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房地产代理品牌的特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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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1条 释义第2条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第3条 特许权期限第4条 特许费用第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8条 乙方陈述和保证第9条 合同的转让第10条 特许权回购第11条 合同变更和提前解除第12条 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双方的责任第13条 竞业禁止第14条 保密第15条 监督第16条 税务事项和财务管理第17条 违约责任第18条 不可抗力第19条 续约第20条 争议解决第21条 其他事项16 / 16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特许方:*房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电 话:法定代表人: 受许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电 话:法定代表人:鉴

2、于:1. 甲方成功创立出一套居家综合服务机构的运行体系,包括能使居家综合服务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而设计的经营策略、经营程序及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及标识(“*”、*.com及其组合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中广告计划方案、相关介绍客户计划方案、人力资源计划方案、销售及管理培训计划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源程序等,以下统称“*”经营技术体系。2. 甲方拥有“*”经营技术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独占性许可权。3. 乙方拟申请加入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取得“*”经营技术体系在指定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信守之。第1条 释义 仅

3、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1.1 “特许方”是指享有“*”经营技术体系,并有权授权他人在指定区域内独占性使用“我爱我爱”经营技术体系的法人,本合同中指甲方。1.2 “受许方”是指依据本合同经特许者授权,在规定的特许区域内有权独占性在居家综合服务业务中使用“*”经营技术体系的法人,本合同中指乙方。1.3 “特许区域”是指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独占性经营居家综合服务时使用“*”经营技术体系的行政地理区域。1.4 “独占特许权”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独占性地使用“*”经营技术体系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甲方在该指定区域内不再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开展居家综合服务特许经营业务。1.5 “居家综

4、合服务”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及其衍生业务。1.6 “*”标志或“标识”是指“*”名称及其相关的名称、文档等(无论何种文字或字体)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的公司商号、标记、装修方案、名片,文具、商业表格,办公程序手册,以及特定的*标志等。1.7 “商标”是指甲方已申请注册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一切营业象征。1.8 “特许费用”是指本合同规定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总称。1.9 “运营手册”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未来增设的指导本体系运作所使用的行政、人力资源、财务、培训、租赁、置换等相关管理及业务手册(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软件、光盘、文字、数字

5、、图像、声音等)资料。1.10 “知识产权”是指甲方开发的经营技术体系,主要包括客户资源采集、处理、利用及服务质量保障、业务管理、视觉识别管理和广告宣传管理系统等,以及甲方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模式、服务体系、专业培训程序、商业秘密以及由上述综合产生的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总和。1.11 “纠正通知”是指甲方要求乙方、或乙方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纠正或补救其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违约行为的通知。第2条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2.1甲方授予乙方拥有“*”经营技术体系在 的独占特许经营权。该特许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的 市区行政管辖范围(详见附件二)。合同期内该区域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双方另行协

6、商。2.2“*”经营技术体系的相关权益1)“*”经营技术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项权益均由甲方所有,“*”经营技术体系在乙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品牌效益由甲方拥有并行使。但是,根据本合同的明确规定由乙方享有的权利除外。本合同期满终止后,乙方对因停止使用“*”经营技术体系而可能造成的商业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索偿; 2)乙方以带有“*”名称或标志的文字、特许经营协议及其相关材料的形式、内容和整体外观作为广告内容使用的,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使用“*”经营技术体系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广告。乙方所有广告、公关及促销活动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随时提出

7、的改进标准。3) 乙方在对“*”经营技术体系的使用过程中,提出的改进方案或新概念、流程等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就其申请商标、专利或许可其他被特许者使用。4) *工服、标牌等的制作,除甲方另有授权外,乙方一律不得自行制作。2.3甲方对“*”经营技术体系的修改和补充甲方有权根据居家综合服务的需要或管理要求,对乙方使用的“*”经营技术体系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该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采用新的“*”标志;新产品和服务;新型或经改进的与房地产中介业务和附属业务相关的服务和产品的销售;促销、营销相关的技术、程序、出版物及工具。该修改和补充是“*”经营技术体系的一部分。乙方承诺:乙方将在接到甲方有

8、关此种修改和补充的通知后60日内完成全部修改和补充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2.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应当在特许区域内至少发展 个直营连锁或加盟店,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至少发展 个直营连锁或加盟店,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至少发展 个直营连锁或加盟店(以取得工商登记文件为准)。如乙方在前述时间内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直营店数额,甲方有权在该区域内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开设*直营连锁店或加盟店,甲方亦有权对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权进行回购。2.5 本合同当事双方是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承包关系;双方不具有互为代行对方或为对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2.6 本

