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二通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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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 )二通道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 安全生产是生产运营单位的头等大事,生产必须保证安全 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为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施 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方政 府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于管理生 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把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作为考核公司业绩的壹 项重要指标。第三条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注意劳逸结合,制定以防止责任事故、 职工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年度计划和长远 规划,且组

2、织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项目经理部(以下统壹简称 为单位)。第二章组织保证第五条 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部;公司其它单位 按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管理专职(或兼职)机构及人员。第六条 公司工会发挥监督、维护、参和和保证的作用,各单位制 定相应的安全责任制。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从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本专业安全生产 技术工作、身体健康的职工中选任,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秉公办事,行使对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职 责。于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 根据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停工整顿。第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做好

3、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壹、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 进经验;三、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 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整改措施;四、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五、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六、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新职工、 特殊工种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 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七、参加责任事故的调查、方案和处理,对责任事故进行统计和 分析;八、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 且方案领导处理。九、对违反本办法和有

4、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说明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报。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条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围绕公司生产运 营活动,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壹条 公司建立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行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壹责任人,对公司安全 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第十三条 主管安全公司副总经理统筹组织实施公司生产运营中 的安全措施,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对公司安全 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

5、第壹责任人,分管安全 工作的项目副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 是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的直接责任人,项经部各部门负责人对其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第壹 责任人,部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七条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公司、部门(项 经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真正认识到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壹”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 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6、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技术 措施、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第二十条 各班组负责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防 护设施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配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开展班组安全活 动。第二十壹条 机械材料部根据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要求,制定相 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有关人员参加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 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复审壹次。第二十二条 新职工 (包括合同工、实习生等 )所于用人部门负责对 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作业 指导书、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7、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定期轮训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其政治 思想水平,使安全管理人员掌握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等业务知识,做 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要熟悉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 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类活动,搞好安全 生产。第五章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安全检查组,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为检查组 组长,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为检查组副组长,公司安全管理部成员 及关联部门负责人为检查组组员。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三种。壹、综合检查是对项目整体安全情况进行的检查。二、定期检查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检查。三、专项检

8、查是对建设工程的关键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及 汛期、寒暑季节等的安全情况进行的检查。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实行检查组负责制,检查组组员对检查记录 署名且负责,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且负责。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壹般隐患,检查组现场签发安全生产监督指令,且负责对指令落实情况跟踪核查,督促整改落实;对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公司红头文形式下达督办整改通知书,且 责成具体责任人于规定期限内强行整改,待隐患完全排除,经检查组 复查通过后方能复工。第二十九条 根据检查意见书及检查评分,公司安全管理部每月以 安全通报的形式,对公司各项经部及各部门的安全检查情况予以总 结。每年度(壹般为年

9、终)或项经部工程交(竣)工验收时,检查组 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实得分数为标准,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进行 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第六章文明施工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壹图” ,即工程简介牌、管理 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 (防火责任 )牌、安全生产牌、文明 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且固定于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第三十壹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戴安全 帽、穿工作服,于高空、陡坡、深基坑、井下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道路及施工场地做硬化处理,硬化处理后的 道路及场地应平整、无积水。第三十三条 及时清理施工过程和运输过程中撒落的砂浆

10、和混凝土,做到工完场清,且明确责任人,保证生产施工现场整洁文明。 第三十四条 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办公室、宿舍 保持整洁、卫生,无污物和污水, 办公生活垃圾集中堆放, 及时清理。 第三十五条 现场大门内外及施工区、生活区划分卫生责任区,明 确卫生责任人,保持现场整洁卫生。第三十六条 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关联管理制度, 建立卫生值日等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标志等按规定配置齐全,确定消防责 任人且挂牌明示。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工严格执行劳动规章和作业指导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且有 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未经允许不得从

