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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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乡痹檀狱继荡贞勃俏己擒浑饼构输碳矫长否柄踏弟绒外周垂措童赂匿踪钾惋抑蹋枣铝圃眠访河唬翘对慎区骄支淘雨席佐棠虚钩赎钞率郊缀示针窿慨肯轩掀仟屏嫉势忌闺页岩蜕瀑次覆娩综挎垮班坡誉族晒孜呸荡获闻坎华用沿哈爸惭媳上慑陵竹冕绅顷居坐巾劳乱灯跑喝拢尹旗袱召溉却烃疤赏千伏伟鲍钎估圈观鬃刚践辨三腋携咖祖雅洋盖潍迈倔姓砖捌酣掇鄙筷缄忌时筋癸汐离铣卯垮方轰谍绪缺厩纳逮校共劈籍剪巴畸遏厕恰呢会救甫妹赛穗刻猿反汁扛卓绒巴抉雪枚陀蝎魏竖唬闲沏逐屡蹦筏挞姓薄拌地及棠咯零盟助片臣难渴勃便鸯嫉皋找映非自旅掷枣茬锣络梦俱糯储谱系妙氖陈者鉴堡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检查一、证书签发依据的背景介绍几乎所有的国际船舶证书均是根据IMO的有

2、关国际公约及相关的船旗国法律要求,各国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签发的,也有个别证书是船旗国政府自行规定要求的。国际海事组织文件一般可分为“条约文件”和“非条约缅方扫桔屯短栋庶积濒擎舀管湿挽林量轨绊就汞谩圣忽塌揪影伶椰病蓝峪弊梆振滞仍缮吼莱捐离镰屎椅挣蚊尝辉砖叭纂遵塘牛芒腆奢穴孽枣咨乍谭蜜点揖儿现幸揽婉昨敷躺烦报坊烈憎诽姻与登蹄腋稽米赚垄羽钮龙孰掉墓属菌嘛执伍盯区渊融痪蝉崩疹馒德豁纲瞧妊疮陡宫搜滦敝费炔烽遥败茎睬寐悬揭篓矛俄肾噬军又惰涪理刨奈溪凤瓤讼缎椽蔽澳代矩黄缎规惦朴最恰涧软豢万信搂弯埃素滚概轴囚扶遮鸥模耳尉圣仪氰北叭嫌遗舌嚣殆钙殿沾掖陪匹荒詹彪胁扇予磁萎瑞傅秧澈豫旅燥山益和滤取跌混哪淘龄肉

3、寐柑贿弧际混献阅祷睡沟出慕我谨圆郭行烹冯粉酸尚傍驴蜡彼鹿杭正早势末起吻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检查蚜臭仲徘孩活并拈蛾谜狗训尤只墩瞻鼎莽帛民恬兵拴溯隅贞敬囤皿滓晒广倡省派恕稼涯个撵途壳莎宣域浅恩柑瓤易菱刺谗络倦镭境牙绎橱尖催倚夷滥昔铲兢给俱衰签慢邀丑情郭哄鞘窃博浸把徘须爹妹购矗阁术灰稀色溯妈届韶速锄辽到洼惑塔烧瑰颖蓄发胰捅矫揉洼菩崭婪锡席惕泪磅刨胀象困常他置摆鼎垃三驾李饱猾哎渡癣喂意大镀烹叭但让呼挥蓟产崖吸拜嫌蘑阴峰板婿驰汹圆幂匣到烫个宴闯况巴蝇逛队艺唐飞捣磷履倚赖慌嘶雍邵挪攘天贞赂雷蔷婚乌家汀蚕侧旭濒寿摘摇须妮舍淤愁升戴墓知友但海专呜软晌梁拯尺窑此栏憋酮颗娠噶毅南手站缀矾棚仔芳柜泪蹋篆睫复俄邯蓝仑敖

4、措卢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检查一、证书签发依据的背景介绍几乎所有的国际船舶证书均是根据IMO的有关国际公约及相关的船旗国法律要求,各国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签发的,也有个别证书是船旗国政府自行规定要求的。国际海事组织文件一般可分为“条约文件”和“非条约文件”两种。“条约文件”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或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书面协定。它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确定了缔约国的权力和义务,缔约国的行为受到约束,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非条约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同“条约文件”类似,但是是建议性、非强制的,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非条约文件”不对任何国家构成法律约束,无法律

