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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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商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专 业 学 院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Graduation Project (Thesis)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Taxation of e-commerceStudent Supervisor Specialty School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姓名: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班级:专业:电子商务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立题目的和意义:立题目的:1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2比较研究国内外

2、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现状,分析两者之间的差距以及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3针对所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提出电子商务税收的实施对策。立题意义: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认识到电子商务税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通过立法手段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推动和促进电子商务快速、高效的发展。技术要求与工作计划:技术要求:1.选题新颖,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实际意义或应用价值,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要求;2.广泛阅读与选题有关的文献,充分掌握一手、二手资料,运用恰当贴切;3.运用所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研究问题;4.论证逻辑严密,概念准确,数据可靠,结论

3、正确,符合写作规范。工作计划:1.查找资料,阅读文献,确定选题。2.调研电子商务税收的实际情况,掌握它们的发展动态。3.对调研的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整理,阅读相关文献,从理性上加以分析,找到问题切入点,形成初步的写作提纲。4.与指导教师沟通后,在写作提纲的基础上完成论文开题报告。5.根据审定的开题报告确定的写作提纲和思路,进行论文写作,形成初稿。6.根据指导教师对初稿提出的修改建议,完成论文写作任务。7.论文定稿、打印装订及答辩准备。8.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安排:2009-2010第一学期 第14周:按专业讨论并确定论文参考选题第15周:下达毕业论文参考选题,确定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第16周:教师

4、指导学生查找资料,确定选题,并拟定开题报告初稿第17周: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学生参加论文开题答辩第18周: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进一步修改论文提纲2009-2010第二学期 第1周第7周:进一步搜集资料,在调研基础上,形成论文初稿第8周:毕业论文初稿指导教师审阅第9周第10周: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修改论文第11周:毕业论文定稿第11第12周:论文评阅小组初审论文第13周:毕业论文答辩第14周:答辩委员会评定论文成绩指导教师要求:1. 严格按与老师沟通后确定的论文选题及指导教师提出的技术要求、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独立完成写作任务。2. 按学院的要求5月8日6月15日为面对面

5、的指导时间,为保证写作质量与指导次数不少于5次。3. 论文写作应该严格执行论文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及规定。4. 认真查阅、研读相关文献,且不少于30篇,并对文献进行梳理,指定合格的论文提纲。5. 论文严格按照要求,论点清楚,论据充分,应用有据,特别应该阐述清楚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签字) 年 月 日教研室主任意见:(签字) 年 月 日院长意见:(签字) 年 月 日毕业设计(论文)审阅评语一、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签字:年 月 日毕业设计(论文)审阅评语二、评阅人评语:评阅人签字:年 月 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语三、答辩委员会评语:四、毕业论文成绩:专业答辩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6、 日五、答辩委员会主任单位: (签章) 答辩委员会主任职称: 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哈尔滨商业大学毕业论文摘 要商务发展的全球化,信息化和多元化是目前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随着电子商务在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加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将注意转向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各国税收立法的相对滞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日益突出。各国根据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逃、避税的新特点,在原有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如加强税务机关自身信息化建设、提高网络技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等。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外资企业避税的新动向,提出了完善税

7、收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税务登记和管理制度。关键词:外资企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电子商务税收法;国际逃税IIAbstractWith Business development,globalizati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diversity is the main trend of social development,e-commerce in countries with political, economic,cultural and other fields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more and mor

8、e countries and companies will pay attention to e-commerceWith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lag of tax legislation,tax evasion and tax avoidance concerningE-Commerce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Inlight of the new character of 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 and tax avoidance in the era

9、 of E-Commerce,and based on former policy measures,many countries have adopted a series of new measures to solve this issu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yment systemThe concrete measures include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electronic projectof tax agencies,pushing forward E-Commerce tax registry

10、systemBase on the new trend of tax-avoidance of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in the era of E-Commerce,and then provides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such as perfecting tax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stituting strictreg is tr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Keywords: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lectronic com

