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管理海商法模拟法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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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程管理 ) 海商法模拟法庭流程海商法模拟法庭流程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入庭,被告及其代理入庭。当下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 得使用手机和进行其他的妨碍法庭的活动。2、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3、非经法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4、法庭内禁止吸烟。5、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由法庭人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 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法庭,做缺席处理,构成犯罪的,建 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方案审判长,原告中国机

2、械进出口 XX 公司诉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壹案 双方当事人均已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能够开庭。审判长:请全体坐下。上海海事法院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壹百二十条的规定, 今天公开审理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 XX 公司和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海上运输 合同货损赔偿纠纷壹案,当下开庭(敲击法槌)。原告向法庭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原告: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 XX 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 1 号。委托代理人徐小媚。委托代理人叶如青,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婷,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陈诉相应内

3、容。被告: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住所地新加坡特马斯哥大道 7 号桑特克大 厦 06-05.法定代表人李柳萍。委托代理人张前朗,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秋鸿,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原告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审判长: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 本案的庭审活动。本案受理后合议庭依法由审判长郑媛元、审判员吴英赞、张静 萍组成,书记员由王智亮担任,负责本庭记录。当事人如果认为上诉人员不适合 公开审理本案能够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原告是否申

4、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回避。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审判长:原告对于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原告:清楚。审判长:被告对于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 XX 公司诉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海上运输 合同货损赔偿纠纷壹案当下正式开庭。当下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事 实及诉讼请求。原告:事实:2004 年9月 17日,我方委托被告将壹批设备从中国上海港运 往孟加拉国 CHITTAGONG 港。货物装船后,被告签发了以我方的货运代理人上 海中艺国际储运 XX 公司为发货人的已装船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 灭失。中艺公司为我方货运

5、代理人,因工程项目时间要求较紧,故由中艺公司签 发了壹份托运人为我方的提单,该提单中且无甲板货免除责任的约定。而中艺公 司壹直持有被告签发的提单,且且未向我方披露过货物装载于甲板的事实,直到 货物落海。诉讼请求:我方中国机械进出口 XX 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71 ,963.20 美元及利息损失, 其中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自 2005 年 10 月 14 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审判长: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有无异议。被告: 2001 年 7 月 12 日,我公司作为承包商之壹和孟加拉国政府及矿产 资源、B 公司签订了壹份协议,约定由承包商于交钥匙的基础上实施有关发

6、电厂 项目的制供应、现场交付、包装、建设、设立、检测及试运转过程中的全部设计、 工程、制造、检验及检测。合同总金额为 美元及 塔 卡(孟加拉国币种) 2004 年 9 月 17 日,我公司的货运代理人上海中艺国际储运 XX 公司委托被告将壹批设备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孟加拉国 CHITAGONG 港 2004 年 9 月 26 日,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 XX 公司作为代理人签发了编号 SHA 4 0709 的已装船提单, 提单记载的抬头人为经纬公司, 托运人为上海中 艺国际储运 XX 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为 SAYBOLTCONTAINERLINELTD ,承运 船舶及航次为 KAMNIKV 、 8

7、59W ,装货港为中国上海,卸货港为孟加拉国 CHITTAGONG 港:货物为火力发电设备,数量为 373 件,毛重为 1,033 ,170 公斤:运费预付。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货物灭失,货物编号分别为57 、59、60、64、75、77、95、98、122、129、131 、133、169 、183 、214 号 货物。上述 15 件货物的发票价格为 71963.20 美元。审判长:原告就所陈诉的事实仍有何补充?原告:没有补充。审判长:被告就所陈诉的事实仍有何补充?2004被告:就原告所陈诉的事实我方给予确认的同时有几点要补充说明 年 9 月 26 至 2004 年 10 月 3 日从上

8、海到新加坡航程中是因遭遇恶劣海况天气致 使货物受损。 2004 年 10 月 9 日,船、货双方对货物进行了联检。审判长:根据当事人陈诉,综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 个方面的内容:(1 )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 XX 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71 ,963.20 美元及利息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自 2005 年 10 月 14 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2)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有:2001 年 7 月 12 日,孟加拉国政府及矿产资源部、 B 公司作为业主 (甲方), 和作为承包商(乙方)的中机公司、电气公司及深圳中机能源 XX 公

9、司签订了壹 份协议,双方约定由承包商于交钥匙的基础上实施有关发电厂项目的制造、 供应、 现场交付、安装、建设、设立、检测及试运转过程中的全部设计、工程、制造、 检验及检测。合同总金额为 209,000,000 美元及 550,000,000 塔卡(孟加拉国 币种)。2004 年 9 月 17 日,中艺公司作为代理人签发了编号为 SHA-4-0709 的已 装船提单,提单的抬头人和承运人为凯斯班轮,托运人为中机公司,收货人为孟 加拉国电力发展署;承运船舶及航次为 KAMNIKV.859W ,装货港为中国上海, 卸货港为孟加拉国 CHITTAGONG 港;货物为活力发电设备, 数量为 373 件,

