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64767838 上传时间:2022-03-2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6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资源描述: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销售管理)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 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 销售业务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一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 ),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 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 务的营利性行业。(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 的企业。(三 )

2、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 (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 ),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 的企业。(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 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地区行政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民航地区行政管 理机构 ),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第四条 空运销售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务范围,分为下列两类:(一)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 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二)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第五条 管理空运销售代理业,遵循下列原则:(一)满足社

3、会需求,方便公众,合理布局销售代理网点; (二)保护正当竞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第六条 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 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七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八条 销售代理人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销售代理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 万元。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应当 符

4、合上列要求。第九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营业条件:(一)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二)有电信设备和其它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四)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第十条 外国法人或者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具备本规定各项设立条件的,经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 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的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第十一条 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

5、序申请:(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二)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 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简历及销售业务人员名册;(四)营业设施和电信设备情况;(五)验资证明;(六)经济担保证明;(七)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影印件;(八)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九)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

6、影印件。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条件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 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第十四条 销售代理人凭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空 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 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年度代理销售量连续二年均 超过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标准二倍以上,并在该二年内未受本规定

7、罚款、停 业整顿处罚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第十六条 销售代理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按本规定另行申请其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的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销售代理人对其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的营业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宏观供求情况,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申请。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民 航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防止业务差错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运输等级事故,维护公众利 益。第十

8、九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在获准的代理业务类别范围内经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 代理业务。第二十条 销售代理人可以在获准的代理业务类别范围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有经营权的任何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空运销售代理合同,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 理经营活动。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或者销售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 行为。第二十一条 销售代理人与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空运销售代理手续费标准,但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法定标准的除外销售代理人应当在其营业地点公布各项营业收费标准,并将此标准报核发空运销 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第

9、二十二条 销售代理人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空运销售 代理合同。销售代理人应当将空运销售代理合同报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的民航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 销售代理人在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的客运销售代理业务时,应 当使用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专用发票。第二十四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按年度将其经营情况报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 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应当将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收支,独 立设立帐号和设置帐簿。第二十五条 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航空运输价格和运输销售代理服务费 用的规定

10、。第二十六条 销售代理人不得将航空运输票证转让他人代售或者在未登记注册的 营业地点填开航空运输票证。第二十七条 销售代理人在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 该项代理业务的,应当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 营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换领空运销售代 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销售代理人未按前款规定申请换领经营批准证书的,其空运销售代理资格自经营 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第二十八条 销售代理人年平均代理销售量未达到下列最低标准的,不予换发空 运销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一)从事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者,代理客运销售量二千人次客票

11、或者代理货运销 售量一百吨;(二)从事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者,代理客运销售量五千人次客票或者代理货运销 售量二百吨。销售代理人所在地区仅有该销售代理人,且该销售代理人服务质量优良、核发空 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为仍 有设立必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空 运销售代理合同:(一)该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未登记有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 第三十条 销售代理人被撤销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或者其经营批准证 书失效的,民用航

12、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终止履行与其签订的空运销售代理合同。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一条 销售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 管理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处以警告并责 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在半年内再次违反的,处以三天至十五天停业整顿。(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在半年内再次违反的,处以七天至三十天停 业整顿。(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除责 令其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13、罚款,或者并处十 五天至九十天停业整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在二年内发生同一违法行为达三 次的,撤销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第三十二条 销售代理人被撤销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的,由民航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者变更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对无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而非法经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 代理业务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取缔其非法经营、没收 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条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纠正 ,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航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