11、merce;Tax administration;E-commerce taxation law;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目录摘 要IAbstractII1 绪 论11.1 研究背景11.2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21.2.1 研究目的21.2.2 研究意义31.3 国内外研究现状31.3.1 国外研究现状31.3.2 国内研究现状42 电子商务税收的理论基础52.1 电子商务及传统税收52.1.1 电子商务的定义52.1.2 传统税收定义52.2 电子商务的种类及税收特点62.2.1 电子商务种类62.2.2 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63 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征管的相关情况7

12、3.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73.1.1 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政策73.1.2 电子商务税种的选择73.1.3 电子商务征管机构的建立83.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求84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94.1 传统税法的不适应性94.1.1 税收实体法的不适应性94.1.2 税收征管法的不适应性104.2 征税对象和税种难以监控和定义104.3 税收征管困难104.4 国际税收问题加剧114.4.1 税收管辖范围难以界定114.4.2 国际电子商务逃避税现象加剧115 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对策135.1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补充和修正135.2 规范电子商务征税145.3 采取有效措施对电子商务加强

13、监管145.3.1 坚持效率原则建立数字化征管制度145.3.2 建立登记与电子发票申报制度155.3.3 实行电子商务代扣税制度155.3.4 加强行业部门的协调配套工作165.4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17结 论19参考文献20致 谢22哈尔滨商业大学毕业论文1 绪 论21世纪是一个以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知识化为重要特征的新经济时代。电子商务正是以上特征个最最完满的体现。全球商务电子化趋势越加明显,使得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传统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方式和流通技术,它是新的世界经济的增长点,吸引着更多的企业投入建设电子化的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在带给个人便捷,企业利益的同

14、时,不可避免的也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由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相关问题被更多的国家、政府和企业以及个人关注。由于电子商务种类的繁多,给电子化交易的税收带来诸多的问题。在论文中,主要探讨的是我国国内电子商务税收有关的一些问题。1.1 研究背景中国国家商务部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2010年5月21日在第四届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论坛上演讲时透露,截至2010年3月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4.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0.2,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不断得到改善。网络基础条件不断完善。2009年底,中国国际出口带宽超过每秒86万M字节,是全球第二大拥有IP国,域名总数1 286万,网页数量达到3

15、36亿个,年增长率超过了100%。互联网用户增长迅速。截至今年三月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4.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0.2%,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截至2009年底,手机网民规模达到2.33亿,占网民总体的60.8%。手机上网已成为中国互联网用户新的增长点。从发展速度看,商务交易类应用遥遥领先,平均年增长达到68%,其中网上支付用户规模达到9 406万,年增长高达80.9%,是用户增长最快的网络应用。三是电子支付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银行卡发卡机构持续增长。到2009年底,加入银联网络法发卡机构200余家。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超过20.6亿张,全年银行卡支付占非现金支付业务工具总量的23.2%。200

16、9年全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6 000亿元。李晋奇说,电子商务在中国经济社会发挥着积极作用。去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超过3.6万亿元,同比增长23%。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2 484亿元,同比增长达103.5%。 李晋奇透露,中国政府将将重点加强对电子商务服务标准规范方面的研究,积极推进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于物联网技术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应用研究,适时组织示范应用,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关于电子商务规则、条约与示范法等研究和制定,为推动国际贸易,创造有利的条件。23。比起西方发达国家来,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可以追溯10年

17、左右,但是发展很快。许多大中型企业和社会公众都有参与电子商务的强烈愿望,并且“非典”之后,许多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抱有浓厚的兴趣,开始或正式尝试电子商务这种快捷的交易方式。社会公众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飞跃性的变化,网上购物开始“时髦”,电子商务的普及面更加广泛,发展速度更加迅猛,我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北京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电子商务与无纸贸易高级别研讨会上发表讲话提出,中国正在制定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推进计划,旨在为企业开展国际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力争从事出口的企业有能力运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基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对税收问题也越加关注。各国

18、(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由于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如税收原则、税法修订、税收征管、税收管辖权范围的界定等,面对这些挑战,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趋势。