10、毛 重为 1033170 公斤;运费预付,该提单上无甲板货免除责任的约定。2004 年 9 月 26 日,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 XX 公司作为经纬公司代理人签 发了编号为 SHA-4-0709 的已装船提单, 提单抬头人为经纬公司, 托运人为中艺 公司,船舶、航次、装卸港口、货物情况和前提单壹致。另外,该提单载明 1 件 货物损坏, 30 件货物载于甲板,承运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原因导致的损失和损坏。2004 年9月27 日,船舶于航程中遭遇大浪,摇摆达 40度,导致货物绑扎 绳索断开,部分甲板货物落海,部分舱内货物受损。另,涉案提单项下的货物和 其他货物混装。(3)本案的诉讼焦点:关于当事人于货

11、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本案货物受损的原因及承运人的免责权。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审判长: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无异议。审判长:当下对法庭归纳出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应 紧扣我们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当下原告针对第壹个焦点问题关于当事人于货物 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提出辩论意见。原告: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有俩种,壹种是和承运人订立合同 的人;第二种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显然我们是属于第壹种。而实际承运人 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接受委托从事 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我方作为托运人,委托中艺公司和被告签

12、订运输合同,被告 作为我们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就有义务负赔偿责任。审判长:被告提出相应的答辩意见。被告:我方公司签发的提单托运人为中艺公司且非被告,我方经纬公司和原 告中机公司之间没有构成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关系,原告中机公司于本案 中没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根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我方持有货物的提单,所以有权对货物的 灭失向实际承运人提出诉讼。审判员:原告,中艺公司和你方是什么关系?原告:中艺公司是我方的货运代理人。被告:既然原告主张中艺公司是其货运代理人,那么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实

13、施细则规定:除有船舶的船东以外,能够签发提单的人只有按照国际海运条 例获得无船承运人业务运营资格证的企业法人,其他人均不得签发提单, 而中艺公司是货运代理人,是不能签发自己的提单的,因此,中艺公司签发给原 告的提单是无效的。原告:根据海运条例中艺公司不能签发提单,但事实已经签发,对此行为中 艺公司应受行政处罚,不影响其签发提单的民事行为效力。被告:根据海商法规定:实际承运人除了实际进行货物运输,仍应和契约承 运人之间具有委托和转委托的关系,于中艺公司签发的提单不合法的情况下,原 告和中艺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和中艺公司和我方之间的转委托关系就不能成立。原告和我方之间不能构成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法律

14、关系,故原告于本案中不具 备合法的索赔权利。审判长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俩份提单表明,原告作为托运人向中艺公司托 运涉案货物,中艺公司以签单代理人的名义签发了抬头为凯斯班轮的已装船正本 提单,其后中艺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托运人向经伟公司托运有关货物。上述 委托和转委托的过程是连续和完整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有效的,故于 本案货物运输合同中中机公司作为托运人和经伟公司作为承运人的身份能够得 到认定,原告于本案中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和诉讼权利。当下对第二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请原告对本案货物受损的原因及承运人的 免责权这壹问题提出辩论意见。原告:我方货损是由于货物积载不当,被告于航行中遇到风浪

15、时没有采取有 效的管货措施所致。这是被告的管货不当造成的,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货物发生损失是因船舶于航行途中遭遇了恶劣海况和天气,于此过程 中我方尽到了谨慎装载和管理了货物。货物检查方案也且未提及我方对货物的各 载和捆绑有问题,亦无证据表明甲板货落海是我方管货不当所致,固我方已尽到 了管货义务。原告:根据海商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可是 21 世纪的今天,航海仪器已经高度精确,气象卫星能够 预测到壹周或俩周内的海况,而且非常精确,由此,被告有足够的时间去采取壹 切挽救措施,因此,承运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事实表明,货物是因为绑 扎的绳索断

16、开而导致货物落海,而且,根据有关船舶积载图, SHA-4-0709 提单 下的货物和其他货物混装,这就说明了由于被告管货不当,且且混装的事实导致 货物灭失,对此我们要求赔偿。审判员:货物装于甲板上,原告知情吗?原告:不知情。中艺公司壹直持有被告签发的提单,且未向我方披露过货物 装载于甲板的事实,直到货物落海。被告:既然托运人中艺公司接受了我方的提单,由表明其对于我方的货物积 载方式完全认可。若原告说中艺公司系其货运代理人关系成立,那么中艺公司所 作的确认,中艺公司所认可的法律行为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另外,我方签发的 提单上有甲板货免责条款。原告:中艺公司对被告于提单上批注的甲板货免责条款且不知

