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人才交流培训中心森林资源管理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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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一、概念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现状和社会对森林的多种需求,依照林业政策法规的规定对森林和林木采伐数量和质量等所进行的调控和监督。 二、森林采伐年龄、类型及方式 (一)采伐年龄 森林采伐的前提是森林成熟,而森林成熟是确定采伐年龄的基础。正确地确定或把握好林木采伐年龄,是林木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技术。 (二)采伐类型 根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4种类型 。(三)采伐方式 采伐方式是指根据森林的自然生长特点和经济技术条件,对成、过熟用材林所确定的采伐作业方式,包括皆伐、择伐和渐伐。采伐方式是体现以营林

2、为基础,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的一项重要的经营措施。 三、森林限额采伐制度 (一)概念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是森林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森林法规定,国家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等保护性措施,要求所有森林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采伐限额,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限额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是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除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林木外,其余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都必须参加编限。包括成片的森林和“四旁树”、单位绿化树,以及疏林地、非林业用地中的散生木

3、等。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毛竹也要参加编限。 (三)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1、界定范围 工业原料林是指为供应工业用木质原料而人工营造并定向培育的森林和林木。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区森林资源管理实际,工业原料林主要包括:(1)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为满足其原料供给,在区划的商品林地内人工营造的森林和林木。 (2)其他组织或个人按照明确的木质工业原料供应渠道,在区划的商品林地内人工营造的具有速生树种特性的森林和林木。 (3)纳入我区“十一五”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编制范围的速生桉树、相思、大叶栎、杨树和国外松等具有速生树种特性的人工商品用材

4、林。(4)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23号)和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分解下达“十一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桂林政发200625号)要求的杉木、马尾松工业原料林。 2、及时做好规划认定工作3、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及采伐实行专项管理(1) 实行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专项审批管理(2)合理确定工业原料林采伐年龄 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工业原料林,其采伐年龄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工业原料林,速生桉、速生相思、大叶栎和杨树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年龄可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其余工业原料林按编制采

5、伐限额时确定的主伐年龄执行,即湿地松12-16年,杉木、马尾松不小于16年。 (3)强化工业原料林计划指标管理及采伐的检查监督 各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工业原料林计划审批、采伐证核发及采伐管理专项台帐,对这项指标的使用和更新造林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并建立档案资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原料林计划指标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真正用于工业原料林的经营和合理利用。 四、凭证采伐管理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已所有或经营管理的林木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都必须申办采伐证。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

6、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在没有申请采伐证的情况下先采伐林木以应急,但组织抢险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是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核发的,允许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凭证,是林木采伐唯一的法律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其他部门和单位擅自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新版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一) 采伐证使用和管理的目的意义一是采伐证的使用是

7、有效控制采伐量,实现森林限额采伐的重要措施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地球上功能最完善、结构最复杂、生物量最大的生物库、基因库和绿色水库。它不仅要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提供物质产品,还要肩负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其它行业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的重要使命。尤其在人口迅速增长和人类对地球的影响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日趋匮乏,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的今天,森林资源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我们对现有森林资源必须倍加爱惜,实行有计划的采伐利用,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

8、严格遵循森林年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把所有人为活动造成的森林资源消耗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实行限额采伐。采伐证作为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必须标明采伐林木的地点、范围、林种、树种和数量。同时,林木采伐的申请人和审批人,对采伐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都要负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只要管理好采伐证,做到依法发证、凭证采伐,就能达到限额采伐,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之目的。二是采伐证管理是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核心要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除从限额、计划上控制采伐量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对森林采伐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即抓好伐前调查、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而这三个环节无

9、一不与采伐证的管理紧密相连。采伐证上的各项数据均来源于伐前调查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把伐前调查的结果具体化、法律化;伐中监督就是监督林木采伐者在采伐过程中,是否按采伐证规定的内容进行采伐。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证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伐后验收主要是对采伐后的伐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其各项因子是否符合采伐证的要求,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说,使用和管理采伐证,就是把限额和计划采伐具体化、可操作化,是林木采伐管理的核心内容。三是采伐证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采伐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凡不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时限、数量、树种、

10、采伐方式实施采伐,而进行异地采伐、超证采伐或无证采伐的,都属于滥伐行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其执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二)采伐证申办程序首先由林木的所有者或采伐者提出申请,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或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具体有几种种情况:一、国有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林木采伐计划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填写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将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及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直接报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伐证。二、集体单位和个人先由林木采伐者提出文字申请,经村、乡政府(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后,在乡镇林业工作站技术人员的指导下