19、1.2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2.1 研究目的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改变传统商业模式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税收问题,税收问题解决的结果将直接推动或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联合国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现有的金融,税收,法律等许多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面对这种无形交易方式,难以确定买方和卖方,交易地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严重的困难,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是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子商务的税金。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因而为非法纳税者偷逃国家税款提供了条件,税收征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税款易在虚拟的网络中流失。因此,

20、必须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以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措施应对现代化的贸易方式,确保税收管理的有效运作。1.2.2 研究意义我们必须要注意到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意义。对于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税收制度漏洞等问题的有效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税收收入,而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是一个国家经济主权的最基本的体现,同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可以更好的推动和促进电子商务快速、高效的发展。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我们应该借

21、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2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来源,又可以有效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1.3 国内外研究现状1.3.1 国外研究现状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包括是否交税、税收管辖、防止双重收税、税款流失等问题都在加紧研究中。1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中心政策分析师哈里斯在第四届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论坛提出“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环境的研究问题。”哈里斯指出美国已经与欧盟联合研究电子商务安全框架。2005年的时候APEC成员国就开始成立跨境信息安全隐私研究小组开始研究,2007年出台路径图的数据安全性或者数据隐私保护

22、条款,2008年加了9个自愿性项目,2009年出台第一个试运行项目,2010年时9个项目里面有6个都已经完成。21菲律宾总统办公室信息技术委员会主任蒙池图易卜拉欣在第四届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论坛中提出了“菲律宾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年菲律宾央行发了542号文,关于电子银行消费者保护法令。2009年总统办公室发布:数字签名正式归属于国家系统。2010年菲律宾工业部和财务部发布了“对于支付费用和税费的部委联合行政令相关指令。”221.3.2 国内研究现状2008年3月13日,人民网报道: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建议包括:明确征收电子商务税、不同种类区别对待、

23、建立网络商贸登记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进税收征管工作,与征信体系建设共同发展等问题。172008年9月份,“网店新规”(网店办执照)轰动全国;紧接其后,税务总局下发了“虚拟货币增值税”通知;2009年年初,工商总局开展了网店打假活动;2009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共性的问题,进而归纳、统一到税收征管法中。这意味着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议题又一次摆上了议程。18广州、上海、香港等地已经陆续立法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上海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它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同时对其权利与义务作

24、了明确交代。192009年6月,商务部就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工作召开专项工作会议。据办法起草工作小组专家成员之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主任、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杨坚争教授表示,草案已基本成型但还没向外界公布。而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起草制定的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已经开始对外征求意见了。19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向大会提交一份关于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徐龙介绍说,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推进电子商务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战略举措,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25、。与会代表和委员建议应尽快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以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有代表委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内容应包括立法宗旨、电子商务概念、基本原则、交易主体、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及认证、电子支付、信用保障、交易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税收、行业自律、争端解决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全国政协委员贺强提出的关于规范和发展电子支付服务产业的提案,指出了电子支付带动了社会资金效率的提升,但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现存的既有问题亟须相关支持政策和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以保障和促进电子支付产业的科学发展,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企业的经营活动。全国政协委员朱奕龙也建议,国家应尽快建立网

26、络商品交易法律法规,对从事网上交易的个人(企业)网上商店,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并依法缴税。20242 电子商务税收的理论基础2.1 电子商务及传统税收2.1.1 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就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或者说是电子通信手段应用于商务活动。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电子商务=电子通信+商务活动4欧洲议会在欧洲电子商务发展倡议中给出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它通过电子方式处理和传输数据,还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它涉及许多方面的活动,包括货物电子贸易和服务,在线数据传递、电子资金转账、电子证券交易、电子货运单证、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料、公共产品获得等。它还包括了产品

27、(如消费品、专门设备)和服务(信息服务、金融和法律服务)、传统活动(如健身、教育)和新型活动(如虚拟购物、虚拟训练)等。5电子商务具有高效性、方便性、安全性、集成性(硬软件)和可扩展性的特点,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的新型交易方式。2.1.2 传统税收定义税收是公民为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税收构成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税收除了满足财政收入的职能外,还承担着调节宏观经济的职能。税收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意味着纳税人必须将其一部分经济利益让渡给国家,而这种让渡没有直接对待给付性;税收对经济进行调控,有使得个别或部分纳税人为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而做出较大的牺牲;税收对经济生活实行监督