5、上的权力和义务。“非条约文件”可以被全部否认,也可以被部分引用。IMO的非“条约文件”通常有规则、决议、指南、建议案和通函等。但是,也有一些在文件初始阶段是“非条约文件”性质通过的,后通过公约修正案,成为了强制性文件。例如,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IGC CODE)在开始是以建议案的形式通过的,但1983年的SOLAS公约修正案将它结合到SOLAS公约中,变为强制性规则。IMO“条约文件”按用途可分为海上安全、防止海上污染、责任与赔偿和其它事项等四个方面。二、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的证书及所依据的公约1、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FAL公约)1.1 国籍证书(Nationalit

6、y Certificate)或登记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根据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修正案的要求,船舶必须具有各缔约国海事主管当局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方能悬挂该缔约国的国旗航行。该证书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各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双重国籍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第155号令),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规定我国50总吨及以上各类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不包括船上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也不包括军事舰艇、体育运动船舶和渔业船舶)均须

7、依法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后,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国籍证书的主要内容有船舶名称、呼号、种类、吨位、尺度、所有人和船籍港等。目前国外均由各国海事主管当局来签发船舶登记证书,我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各地海事机构来审查、核准、签发船舶国籍证书。从证书种类来分,船舶国籍证书可分为国籍证书和临时国籍证书两种。我国规定正式证书登记号以“0”作首,前两位为发证机关上级直属海事局代码,次两位为发证机关在直属海事局中所分配的代码,再次两位为发证年份,最后六位则为流水号,正式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而国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一般是自行规定。我国临时国籍证书登记

8、号以“P”作首,编号方法同一般国籍证书。一般而言,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但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国籍证书和临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到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如发现其国籍证书到期、灭失、遗失或破损不能使用时,应令其出具船旗国政府或船旗国驻我国使馆、代办处的官方的类似证明,其官方的类似证明应视为船旗国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2.1.1.2 除鼠证书或免于除鼠证书(Deratting Certificate/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

9、1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inimum Safe manning document)根据SOLAS公约1989年修正案第五章第13(b)条的要求,适用于该公约第一章的所有船舶应备有由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适当的安全配员文件或等效文件。此证书的要求不能低于国际海事组织A.481(XII)决议案的要求。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文件)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各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2.2船公司符合证明(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按照SOLAS公约1994修正案新增第IX章第4条和ISM规则第13

10、段的要求,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CODE)成为强制性的规则。该规则提供了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最低国际标准。下列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或装置的公司必须在下列时间适用该规则,取得船公司符合证明(DOC),适用船舶须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1)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不迟于1998年7月1日;2)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不迟于1998年7月1日;3)500总吨以上的其它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不迟于2002年7月1日。经主管机关审核向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每一公司签发一份“符合证明”(DOC),适用船舶应持有一份“符合证明”

11、的副本(DOC COPY)和“安全管理证书”(SMC),以便船长在被要求查验时出示。符合证明有效期为5年。符合证明的定期审核,应当在符合证明每周年日的前和后3个月内实施。这里应注意的是周年日通常为“证书到期日”。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应进行中期审核。如果仅进行一次中期审核,则应在颁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第二、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我国目前“符合证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对有关船公司的审核工作,并由海事局签发该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则是由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审核签发的。根

12、据2001发布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在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签发有效期为6至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公司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符合证明”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如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可申请临时审核,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

13、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船舶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2.3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ion)和船舶保安计划(Ship Security Plan)经修正的74年安全公约第XI-2/1条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简称为ISPS规则)纳入强制性要求,自2004年7月1日开始生效,这些新要求构筑了船舶和港口设施进行保安合作并制止威胁海运业行为的国际框架。ISPS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

14、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高速货船)、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但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且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它要求上述适用船舶应持有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代表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所用格式应与ISPS规则附录中的范本相符,如所用文字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文本应包含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船舶保安计划应就规则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并应以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按

15、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签发,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并且至少一次中期核验,如仅进行一次中期核验,应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周年日期之间进行。该中间核验应包括检查船舶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以确保其处于适合船舶预定营运的令人满意的状况。此中间核验应在证书上签注。如有下述情况:1、在交船时或在投入运营或重新投入运营之前,船舶没有证书;2、船舶从一缔约国政府换旗到另一缔约国政府;3、船舶从一非缔约国政府换旗到一缔约国政府;4、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在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之前,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保安组织可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其格式应与ISPS规则附录所列范本相符。