9、合同期内,乙方改变现有股权结构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第3条 特许权期限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经营本合同项下特许业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行为并赔偿因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4条 特许费用4.1 加盟费: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加盟费_万元人民币,不论合同期满还是提前解除,加盟费不予退还。4.2特许权使用费: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月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应当为乙方因被许可使用“*”经营技术体系而取得的“总收入”(见以下定义)的 %。“总收入”指乙方下列营业收入:

10、1) 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了“*”经营技术体系的任何商业活动所获取的任何收入;2) 本合同中规定应计入乙方总收入的其他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1)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每月按照总收入的 上缴月特许权使用费。所有月特许权使用费均应汇入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帐号,支付日以乙方实际汇出日为准。乙方在付款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以邮寄、传真、E-mail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具体收入的书面报告以及为核查月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性所必需的财务报表。2) 如乙方迟延交付任何款项,应当向甲方另外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加上迟延支付部分款项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如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十三

11、个月内未能上缴特许权使用费,或由于乙方原因经营不善,上缴特许权使用费连续三个月低于每月 万元。则甲方有权回购或取消独占特许权,回购金额为扣除乙方已使用的平均年特许权加盟费剩余部分,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上述几种权利由甲方自行选择或合并使用。4.3保证金: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加盟费的30%)。(1) 合同期内,乙方连续两个月未交纳特许权使用费或交纳不足,或欠缴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接到甲方的冲抵通知后,应在五日内将保证金补足。(2)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并退还甲方提供的加盟商运营手册等相关资料,自行撤除*所有标识后,保证

12、金不计息返还。(3) 乙方不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款项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并加缴利息,利率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上述拖欠款项全部付清为止。4.4 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第四个月开始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上月总收入的1%作为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4.5 宣传品费用:甲方向乙方定量提供统一宣传资料(不包含开业前提供的资料),该费用从广告基金中扣除。乙方对于定量之外的宣传品,须按照定价向甲方购买。4.5培训费用:为保证“*”经营技术体系的运行,甲方建立了完善的培训系统,乙方在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时,如在乙方所在地进行培训,乙方应支付甲方培训人员的往

13、返交通及当地食宿、交通等费用,如在甲方所在地进行培训,乙方受训人员费用自理。(自本合同签订之曰起三个月内甲方对乙方的培训免费)4.6 其他费用: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应向甲方缴纳的其他费用。4.7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将各项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帐号: 收款单位: 帐号: 行号: 开户行:第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利用“*”经营技术体系开展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并有权对乙方与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财务帐簿及其它记录进行随时核查并复制该帐簿或记录。5.2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特许费用,并按照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收取使用办法收取和使用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5.3 甲方对提供乙方使用的运营

14、手册等书面资料拥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训练资料、介绍册、文件、电影、报告格式、录影带、CD、CD-ROM、海报、广告、邮递格式、地域刊物、业务通讯、录音带、杂志,以及甲方的其他资料等。5.4 为完成*特许经营体系下经营运作的新要求,甲方有权随时修改和补充其依本合同授权乙方使用的“*”标志的图形、彩色设计及或“*”经营技术体系,以及修改和补充加盟商运营手册中规定的各种标准、规格与其他要求事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做相应调整。5.5 甲方对其未明确授予乙方的各项“*”经营技术体系保留其一切权利,并有权要求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将任何“*”经营技术体系使用于与居家综合服务无关的营业。5.6 本合同有效期

15、间内,甲方或乙方对“*”经营技术体系所作的任何改进的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将上述改进融入“*”经营技术体系之内,并以其名义就该改进部分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5.7 本合同完毕,并收取了乙方一次性交纳的加盟费后,甲方应为乙方立即提供一套包含有“*”经营技术体系的计划、运营手册、VI手册、ERP管理系统平台、网络平台等资料。5.8 甲方向乙方开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5.9 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教育和培训。双方同意在尽可能的程度上,甲方可以以电话、电传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向乙方提供咨询。5.10 乙方在经营上遇到困难需要甲方的帮助时,甲方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尽力给予支持。5.11

16、 甲方根据“*”特许经营体系或乙方需要配合乙方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5.12 由于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的商业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义务及相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直接和间接损失等),乙方均无义务承担(但乙方书面许可的除外)。甲方应当承担由于甲方行为对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5.13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公司解散的,应当向乙方返还加盟费(以月为计算单位扣除应交纳的特许加盟费)及保证金。第6条甲方陈述和保证6.1 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甲方拥有签署本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权利能

