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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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无效婚姻、 考点说明婚姻一经法院宣告无效,即自始无效。二、理论分析()无效的原因 凡是不符合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例外的是,受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的确认1、无效婚姻必须经法院确认2、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的主体(1)当事人可以申请。(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 活的近亲

2、属。3、无效婚姻的补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婚姻自始无效。2、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 方所有的除外。三、例题解析例题甲男,23周岁,乙女,20周岁,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患有麻风病的事实,办理 了结婚登记。婚后一年乙疾病消失并与甲携手置办产业千万元。后因第三者插足,甲以办理结婚登记时乙 患有不能结婚的疾病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按共同共有分割财产,人民法院应该 如何的处理?()A.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

3、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 没收婚姻证书,确认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C. 对甲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D. 对甲主张财产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对象是婚姻无效制度。其中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有两种:(1)违反婚姻法第10 条的规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2)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 证的婚姻,包括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结婚登记证件,冒名顶替登记结婚等违法成 立的婚姻。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

4、据婚姻法第 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 为由中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巾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上述权利主体的申请卜,经司法或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予 以确认才可以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按非法同居来处理同居期间所 得财产和所

5、生子女的问题。在本题中虽涉及了无效婚姻的条件、主体程序和法律后果,但是却埋有一个陷阱,即婚姻法解释(一) 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己 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乙女的疾病已经不存在,甲不得再以此为理由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在此排出性条件成立的情况下,选项A、B是不正确的,而C、D是正确的。注意注意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婚姻无效的条件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不同的。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可撤销婚姻一、考点说明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的婚姻。三、例题解析例题蔡某与李某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3年李某一直不能生育,经两

6、人协商2004年他们收养了齐某的 儿子甲,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生活一段时间以后,蔡某就开始打骂虐待甲,不仅如此他对甲的厌烦也转 移到了李某的身上,蔡某开始与别人同居,对此李某一直容忍。2001年5月蔡某因李某不能生育向法院提 请诉讼离婚,如果李某同意离婚,对于李某和甲合法权利的保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李某可以向蔡某请求损害赔偿B. 李某不能向蔡某请求损害赔偿C. 齐某可以主张解除甲的收养关系,但是要向李某和蔡某支付甲在收养期间的生活费D. 齐某可以主张解除甲的收养关系,但是不用向蔡某和李某支付甲在收养期间的生活费答案AD解析此题涉及了以下两个知识点。主要是对法条的记忆。诉讼离婚中损害

7、赔偿的提请:(1)条件。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重 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责任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期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期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 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3)程序。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 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 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丁该条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46

8、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 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 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起诉。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诉讼离婚的被告,其对于婚姻的解除是没有过错的,相反蔡某与她人同居符合婚 姻法第46条的规定,所以其可以在诉讼中向蔡某提出损害赔偿。选项A是正确的。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效力:(1)收养关系解除条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不履行抚

9、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 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 人同意。收养法第26、27条的规定。(2)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其,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其二,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 动能力乂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 养父母可以要求

10、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 求牛.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在本案中蔡某虐待甲,符合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定条件,在此种情况卜,齐某主张收养关系的解除,蔡某是 不可以向其要求支付甲在收养期间所花费的生活费的。注意损害赔偿的范围。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翅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 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11、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 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 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 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 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卜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 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12、产。夫 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例: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2005年卷三第63题)答案:ACD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C.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D.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处理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

13、应当予以补偿。第 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 议;协议不成时,山人民法院判决。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例: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 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 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2004年卷三第61题)答案:ACDA. 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

14、某予以补偿B. 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 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C. 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D. 由丁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婚姻的撤销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 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 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婚姻法(一)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11条 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

15、造成损 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产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 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例: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 秘洛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 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6年卷三第66题)答案:BCDA. 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口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B. 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C. 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D. 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离婚时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卜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

16、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 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 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例: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第17题