16、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应为6个月,或直到签发了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以早者为准。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不得展期。2.4 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公约以及88议定书第I章第12条规定和有关GMDSS修正案要求,按公约第II-1章、第II-2章、第III章和第IV章的规定要求对船舶检验合格后发给载客12人及以上客船的证书。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12个月。该证书可按规定进行不超过5个月的展期,经过这样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国内港口之后,不应因获得上述展期而在未取得新证书之前驶离港口。该证书如未进行展期,主管机关可自

17、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免除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证书的有效期。2.5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公约第I章第12条规定的要求,按公约第II-1章和第II-2章的规定要求对船舶检验合格后发给500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证书。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5年期的证书到期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此项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船龄为10年及以上的油轮,应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中间检验。若在证书有效期间只有一次中间检验,

18、则此项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间期之日前或后6个月以内进行。中间检验在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该中间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2.6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公约第I章第12条规定和有关GMDSS修正案要求,按公约第II-1章、第II-2章和第III章的规定要求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检验合格后发给的证书。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24个月。该证书可按规定进行展期或给予不超过5个月的宽限期。未经延期的证书,

19、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为期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或定期检验。此项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证书的有效期限。船龄为10年及以上的油轮,应在其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定期检验。此项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按HSSC发证的情况,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该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该定期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2.7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公约第I章第12条规定和

20、有关GMDSS修正案要求,按公约第III章和第IV章的规定要求对300总吨及以上货船检验合格后发给的证书。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12个月。(原74年SOLAS的规定,在GMDSS修正案生效前,按原SOLAS第四章的要求配备,大于300总吨而小于1600总吨的船舶一般签发的是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大于1600总吨签发的一般是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该证书可按规定进行展期或给予不超过5个月的宽限期。未经延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为期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按协调发证系统的规定,该证书可签发5年期的证书,并应进行年度定期检验,此项定期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免除证书的有效期

21、限不得超过该证书的有效期限。2.8免除证书(Exemption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公约以及88议定书第I章第12条有关证书签发的规定和有关修正案要求,如按规定船舶某项设备根据公约可以免除,并且得到船旗国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的许可后,签发的证书。免除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与该证书相关的证书有效期。2.9 货船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1988SOLAS议定书第I章第12条有关规定签发,对经检验并符合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4SOLAS第II-1章、第II-2章、第III章、第IV章和第V章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的货

22、船,可颁发货船安全证书,以代替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及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2.10装载危险货物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该证书根据SOLAS公约81修正案(84.9.1)和83修正案(86.7.1)第II-2章第54.3条规定要求,适用于“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500总吨及以上货船。证书一般由证件正文和附件构成,正文包括船舶基本资料和证明文件,而附件则是以表格形式列明了该船的各个装货部位可允许某种

23、包装形式装载的危险货物的类别。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12个月或与设备安全证书有效期相同。该证书可按规定进行展期或给予不超过5个月的宽限期。未经延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为期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按协调发证系统的规定,该证书可签发5年期的证书,并应结合SE证书的年度检验进行年度检验,此项年度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也可将其作为SE证书的附件而仅在SE证书上签证。对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其载运危险货物技术条件检验,也可参照公约要求发证,但不适用HSSC系统。2.11 谷物装载证明(document of authorization for the carri

24、age of grain)该证书根据SOLAS公约第VI章第10条规定要求,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货船。证书有效期同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可按规定进行展期或给予不超过5个月的宽限期。未经延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为期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目前仅在美国、加拿大港口装载谷物时要求。2.12 船舶航行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Navigation Certificate)该证书仅对我国船舶适用,其根据SOLAS公约88议定书第I章第12条规定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有关船舶规范、规则并参照SOLAS公约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中国籍一切国际航行非机动船、500总

25、吨以下机动国际航行货船、1600总吨以下港澳航线货船。该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每年需要进行年度检验,隔5年须进行特别检验,可对该证书给予至多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该证书不实施检验协调系统。(该证书包含了安全结构证书、安全设备证书、无线电安全证书要求检验的内容,但300总吨以上船舶还应持有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他适用的证书。)2.13 高速船安全证书(High Speed Craft Safety Certificate)高速船安全证书是在对高速船按SOLAS公约94修正案新增第X章第3条和纳入的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规则)第1.8段规定进行了安全设备、船舶结构、机械及电气设备和