28、、发现、制裁欠税、偷税、抗税等行为,依靠税法的强制力解决税务争议。目前税法包括个人税的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所得税法、农业税条列、税收征管法等6我国实行一税一法的分散税收立法模式,各个税种的税收要素都由单行的税收实体法律、法规规定,现有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制度包括:税收管辖制度、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税务检查制度。2.2 电子商务的种类及税收特点2.2.1 电子商务种类电子商务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划分为多种类别。按交易方式分类: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

29、。按交易主体分类:企业对企业的交易(BtoB)、企业对个人的交易(BtoC)、企业对政府的交易(BtoG)、个人对个人的交易(CtoC)。按交易客体分类: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按交易范围分类:区域内交易、远程国内交易、跨国全球交易。72.2.2 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由于电子商务种类繁多,几乎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由此产生的税收种类也是难以准确定义、划分。由于没有完整规范的电子商务税收法作为依据,导致电子商务税务处理的混乱。其复杂性便现在: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均被转换为“数字化资讯”在网上传送,而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见到的实物和票据等,税务当局很难在其变换回来之前确定其内容。由于整个交易都是在网上开展的,

30、不需要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任何企业或个人只要交付一定的使用费,都可在网上发布信息、参与网上交易,并且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户出现,采用匿名的支付方式,且没有有形的合同文本,加上加密技术的应用,因而交易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纳税主体究竟在国内还是国外很难判断,居民身份也难以断定。网上无形商品交易的产生,将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征税对象和数量。造成某些税基的丧失或转移,使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削减政府财政收入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形化、跨区域性,使得电子商务税收税种难以确定、税收征管困难;而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又具有相关性,使得电子商务税收在法律规范上又有很多的不方便,一方面传统税收法规的不适应性加剧

31、,另一方面又无法轻易的修改或制定。3 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征管的相关情况3.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3.1.1 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政策美国发布的税收法律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框架、互联网免税法案;欧盟出台的旨在消除电子商务国际间税收障碍的税收指导方针并制定包括电子发票在内的增值税发票法令,以及电子商务增值税方案。联合国坚持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即对电子信息按其流量征税的相关规定。3我国已经完成部分电了商务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15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为电子商务中信息流、金融流和物流的发展

32、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将起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下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诞生。现有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行政法规主要是: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开展网络广告经营登记试点的通知、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行政法规由不同的部门作出,在这些规范的内容中,主要涉及这些业务的开展、准入和罚则等。可是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行政法规中涉税方面是一片空白。我国还没有规范化的电子商务税法出台。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征税比较谨慎和矛盾,倾向于“让电子商务自由发展”,只有当其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才采取准确的行动

33、。前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企业高峰会上表示,不想放弃征税权,但是又想让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得更快一些。国家税务总局的负责人也表示,处于对税收中性原则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考虑,我国将不会对电子商务免税。这就表明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方向:短期政策暂时免税,长期对策予以征税。3.1.2 电子商务税种的选择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税种分为三类:一类是对网上销售征收销售税(营业税),一个通过网上购物系统即能够营业的商场,可以像普通商场一样,根据其营业额、利润等进行征税无须考虑它的这种通过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的营业方式。另一类是对数据合同征收印花税,根据合同的内容征税收款。有些商务活动在商家和

34、消费者之间并不进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换,提供信息的商家通过把信息发布在自己服务器上等待消费者来查询,或者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约定把信息定期发送给特定的消费者,虽然这类信息商品的买卖是通过无形的方式,但伴随着信息商品的流转,同时也有现金的流转。这类活动的征税,可以根据现金流量的大小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第三类是流量税(例如比特税)一些数字化信息产品。比如,通过因特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片、音像资料等。可根据数据的大小或数据流量征收。3.1.3 电子商务征管机构的建立工商、公安、海关、银行等相关部门可以成为电子商务税收的网下征管机构。电子商户依法登记,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供税务机