17、情,我方更加 不知情,因此,船货双方且未达成货装甲板的有效协议。被告将货物装于甲板上 且未经原告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被告:根据海商法第 53 条规定:“承运人于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 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 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于舱面上,对由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 失或者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我方甲板货免责条款是和提单所记载的托运人中 艺公司之间的约定,中艺公司接受了该提单,就表示甲板货免责条款得到了托运 人的接受和认可,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因此,我方对于装载于甲板上 的货物所产生的风险无须负责至于原告所称的中艺

18、公司签发的提单中且无甲板货免责条款的约定,以及中 艺公司壹直持有我方签发的提单,且且且未向原告披露过货物装载于甲板,此事 实和法律关系涉及原告和中艺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和我方无关,原告 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我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审判长:当下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愿意。审判长:被告是否愿意进行法庭调解?被告:不愿意。审判长:当下休庭,十分钟后进行法庭判决。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审判长:请坐。当下进行法庭宣判。本院认为,货物装载于甲板上势必面临特殊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承运人将 货物装载于甲板上时必须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19、的规定。根据原告据以主张货物损失的经伟公司所签发的提单, 30 件货物载 于甲板上,承运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损坏。 中艺公司作为该提单的托运人, 接受了提单且且未对其中记载的甲板货免责条款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经伟公司 就货物装载于甲板上和托运人达成了协议。原告根据该份提单要求经伟公司承担 实际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时,同样应受该提单所证明的合同条款的约束。至于原 告所称的中艺公司签发的提单中且无甲板货免责条款的约定,以及中艺公司壹直 持有经伟公司的提单,且且未向原告披露过货物载于甲板,此节事实和法律关系 涉及原告和中艺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和经伟公司无关,原告不能以此 为由要求经伟公司承

20、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航海日志和货物检验方案,涉案船舶于 航行途中遭遇到恶劣海况和天气, 风力 7 级,海涌达 6 米,船舶横摇达到 40 度, 由于涉案检验方案且未认定甲板上的货物积载不当,本案中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甲 板货落海系承运人管货不当所致,故对货物装载于甲板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灭失 或损坏,承运人能够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第壹、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壹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中 国机械进出口(集团) XX 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846.22 元,由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 XX 公司负担。如不服

21、本判决,原 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退庭。模拟法庭开庭审理劳动法和海商法案件2007 年 6 月 1 日、 2 日,模拟法庭本年度第三次和第四次开庭于海事方案 厅进行,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学们将精心准备的劳动法和海商法案件的庭审展示给 到场的观众。走进模拟法庭现场,大家感受到了真实法庭的气氛:威严庄重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徽高悬于审判席正上方,深色的法庭专用桌椅向同学们宣示着公平和正 义,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和代理律师各司其职,整个会场气氛庄严肃穆,把 同学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了

22、审理的案件当中6月 1号,同学们把目光聚焦于大家关注的劳动法争议上, 审判长和审判员 审理了“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案件中,原告陈国礼因公致伤,主 张雇主承担其医疗费、住院费、本案诉讼费等费用,被告则以损害的发生是因原 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于原告为理由抗辩。于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 间发生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各执壹词,唇枪舌战,法院对双方的雇佣关系予以认 定,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雇主)承 担医疗费、住院费及本案的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同学们从刚才的紧张环境中放松出来,积极而认真地向审判 人员进行提问,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审判人员展开了

23、激烈的讨论,现场气氛 十分活跃。6月 2日,模拟法庭于更多人的期盼中再次拉开帷幕, 开庭审理了“韩国新 胜株式会社诉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永安轮沉船责任”案。双方就其所运 输的硫铁矿是否为危险货物、中方公司是否已尽告知义务及沉没原因的问题展开 激烈辩论。被告援引海商法第 47 条、 48条和 68条为自己进行辩护,原告 则援引国际散货规则、国际危规 等进行控诉。最后法庭依照 海商法、民 法通则判韩国新胜株式会社承担 80% 的过错责任,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 司承担 20% 的过错责任。至此,四场模拟法庭活动圆满结束。尽管如此,它于同学们中产生的影响 却刚刚开始,尤其是对大壹学生来说, 他们刚刚接触法律, 没有亲临现场的经历, 也没有庭审程序的概念,这次活动使他们对自己所学的专业于以后工作中的运用 有了形象而深刻的认识,激发了他们学习的兴趣,也更加阐释了开展模拟法庭活 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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