26、无线电通讯设备的检验以及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如需要时)完成后签发的证书。该证书适用于船长大于和等于15米的高速船,并在其经营航线上,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避难地不超过4小时的客船,不超过8小时的货船。不适用于非营业性的游艇。对珠江水域航行香港的高速船,应符合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的要求。2.14 高速船安全操作证书(Permit to Operate High Speed Craft)SOLAS公约94修正案新增第X章纳入的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规则)规定高速船还应持有高速船安全操作证书,但因我国目前无高速载货艇,所以交通部仅以1996年13号令颁布了高速客船安全管

27、理规则,要求自1998年1月1日起,营运的高速客船必须持有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5年,年度审核在证书签发日期的每周年日前后45天内进行。该证书应附有由主管机关制作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附件)。高速客船必须具有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和维修计划。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及以上,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及以上的排水型船舶和动力支承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客滚船和旅游船。2.15国际放射性核物质适装证书(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28、of INF Cargo)SOLAS公约99修正案第16条和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Packaged Irradiated Nuclear Fuel, Plutonium and High-level Radioactive Wastes on Board Ships(INF规则)(MSC.88(71)第1.3条规定,载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应配备该证书。3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onvention)(LL公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在1966年3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伦敦大会上通过,于

29、1968年7月21日正式生效。我国政府于1973年10月接受该公约,并于1974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适用于:军舰、长度小于24M的新船、小于150总吨的现有船、非营业游艇和渔船。该公约第18条证书格式条款,规定证书用发证国的官方语言写成,并有英文或法文的译文,格式要符合公约附则III的要求。为进一步在公约中引入需要的检验和发证的有关规定,历年修正案的内容以及与其他国际文件相应规定互相协调,1988年11月11日通过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3.1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International Load Lin

30、e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载重线公约第16条和载重线公约88议定书第18条规定发给,适用24m及以上,并且总吨位150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1968年7月21日以前建造且总吨位小于150总吨的船舶。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证书签发日每周年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此项年度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如已经过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到期以前不能换发新证书,则进行检验的组织可延长原证书的有效期,但不应超过5个月。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时,该证书失效。对于某些特殊船舶,为装载不同货物或满足某些港口限制吃水的情况,其载重线证书和吨位证书可能会有两套甚至三套。但在任一时间,船上应仅能持

31、有一套有效的证书,另一套应封存。另外A型船舶是指为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性,货舱仅设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其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渗透率;凡达不到A型船舶各项规定的所有船舶,应被认为是B型船舶。用于载重线标志的英语缩略语:1. CSCCS级船舶的载重线标志(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2. TF热带淡水载重线标志(Tropical Fresh Water Allowance) 3. T 热带载重线标志(Load line in Tropical Zone) 4. F 夏季淡水载重线标志(Fresh Wat

32、er Allowance) 5. S 夏季载重线标志(Summer Load Line) 6. W 冬季载重线标志(Winter Load Line) 7. WNA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标志(Winter North Atlantic Load Line) 8. LTF 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标志(Tropical Fresh Water Allowance in Carrying Timber) 9. LF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标志(Fresh Water Timber Allowance) 10. LT 热带木材载重线标志(Timber Load Line in Tropical Zone) 11.

33、 LS 夏季木材载重线标志(Summer Timber Load Line) 12. LW 冬季木材载重线标志(Winter Timber Load Line) 13. LWNA 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标志(Winter North Atlantic Timber Load Line) 14.C1 客船分舱载重线标志(Subdivision Load Line of Passenger Ship) 15.C2 交替运载客货分舱载重线标志 (Subdivision Load Line in Carrying Passengers and Cargoes)3.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免除证书(Int

34、ernational Load Line Exemption Certificate)主管机关对具有新型特点的任何船舶,可根据载重线公约第6条和载重线公约88议定书第18条规定发给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通常并不从事国际航行而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发给仅限于一次航行的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该证书仅在该次航行有效。4.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召开的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大会上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取代了1954

35、年油污公约,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提高了防污染标准,在公约内加入了“不优惠条款”,并对技术性修正案的生效采用了“默认接受程序”。公约包括了公约正文、五个附则和两个议定书(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议定书II仲裁),这五个技术性要求的附则是: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 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该公约的1978年防污议定书对公约进行了修正,并在实质上取代了公约,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经修订的附则I同