17、力和行为能力;甲方拥有经营与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经营范围。6.2 甲方没有正在进行解散或清算的程序,甲方董事会或其股东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授权进行该程序。6.3 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和所有其他相关文件的人员为甲方的合法授权代表。其所签署的本合同和所有其他相关文件对甲方具有约束力。6.4 甲方已取得“*”经营技术体系(包括标志)所有权人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展“*”经营技术体系(包括标志)特许授权或经营的许可,甲方就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权未超越上述许可范围。6.5 甲方就本合同授予乙方特许权未侵犯任何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6.6 所有甲方提交给乙方的与签订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包

18、括资信及其他证明材料)都是真实、正确、合法的。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 乙方有权在交纳加盟费后,获得“*”经营技术体系的使用权。7.2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相关培训。7.3 乙方有权参与甲方组织的各种促销活动,并享受甲方的相关优惠政策。7.4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越本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7.5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办理完毕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衍生业务所必需的各项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7.6 乙方必须遵守加盟商运营手册(简称手册)的规定。甲方对手册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乙方应遵守有关修改和补充事项,并应自接到甲方的修改补充通知后30天内予以实施。(本合同与手册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本合

19、同规定为准)。7.7 乙方应以甲方书面形式批准的名称开展特许经营活动。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目的使用或对“*”的标志(不论其为英文、中文或其他任何文字)进行任何形式的注册;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名称进行扩大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对标志、商号加上任何前缀、后缀、其他商标文字、厂商标记、用语、术语、设计、符号或进行修改和补充; 3) 不得使用“*”标志销售任何未经授权的产品或服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标志。乙方应当以本合同和“*” 运营手册中所规定的方式展示“*”标志。7.8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特许区域之外使用“*”经营

20、技术体系。乙方对违反上述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9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保持“*系统”要求的标准,并应努力提高与“*”服务商标有关的声望与商誉。因此,乙方同意履行下列各项义务:(1) 特许商号的使用:乙方同意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营其特许业务时,在一切广告、推广及交流等活动中使用乙方的特许商号,包括电话答询、营业场所招牌、场地牌示、名片、文具、促销及广告材料、房地产文件,以及乙方使用的一切其他材料。乙方同意对参与乙方“特许经营权”业务的所有人员进行督导,并确保乙方全体人员遵守本合同及“营业规范手册”的规定。(2) 接受甲方审核:乙方允许甲方于合理时间检查乙方的业务及营业场所,并承

21、诺将乙方的账册、纳税申报资料与记录提供甲方审核。甲方有权利为其所有*或*加盟店制定一套统一的簿记制度,而乙方同意依甲方的规定保持其帐册记录。7.10 若甲方对乙方的帐册记录审核结果显示任何一个月内乙方的“月特许权使用费”欠缴超过百分之五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纳,并支付甲方稽核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此外,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上述迟付(或未付)的款项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并加缴利息,利率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上述拖欠款项全部付清为止。7.11 乙方应当按照运营手册的规定建立并向甲方提交财务报表和相关记录,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5天内将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其它财务报表交给甲

22、方;如甲方因特许经营体系需要在其它任何时间需要此报告,乙方应在15天内无条件地向甲方提供。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有异议,则甲方有权独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以依据甲方的授权随时对乙方的财务进行核查,乙方同意随时接受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并对整个核查过程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乙方应向甲方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7.12 乙方承诺将及时和如实地记录其营业收入的情况,不隐瞒或虚报任何营业收入,否则,甲方可以据此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7.13 由于乙方直接或间接的商业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及相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

23、直接和间接损失等),甲方均无义务承担(但甲方书面许可的除外)。乙方应当承担由于乙方行为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7.14 本合同期内,甲方对侵犯*特许经营体系的侵权人采取的任何行动和措施,乙方应予以全力协助。7.15 本合同期内,对于在规定的区域内发生的第三方侵权行为,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提起诉讼的,因该诉讼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承担8.6%,乙方承担91.4%,因该诉讼取得的所有收入由双方按以上比例分配,乙方自该诉讼中分得的收入应计入乙方的总收入。利用其他方式(仲裁、调解)解决侵权纠纷的,费用和收益比例按前款规定执行。7.16 甲乙双方在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可以独立采取合法途径解决侵权行为以外

24、的其他纠纷。因此支付的费用和享有的权益自行承受。7.17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第三方提供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任何担保。7.18 乙方应将客户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该保证金挪做他用。7.19 乙方在开展一手房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收入,需按 %的标准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用。7.20 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将“*”经营技术体系使用于与居家综合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7.21 乙方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中,必须利用甲方统一的数据库资源,不得擅自设立ERP系统。7.22 乙方自行发布任何与特许业务有关广告之前,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批准。广告内容的有关标准和视觉识别系