17、)答案:DA. 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B. 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C. 周某应当贿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D. 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二、理论分析(一)可撤销婚姻的要件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胁迫的故意。2)须有胁迫的行为。该胁迫行为可以是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还可以是被胁迫方的父母。(3)胁迫具有违法性。(4)须有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

18、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三)除斥期间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 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弁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该权利则归于消灭。(四)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婚姻经撤销,溯及自始无效,其效力同无效婚姻。三、例题解析例题张某(女,18周岁)外出打工时被人诱骗至广西,拐卖人姜某以张某的性命相要挟,胁迫其 与王某(男,22周岁)登记结婚。但婚后两人感情较好,2年后张女与父母取得了联系,张女的母亲对王 某非常的不满,便以张某在结婚登记时未满20周岁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张某与王某

19、的婚姻。法院对此不 予支持的理由不正确的是:()。A. 起诉时张某已经年满20周岁B. 婚姻撤销己经过了 1年的除斥期间C. 撤销权的行使的主体不适格D. 张某和王某的感情较好答案ABD解析此案的题眼在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但是要找出这一题眼,需要首先明确本案是不是可 撤销的婚姻,如何对其进行撤销。当事人因受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 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大多是 因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易出现这种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特别保护,其标志是 当事人的撤销权。

20、主张婚姻撤销和主张婚姻的无效条件是不一样的,婚姻的无效主要是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而婚 姻的撤销的条件是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在胁迫的条件卜结成的婚蜩。其要件包括:(1)须有胁迫的故 意。(2)胁迫人须有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的行为,并达到当时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3)胁迫须具有 违法性,“违法”包括目的的违法和手段的违法。(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具有 因果关系。不仅如此,婚姻的撤销只能由受胁迫方本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撤销权的除 斥期间是1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提出撤销。在本案中选项A是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

21、的排出性情况。选项B也因为撤销权主体的不适格而变得没有 意义。选项C是法院不支持张某的母亲请求的正确理由。选项D不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的事项。相关 法条有婚姻法第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 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意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样的,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I办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因 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

22、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 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考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一、考点说明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都属于未登记形式。二、理论分析(一)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

23、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1986年3月15 口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方起诉“离婚”, 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 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 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

24、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 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三)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三、例题解析例题李广和刘红青梅竹马、感情甚笃,自1994年元月开始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是一直未办 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李广一直潜心研究电脑软件,刘红为了支持其工作,承担了所有的家务。2001年李 广研发专利技术成功,获得了 500万的报酬。李广为了独H享有此项报酬,便于2004年5月向法院要求解 除其与刘红的不正当关系。法院应

25、做如何处理?()A. 李广和刘红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B. 500万的报酬是李广的个人财产C. 李广和刘红之间是非法同居关系D. 500万的报酬款是夫妻共有财产答案AD解析此案表面上是由500万的专利技术的报酬款引发的,但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是李广和刘红之间关 系的认定。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所形成的男女西性的结合。其特征是:(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 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3)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非法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 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

26、,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 若干意见和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两者区分 的具体的情况包括以下三种:(1)1986年3月15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 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 H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

27、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 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 1994年2月1日以后同 居,且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在起诉离婚时要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否则按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把握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区别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具有结婚的实 质性要件和是否在1994年2月1日同居。在本案中李广和刘红是在1994年元月开始同居的,所以应该按 照事实婚姻处理。选项A是正确的。对事实婚姻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主张权利应适用婚姻法

28、第17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 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 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 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在本案中专利收入应当划入夫妻的共有财 产。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注意(1)注意此考点和其他考点的结合出题,尤其是与财产分割、继承有关问题的结合(2)注意 非法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上的不同,在非法同居期间形成的

29、财产,按照一般的共有关系处 理。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夫妻财产关系一、考点说明夫妻财产关系,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夫妻财产制。二、理论分析(一)约定财产制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基于意 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二)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夫妻 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

30、实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除法 律规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外的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 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