11、填写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并报县林业局。如县林业局初步同意采伐,即由县林业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调查设计,编制采伐设计文件。最后,凭采伐设计文件及其它必备材料申办采伐证。三、抚育间伐需要间伐的单位按有关规程进行抚育间伐设计,将设计书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下达间伐指标。发证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采伐指标和批准的设计书核发采伐证。(三)申报材料的审核申报材料的审核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办证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审核林木采伐者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是否包括了本教材第二章第二节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如证明文件不齐全,则需补齐材料后,方能办理采伐证。二、是否有采伐限额及采伐计划指标采伐限额和计划指标实行全

12、额控制,分项管理,各项之间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因此,要根据申请者采伐林木的用途(商品材和非商品材)和采伐类型(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效)产林改造和其它采伐),审核其当年各分项限额、计划指标剩余数量,只有当两项指标均有余额时,才能办理采伐证。1、国有单位申请采伐商品材时,首先审核其当年的商品材采伐量(含蓄积和出材量)是否已超商品材限额,再次是审核其当年是否还有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如虽有计划指标,但采伐量已超限额的,不得办理采伐证;反之,虽有商品材限额量,但没有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也不能办理采伐证;申请采伐非商品材时,则主要审核其是否具有非商品材采伐限额指标。2、集体单位和个人申请采伐林木的,

13、实行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分解指标双重控制。即所有集体单位和个人采伐总量不得超过全县集体部分采伐限额和当年的采伐计划。在实际工作中,商品材和非商品材一般采用县林业局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分解下达的采伐计划指标加以控制。如当年全县的林木采伐量已超限额或采伐计划,则停止全县采伐证的发放;如全县的林木采伐量虽未超限额和计划指标,但某个乡镇或村的采伐计划已用完,则该乡镇(村)的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林木时,也不能再给其办理采伐证。三、是否具有山界林权证书或其它证明文件审核申请者提供的山界林权证书或其它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采伐地是否与证书上的地点、范围一致。四、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是否合理根据森林

14、法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间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四种类型。成熟的用材林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国家规定禁止采伐的除外)只准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五、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实际(一)审查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是否由资质单位完成,是否有调查设计单位签章、负责人签名及设计证号。(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内容是否齐全,调查方法是否符合技术规程,数据计算是否准确等。六、采伐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审核其是否在林业技术人员调查的基础上编制,调查方法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调查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签名等。七、上年度迹地更新任务

15、是否完成主要审核是否有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明,其各项因子是否填写齐全,是否真实可靠。八、上年度森林资源管理状况的审核主要了解上年度或本年度是否发生超限额、超计划采伐等重大滥伐案件,是否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又尚未采取整改措施的,不得发给采伐证。(四)不能核发采伐证的几种情形 1、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改进措施的; 2、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3、没有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或者所设计的采伐类型、采伐方式、皆伐面积、采伐林木的年龄、抚育采伐或择伐强度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4、属于禁止或控制采伐的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特种用途林、自

16、然保护区等森林和林木而没有自治区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文的;5、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而没有自治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批文的;6、已经实施采伐的;7、其它规定不得采伐的。 五、树蔸树木采挖管理 基本概念 1、树蔸:指采伐林木后剩余的伐根和自然枯死的树蔸 2、树木:指野外采挖的天然乔、灌树木,包括幼树和树桩 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有关问题(桂林发200316号)。 (1)禁止在禁挖

17、区内采挖树蔸树木,因更新造林确需采挖的,必须报以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禁止采挖属于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的树木,但属于更新性质的除外;(3)禁止采挖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因特殊情况确需采挖的,按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报批;(4)禁止采挖树木用作薪炭,禁止采挖树蔸用作薪炭出售。 六、伐区调查设计 1、概念 伐区调查设计就是实施森林采伐之前,在森林资源规划调查即二类调查的基础上由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对计划采伐地段(即伐区)进行区划,并对伐区林分因子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获得的森林数量、质量和立地条件,进行森林采伐利用、更新、集材方式及伐区生产工艺设计,编制出调查设计文件,为木材生产及迹地更新提出组织实