25、统的使用参照加盟商运营手册。7.23 乙方发现第三方对*系统的侵权行为后,应立即告之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行动。7.24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改变现有股权结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7.25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与甲方另行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8条 乙方陈述和保证8.1 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乙方拥有签署本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8.2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不存在正在进行解散或清算的程序,乙方董事会或其股东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授权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8.3 在签订本合同时,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和所有其他相关

26、文件的人员为乙方的合法授权代表。其所签署的本合同和所有其他相关文件均对乙方具有约束力。8.4 无论论签署和开始执行本合同或任何其他相关文件,还是完成本合同所预期的交易,都不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8.5 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将对乙方的业务、前途或财务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的仲裁、诉讼或行政处罚程序。8.6 所有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都是真实、正确的。8.7 任何由乙方送交给甲方的财务报表或类似资料都是真实的,并且准确反映了乙方在报表所述之日期的财务状况。第9条 合同的转让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乙方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绝对控股股

27、东出售或转让股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其绝对控股股东地位发生变化,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9.2 甲方同意乙方对转让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的,乙方应要求受让人向甲方支付50000元人民币。同时,转让合同应该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或由甲方直接与受让方签订区域特许经营合同。9.3 甲方乙方转让本合同的,乙方的受让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受让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品质,资信可靠,有较好的经商能力,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证明上述条件的文件和资料。甲方若对新的受让人的条件表示异议,乙方应提供相应担保。2)受让人应在甲方同意后15日内,派员参加甲方的相关培训,培训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并需向特许人交纳转移费

28、)3)受让人接受本合同有关乙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第10条 特许权回购10.1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的最后 年内授予甲方购买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选择权(乙方继续经营除外)。具体购买金额另行商议。10.2 甲方对上述条款规定的权利可以选择或放弃。第11条合同变更和提前解除11.1 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11.2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发出纠正通知限期改正,乙方超过指定期限(30日)仍无改善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 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工商登记,或其他从事居家综合服务应办理的法律手续。3) 乙方违反合同

29、关于“*”标志或商号使用之规定;4) 乙方拒绝甲方或其代表对乙方进行的定期检查;5)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取得贷款或为甲方招致法律责任的;6) 乙方与甲方的竞争者发生任何形式的业务联系;7) 连续三个月拖欠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应付费用;8) 损害了甲方或甲方其他直营连锁店或加盟店的商誉、信誉。11.3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1) 乙方擅自在本合同规定的特许区域外使用“*”经营技术体系。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特许权;3) 未经甲方同意,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4) 未经甲方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5) 擅自许可

30、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甲方运营手册等知识产权,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的;6) 乙方资不抵债或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在三个月内未提供担保;7) 向甲方编造或曾经编造与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和相关报表;8) 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5天停业,或者甲方有证据得知乙方不打算继续经营(不可抗力原因除外);9) 乙方的违约行为被纠正后,继续发生相同的违约事实;10) 因乙方非法经营被相关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11) 乙方法定代表人因刑事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4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发出纠正通知限期改正,甲方超过指定期限(30日)仍无改善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 甲方不提供“*

31、”经营技术体系的使用权;2) 在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允许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行使用“*”经营技术体系;11.5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乙方不能以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为理由而预扣或抵偿。但甲方违约的除外。11.6 发生前述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守约方应该在前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视为放弃此权利。11.7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应该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发出后十五个工作日解除。一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12条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的责任12.1不论合同提前解除还是期满终止,乙方应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32、:1)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日起30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2) 立即停止所有“*”经营技术体系下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com” 、“*.com”等商标、商号、其他标志,或与其相关的域名、电子邮件地址、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地址的使用。3) 停止利用甲方继续进行广告宣传,并不得向公众表示与*特许经营体系或关联企业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4)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日起30日内,归还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的运营手册和其他文件文本,并将含有“*”“*.com”或相关足以表示乙方曾经是“*”被特许者的标记、文具、胶卷、磁带、磁盘、光碟、经许可的软件和广告等销毁,或交付给甲方且不得

33、作任何形式的备份,并尽速将甲方租借予乙方的任何设备退还甲方。5) 立即从建筑物或其他设备、用品上拆除甲方商标、商号、服务标志、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并将证明已拆除该等标记的文件提供甲方备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若乙方未能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天内,实施前述行为,则甲方有权代乙方拆除应拆除标记,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拆除、储存及处置该等招牌与其他物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未能于甲方拆除该等招牌与其他物品后五日内,取回该等招牌及相关物品,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置。6) 乙方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文字的,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日起7日内,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同时,应变更或注销乙方在