31、补偿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6)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卜.的复员费、自主择 业费等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 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三、例题解析例题刘某与王某2003年5月结婚。婚后,刘某用自己2002年积攒的军队转业费,购买了一套商品 房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2003年7月刘某创作了长篇小说我的军旅生涯,获得30万元的收入 2003年 8月王某从其父亲那继承存款12万

32、元。2003年9月刘某被人打伤获得损害赔偿款2000元。对于上述财产 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 刘某购买的商品房是夫妻的共有财产B. 王某继承的存款是个人财产C. 刘某的书稿费是夫妻共有财产D. 刘某被打伤后获得的赔偿款是夫妻的共有财产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关键是对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理解 掌握。其中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卜.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 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33、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D 一方的婚前财产:(2) 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选项A具有迷惑性,要分辨此商品房的性质,要看购房款的性质,如果刘某的转业费发生在2003年5 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卜.简称婚姻法解 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次 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

34、共同财产。则此商品房即有共同财产 的性质。但在本案中刘某的转业费是在婚前发放的,所以应该属于个人财产。选项B所指的12万元继承款, 并没有指明是必须归王某所有,而且是发生在婚后,所以符合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选项C属丁知识产权的收入,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选项D属丁第18条规定的情况,属于刘某的个人财 产。所以表述不正确的应该是A、B、D。注意(D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本案中考查的是法定的夫妻 财产制。在现实中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前、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财产制优丁法定财产制的适 用。约定的生效要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35、合法、自愿、真实;其次,符合特别法上的 要求。此外还要注意底第三人不知约定的情况卜,其约定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2)注意婚姻法修 改以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3)夫妻之间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的财 产,还包括消极的财产,即债务的清偿。对此考点总是和离婚制度结合出题,下文有相关的案例。(4)使 用不法手段减少财产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婚姻法考点: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一、考点说明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包括对现役军人和对妇女的保护。二、理论分析(-)对现役军人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了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须注意以下儿点: 这一规定对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36、的不适用。 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这一规定只适用丁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本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 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三、例题解析例题张某(男)与万某(女)与2002年7月登记结婚,2年平淡的生活后,张某感到和万某己经没 有任何共同语言,在无法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张某于2004年10月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对张某的主 张不予支持的情况可能包括:()A. 万某是现役军人对婚姻

37、生活没有过错,其不同意离婚B. 万某2004年1月生下一个女孩C. 万某患上了癌症,张某无力支付巨额的治疗费D. 万某因工作劳累失去了生育的能力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重点是诉讼离婚诉权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婚姻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记忆。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迭不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 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观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双方有自由的诉权,但是法律规定了两 项特殊的保护性原则,也是对离婚诉权的限制。其规定有,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

38、娠后6个 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选项C、D不是法律诉权所禁止的内容,所以不在选择之列。注意对于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的理解应该注意到,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足人民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考点: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一、考点说明诉讼离婚中感情确系破裂为其唯一理由二、理论分析下列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三、例题解析例题刘某(男)与李某(女)20

39、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的感情非常的冷淡,无法一起共同生活, 2004年1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支持其主张的理由可以包括:()。A. 李某有赌博和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B. 李某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C. 李某被宣告失踪D. 李某与她人非法同居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核心在于判决准予离婚或不予离婚的界限。对判决离婚的标准的解释是婚姻法 修改的重要的内容,提示给予关注。诉讼离婚的核心的问题在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这解除婚姻效力的法定的理由。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用客观化的规定解释这主观的情感原则。其第32条规定男女方要求离 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40、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题中选项A、D直接引用了第32 条的规定,选项B、C是对第32条第5款的分解,可以参见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注意诉讼离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1、第12、150、185条都有相关的程序性的规定,应结合婚姻法来一起记亿。婚姻法考点精析:离婚时的债务清偿一、考点说明离婚时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二、理论分析离婚时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个人债务的情形。 婚前所负债务。 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以供养没有抚养义务之人。 约定分别财产制并目.债权人知道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婚后所负,但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所负债务。个人债务由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婚后所负债务,且不属于上述作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原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