18、施方案。 2、伐区调查设计的主要内容 包括:伐区区划、林分因子调查、森林蓄积量调查、伐前更新调查、采伐剩余物调查、伐区生产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和编制调查设计成果等。 3、调查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 伐区调查设计是一项技术性强的业务工作,要求调查设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伐区调查设计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和持有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人员承担完成的规定,自治区林业局对伐区调查设计实行“双证”管理制度,即既要求承担调查单位要有丁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又要求参加调查设计的人员还必须持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格证书。 4、调查设计的范围与要求

19、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自治区林业局规定,凡是采伐林木,包括皆伐、抚育间伐和择伐,都要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其中皆伐森林面积2公顷以上或抚育采伐、择伐森林面积4公顷以上的,必须由持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和持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皆伐森林面积0.2公顷至2公顷或抚育采伐、择伐森林面积0.2公顷至4公顷的林木采伐,可实行简易调查设计,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持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林业技术人员完成。 5、林况因子调查 伐区林况因子调查包括林分起源、林木权属、林相、林种、树种组成、林龄或龄组、平均

20、直径、平均树高、郁闭度、树冠幅、蓄积量、出材量、生长量、伐区剩余物、天然更新等项目。其中最根本、最关键的是蓄积量和出材量的调查测算,这是整个伐区调查的核心。 七、有关法律责任 1、盗伐与滥伐的区别 盗伐和滥伐都是非法采伐森林和其它林木,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盗伐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他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为目的,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和森林及林木所有者的所有权,因此,违法砍伐的是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所有的林木。而滥伐只是违犯了国家凭证采伐制度,没有涉及侵犯财产所有权,所以违法采伐的是采伐者有权处置的本单位所有或者依法经营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 2、国有单位和集体组织盗伐滥伐

21、林木的法律责任 国有单位和集体组织滥伐林木是指未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研究决定由本单位职工或雇请他人采伐林木,所得收入归单位或集体所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

22、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定义及立案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

23、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4、滥用职权违法批准林木采伐的法律责任 滥用职权是指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滥用职权违法批准林木采伐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政府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木材生产计划,或者超越职权审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特种用途林采伐,或者超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森林采伐限额乱批采伐林木等行为。 5、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玩忽职守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4、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含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资源林政管理、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等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各级人民政府中从事涉及林业管理的领导人员。 玩忽职守,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不履行职责,既包括擅离职守,又包括虽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实施法律或职务所规定的应当实施的行为与义务;二是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马马虎虎、草率随便,不认真、不全面、不得力、不及时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八、案例,某国有林场滥伐林木

25、案(一)案情简介2001年3月至12月,某县国有林场以采伐受灾林木、改造低产林营造速丰林及砍伐国家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上林木的名义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林木申请,县林业局根据该场的实际生产需要,给该场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8300立方米(蓄积)。在已按采伐证完成木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该林场场长苏某召开会议,决定继续采伐,最后造成该场当年超采伐证、超限额采伐林木4308立方米(蓄积)。审理结果。2002年4月19日,经当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单位某国有林场犯有滥伐林木罪,对被告单位某国有林场判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苏某犯有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案件焦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人认为

26、超采伐证采伐林木是经林场领导集体决定的,应定性为单位犯罪,不应追究苏某个人的责任;还有人认为,无证采伐的林木主要是虫灾木、低产林及建设工程已办理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都属于必须砍伐的林木,且采伐低产林后营造的速丰林平均树高已有2米多,长势良好,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1采伐受灾木和进行低产林改造都必须依法申办采伐许可证。根据森林法规定,除了扑救森林火灾、抗洪抢险等紧急情况外,其余的林木采伐都要依法办理采伐证,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该国有林场以采伐虫灾木、改造低产林、砍伐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上林木的名义,擅自大量超证采伐林木,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凭证采伐和限额采伐等法

27、律制度。 2单位滥伐林木应依法追究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或者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按刑法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该林场经领导研究,并组织实施超证采伐林木,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事业单位滥伐林木罪。苏某作为该林场场长,在本案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等决定性的作用,负有直接的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 木材流通管理一、木材凭证运输制度 (一)木材凭证运输许可制度的确立 为了保障林木凭证采

28、伐制度的顺利实施,有效地控制森林、林木的采伐消耗,维护木材运输的正常秩序,防止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流通, 1985年1月1日施行的森林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木材实行凭证运输的许可制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和1997年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对木材运输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200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木材凭证运输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目的 1、木材(含树木,下同)凭证运输制度的主要内容 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