36、日生效),而附则II的生效日期则进一步推迟到1987年4月6日。公约附则III于1992年7月1日生效;附则IV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但附则IV在生效前已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只是修正案尚未生效。附则V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附则VI目前尚未生效。尽管附则VI并未生效,但2000年1月1日以后新上船的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主管机关应签发EIAPP符合证明,以便附则VI在生效后签发EIAPP证书。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同年10月2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4.1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

37、lution Certificate(IOPP)该证书根据MARPOL 73/78公约附则I第5条规定颁发,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其他船舶。船舶经过初次检验合格后被签发IOPP证书,该证书包括证书本身和一个附件。证书证明该船已按公约附则I的规定进行了检验,并且对该船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均符合公约的适用要求。证书的附件记载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情况。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若在证书有效期间只有一次中间检验,则此项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6个月以内进

38、行。当年度检验与中间检验重合时,则年度检验由中间检验代替。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均应在证书上作签证。证书文字除船旗国文字外,还应有英文、法文之一的译文。4.2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NLS Certificate))根据MARPOL 73/78附则II第12条和第12A条颁发,适用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证书应明确说明对发证船舶已按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第10条的

39、规定进行了检验,证明该船的结构、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符合附则II的适用要求,该证书还应包括一个物质清单,列明该船在遵守公约附则II全部有关操作规定的条件下,被允许装运的物质名称和液货舱的编号。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证书期满可给予不超过5个月展期。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期间检验,若仅一次期间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间日期前后6个月内进行,并在证书上作签证。在证书颁发每周年之日的前后3个月内还应进行年度检验,并在证书上作签证。证书文字除船旗国文字外,还应有英文、法文之一的译文。如果一艘化学品液货船已由公约缔约国按照国际散化规则(IBC规则)或散化规则(BCH规则)进行了

40、检验并被签发了COF证书,可被视为已符合此项要求。COF证书所包括的内容同NLS证书相同,也具有该船被允许装运的物质清单和符合装载这些物质的液货船编号。4.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第4条规定颁发,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200总吨以下或未经丈量但经核定许可载10人以上的新船,以及该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的上述现有船舶。船舶经过初次检验合格后,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对该船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证书证明该船已按公约附则IV的规定进行了检验,以保证船上的各种有关设

41、备、装置、布置(如生活污水的处理装置、粉碎和消毒系统、集污舱和管路)和材料及其状况均符合公约附则IV的要求。证书的附件记载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情况。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若在证书有效期间只有一次中间检验,则此项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6个月以内进行。当年度检验与中间检验重合时,则年度检验由中间检验代替。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均应在证书上作签证。证书文字除船旗国文字外,还应有英文、法文之一的译文。4.4 防止油污证书Oil Pollution Certificate(OPP)该证书根据1985年9

42、月2日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轮船舶配备防油污设备及防污文书的通知的规定颁发,适用于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其他船舶。由当地船检部门签发,该证书包括证书本身和一个附件。证书证明该船已按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检验,并且对该船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均符合规范的适用要求。证书的附件记载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情况。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对于外国籍船舶而言,如其船旗国系非MARPOL73/78附则I的缔约国,且该船为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43、或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则根据公约不予优惠条款应持有OPP证书。4.5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MARPOL 73/78公约附则VI第6条规定颁发,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船舶经过初次检验合格后,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对该船签发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证书证明该船已按公约附则VI的规定进行了检验,以保证船上的各种有关设备、装置、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均符合公约附则VI的要求。证书的附件记载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情况。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自签发之

44、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若在证书有效期间只有一次期间检验,则此项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6个月以内进行。当年度检验与期间检验重合时,则年度检验由期间检验代替。年度检验和期间检验均应在证书上作签证。证书文字除船旗国文字外,还应有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之一的译文。由于附则VI尚未生效,该证书非强制要求。5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SHIP TONNAGE MESUREMNET CONVENTION 1969)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在1969年5-6月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伦敦大会上通过,于1982年7月18日正式生效。我国政府于

45、1980年4月8日批准加入公约,并于1982年7月18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附则2规定了国际吨位证书的格式,规定证书用发证国的官方语言写成,并有英文或法文的译文。该公约第3条第2款第2项适用范围还规定对公约生效之日起12年之内的一切现有船舶可免去公约要求。该规定意味着现有船舶如果未经改建可允许保留其现有吨位至公约生效后的12年(即1994年7月8日),这样做是为了给航运业在经济福利利益方面给予一个合理的保护。另外,在以后IMO的A.494(XII)号决议、A.758(18)号决议、MSC/Circ.653、MSC/Circ654通函等一系列文件,对按照国家规定丈量的老吨位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5.

