层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被遮挡时,其日照间距应按表中相应数值的1.1倍执行;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第三十条 居住区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

17、距离不应小于2米。第三十一条 遮挡建筑屋面以上主要朝向长度小于4.5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在计算建筑遮挡高度时可不计入。遮挡建筑北侧突出部分、被遮挡建筑南侧突出部分主要朝向长度小于4.5米、距主体墙小于2米且合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小于1/3的突出部分(包含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可不计入。第二节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第三十二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以建筑物垂直

18、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计算,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应符合表11的规定。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控制。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C之C7。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临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地下建筑物基础边缘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1.5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部门论证同意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表11 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 建筑退边界距离

19、 类别朝向住宅建筑教育卫生建筑其它建筑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7560.9075多层0.7590.90118中高层151815高层次要朝向低层0.4030.4530.403多层0.2540.3050.254中高层0.306.50.25110.306.5高层0.2090.209注: 表示按日照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当遮挡建筑的投影侧有现状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首先满足被遮挡建筑必需的日照标准要求,同时,其距离不应小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一般以当地住宅一层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两小时为标准计算);当遮挡建筑

20、的投影侧无现状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一般以当地住宅一层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两小时为标准计算),同时不大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三分之二,并由规划主管部门酌情确定;被遮挡建筑退让受影侧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当遮挡或被遮挡的是连续建筑群时,需同时满足上述要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须同时满足表中最小距离的规定。表中教育卫生建筑指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建筑与用地非平行非垂直布置(其夹角界于30至60之间)时,建筑退用地最近点距离应不

21、小于该建筑主、次朝向退用地距离之和的一半。第三节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建筑最小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表12控制。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在道路南侧时,其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的最远点(一般以当地住宅一层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两小时为标准计算)须不超过道路北侧红线。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红线外有城市绿化带的,若绿化带在道路南侧,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以绿线为起点计算并符合表12的规定;若绿化带在道路北侧、东侧或西侧,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以绿线为起点计算且不小于表11关于最小后退距离规定,同时,绿带宽度与建筑

22、后退距离之和应不小于按表12规定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计算。第四十条 地下建筑物基础边缘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应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1.5倍;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部门论证同意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第四十一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区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其余路段按公路要求执行。第四十二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

23、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20米。表12 建筑主要朝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后退 道路宽度(米)距离(米)建筑高度及位置城市快速路(40L35)城市主干路(L40)城市次干路(40L30)城市支路(20L15)新区开发多、低层建筑(H24米)道路南侧1512108道路北侧121086道路东西侧10865高层建筑(50米H24米)道路南侧20181510道路北侧1715129道路东西侧1512108高层建筑 (H50米)道路南侧25242015道路北侧25221713道路东西侧25201512旧区改建多、低层建筑(H24米)道路南侧12987道路北侧10765

24、道路东西侧8654高层建筑(50米H24米)道路南侧1815129道路北侧1512107道路东西侧121086高层建筑(H50米)道路南侧24211612道路北侧21181411道路东西侧18161310注:L指道路红线宽度,H指建筑高度;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时);建筑沿路有主出入口或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表中道路南侧退让距离;建筑次要朝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不小于表中相应退让距离的0.9倍;建筑沿路无出入口的可按次要朝向的标准后退道路红线。住宅建筑和教育卫生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同时满足表11中最小后退用地边界距离的规定;商

25、业建筑的最小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在相应数值基础上适当加大。第四十三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2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三角形的控制要求。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十四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13规定的距离控制。表13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米)铁路等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30铁路支线15第四十五条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

26、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7米;尚未确定河道蓝线的,退规划河道上口外缘不得小于17米;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7、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6-2)第四十九条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米。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幼儿园、托儿所建筑不宜超过三层,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第五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的一半(W/2)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2+S)。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2+S)

28、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6-3。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临向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向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五十二条 在建成区一般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加层后能满足建筑的容量、间距、退让、高度的规定。2、有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

29、、抗震可行性等鉴定证明。3、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第五节 建筑基地绿地第五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满足表14的要求。表14 绿地率一览表项目类别代 号绿地率工业M15%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教育科研、部队C1 、C3 、C4、C6、D135%医疗卫生C540%商业、金融C225%一类居住用地R140%二类居住用地R235%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T、U25%注: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属于旧城改建的上

30、述项目,除工业项目外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其绿地率应不小于35%。第五十四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的零星绿地。居住用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93规定执行。见附录C之C8。第五十五条 建筑基地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第五十六条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平均

31、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第五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围的,不得作为居住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第六节 建筑基地出入口第五十八条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第五十九条 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较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第六十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表15要求。第六十一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桥梁、隧道、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表15 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米)建筑基地出口 相交

32、道路位置的距离 性质建筑基地所临道路性质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小区道路 主干路1351007070 次干路100707045 支路70454545 小区道路4545/第七节 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第六十二条 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16。表16 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类 别机动车非机动车一类居住用地1辆/户1.5辆/户二类居住用地0.5辆/户2.5辆/户注: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第六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建公

33、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7规定。2、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表17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名 称单 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457.5商业中心车位/百米2营业面积0.457.5集贸市场车位/百米2营业面积0.307.5饮食店车位/百米2营业面积0.303.6医院、门诊所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301.5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第六十四条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18。表18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建筑类别机动车(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非机动车(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办 公0

34、.42商业、服务业、市场0.57.5文化娱乐0.35医疗卫生0.21.5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第六十五条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16、表17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足停车位。第六十六条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16、表17的规定。第四章 居住区规划第一节 居住区分级与用地第六十八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9的规定,