29、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和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执行木材凭证运输的目的 一是通过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与林木凭证采伐制度有机结合,有效地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 二是控制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流通领域,维护正常的木材运输秩序,防止乱砍滥伐林木; 三是通过规范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与签发,严格木材运输申办程序,防止偷漏林业“两金一费”及国家税费。 二、执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 根据我局关于贯彻执行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32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林政发200626号)规定,我区实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为: 1、原木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木。

30、2、原条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条。 3、锯材类,包括各种规格枕木、板材、方材和剖开材。 4、芯板类,包括贴面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 5、树木、树蔸类。树木,指采挖移植的乔木、灌木,包括幼树和树桩,胸径5公分以下的生产用苗除外;树蔸,包括采伐林木后剩余的伐根和自然枯死的树蔸。 6、商品竹材类。 7、木片类,包括利用各种木质材料加工而成的木片。 8、单板类,包括各种规格的单板。 9、包装箱板类。包括各种木制包装箱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成的包装箱板和装有货物及装运过货物的旧包装箱除外)。 10、门窗(框)类。包括各类木制门窗框(不包括旧房折除的门窗框)。 11、木炭类。包括各种木炭。 三、木材运输

31、证的种类及管理一是木材运输证的种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区使用的木材运输证分为出省木材运输证和区内木材运输证。目前在广西签发有法律效力的木材运输证,只有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和自治区林业局统一印制的区内木材运输证。出省木材运输证用于在自治区内(含县内)的某个场地的木材需要运输到自治区境外的另一场地的木材运输的许可证,是木材运输出自治区的一种法律凭证。区内木材运输证是用于在自治区内(含县内)的某个场地的木材需要运输到自治区内(含县内)的另一场地的木材运输的许可证,是自治区内木材运输的一种法律凭证。 二是木材运输证的管理木材运输证必须由专人负责领取、保管和签发,管

32、理与签发人员必须是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木材运输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身携带就地签发。木材运输证存根的保存期限是两年。领取的凭证和记录要长久保存。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由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具体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资源管理司,省级林业厅(局)由林政资源管理处负责领取、保管和发放。区内木材运输证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领取和发放,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规定,

33、只能签发在管辖区内起运的木材的木材运输证;超出管区的范围签发木材运输证就是一种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所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属于无效木材运输证。集材运输证不得改变木材运输工具,不得重复使用(一证多用),不得过期使用。集材运输证使用后要回收,不得丢失。四、木材运输证的填写 按下列要求进行填写:一、执行“一证一车”制度。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区内木材运输证备注第二项规定,木材运输证实行“一证一车”,不得一证运输多车木材。二、木材运输证必须严格按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栏目内容填写准确,书写字迹要清晰,签发人、申领人姓名要填写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内木材运输证上的签发机关电话要真实详细地填写清楚。三、填写木材

34、运输证不得涂改,填写错误应重新填写;不得在木材运输证上加盖公章填写其它内容。由于我们每天都在重复着相同的工作,有时还受一些情绪的影响,难免会在签发木材运输证时看错、填错个别字,出现这种情况的应把这一份运输证作废,而不能把个别错误的地方改好后继续使用,即使加盖了公章也不行。加盖了公章只能说明是由签证人员改正的,仍属于“涂改”的范畴,只是“涂改”人不同而已。木材运输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许可文书,我们只能在其规定的栏目、位置内按规定填写。例如,由于受客观原因限制,货主不能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运输木材,我们就不能在运输证上写“有效期延长至月日止”或者“有效期延长天”等的字样,再加盖公章。对确有必要改

35、正的,必须另行填写一张而不能在原证上改正后再使用。四、填写发证依据栏,“发证依据”是木材来源合法的直接证明。凡是属于第一次运输的木材,本栏应填写“采伐证()年号”。五、收、发货单位(人)栏,必须填写真实详细的收、发货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填写虚假单位和地址。六、运输木材的起点、终点必须填写到具体的乡镇、村屯、车站、码头、木材加工场等的木材场地。区内运输木材证的起讫地点必须填写到存放木材的具体场地地点,不能写大地名范而概之。七、运输方式栏:要填写运输木材的方式,如汽车运输的填写汽运,应填写上车的牌照号码。八、途经县、乡栏,填写主要途中经过的县乡名称。填写木材运输证时要了解其具体的运输路线,然后根据其

