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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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海镇可慕小学安全管理手册可慕小学安全小学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管理第四章 教师、职工、学生第五章 德育工作第六章 卫生、保健、安全工作第七章 财产财务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凉州区双城镇安全小学。第三条 学校地址:凉州区双城镇安全村五组。第四条 办学的形式:全日制六年制小学(附设幼儿园大中小班)。第五条 所有制选择:集体所有制。第六条 办学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
2、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第七条 学校办学宗旨: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学校还要不断促进教师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改善教育环境,全面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素质。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班风和队风:学校的校训是:文明有志、勤奋创新。我们的校风是:勤奋学习,尊师守纪,热爱学生,求实创新。我们的教风是:敬业,奉献,爱生,创新。我们的学风是:刻苦,多思,善问,创新。我们的班风是:好学上进,开拓进取。我们的队风是:诚实,勇敢,团结,活泼。第九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觉接受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管 理 体 制
3、第十条 学校的管理机构设置:学校在校长的领导下设置校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并按规定设置教导处、总务处、教研组、少先队大队部、班主任(必要时设立副班主任,以配合班主任工作),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职责,并严格履行其职责(详见后附管理机构示意图)。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校长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第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和权限。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三)
4、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四) 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权限:(一)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决策和统一指挥。(二)中层干部根据校委会考核和民意测评情况,提名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校长聘任。(三)依据规定结合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等校内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和增添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等。(六)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力。第十三条 学
5、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保证作用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召开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学校有关重大决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委会,讨论和决策学校的管理、重要活动、主要工作等。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各项制度,制度的内容包括:校长负责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校务公开制度、总务后勤制度、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教代会民主监督制度、教职工奖惩制度。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学校要重视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
6、规范,服务及时。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各门国家及地方课程,并根据学校的实际和需要,积极开发并落实富有特色的校本课程。要结合课程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减、变更课程、课时。学校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第二十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班级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
7、办学质量和效益,班额不超过50人。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益,积极推行教育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二十二条 教师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评价学生。学校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安排合理的作息时间。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中小学生用书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规定选用教材,任何人都不能滥编、滥发、乱用教辅资料,不得向学生摊派练习册、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不得向学生收费发放纸质校本教材,坚决禁止使用盗版资料。第二
8、十六条 学校重视制定教学计划和进行教学总结。要按学期或学年制定教学计划并进行教学总结,对各工作部门、教研组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存档。建立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反馈、奖惩的制度,加强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制定有关管理表册,学校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学期活动安排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务日志等,不得随意更改课程安排和作息时间。第二十八条 学校切实保证教学时间,按时开学、放假,不得随意停课、放假、调整假日。需要停课、调整假日时,须报县教育局批准。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庆典活动和未经教育部门同意的竞赛活动。未经教育部门批准,
9、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 三十 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完成教学任务,要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作业布置数量难度要适度,批改要及时。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以中等水平学生完成的时间为准,小学其他年级学生完成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超过1小时。教师要根据新课程改革的要求,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批改质量。提倡教师分层
10、次、有选择的布置课外作业,坚决杜绝大量机械性、重复性、惩罚性、难度过大、脱离实际的作业,不准用增加作业方式惩罚学生。第三十二条 学校认真组织对学生阶段性综合素质评价。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从基础性发展目标(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学科学习目标两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各学科不得公布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名次。第四章 教师、学生教 师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规定的权利,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全面关心学
11、生健康成长,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无权私自接受或拒收学生。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好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校或其他方式的教育教学的专业培训。参加专业团体,进行学术交流。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机制,加强教师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制定校本培训制度,从学校实际出发,对教师的学历达标、教学基本功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制定鼓励和支持教师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计划和
12、措施。教师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铸就高尚人格,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第三十七条 学校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考核机制,加强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每周一次的学习制度。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促使教职工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有利于提高教职工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发挥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评价和考核体系。评价和考核要以教
13、职工的工作岗位为基础,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结果要公布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奖惩的依据。第 四十 条 学校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从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质量、考勤等方面对教职工提出具体要求,不允许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不得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强制补课和收费补课。学 生第四十二条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在我镇居住满6周岁儿童,都无条件在本校或教学点就近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
14、,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凡在本校就读,或按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即取得本校学籍。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对违反学校管理的学生,学校予以批评,不得开除学生,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辍学。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发展个性特长。第四十六条 认真贯彻“两免”政策。积极筹措资金对特困学生进行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得按成绩重新滚动式分班,不得在教育过程中随意打散班级。第五章 德育工作第四十八条 学校贯彻德育为先、育人为先的指导思想,
15、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第四十九条 学校明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分管德育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教师是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教师、班主任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第 五十 条 学校建立升国旗制度。每年要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班级管理。要选择师德高尚、认真负责、
16、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全方位的关心爱护学生。建立健全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班集体的制度,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的制度。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依据小学德育纲要施行。学生的品德行为评定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及其家长,记入学生手册,并作为学生的品德考查依据之一。建立“问题”学生档案和帮扶措施。第五十二条学校应通过书面征询、重点调查、访谈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品德表现,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第五十三条思想品德是小学生的必修课程。思想品德课的教材包括:
17、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学校要通过思想品德课考核,了解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程度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第五十四条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严格按照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训练学生。切实保证校会、班会、队会、社会实践的时间。第五十五条学校遵循班主任管理班级的模式,由班主任全面负责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生活和安全,并协同任课教师共同做好德育工作。第五十六条学校要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
18、,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第五十七条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第六章 卫生、保健、安全工作第五十八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十九条 制定学校治安、消防、交通、卫生、建筑和集体活动等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定期检查总结。第
19、 六十 条 学校及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纳入学校管理之中,强化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第六十一条 学校领导及安全全管理人员要对校园危险设施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根据季节特点、天气状况,确定防范重点。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证防范切实有效。主动配合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群防群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学校周边环境。第六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六十三条 定期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
20、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防止发生交通、溺水、触电、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第六十四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发生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等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第六十五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规定路线行驶、停放,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第六十六条 学校放假(寒暑假、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或作息时间调整要提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发家长通知书将有关安全要求和提示告知家长。第六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
21、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心健康状况。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或举行大型活动要制定活动方案、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发家长通知书。第六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应在相关专业部门指导下,至少开展一次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第六十九条 学校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习惯,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分析、存档等工作。加强学生的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第 七十 条 学校加强体育、艺术、
22、科普教育工作。坚持上好“两课”(体育课、健康教育课),做好“两操”(课间操、眼保健操),开展好“两活动”(课外活动、体育活动),指导学生进行体育锻炼,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根据学校实际,每年举行1次全校运动会。学校要结合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和科普教育活动。第七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食堂管理。制定并实行卫生防疫制度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做到器皿整洁,餐具定期消毒环境卫生整洁。学校要确保学生饮水卫生。学校食堂不准使用塑料、铝制炊具,炊管人员要按要求定期体检,持证上岗。第七十二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要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
23、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计划上年健康教育课。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等。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寄宿学生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坚持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配齐值班所需的各种物品,加强夜间巡逻,定期检查学生宿舍的通风、用电、取暖、卫生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加强和完善对校外住宿生的管理。第六章 财产财务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后勤工作要树立为教育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全面发展提供物质保障。第七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
24、,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开源节流,厉行节约,民主理财,定期公布各类账目,实行财务公开。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专人审批制度。第七十八条 小学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幼儿班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第七十九条 严格按照凉州区教育局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学校办学经费。第 八十 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交教代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十一条 校长离任时,应由上级审计部门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第八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设
25、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学校要加强校产管理,坚持用物管物的原则,提高财产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效益。学校财务要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并落实部门、班级、个人的管理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若有损坏、遗失,应及时处理。各类用房要定期检查、检修,消除不安全隐患。学校不得使用危房,对危房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及早拆除或维修。第八十四条 学校不得为乱补课提供或出租场地。第八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七章 附则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试行。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法人
26、代表。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学校须将修改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 九十 条 学校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2010年10月12日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纲要。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27、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二)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三)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
28、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二、主要内容(一)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继续遵照教育部已经规定的相关要求
29、实施。(二)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必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做到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要把不同学段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有机地整合起来,统筹安排。对不同学段各个模块的具体教学内容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1.小学1-3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1)了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的危险和危害。(2)了解并遵守各种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常识。(3)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1)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2)了解常见的肠道和呼吸道等常见疾病的预防常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
30、和健康行为及饮食习惯。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1)学习道路交通法的相关内容,了解出行时道路交通安全常识。(2)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学习家用电器、煤气(柴火)、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3)初步具备使用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4)初步学会在事故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求生的简单技能。学会正确使用和拨打110、119、120电话。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1)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2)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简单方法,初步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简单技能。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31、。(1)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初步形成避免在活动、游戏中造成误伤的意识。(2)学习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听从成人安排或者利用现有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方法。2.小学4-6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1)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2)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3)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4)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1)加强卫生和饮食常识学习,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的饮食习惯。(2)了解常
32、见病和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3)初步了解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危害,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逐步形成远离烟酒及毒品的健康生活意识。(4)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1)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形成主动避让车辆的意识。(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私自到野外游泳、滑冰等活动的危害;学习预防和处理溺水、烫烧伤、动物咬伤、异物进气管等意外伤害的基本常识和方法。(3)形成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设施与区域的防范意识,了解与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4)学会有效躲避事故灾害的常用方法和在事故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