35、关和交易客户监督。认可服务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网上常设机构即采纳OECD “常设机构保留并修改论”,对常设机构原则做出扩张解释,规定外地电子商务企业无论是以所有还是租赁等方式通过位于我国境内的服务器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均视为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并依法缴税。由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3.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求电子商务是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通讯技术,通过互联网从事商业交易的活动。不需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卖方从事商业活动的成本除了商品本身的成本之外,没有其他的附加成本,可能会对商品定出比市场价低得的价格,从而对传统的交易市场造成不良的影响。通过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的方式来限制电子商务

36、的交易行为,可以对传统市场交易进行保护,同时有效限制不正当竞争。在电子商务的情形之下,部分企业和个人受利益的驱使,使得高利润低成本的产业在网络中迅猛发展,通过对电子商务规范税收,可以保护资源,限定特定商品的流通,是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杠杆。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更加要求设立相关的税收法律,在与国外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保护民族产业,促进整个国家财政的稳定。因此,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征管是势在必行的。4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4.1 传统税法的不适应性现行税法不适应电子化商务活动的征税,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困难。8如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以及纳税地点等的规定就不适应于这种无纸化、国际化的网络交易。作为

37、电子商务这一自由化的贸易方式,其收款日期、发货日期、机构所在地以及经济活动或劳务发生地都是难以确认的。目前,尚未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对电子、数字签名的合法性给予明确。虽然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率,但对于电子合同、企业电子账本以及其他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操作规范等没有立法明确。另外,税务机关对企业(包括认证中心和支付平台)、银行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电子记录的访问权没有得到法律的明文许可。这些现存的法律问题成为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开展有效征管的障碍。电子商务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面对面”交易,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这就导致现有在中间环节征收税款的方法失效,如现行增值税。另外现行税法中有关纳税义务人、课税对

38、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的规定也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亟待制订出相应法规。4.1.1 税收实体法的不适应性税收实体法(即税种法)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税的标准及征税的时间、环节、地点。这些要素通过税法规范化,就固定成课税要素。由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呈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特征,因此,向谁征税,在传统的税收实体法中无法准确的定义。例如,网站的拥有者是否为纳税人,厂商和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交易,谁是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增加了电子商务类的纳税人,特别是其全部经营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就境外的纳税人而言,若将外国的企业和个人在

39、中国设立的网站或电子信箱从事电子商务视同常设机构,它们无疑应成为我国新一类常设机构纳税人;另一方面境外网站或设有电子信箱的人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特别是特许权所得,从捍卫税收管辖权出发,这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成为我国的纳税人。(2)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认定其纳税人十分困难。在跨国交易中当以数字化方式通过因特网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使用时,属营业税应税行为。但由于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众消费者,难以认定劳务提供者在国内是否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无形资产的受让者在网上交易(特别是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这样,认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极其困难。4.1.2 税收征管法的不适应

40、性税收征管法是指税收征收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及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对象的数字化,交易不见面,交易地点不固定,交易双方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得税务稽核无从下手,既不能采取传统税收征管法中,按帐惩收的办法,也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4.2 征税对象和税种难以监控和定义电子商务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电子商务运用互联网的电子邮件和下载功能,将原先以有形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以数字化信息进行传递,使得税务部门难以确定其商品的内容、性质。如在传统方式下,出版商销售以实物形式存在的书籍,消费者需要的数量和出版商销

41、售的数量是一致的,可视为销售货物,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的下载技术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转载,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至于书的数量可以随时复制。那么这种下载是属于销售还是属于提供特许权使用。电子商务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对这些数据和信息是应视为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还是买卖商品很难界定,我国尚未制定出一个合适的标准。对电子商务货物的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电子商务中,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即在线销售和离线销售。所谓在线销售是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所谓离线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

42、有关的销售协议,但是协议中货物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而只能以有形货物的方式传送,这与传统销售方式并没有不同,只不过通过互联网达成协议罢了,合同的履行还是在现实社会。有些以传统方式销售的有形货物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以下载的方式销售给顾客,即在线销售。在电子商务中,对于这两种销售究竟是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还是按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国现行税法对此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4.3 税收征管困难电子商务是依靠网络平台来完成商品与劳务的交易过程,包括信息交流、商业谈判、商品的选择与订货、付款方式及信息反馈等均实现了电子化。与传统的商务形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范围国际化、交易主体隐匿