36、路线填写木材运输途中主要经过的县乡名称九、木材运输的起、止时间,按年、月、日、时(按二十四小时计)填写,而且必须填写中文(即大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内木材运输证“小时”这一项,主要是针对近途运输的。否则一天可跑几个来回,时间签长了,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重复证件违法运输木材,或者作其他违法用途。所以,我们要根据所走路线的具体情况,把“起运时间”和“终止时间”确定到“小时”。有效期一般应按正常情况下单程所需时间的1.5倍,即不够走两趟计算。同时,还要注意时间的换算关系,如下午5时应填“拾柒时”,否则“终止时间”从下午5时提早为上午5时,就极有可

37、能造成木材运输证过期。十、填写树(材)种、品名栏,运输的木材应按杉、松、桉详细树种名称填写,不同材种也要按实际的赶写,如松原木、松纸材。十一、填写规格栏,运输的木材规格单一,能在木材运输证上规格栏内填写清楚的,直接在规格栏内填写所运输木材的规格;运输木材含有多种规格,不能在规格栏内填写清楚的,在规格栏内填写所运输木材最小至最大的规格,加盖“详见木材检尺码单”的印章,并在木材检尺码单上注明其所附的木材运输证编号;十二、运输木材的计量单位,以立方米填写。十三、填写数量(大写)栏,前面部分不能空位。而且必须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实际运输木材的数量。填写本栏时,特别要注意前面部分不能空位。因为区内木材运输

38、证的填写栏全部空白,如果前面部分留空,“伍点零壹贰叁立方米”就有可能变成“壹拾伍点零壹贰叁立方米”。因此,填写“数量(大写)”栏时,区内木材运输证要顶格并以“共”字开头,即“共立方米”;出省木材运输证大写栏的前部分的空白项填“”,后部分的零位写“零”,且由于小数点之后的空位过窄,所以可写阿拉伯数字(即小写)。如果木材材积是整数的,该项填“零”。相关的具体管理规定,培训后可以参看附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文件。五、签发木材运输证的管辖规定 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只能签发在本行政管辖区内起运的木材的木材运输证;超出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范围签发木材运输证就是一种超越

39、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所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属于无效木材运输证。如武鸣县林业局只能签发在本县区域范围内起运的木材的木材运输证。假如武鸣县林业局签发了在其他县区域范围内起运木材的木材运输证,那就是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为,其所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属于无效木材运输证;又如自治区林业局设在各个区直国有林场的木材运输证签证办,只能签发本场第一次生产销售木材的木材运输证。如果木材已销售给社会上的木材加工厂,木材加工厂加工后需要运输的,应当持该签证办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到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二、木材运输过程中确需要改变木材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的,凭所持木材运输证件到改变运输方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

40、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即木材运输需要两种运输工具以上才能将木材运输到终点的,必须在改变运输方式的所在地重新申办木材运输证,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例如,从南宁市运输一批木材到广东,在运输方式上先用汽车运输到贵港市港北区一号码头,然后装船水运到广东,木材销售者首先应向南宁市林业局申办区内木材运输证,木材运到港北区一号港码头后,木材销售者再持南宁市林业局签发的区内木材运输证至贵港市林业局申办出省木材运输证由于改变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的起运地点在贵港市辖区内,南宁市林业局就不能直接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只能由贵港市林业局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六、签发木材运输证应审查的证件和票据

41、一是申办木材运输证主体资格审查申办木材运输证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办经营性木材的木材运输证由木材销售者申办,委托木材购买者申办的,必须出具木材销售者的书面委托书;申办非经营性木材的木材运输证,由木材所有者申办。二是签发经营性木材的木材运输证应审查的证件和票据根据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规定第六条规定,凡申请运输的木材或树木树蔸,依法必须经过检疫的,应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运输木材的,还应提交具有木材检尺资质人员出具的木材检尺码单。同时分别按下列规定提交证件及票据:(一)木材属于采伐后第一次运输的,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育林基金征收票据。(二)木材属

42、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提交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三)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属于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提交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四)属于旧房木料的,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有关的票据。(五)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提交海关进口票据。(六)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需要运输销售的,提交村民委员会、乡镇林业工作机构的证明材料。(七)运输树蔸树木,属于野外采挖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属于苗圃培育的,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