42、院判决。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侦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例题解析例题高某欠刘某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 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对方就是赖着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某又找到高家,高妻李某说自己已 与高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高木人:刘某找到高某,而此时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 判给了女方,自己己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条系由高某出具的。刘某无奈,于2004年5月将高某与李某 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项债务?()A. 属于共同债务B. 用高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清偿C. 用高某的财产清偿

43、D. 用李某的财产清偿答案AB解析本案涉及离婚后的债务清偿问题,其核心问题如下:首先,我们来分析该案债务的性质问题。该债务系刘某为高某干工程所形成,工程款欠据也系由高某 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该债务形成的期间为高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3 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 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

44、是-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 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债务的 处理也是按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生效判决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产生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 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具有不可逆转性,山丁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 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 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 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心己经对夫妻财产分割

45、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 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 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规定町看出,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对债权人是不适用的。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的。注意(1)注意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范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为夫妻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 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 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

46、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侦务。例如, 当事人一方违法犯罪,对受害人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0(2)注意因彩礼在当事人之间形 成债务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有相关性的规定。(3)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其约定 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其约定的除外。在此情况下,主张除权方负有举证义务。婚姻法考点: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帮助一、考点说明离婚后余中一方要给经济困难的一方经济帮助。二、理论分析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三、例题解析例题杨涛与沈红于2002年结婚,婚后不久杨涛因工作调动到外地,长时间不在家中,沈红在此期间 与邻居李钟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在杨

47、涛春节回家探亲时提出要与杨涛离婚。杨涛同意,但要求在春节回老 家探望完老人后再去办理离婚登记。从杨涛老家回程途中,杨涛和沈红乘坐的公共汽车发生车祸,沈红受 重伤,双腿严重残疾,杨涛亦受轻伤o 2003年春沈红出院后,杨涛要求与沈红办理离婚手续,但二人在经 济补偿问题上发生纠纷,沈红已经无法再在原单位工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且每月需要大额医药费,沈 红父母也没有收入来源,故要求杨涛看在以往情份给予一定帮助,杨涛认为自己虽然每月收入颇丰,但离 婚是由于沈红的过错导致的,自己没有义务再帮助沈红。请问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沈红的过错导致离婚,故沈红不仅得不到经济补偿,还应向杨涛承担过借赔偿贵

48、任B. 沈红已经严重残疾,生活困难,杨涛应给予沈红定经济帮助C. 沈红可以在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之外,再单独请求经济帮助D. 如果沈红离婚后与李钟结婚,则杨涛不必再给予其经济帮助答案BCD1解析木题主要考查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对经济困难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应该 对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加以理解。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 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 婚姻法解释()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规定所称“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 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

49、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 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提供经济帮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即无生 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并且生活难以维持:(2)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负担能力:(3)提 供经济帮助仅限于被帮助者处于单身的状态,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尚未再婚,如果双方原订的经济帮助期 限未满,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再婚的,就会度失继续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可见杨红里然在离婚中有错,但并未达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损 害赔偿的标准,该条规定造成无过错方有

50、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杨红虽与李钟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在 一起,不构成同居,且其在离婚时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而杨涛是具有一定帮助能力的,因此, 杨红.还是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婚姻法中规定的对离婚时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是有帮助能力一方的法定的义务,是从原夫妻 关系中派生的扶助和照顾义务,体现了民法的公平理念。这一项帮助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相互独立的, 不影响财产分割的进行。当然,如果经济困难一方在财产分割时能够获得充分的份额,足以保证其离婚后 长时期内维

51、持生活所需,则也就不存在经济困难的说法,不需要另一方进行帮助了。但本案中不存在此种 情形,因此,选项C正确。如前所述,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再婚时,就会丧失继续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因此,选项D正确。注意(1)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时损害赔偿不同。离婚损害赔偿是以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而离 婚时的经济帮助则不以一方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主要是基于对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出发的。 除非受帮助方有非常严重的过错,否则也不影响经济帮助的给予。(2)关丁经济帮助的具体方法,最高法 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了这样几种处理情形:第一,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 另一方可给予短期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2、:第二,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乂无生活来源 的,另一方应该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第三,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 的,对方可终止给付:第四,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 支持。婚法考点精析: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考点说明离婚不a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二、理论分析(一)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二)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依下列方式 确定: 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 如双方