43、化、交易对象无形化、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这给现行税务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同时,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信用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如何确定电子商务行为主体,有关税收部门该向何人征税,如何解决网上交易的逃避税问题。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有关交易凭证、账簿和报表的审查,但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电子商务出现越来越多的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导致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确认越来

44、越难,使各种各样的逃避税更加容易与普遍。4.4 国际税收问题加剧4.4.1 税收管辖范围难以界定税收管辖权范围一般来说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传统税收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划分为“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由于电子商务跨国性交易方式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使得电子商务弱化税收管辖权。11如果按“来源地原则”征税,电子商务活动是通过网络在服务器上实现的,外国企业采用电子商务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即可。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提供远程服务的劳务也突破地域界线,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

45、糊化和边缘化。这使该国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就该类交易的所得征税的基础。如果按“居民原则”征税,一个智能服务器能不能算作“居民”,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为标准,而每个服务器的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均可分布于世界各地或迁移至避税地,这使得按“属人原则”征税也失去了依据。4.4.2 国际电子商务逃避税现象加剧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以达到减少或免除其纳税义务的行为。9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容易在其内部转让定价,或转移利润,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分布于世界各地,而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则易如反掌,只需要在避税地

46、建立一个网址就可以。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10由于世界各国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各国税收政策和征税标准不同,导致国际间电子商务企业逃避税现象加剧,企业可以利用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松避税,因为电子商务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这样国内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选择一个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站点,通过该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而国内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5 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对策5.1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补充和修正在我国,尚未通过立法确定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在现行的法规中,有一些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如国务院发布的税

47、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4这些规定基本上是要求将电子数据还原为纸质凭证,这与传统商务的管理方式别无二致。正因如此,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仍需签订书面形式的交易合同;电子商务公司仍需使用纸质账簿、凭证和报表并以此为纳税凭证,仍需给顾客开具纸质发票;相关部门处理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书面合同

48、为依据。一些网上交易协议,是在货款到后执行,其交易协议在计算机中储存并未书立纸质合同书,若对这一电子数据合同征收某一税种,则缺乏法律依据。这既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使工商、税务及司法工作乏法律依据。应尽快制定适用于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既然电子商务属于经营行为,必然不能回避税收。法治社会要求依法治税,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定义居民、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

49、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运用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要充分考虑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实行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并重的原则,再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制度。对那些无论是利用专门设在避税港,还是利用设在不同国家的站点提供商务的企业,都应与国际上协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进而可以对全球所得征税,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又可以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5.2 规范电子商务征税在规范制定电子商务税法的过程中,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应该着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纳税的税法条文,明确电子商务的

50、税种、税目、税率、纳税人和相关的法律责任。要求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电子商务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税务税收登记,提供详细的电子商务交易情况及相关的纳税信息。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对象则以信息流为主,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难以监控和定义。因此,针对电子商务征税,应该从法律、技术等方面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建立电子税务局,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提高信息集成度,推进电子支付系统的建设,加强合作,进行网上数据监控,修改现行报税程序,实行软件征税,保留电子记录,加强在线监控,普及电子报税方式。同时人工征管的传统税收模式仍然存在,并且将于电子

51、征管并存。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当遵循征管公平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要不偏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合理的考量征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在征管决定做出之前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等。具体来说,在税收征管上要平等地对待从事电子商务纳税人和从事传统贸易的纳税人,使其承担同等的税负;要针对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特点,采取适当的征管方式,而不能不假思索的都套用己有的措施和方法。5.3 采取有效措施对电子商务加强监管5.3.1 坚持效率原则建立数字化征管制度网络经济是市场高效率运行的经济形态,税收征管制度应当跟随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步伐,否则就可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税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

