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50多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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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 50 多个关键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1. 房产税是财产税性质的一种税,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 所 有人缴纳。2.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3. 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因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产,房产税由承典 人缴纳。为 了便于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 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缴纳。4.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 产税。5.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代缴纳房产税。6.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缴纳

2、房产税。7.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 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8. 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 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9. 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10. 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11.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 征 收房产税。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

3、之次月起征收房产 税。3.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 税。4.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5.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 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 融资租入的房产,在合同约定租赁开始日期的次月缴纳房产税,合同没有约定租赁 开始日的,自租赁合同签订的次月缴纳。8.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

4、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 生变化的当月末。三、哪里的房产要交房产税1. 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要交房产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仅指镇镇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行政村。工矿区是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 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2.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哪些房产要交房产税(一)房产1.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

5、现的财产。2.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3.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二)附属设施1.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要交房产税。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 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6、(如消防设 施: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 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可以随意移 动的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2.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3. 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4.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 再计入房产原值。(三) 土地1. 对按照

7、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 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2. 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土地价款根据房产所在宗地的容积率确定。容积率小于0.5的,以“单位土地成本*房产建筑面积*2倍”计算的价款并入房产原值,按10%-30%的扣除率计算出计税余值计税;容积率大于0.5的,将整宗土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按10%-30%的扣除率计算出计税余值计税。(四) 其他1.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 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2.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8、,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 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3.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五、怎么算房产税(一)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1.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1.2%。2.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 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 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3.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

9、定。4.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 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5. 出典房产的房产税: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6.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7. 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 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8.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 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 1- (10%-30% ) X 1.2%(2)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

10、产原 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 1- (10%-30%) X 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 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 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 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以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1. 房屋出租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12% 。2. 房产用于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3.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4.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

11、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 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 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 除。5.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6.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7. 自有商业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征收房产税: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 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具体:(1)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 *(自用面积 /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2)出租部分, 按租金收入 12% 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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