34、公用电话簿及任何其他名录中以“*”“*.com”名称刊登的资料。7) 所有印有“*”“*.com”的工装,或其他与“*”有关联的服装,乙方应立即销毁或交还甲方。12.2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及合同终止后4年内,甲方有权获取和使用下列各项资料:1) 乙方根据运营手册或其他有关规定提供予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房地产交易资料及登记资料,以及该等手册以后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料;2) 乙方提供甲方的成交记录,以及其他业务报告中列明的经甲方随时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3)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乙方客户资料。前述所有资料,甲方可于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以任何方式使用。12.3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乙

35、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完成前述义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计息返还乙方交付的保证金。 第13条 竞业禁止13.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两年内,乙方或其任何雇员、董事、股东、经理、监事均不应(1)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的居家综合服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2)以寻求商业机会为目的,招徕甲方、乙方、其他被特许者的客户或以前的客户从事本合同项下相关的任何商业活动;(3)雇用任何与此之前在甲方工作的人员。第14条 保密14.1 本合同所涉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手册、培训课程、ERP管理系统等“*”经营技术体系涉及的所有信息和资料。14.2

36、乙方应将甲方提供信息和文本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采取保密措施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表或向第三方泄露,并不得用于其他业务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这些资料。14.3 乙方应保证其员工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两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和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并应与其雇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对其雇员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15条 监督15.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对其公司及所有加盟店或连锁店的核查工作,如发现问题乙方应遵守并执行总部核查意见,并按期限予以改正。15.2 乙方应在其主要营业地点保存一套完整的帐

37、册和记录,并至少每年一次向甲方提供对该帐册和记录的审计,该审计由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乙方应当允许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任何合理的时间对乙方的业务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其帐册和记录)。如果对于乙方的帐册和记录的任何审计表明乙方在任何1个月的时间内少缴纳了超过5 %应当缴纳的数额,乙方同意就该差额和相应利息(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向甲方补偿并承担稽核费用。15.3 为便于整个系统的管理,乙方应将每日业务及财务信息录入ERP系统。除双方认可的原因外,一律应在当日完成录入工作。15.4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按期改正,如乙方没有在限期内改正,甲方将

38、再次书面通知乙方令其立即改正并同时收缴违约金人民币三万元,如乙方仍未改正,甲方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16条税务事项和财务管理16.1 乙方极其加盟店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一切税费,乙方自行缴付。16.2 乙方应采用甲方的统一财务报表,向甲方公开加盟店所有的财务资料。乙方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有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16.3 乙方应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单位对加盟店财务情况的审计,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16.4 乙方有关加盟店所有业务的合同文本、格式、数量、编号、签章须由甲方统一提供。16.5 其他费用(1) 乙方如需甲方提供合同规定外的服务,费用由乙方负担。(2) 乙方就工服等统一物

39、品的增量需求,按照甲方定价由乙方支付费用。(3) 甲方有权对工服、标牌等重新进行统一设计和改进,乙方应承担更新费用。(4) 甲方保留对本合同现有特许经营项目之外新增项目加收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收费标准在实际新增项目时另行规定。第17条 违约责任17.1 本合同因任何一方违约提前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7.2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金额向甲方支付特许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予以补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确定。17.3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除可

40、以要求乙方纠正或终止合同外,可以要求乙方将其因违约取得的收入交给甲方。17.4 乙方发现侵犯“*”经营技术体系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及时通知甲方的,应赔偿因未能履行告知义务而使甲方受到遭受的经济或商誉损失。第18条不可抗力18.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预见的事件。18.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当事方应在15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方的损失自行负担。18.3 由于本条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双方免责。但是,由于一方没有履行第20.2条规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第19条 续约19.1

41、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要求续约,应在期满之日前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双方续签合同。乙方不申请或甲方不同意的,本合同自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第20条争议解决20.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20.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双方仍应继续根据本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第21条其他事项21.1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合同发生冲突时,以合同为准。但如果附件明确排除本合同条款的适用,则以附件为准。21.2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章确认。21.3 防止误解的说明签定本合同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技术体系,在乙方被授权使用后一定取得成功,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21.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6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和其它通讯联系应当以书面方式,并且应当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送达,通过传真或电子通讯设备发往当事人21.7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自乙方及时足额缴纳加盟费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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