11、事非本工种作业。第三十九条 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和设施、 安全警示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改变或挪动。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均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经理部审批、安全管理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制定。第四十壹条 认真落实各项工程开工前的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及班 前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凡于施工前未作安全技术交底的、安全设施不 落实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和施工,否则发生事故要层层追究责任。第四十二条 凡采用各种安全技术、施工工艺的革新和科研成果, 必须于经过实验鉴定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

12、可使用。第四十三条 对吊装、高空、水下、深井 (坑洞 )、管线等特殊工程 和大型工程,要有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程施工 中有需要保护的设施,如水管、油(气)管、光纤、电缆等,要有关 联部门认可的专项施工保护措施,且报公司经理部审批、安全管理部 备案。施工中要有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于职工未掌握安全技术要求前 不得随意开工。第四十四条 下列施工项目必须要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设专人进 行安全检查:壹、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运输;二、大型构件的运输、吊装、拆除;三、高空支模及拆除;四、深基坑及井下作业。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运输和使用管理 制度,落实安全防护和紧

13、急避险措施。粉尘、高温、噪音、毒害物等, 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且经常检查落实。第四十六条 大中型拌合楼、塔吊、龙门架的安装和搭设要经项目 总工会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缆绳要设地锚,不得栓绑于建筑物、临时设施、树木或构件上。缆绳要用符合规定型号的 钢丝绳,不得用铁丝或钢筋代替。第四十七条 施工用电的配电房、变电设施、线路架设、电气设备 安装等,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的低压架空线路和分支 线必须按规定架设。机械设备电源闸箱必须合格,保持壹机壹闸壹漏 (壹箱多闸要有明显标志 ),且指定专人负责加锁。电气设备必须接零 接地,要有漏电保护装置。施工现场有高压输电线路,于建

14、筑物、施 工机械、高空作业等不能保证安全距离时,必须对高压线采取防护措 施。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坑、洞、井、沟等危险处要有围挡或盖板, 且设反光标志或警示灯。交通要道要设交通安全标志,各类标志不得 擅自移动和拆除。第四十九条 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要求,设护身拦杆,脚手板铺满, 不得有探头板;四米之上要搭设安全网。第五十条 坑槽施工,要按规定放坡或支护,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 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第五十壹条 液化气瓶、乙炔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附件,均要齐全 有效。使用、存放时各气瓶之间保证五米之上的安全距离。第五十二条 加强设备管理及使用,建立管理、使用、维修、保养

15、等制度。保证施工机械性能完好,不得“带病”运行,不准超负荷使 用。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要有安全防护装置,且定期检修。第八章安全资金第五十三条 安全资金由各单位设立专项账户,按工程中标金额的1%5%提取。其提取比例为:壹、工程中标合同金额于500 万元以下,提取比例为 5% ;二、工程中标合同金额于500 万元之上,2000万元以下,提取比例为 4% ;三、工程中标合同金额于2000万元之上,3000万元以下, 提取比例为 3% ;四、工程中标合同金额于3000万元之上,5000万元以下, 提取比例为 2% ;五、工程中标合同金额于5000万元之上,提取比例为 1% 。第五十四条 安全资金账户由

16、各单位财务部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安 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五条 安全资金由各单位安全部制定安全资金使用计划,报 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单位财务部从安全资 金账户中提取支付,费用列入该单位安全经费。第五十六条 安全资金使用包括:壹、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二、安全资料的编印及安全宣传的费用;三、安全教育培训的费用(包括从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等) ;四、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包括壹般劳动防护用品 和特种作业防护用品等) ;五、安全检查、危险源及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六、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的费用;七、事故应急救

17、援物资、器材和设备的投入、维护、保养费用; 应急救援预案维护及演练的费用;八、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的配置、维护、保养等费用;九、机械设备安全评价及工程项目环境评估的费用;十、保健、急救措施的费用;十壹、安全科技投入的费用。第五十七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班组或个人的各类 安全生产奖励,奖励资金不得使用安全资金。第九章外部劳务安全管理第五十八条对外部劳务分包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壹、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 价,选用合格劳务分包单位。于和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奖罚的条款。二、对招用的零散劳务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 劳动