35、其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以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表19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 区组 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第六十九条 居住区规划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第七十条 居住区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应包含附录B附表B3所列项目。第二节 住宅规划第七十二条 在住宅规划中,住宅按层数划

36、分如下: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计算层数时,应参照以下容:1、阁楼的计算方式:阁楼为可辅助居住的,住宅坡屋顶之部空间,住宅顶层阁楼有独立入口的计为一层;阁楼中高度超过2.2米的部分,平面投影面积若大于标准层面积1/3,阁楼须计为一层。 2、住宅底层兼做存储空间的,当层高超过2.20米时,计为一层。3、住宅层数不计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第七十三条 在住宅规划中,当住宅建筑附建公共用房时,应参

37、照以下容:1、住宅建筑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且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2、住宅建筑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3、住宅建筑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及其它有噪声震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的规定。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七十四条 城市居住区应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38、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第七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B表B4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应符合附录B表B5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第四节 道路规划第七十七条 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69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

39、5米。第七十八条 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第七十九条 当居住区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第八十条 进入组团的道路,应有利于居民出行,满足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八十一条 在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第八十二条 居住区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第八十三条 当居住区用地坡度大

40、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且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第五节 公共绿地规划第八十四条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第八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八十六条 集中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且其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

41、于70%,并能同时满足表20的规定。表20 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要求集中公共绿地名称最小规模(hm2)要 求居住区公园1.00园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小游园0.40园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组团绿地0.04灵活布局,并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围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0.04宽度不小于8米第八十七条 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21的规定,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附录C之C8的规定。表21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封闭型绿地开敞型绿地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L1.5L2L30米L1.5L2L50米L1.5L2L30米L1.5L2L50米S1800米2S11800米

42、2S1500米2S11200米2S21000米2S22000米2S2600米2S21400米2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L2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2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2 )。第五章 城市道路广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八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和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规划除符合表2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

43、地道。2、主干路两侧应严格控制公共建筑出入口数量。3、次干路两侧可布置公共建筑,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4、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部道路相连接;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连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第八十九条 为满足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主次干路自路缘石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6.5米。第九十条 平交路口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对于一块板、两块板道路或主干路不小于30米;次干路不小于20米;支路不小于12米;其它道路一般不小于6米,对于三块板、四块板道路应

44、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表22 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项 目设计车速(/h)机动车车道条数(条)道路宽度(米)道路网密度(/2)快速路60804635400.30.4主干路40604640500.81.2次干路404630451.21.4支 路302152034第九十一条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中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表23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最小坡长(米)快速路0.24290主干路5170次干路6110支(街坊)路860第九十二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符合表24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

45、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第九十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第九十四条 规划城区的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每侧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表24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米) 车种限制坡长(米)坡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3.51503.02001002.5300150第二节 道路用地构成第九十五条 道路用地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第九十六条 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22的有关规定。第

46、九十七条 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2、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 5.5米一般地区 3.5米工业区 3.5米第九十八条 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 5米交通枢纽地段 5米一般地区 3米工业区 3米第九十九条 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2.5米。机非、人车分隔带最低不小于1.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

47、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4米。第一百条 城市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用地围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城市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25的规定。当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表25 城市道路绿地率类 别绿地率园林景观路40%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35%红线宽度在3040米的道路30%第三节 城市广场、停车场第一百零一条 全市或全区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计入道路广场面积,其用地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48、确定。第一百零二条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一百零四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叉口距离按表15的规定执行。第四节 加油站规划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

49、计规(GB50220-95)中关于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气站)服务半径的要求,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第一百零六条 在进行加油站布点时,应避开路口(一般要求离开路口100米以上),尽量安排在路段中间。第一百零七条 在取用地下水的水厂水源保护区及市区取用浅层地下水的水厂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加油站建设,不得新建加油站。第六章 市政设施与工程管线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一百零八条 城市给水应采取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不宜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 第一百零九条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网统一供水。 第一百一十条 作为

50、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围(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应设置

51、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厂区宜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宜与居住区或公共建筑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第一百一十五条 排水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第二节 电力、通信第一百一十六条 火力发电厂宜在三类工业用地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燃料供应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热电厂供气半径一般不超过4000米。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变

52、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第一百一十八条 35110KV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围应按户式设计。城市中心区域110KV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地下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 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应采用户结构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 第一百二十条 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城市用地紧,选址困难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移动式配电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

53、50米,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每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路灯配电室可与供电配电所合并设在其他建筑,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6的规定。表26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米)电压等级距离(米)地区线路电压(KV)1035110220330500居民区6.57.58.514.014.0非居民区5.06.06.57.511交通困难地区4.

54、55.05.56.58.5行道树(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1.53.03.54.5无注: 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第一百二十五条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及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27的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 综合电信业务楼的选址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带有微波通信设备的宜在城市中心区外选址,其周围建筑物的高度不应阻挡微波通道;不带有微波通信设备的应接近线路网中心,本着服务大众的原则,可在城市中心

55、区选址。第一百二十七条 交换局的设置密度控制在每910K一个,可与综合电信业务楼合建。 表27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米) 地区距离(米)电压等级一般地区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最大风偏时一般情况下10KV51.53.535 KV1037.5110 KV12412220 KV15515330 KV18618第一百二十八条 城市移动通信基站的天线高度不宜大于45米,基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00米。第一百二十九条 电信管道的路由和断面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的要求。第一百三十条 城市中各类电信管线应埋地敷设,路由相同的应同沟敷设。第一百三十一条 规划小区中应根据容量设

56、置弱电设备机房,可将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弱电设备集中放置,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第一百三十二条 微波通信站应设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区,城市中可与高层建筑结合建设,微波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00米。第三节 燃气、热力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等条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用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