43、林场的证明材料;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八)属于利用加工剩余物生产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提交加工剩余物销售方出具的销售发票或证明及当地资源林政管理部门的核实材料;属于利用采伐剩余物生产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采伐剩余物运输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在签发木材运输证时要审查所运输的木材是否属于依法必须经过检疫的,如是就要审查是否取得了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是否提交有木材检尺码单,木材检尺码单是否规范,填写是否清楚、详细,木材检尺码单上的检尺员是否具有木材检验资格。同时,还要分别下列

44、情况进行审查:(一)签发属于林木采伐后第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要审查申办者提交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缴纳育林基金的票据。主要审查:申办者提交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由本签发机关签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的林木与申请运输的木材的树种、数量是否相符,以及起运地点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一致;是否已按当地市场指导价全额缴纳了育林基金。(二)签发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要审查申办者提交的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按规定应到林业主管部门签证备案的是否已签证备案,是否超过了允许作为办证依据的时效;木材运输证上的收货单位与申办木材运输证的发货单位、运输终点与申办运

45、输证的起运地点是否一致,木材运输证上的运输终点是否在本签发机关的行政辖区内。(三)签发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木材的木材运输证,要审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主要审查申办者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裁定文书及拍卖木材的票据是否是本签发机关或上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是本级或者上级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定文书。签发属于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过程中确需临时处置的木材的木材运输证,要审查是否经本级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批准处置,批准处置的木材是否在本行政辖区内起运。(四)签发销售旧房木料的木材运输证,要审查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和有关

46、的票据、木材检尺码单、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主要审查乡镇林业站出具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申请运输的木材相一致。 (五)签发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的木材运输证,属于通过海关进口的要审查海关进口票据。属于通过边境贸易进口的要审查县级以上边境贸易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签发属于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需要运输的木材运输证,要审查木材所有者所在村民委和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能证实所申请运输的木材确实属于申请运输者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证明材料。(七)签发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证,要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审查:一是属于野外采挖的,要审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

47、);二是属于苗圃培育的,要审查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三是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要审查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国有林场出具的能证实是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证明材料。(八)签发属于利用加工剩余物生产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的木材运输证,要审查加工剩余物销售方出具的销售发票或证明及当地资源林政管理部门的核实材料;属于利用采伐剩余物生产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要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采伐剩余物运输证明材料。三是签发非经营性质木材的木材运输证应审查的证件与票据非经营性质的木材运输是指所运输木材不是因销售买卖关系而需要运输的木材。如工程施工单位将自己原

48、先购买的木材运输到外地施工,或者施工完毕后又将木材运输回所在地。又如,某个国有林场在某个市内或者县城内设有木材销售点,从林场运输木材到某市区或某县该单位的木材销售部门等各种非销售买卖关系,而需要运输木材的都是非经营性质的木材运输。签发这类木材运输证主要审查申办者是否具有能证明其所申请运输的木材合法来源的证件和票据,如农民自用材采伐证、木材购货发票、木材运输证及单位证明等。四是签发火车皮木材运输证的审查签发一个车皮的木材运输证,主要审查申办者要求签发的木材运输证的准运数量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规定第九条“申办一个火车皮木材运输证,纸材、非规格材按4550立方米;规格材按557

49、0立方米,锯材按8090立方米签发。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规定装运的,经签证单位实地核实后,按实际装载的数量核发。”的规定。这条规定是个原则性的规定,考虑到各树种木材的含水量和质量密度不同,而铁路运输部门对每个车皮运输的重量又有限量规定,因此,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装运的,应当由申办者提出申请,经签证单位实地核实后,可以按照实际的装载数量签发木材运输证。五是签发锯材、人造板木材运输证的审查主要审查申办人提交的木材运输证与要求申办的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的折算比例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规定第十条“申办锯材、人造板运输证,原木折算成锯材按6070出材率计算;单板、拼接板、指

50、接板、细木工板消耗原材料比例按1比1115折算。特殊情况的,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定,其木材消耗比例按批复的比例进行折算。”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技术进步,生产工艺改进等因素,生产锯材、人造板单位消耗原木的比例可能不同。如申办单位或个人认为其所生产的人造板单位耗材明显低于规定,要求降低折算比例的,应由申办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测定后,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比例执行。六是签发木材运输证后,对作为发证依据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以及证明材料等要收回注销,并在其正面加盖“已办区内木材运输证”或“已办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印章