33、逃生的基本技能。(5)使学生初步了解与学生意外伤害有关的基本保险知识,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1)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2)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3)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1)了解影响家乡生态环境的常见问题,形成保护自然环境和躲避自然灾害的意识。(2)学会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基本方法。(3)掌握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含义及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1)形成和解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2)形成在
34、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3.初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1)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2)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3)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4)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1)了解重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生活水污染的知识及基本的预防、急救、处理常识;了解简单的用药安全知识。(2)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3)了解艾滋病的基
35、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4)学习识别毒品的知识和方法,拒绝毒品和烟酒的诱惑。(5)了解和分析影响生命与健康的可能因素。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1)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主动分析出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寻求解决方法;防止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触电及防煤气中毒的知识技能。(3)了解和积极预防在校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提高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1)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抵制网络上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 (2)合理利用
36、网络,学会判断和有效拒绝的技能,避免迷恋网络带来的危害。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1)学会冷静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在自然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2)了解曾经发生在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认识人类活动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1)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2)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3)学会在与人交往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构筑起坚固的自我心理防线。4.高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1)自觉遵守与生活紧密相
37、关的各种行为规范。(2)了解考试泄密、违规的相关法律常识。养成维护考试纪律和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3)自觉抵制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国家意识。(4)基本理解国际政治、经济、宗教冲突现象,努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团结。(5)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汲取其他国家文化的精华,抵制不良文化习俗的影响。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1)基本掌握和简单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相关技能,进行自救、自护。有报告事件的意识和了解报告的途径和方法。(2)掌握亚健康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了解应对心理危机的方法和救助渠道,促进个体身心健康发展。(3)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
38、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4)自觉抵制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具备洁身自好的意识和良好的卫生公德。(5)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常识,拒绝毒品诱惑。(6)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模块三: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1)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2)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识。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1)基本掌握在自然灾害中自救的各种技能,学习紧急救护他人的基本技能。(2)了解有关环境保
39、护的法律法规;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做贡献。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1)自觉抵制校园暴力,维护自己和同学的生命安全。(2)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去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三、实施途径(一)学校要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各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与显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一起,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按照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小学阶段主要在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中进行。(二)对无法在其他学科中渗透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可以利用地方课程的时间,采用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公共
40、安全知识和技能。要充分利用班、团、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和演练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三)公共安全教育可以针对单一主题或多个主题来设计教学活动;通过游戏、实际体验、影片欣赏、角色扮演等活动,也可以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探索寓教于乐、寓教于丰富多彩活动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效果。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高中以体验和辨析为主。学校要建设符合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感
41、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四)学校要与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地震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生特点系统协调承担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并且协助学校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疏散演习活动。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强化对孩子的公共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公共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寻求家长和社会对公共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四、保障机制(一)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学段的课程方案和本指导纲要的要求,采用课程渗透和利用地方课程时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本纲要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要安排必要的时间,开展自救
42、自护和逃生实践演练活动。(二)各地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积极开发公共安全教育的软件、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凡进入中小学校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审定后方可使用;公共安全教育自助读本或者相关教育材料的购买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解决,不得向学生收费增加学生负担。大力提倡学校使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借阅;重视和加强公共安全教育信息网络资源的建设和共享。(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体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四)各地要加强教研活
43、动和课题研究,把公共安全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保证经费,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学校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校本研究。(五)要重视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标准,并将其列入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评价的重点应注重学生安全意识的建立、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以及学校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安排、必要的资源配置、实施情况以及实际效果。学校要把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44、)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
45、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
46、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
47、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第十一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
48、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49、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
50、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
51、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
52、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第三十条以未成年
53、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
54、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55、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家庭、学校应
56、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
57、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第四十一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
58、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四十三条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
59、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四十六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
60、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
61、、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
62、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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