52、展,税收征管体系应当实行电子化改革,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机关的网上配合与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漏税行为,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写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实行数字认证制度。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必须适应“数字化”要求,可考虑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税法要求所有上网的企业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在纳税环节上,可设立网络电子银行、电子税务局、电子海关等,在网络上密切协作,确定纳税环节和应纳税额。从而确保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征管和高效率。5.3.2 建立登记与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建

53、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客户的管理。16要求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电子商务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税务税收登记,提供详细的电子商务交易情况及相关的纳税信息。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登记证时,应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同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逐一登记,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应纳税额等资料申报和资料登记制度,并为纳税人作好保密工作。这样使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之下,实现加强对电子商务活

54、动的税收法律约束。建立电子申报制度,可以采用电子发票,使用电子发票可以极大的推动电子税务的有序发展,而且会给整个税收征管带来质的飞跃。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实现在线纳税申报。以电子发票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核算依据,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监控,克服以往税收征管的滞后性和被动性。为了保证电子发票的正常使用和网上申报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制定电子发票的制作、使用、保管、缴销等规程,通过在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终端上加装税控装置或是在相应的认证平台上加载电子发票装置,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同时,启用电子发票必须要有一整套的技术规则与之配套。一是税务机关应该对企业申领发票的有关

55、项目进行预先填写以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二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添加防伪标识,使企业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三是企业填写完毕的发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备份后才能传递给交易方进行正常交易。5.3.3 实行电子商务代扣税制度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方式。经销商只要点一点鼠标,就可以上网浏览商品,从网上选购所要经销的商品品种,在网上与客户联系,利用网络采购商品,并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办法产生影响。但是电子商务在离线交易,与传统方式没有区别,在传统交易中,进口货物大多通过代理人或中间商,

56、然后再转至消费者或买受人。即使不通过中间商而自行进口,海关也会代征增值税。在电子商务中,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切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此项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由进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电子商务实行代扣税制度,我们可以建立网络商务中心,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利于全面掌握其网上交易情况。同时,将网络商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人行国库处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连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利用电子信箱系统,在税收各环节

57、之间传递申报表和回执,在税务局和国库之间传递税票和划款信息等,也可以委托网络商务中心代扣代缴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追踪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消费者通常通过某种担保来对互联网上提供的服务付款,广泛被接受的担保方式有:信用卡、电话卡、借记卡。当私人向外国企业支付与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费用时,税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营业税。5.3.4 加强行业部门的协调配套工作实现电子商务的有效征管,除了在法律制度上进行规范外,还应加强各部门与各行业之间的合作,通过税务机关自身网络与Intrenet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连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

58、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并加强各部门行业与税务机关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避税。从而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网络环境。政府要组织银行,信息产业、税务、海关和法律等有关部门抓紧时间,集中力量攻关解决电子支付、安全保密、法律认可等电子商务急需解决的问题;要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和有力的市场监管措施,增强公众的网络经济意识和信心,逐步建立起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税务机关应该与信息产业合作,实现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建立动态法律系统。我国电子报税和征税尚处于起步阶段,涉及一系列诸如纳税人、税务行政机关、银行、国库等相关主体在数据格式、传输频率、安全机制等方面的有形衔接和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的

59、协调等复杂问题,需要早日纳入立法程序中。设计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加强网上交易控制。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研究开发一种能控制交易的新技术,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要致力于研究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税收合作,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控制和记录的手段(如建立数字身份证等),使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及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建立专门的机构以便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作出快速反应,并负责提出应对措施。建立各部门行业与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

60、联系制度,以对付可能出现的日益加剧的偷逃避税行为。尤其要密切注视跨国集团内部实行转让定价手法的更新,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税务当局可以和银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税收工作中要求对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营业税。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进项税款征收,防止因征收滞后导致的税款流失,同时可以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5.4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基于电子商务经济化、全球化的特点,不可不免的会产生种种国际问题,因此我们在处理电子商务国际问题时,既要坚持一定的原则以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在税收法律方面与国际接轨,实现一个电子商务法律环

61、境的和谐统一。坚持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12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包括了国家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而且还包含了由此权力的确定及行使所带来的税收利益和税收收入的分配权与使用权。它是通过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来确认和体现的。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力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就一定要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由于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全球还没有形成统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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