51、。收回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以及证明材料等申办办木材运输证的依据要贴在签发木材运输证存根联后备查。七、不予签发木材运输证的几种种情况(一)不属于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二)所提交的证件及票据未齐全的;(三)发现申办人提交伪造、涂改、失效的证件、票据或提交的证件及票据中的内容不一致的;(四)未按当地木材市场销售价缴纳育林基金的;(五)收、发货单位不符,树种、材种、品名、规格不符,木材起运点不符等货、证不符的;(六)购买木材单位不明确,木材运输终点地址不详的;(七)其它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运输木材的。八、有关法律责任 (一)违法收购、销售、加工木材的法律责任 1、收购

52、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木材,或者无木材收购权的单位直接收购木材,或者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木材的价款13倍的罚款; 2、销售违法收购或者来源不合法的木材的,没收其所销售的木材,可以并处以销售的木材价款2至3倍的罚款。木材已销售的,处以木材销售价3至4倍的罚款; 3、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或加工木材,没收其经营或者加工的全部木材,可以并处没收的木材销售价2至3倍的罚款; 4、超越木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木材的,没收其所经营的木材。超越木材加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加工木材或者加工的木材来源不合法的,处以其所加工的木材价款60%以下的罚款。以

53、上所说的“来源不合法的木材”,包括无证采伐、无证运输的木材,超证采伐、超证运输的木材,使用各种无效运输证运输的木材,以及没有其他任何证明材料证实其合法来源的木材等。 (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根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构成犯罪的,按照如下规定,定罪处罚: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54、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被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的规定,凡是出售不能依法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

55、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均属于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为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被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

56、米以上或者幼村5000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作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的或者10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三)非法签发木材运输证和放行无证木材的法律责任 非法签发木材运输证是指负责木材运输证签发和管理的人员,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给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或者木材来源不合法的申办者签发木材运输证件的行为。违法放行无证木材是指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检查发现的无证输运木材不依法没收、罚款,而擅自补收一些林业“两金一费”就放行的违法行为。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

57、四条明确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凭申请者提供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凭证签发木材运输证;无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可对货主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是为了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给来源不合法的木材签发木材运输证的,或者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不依法处理就放行的,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果涉及的木材数量不大,还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涉及的木材数量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

58、的,则按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九、 案例违法为无证运输的木材补办木材运输证案 (一)案情简介 某县林业局局长阮某,于2000年6月到任之后,为了单位创收,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主持局务会议研究并决定以“处罚材形式”为外县无证违章运输的木材经过本县时补办木材运输手续,实为以收取“两金一费”代替林业行政处罚的处理办法。之后,有关林业执法人员根据局里的决定,对具有违章运输木材行为的木材贩运者,凡能主动到该局申请补办木材运输手续的,对其贩运的违章运输木材均不按法律规定作没收处理,而是按纸材每立方米55元、原木每立方米65元、板方材每立方米75元的标准收取“两金一费”,然后以处罚材的形式开出木材运输证

59、件予以放行。同时,该县林业执法人员还用制作虚假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办法来掩盖上述不依法行政的违法行为。自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期间,该局采取上述办法为无证运输的木材补办木材运输证后放行的木材数量为8813立方米,共收取“两金一费”67万元。2002年3月13日,阮某被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审查。 (二)案情焦点 对阮某被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予以立案侦查,有相当一部分同志持不同的看法,理由如下:1、以“处罚材形式”为外县无证违章运输的木材经过本县时补办木材运输手续的做法,不是阮某首创,而是过去一直沿袭多年。同时,这一做法也是经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之后由有关人员实施的。

60、因此,阮某只能承担工作错误的领导责任,而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以“处罚材形式”为外县无证违章运输的木材经过本县时补办木材运输手续的做法,虽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他毕竟对无证运输的木材补征了“两金一费”,为国家挽回了一部分损失,属于情节轻微,应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 1、在阮某到任之前已采取同样的形式为无证运输的木材补办运输手续,以及经过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情节,不影响对阮某违法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在此之前局里发生的同类违法行为同样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作另案处理。至于这一不法行为虽然经过局领导集体讨论,但阮某是一局之长,在本案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等决定性的作

61、用,负有直接的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 2、对无证运输的木材补征了“两金一费”,不能作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阮某上任局长后,为了小团体利益,不择手段违法放行无证木材,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反了国家木材流通管理制度,并且违法放行的无证木材数量达8813立方米之多,致使国家罚没收入损失230万余元,大大超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关于滥用职权罪刑事立案标准,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四)审理结果 2002年5月21日,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犯有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处阮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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