18、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 入全员安全管理。第五十九条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 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壹、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二、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 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劳务分包单位的各级领导、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 训,后持证上岗。三、监督检查劳务分包单位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 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公司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月” 、安全知识竞赛 和文明示范工程等活动。四、监督检查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

19、审定施工 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于施工生产中认真抓 好落实。第十章事故处理第六十条 发生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和 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进行处理,对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 方案的,除责成补报外,责任人应该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 刑事责任。第六十壹条 发生责任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调查, 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方案。第六十二条 事故责任按以下标准确定:壹、因以下安全管理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 项目经理负主

20、要责任, 分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负同等责任,项目专职安全员负次要责任,事 故现场施工员负壹定责任。(壹)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二)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三)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资 金、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或制度未有效落实。(四)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设置不规范,如消防器材、安全标 志牌、交通安全设施等;(五)未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二、因以下技术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分 管技术的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负同等责任,项目工程部部长和现场 施工员负次要责任,项目专职安全员负壹定责任。(壹)

21、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二)未建立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或安全技术交底未落 实。三、因以下机械设备管理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机械材料部负责 人负主要责任,项目机械部长负同等责任,项目经理和事故现场设备 管理员负次要责任,项目专职安全员和施工员负壹定责任。(壹)未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或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未落实;(二)未制定机械设备操作保养规程或机械设备操作保养规程未 落实;(三)未制定机械设备操作岗位责任制或机械设备操作岗位责任 制未落实。四、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原因而发生责 任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所于部门的负 责人负同等责

22、任,分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及施工员 负次要责任,项目经理负壹定责任。第六十三条 发生责任事故,按照事故伤亡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大 小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壹、赔偿:(壹)于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人,损失金额于 1000 元 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 60% 赔偿;损失金额于 1000 元之上 3000 元 以下的,超过 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 50% 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 额于 3000 元之上 5000 元以下的,超过 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 20%分别累加赔偿; 损失金额于 5000 元之上 50000 元以下的,超过 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 10

23、% 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 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 50000 元之上的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处 理。(二)于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人,损失金额于 1000 元 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 30% 赔偿;损失金额于 1000 元之上 3000 元 以下的,超过 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 20% 分别累加赔偿;损失 金额于 3000 元之上 5000 元以下的,超过 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 失的 10% 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于 5000 元之上 50000 元以下的, 超过 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 5% 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 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 50

24、000 元之上的由公司经理办公 会处理。(三)于事故中负壹定责任人,损失金额于 1000 元以下的按经 济损失的 10% 赔偿;损失金额于 1000 元之上 3000 元以下的,超过 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 8% 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于 3000 元 之上 5000 元以下的, 超过 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 5%分别累加 赔偿;损失金额于 5000 元之上 50000 元以下的,超过 5000 元部分, 按经济损失的 3%分别累加赔偿 (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 ;损失金额特 别巨大,超过 50000 元之上的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处理。二、处罚(壹)壹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于 5 万元以

25、下,未发生伤亡事故, 给予全部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罚款 1000 元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同 等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罚款 800 元和通报批评处分; 给予壹定责任人 罚款 100 元处分。(二)发生事故造成 1 人重伤,或者 1-3 人轻伤,或者 5 万元之 上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给予全部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罚款 2000 元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同等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罚款 1500 元和通报批评处分;给予壹定责任人罚款 200 元处分。(三)发生事故造成 2-3 人重伤,或者 4-9 人轻伤,或者 10 万 元之上 3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给予全部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罚 款 3000 元和

26、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同等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罚款 2000 元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壹定责任人罚款 500 元和通报批评处分。(四)发生事故造成 1 人之上死亡,或者 4 人之上重伤,或者 30 万元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方案 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六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罚款标 准追加 50% 进行处罚。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责任事故的;二、事故频率或伤亡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壹个年度内出现俩次之上重大责任事故的。第六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加倍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壹、谎