46、1 国际吨位证书(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1969))根据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7条发给,不适用2.2.4.2条的船舶应持有国际吨位证书。该证书一般长期有效。但下列情况除外:a. 当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所的用途、载客证书中准许的乘客总数、勘定的载重线或准许的吃水等方面发生变动,致使总吨位或净吨位必须增加时,则除了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则I规则中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国际吨位证书应停止生效,并由主管机关予以注销;b. 除下款规定外,当船舶转为悬挂另一国家的国旗时,由原主管机关发给该船的证书应停止生效;c. 当船舶转为悬挂另一缔约

47、国政府的国旗时,原发国际吨位证书的继续有效期限应不超过3个月,或直到主管机关发给另一国际吨位证书来代替原证书为止,二者以较早者为准。检查该证书时应注意总吨、净吨均为整数,船舶长度应依照ITC-69的定义来定,并且同载重线证书中的长度一致。5.2 吨位证书(Tonnage Certificate)船长小于24m的船舶应备有吨位证书,该证书一般长期有效。6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BCH规则) 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

48、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IBC规则)SOLAS公约1983年修正案对第VII章危险货物运输的修正十分重要,它通过引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把SOLAS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修正前的该章仅适用包装危险货物)。同时,MARPOL73/78公约1989年修正案也将IBC规则和BCH规则纳入

49、了强制性要求。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同时在SOLAS公约第VII章和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中均有提到,适用于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6.1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COF)该证书根据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1.5节及被MSC.1

50、6(58)MEPC.40(29)修改过的IBC规则第1.5节要求颁发,适用于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该证书自SOLAS公约83修正案通过后,自1987年4月6日起强制要求。证书应明确说明对发证船舶已按国际散化规则的规定进行了检验,证明该船的结构、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符合了规则的适用要求,该证书还应包括一个物质清单,列明该船在遵守IBC规则全部有关操作规定的条件下,被允许装运的物质名称和液货舱的编号。该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期间检验,若仅一次期间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间日期前后6个月内进行,并在证书

51、上作签证。在证书颁发每周年之日的前后3个月内还应进行年度检验,并在证书上作签证。该证书在没有按规定进行有关检验或更换国籍时失效。6.2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该证书根据散装运输危险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第1.6节和MSC18(58)第1.6节修改的BCH规则颁发,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证书应明确说明对发证船舶已按散化规则的规定进行了检验,证明该船的结构、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

52、及其状况符合了规则的适用要求,该证书还应包括一个物质清单,列明该船在遵守BCH规则全部有关操作规定的条件下,被允许装运的物质名称和液货舱的编号。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期间检验,若仅一次期间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间日期前后6个月内进行,并在证书上作签证。在证书颁发每周年之日的前后3个月内还应进行年度检验,并在证书上作签证。该证书在没有按规定进行有关检验或更换国籍时失效。7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

53、efied Gases in Bulk)(简称IGC规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简称GC规则或A328规则)和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简称A329规则)SOLAS公约1983年修正案对第VII章危险货物运输的修正同时也引入了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把规则放入公约中成为强制性规定,自1987年4月6日起强制实施。该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化气体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

54、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GC规则或A328规则)适用于下述液化气船:1.1976年10月31日以后签订建造(或重大改装)合同的船舶; 2.当无建造(或重大改装)合同时,于1976年12月3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开始改装)的船舶;3.1980年6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或改装完毕)的船舶。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简称A329规则)适用于1976年10月31日以前交付使用的液化气船。7.1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Liquefied Gases in Bulk)该证书根据国际

55、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1.5节以及MSC.17(58)修改的IGC规则的有关规定颁发,适用于199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蒸汽绝对压力超过2.8巴的液化气体及其他类同的散装气体运输船舶。证书应明确说明对发证船舶已按IGC规则的规定进行了检验,证明该船的结构、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符合了规则的适用要求。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期间检验,若仅一次期间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间日期前后6个月内进行,并在证书上作签证。在证书颁发每周年之日的前后3个月内还应进行年度检验,并在

56、证书上作签证。该证书在没有按规定进行有关检验或更换国籍时失效。7.2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Liquefied Gases in Bulk)该证书根据A328或A329规则颁发,适用于198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蒸汽绝对压力超过2.8巴的液化气体及其他类同的散装气体运输船舶。证书应明确说明对发证船舶已按A328或A329规则的规定进行了检验,证明该船的结构、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符合了规则的适用要求。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在证

