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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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制度洪维摘要自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修订通过以来,市场经济体制更加成熟。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其规经营,良性开展更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保障。?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不仅对公司成立、运行等方面进展了规,同时要求公司部要有监视机制,并要求公司设立监视机关,以弥补国家监管资源有限的空白。因此,监事会应运而生,履行监视职权。但实务中监事会履行监视职权的效力却不尽人意,往往起不到监视作用。因为没有相应的追责机制,监事鉴于其自身身份也不愿因履行监视行为成为公司中资金流转及决策中的“障碍。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监视职权和义务做进一步规,以确保监事无障碍行使

2、职权,又不影响公司运营效力,保障公司合法经营,防止公司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对公司监事会制度“失效原因的分析,进而采取可行的方法促使监事会实现其监视职能。关键词:公司监事会股东债权人职工财务AbstractA corporation may be formed simply by filing an appropriate document with a state official. The e*istence of corporation is not dependent on who the owners or investors are at any one time. The

3、corporation does not have a limited life span.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rporation is vested in a board of directors and not in the shareholders themselves. Most provisions of modern corporation statute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theory that a corporation is a separate legal entity. The person who buys

4、shares on the open market and bees a shareholder is certainly bound to accept the judgment of a majority of the shareholders even if he is in the minority. Board of supervisors plays important rule in the corporation. 前 言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开展,增强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入以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弱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经济体制。大中小企业雨后春笋般

5、的涌现出来,国家经济面貌焕然一新。但随着公司的运营,也暴露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公司成立手续繁冗、公司部管理不规、公司外部监管不健全、公司生命周期短、缺乏竞争力等一系列经济现象凸显。通过总结实践中的经历教训,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熟法律机制,进一步规市场经济秩序,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经过1999年和2005年的二次修正后,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后又通过?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

6、共三个司法解释完善了我国关于公司运作一系列规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效规。尽管有法律规公司的运作,但公司一夜蒸发,负责人携款出逃等事件仍然频发,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国家公机关追款又浪费国家资源。如果找不到携款人,债权人利益将得不到保护,似乎事件只与债权人有关。而我们是不是忽略了,公司财务也有责任呢.公司监视机构如果尽到了监视义务,就可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呢.加大对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完善财务方面的监管制度刻不容缓。对公司的监管分为外部监管和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只国家机关对公司的行政审批,部监管除了股东对公司的监视以外,?公司法?还设立了一个监视机构监事会。但部监管制度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暴露了

7、诸多问题,鉴于法律对*公司律师洪维部监管的规定较之于股份的规定更为丰富,并且两者之间有一样性,本人以*公司监事会为例对公司部监管制度的完善进展解析和探索。一、我国公司监视机构存在的意义。根据我国?公司法?在第一章总则局部第1条的规定:“为了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设立监事会最根本的作用是规公司经营,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开展。以此作为出发点,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围绕此目的来规,才有利于到达立法目的。对于监事会的组织构造,我国?公司法?

8、第52条规定: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说明监视机构是*公司的必设机构,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

9、事会外,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表达出监事会履行监视职能是为了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如何来维护二者的利益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展监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10、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展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当。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事会的主要职权围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执行机构执行公司职务的不当行为提出建议,发现执行机构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甚至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为了确保监视机构实现监视职能,又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效率,?公司法?主要赋予了监视机构在财务和执行方面

11、的权力,但规定容不够具体,仅起到了指导作用,实务操作中难以具体落实。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中可以看出,监事会是作为一个不涉及私立的善的组织机构存在的,会积极主动对公司各方面进展监视。而实务中监事会往往是受董事会支配的角色,被动听命于权力机构(股东会)或执行机构董事会。最终公司存在股东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个人擅自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监事会起不到监视作用。这既有我国公司部人员成分的部因素,也暴露了立法方面不完善的外部因素。尽管监事会制度遭到诸多学者的批判,但该制度也并非腐朽之木无可救药,假设能加以良好细致的规,将会凸显该制度的价值,能有效防止公司财务混乱不清、弄虚作假等现象,更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债

12、权人和职工的利益。二、我国监视机构“失效的原因局部学者认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监视效果不明显,不能发挥监视作用,甚至有学者主废除监事会制度,引入其他制度起到监视作用。须知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无法到达尽善尽美,只能是相对的完美。即使一部至臻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操作起来也很难保证会被彻底贯彻。法律是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工具,她是静态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只要能做到让社会动态关系到达制衡,则这部法律才能到达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监事会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发挥出独特价值的。本人从监事会制度的部原因公司运行层面和外部原因立法层面对监事会制度进展剖析,从而导出其“失效原因。一监视机构自身不作

13、为。首先从?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构成可以看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鲜有精通财务专业知识,公司财务如有虚假记载的行为,也难以被发现。只要公司盈利,股东代表就不会过度关心公司财务状况。而职工代表也不会和经营效益好的“东家过不去,自然也不会主动去插手要求审查财务状况,以免沾惹泄露公司秘密的嫌疑。一些公司为了盈利的现实需要,虽违规操作,挪用资金,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发现问题也不会去做过多纠缠。所以监事会自身缺乏专业性、积极性,导致了监视机构形同虚设的现象。二公司不愿配合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公司的财务状

14、况、经营决策等商业秘密得到显得尤为重要。一旦财务状况或者重大经营决策被泄露,一方面会引发公司部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也会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捷足先登。公司出于和决策效率的考虑,不愿意监事会有所耳闻。监事会的监视也就被置身公司之外,存在只能是一个形式。三监视职权容空泛对于监事会监视职权的围,我国?公司法?第54条做了列举规定,但都只是形式规定,而且监视效力也不高,起不到实质监视作用。如“检查公司财务没有具体规定检查公司财务的时间为定期检查还是不定期检查,检查容也不够细化,如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不当时提出建议不被采纳,或者对以上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予以纠正时得不到理会,没有相应救济措施

15、。这些都导致监视职权在立法与实务方面相别离,起不到立法指导作用。四监视机构义务规定效力不强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监事的义务只在于忠实和勤勉,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当赔偿责任。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监事通常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尽忠实和勤勉义务也没有任何不利后果,不履行职权也无需有后顾之忧。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分析,不难看出,监事会“权利

16、多,责任少,规定多,不细化。根据我国近年来公司规模的迅速开展,结合实务中公司运行的经历,本人认为,在现有法律根底上完全可以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部监视机制,从而到达立法目的,规公司经营,保护债权人、职工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开展。五、完善公司监管制度的措施对于公司部监视体制,可以借鉴德国公司法监事会制度或引进国外其他管理模式,如独立懂事制度,也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本身进展修改和完善,明确监事会的职权围,必要时缩小其在财务和执行方面的围,使之监视行为更加行之有效,规定财务的汇报义务,完善监事会奖惩机制等等,从而到达公司部监视的目的。本人认为,引入其他制度,删掉监管制度难免过于草率,一部法律的修改需要经过一次次的讨论论证、初审、复查等相关法律程序,直到最后审批程序耗时耗力,新制度未必能到达预期效果,而现有监视制度有很大的修改空间,并且有良好的市场经济根底,完善现有监视制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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