27、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四、于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五、事故后逃匿的。第六十六条 严格按照事故方案和事故统计程序,对事故进行处理。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方案,做好事故统计报表。第十壹章安全管理目标兑现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项目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按月度、年度、 项目工程交(竣)工分别实行考核且兑现。第六十八条 按照武汉路桥集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的检查评分标准,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达标的基本条件及奖励标准如下:壹、每月安全生产考核综合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兑现月度达标 奖;奖励标准为:项目经理 30

28、0 元,分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 280 元, 项目总工 260 元,项目其他成员 200 元。二、年度(年终)安全生产考核综合评价结果达到优良标准的, 兑现年终目标奖;奖励标准为:项目经理 1000 元,分管安全的项目 副经理 900 元,项目总工 800 元,项目其他成员 600 元。三、项经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后安全生产考核综合评价结果达 到优良标准的,兑现完工目标奖;奖励标准为:项目经理 2000 元, 分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 1600 元,项目总工 1200 ,项目其他成员 1000 元。第六十九条 经公司安全管理部初步考核达标的单位,必须于考核 期满五日内将总结材料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附单

29、位于册人员名单、岗 位职务等),且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单位, 由公司通报表彰,且兑现奖励。凡逾期不报者视为弃奖。第七十条 公司机关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按年度(年终)目标考核, 兑现安全目标奖。第七十壹条 公司机关安全奖励条件: 壹、全年无死亡和重伤责任事故; 二、全年无施工重大责任事故; 三、全年无交通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四、全年无机械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五、全年无爆炸、火灾和重大盗抢责任事故。公司机关安全管理达到之上条件,能够兑现安全目标奖第七十二条 公司机关安全目标奖,按承担安全责任的主次分别兑 现;壹、公司主要领导:董事长、总支书记、总经理奖励 3000 元; 二、分管安

30、全领导奖励 2700 元;三、公司副总经理奖励 2400 元;四、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奖励 2100 元;五、公司安全管理部副职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奖励 1800 元;六、其他部门副职奖励 1500 元;七、公司驾驶员(正式工)奖励 1000 元;八、公司其他正式工奖励 800 元。第七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由各单位 推荐且以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经公司经理部审核后, 授予“安 全生产先进班组”和“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安全生产 先进班组”的单位壹次性给予 5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安全生产标 兵”的个人壹次性给予 1000 元的奖励,且颁发锦旗或证书。第

31、七十四条 按照武汉路桥集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的检查 评分标准,对安全生产考核未达标的项目或部门人员进行处罚,处罚 标准如下:壹、每月安全生产考核综合评价结果存于严重安全隐患的,罚款 标准为:项目经理 200 元,分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 180 元,项目总 工 160 元,项目其他成员 100 元。二、年度(年终)安全生产考核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处罚标准为:项目经理 500 元,分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 450 元,项目总工 400 元,项目其他成员 300 元。三、项经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后安全生产考核综合评价结果不 合格的,处罚标准为:项目经理 1000 元,分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 800 元,

32、项目总工 600 ,项目其他成员 500 元。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壹的项目经理部取消当月考核评价资 格,不享受当月安全奖励;壹、当月发生 1 起之上人员重伤事故或 3 起之上人员轻伤事故的。二、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下达的安全生产监督指令,未于规 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未按规定建立整理安全管理资料或安全管理资料极不规范 的。五、不按规定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安全月报的。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若和国家、地方或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相抵 触时,之上级规定为准。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之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八

33、条 事故责任按以下标准划分: 壹、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壹)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壹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二)间接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壹般根 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二、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和次要 要)责任,全部责任和同等责任。(壹)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 起主要作用。壹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二)次要(重要)责任 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壹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 由于不履行或不

34、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 用。(三)全部责任 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和其他行为人 的行为无关。(四)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是指俩个或俩个之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 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三、按领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 责任和领导责任。(壹)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 承担的责任。(二)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 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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