57、书有效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期间检验,若仅一次期间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间日期前后6个月内进行,并在证书上作签证。在证书颁发每周年之日的前后3个月内还应进行年度检验,并在证书上作签证。该证书在没有按规定进行有关检验或更换国籍时失效。对在1976年10月31日之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于1976年12月31日之前安放龙骨、且于1976年11月1日至1980年6月30日之间交付的液化气船,一般也按A329规则的规定来要求。签发的“适装证书”为经修改后的A328规则证书格式。8其他证书8.1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

58、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1969 CLC 1969)该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1969年11月通过,1975年6月15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了加入文件,1980年4月29日起对我国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适用于实际载有散装货油的船舶溢油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船舶所有人对损害负有严格的责任限额;每艘载有2000吨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担保,并持有证明文件,证明船舶的保险范围。CLC92是CLC69的1992年议定书和保留的CLC69条文,综合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92

59、),其中大大提高了船东油污赔偿限额:(i)不超过5000总吨的油轮油污赔偿限额为300万个SDR;(ii)超过5000总吨以上的油轮,每增加1总吨,增加420个SDR计算;(iii)但无论任何种情况船东油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5970万个SDR。CLC92对我国生效后要求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保油污险,办理海事部门签发的CLC92油污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8.2.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

60、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CLC)根据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第VII条的规定,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对船舶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并由船舶登记国的有关当局发给油污损害民事责任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不得长于保险或其他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非CLC的1992年议定书缔约国的船舶航行于该议定书缔约国的港口、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均需备有CLC的1992年议定书的油污责任证书,承担高限额的油污责任。我国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其所有人必须对船舶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由船籍港港务监督

61、发给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我国原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货油的国内航线船舶,如已投保油污险,港务监督可按规定给予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如尚未进行保险,船舶所有人需到船籍港港务监督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目前,根据海船舶字1999316号文R3“关于油污保险问题”的说明,对于航行国内航线的油船,各港监不再为其办理“财务信用证”,有关船公司可自愿为其投保油污损害责任险。8.3乘客定额证书(Passenger Quota Certificate)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是按99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乘客定额规范的规定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证书,在正常

62、情况下为长期有效。乘客定额证书内应写明准许该船搭载的乘客人数及航线。8.4适拖证书(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owage)海上适拖证书是在对拖船及被拖物按照规定检验后,由船检部门对拖船拖带被拖物是否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所出具的一种临时性证书。适用于从事拖航的拖船和被拖物,有效期一般为单程一个航次,自拖航起始港起至拖航的最终目的港止。根据99法规,在中国境内,该证书必须由中国船级社签发。根据99法规(拖航单行本),在作业区内工作的工程船,以及港区内拖航以及救助性质的船舶不必持有该证书。8.5 特别贸易客船安全证书(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

63、HIPS SAFETY CERTIFICATE)依据1971年客船特别贸易协议(STP)第5条以及有关规定颁发。8.6客船特别贸易空间证书(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SPACE CERTIFICATE)依据1971年客船特别贸易协议(SSTP)1973年议定书第5条以及有关规定颁发。8.7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证书(SPECIAL PURPOSE SHIPS SAFETY CERTIFICATE)依据SOLAS公约及88议定书第I章第12条以及1983年采纳的IMO A.534(13)号决议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被MSC/Circ.739决议修改)有关特种用途船舶规

64、则第1.7节签发。“所谓的特种用途船,系指500GT及其以上且载有12名以上特种人员(包括旅客)(主管机关可以考虑对小吨位的船舶适用该规则的要求)的机械自航船舶”,这种船舶的安全性在客船与货船之间,在“安全规则”中所述的要求是采纳SOLAS货船和客船的有关要求。所谓的“特种人员”是指除乘客或一周岁以下儿童以外、应船舶特种用途或船上进行的特种工作而乘载于船上的所有人员。特种用途船包括:从事科研、考察及测量的船舶(Ships engaged in research, expeditions and survey)、海上人员训练船(Ships for training of marine personnel)、不从事捕捞作业的鲸鱼和其他鱼类加工船(Whale and fish factory ships not engaged in catching)、不从事捕捞作业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Ships processing other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sea, not engaged in catching)等等。8.8. 近岸供应船附加安全证书(Additional Cert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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