53、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丁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三、例题解析例题谢某(男)与李某(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3年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和谢某协议离婚,并约 定已经两岁的儿子甲由李某抚养。2002年李某又与万某登记结婚,2003年5月李某和万某的儿子乙出生, 自从乙出生以后,万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丙,就再也无法与李某和睦相处了,2

54、003年7月李某实在不能忍 受复杂的家庭关系了,在与万某协议离婚不能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但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甲乙 丙三个孩子。对此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A. 甲、乙由李某抚养B. 丙由万某抚养C. 万某可以不承担乙的抚养费D. 谢某可以通过与李某的协商取得甲的抚养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探讨的是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其中涉及到子女抚养的归属、抚养关系的变更、子女抚 养费的负担三个方面。其解题的关键是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及继承法第36、37条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须首先明确两种不同性质

55、的关系。对于继父母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 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 由生父母抚养。在本案中李某和万某离婚以后,其甲与万某、丙与李某的继父母关系消失,依据法律规定 甲山李某和谢某抚养,约定优于法定,依据谢某和李某的获:养协议甲应有李某抚养,而丙由万某抚养。对 于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失。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

56、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 能力和抚养条件而定。在本案中乙还不满两周岁,还处于哺乳期,应该由其母李某来抚养。所以选项A、B 是正确的。选项D是关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在本案中李某和谢某虽然己经签订了关于甲的抚养协议,但 是抚养协议是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变更的,如果协商不成的.谢某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重新取得甲的抚养 权。所以此选项是正确的。对于抚养费的负担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

57、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 合理要求。所以选项C是不正确的。注意(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是到子女满18周岁时止。有独立劳动收入的到16周岁时止。(2) 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探望权一、考点说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二、理论分析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丁子女 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三、例题解析例题2003年

58、8月,原系夫妻关系的李志钢与妻子黄敏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经过番痛苦的抉择之后,黄敏作出了由李志钢抚养女儿,而自己按月支付抚养费的决定。H 2004年2月 起,黄敏被公司辞退后失业。从4月份起黄敏就不能按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李志钢对此非常的不满,于 是黄敏和李志钢达成黄敏不承担女儿抚养费、也不得提出探望女儿的要求的协议。2001年6月初,黄敏改 嫁了他人。李志钢便不让黄敏再与女儿相见。黄敏由于思女心切患上了严重的间歇性精神病。黄敏的诉讼 代理人向法院提请行使探望权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包括:()。A. 黄敏不能按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B. 黄敏协议放弃对女儿的探视权C. 黄敏改嫁

59、他人D. 黄敏患上严重的精神病答案ABC分析要解决本案所提出的问题需要弄清楚以下问题:(1)探视权的性质。(2)探视权和抚养费的关 系。(3)探视权中止的事山。所谓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 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行使探视权和支付抚养费是离婚后父母子女 关系的重要的表现形式。离婚后,父母对r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不过两方在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 上有所不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直接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所负的权利义务的;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

60、和履行。但是两者是两个不 同的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作为探视权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权利行使被中止而被抵销。这两项权利义 务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内 容的。所以选项A、B是符合题干的。探视权中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探视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探视权人患 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 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在本案中黄敏患有 严重的精神病,继续让其行使探视权会危害到未成年了女的身心健康,而对其改嫁

61、他人,则不是中止探视 权的法定的理由。所以选项C是符合题干的。注意(1)探视权的行使主体。(2)探视权的恢复行使。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离婚损害赔偿、考点说明无过错隽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理论分析(一)承担损害赔偿之过错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离婚,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离婚后乂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 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 另行起诉。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I年内就此单独提 起诉讼。4、承担责任的内容。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 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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