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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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前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以实现煤矿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煤矿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煤矿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应当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以下简称危险源评估)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3年提出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清企业

2、安全生产现状并进行综合分析,评定企业安全程度类别,提出企业应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利于对企业分类指导,促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以上三项工作尽管工作内容、要求、方法各有不同,但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一致的,有其必然的内在联系。为此,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方案明确: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与现在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合并进行,分别提交报告,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同时进行,报告可合并编制,报告内容在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编制提纲要求基础上,增加重大危险源评估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精神,提出本标准。2 评价和危险源评

3、估内容2.1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1)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2)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3)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4)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5)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

4、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评价结果对全矿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2.2 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内容(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3)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4)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对策措施、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5)重大危险源评估结论。3 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依据评价、危险源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进行。评价、危险源评估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5、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7)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8)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2004年第13号令)(9)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10)煤矿安全规程(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后按2005年版为准。(11)矿井防灭火规范;(12)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13)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14)煤矿救护规程;(1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6)矿井水文地质规程;(17)

6、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18)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19)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方案(赣煤安发20045号。4 工作程序4.1 前期准备工作组织评价和危险源评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文件,提高对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的认识。明确对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则,统一认识,统一评价、危险源评估法律、法规、标准依据;统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危险有害因素程度评估方法;统一评价单元划分等方式方法,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做

7、好开展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的一切准备工作。接受企业委托评价,应签订煤矿安全评价(危险源评估)合同,明确双方职责,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完成期限等有关事宜。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评价(危险源评估)人员,进入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状况,由于煤矿现场综合评价工作在我省刚刚开展,应对评价企业做好现场交底工作,明确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对象、范围及评价(危险源评估)程序、方法,提请企业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录A)。4.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分析识别、分析所有危险、有害因素,是研究安全对策措施的基础,是保证系统安全的重要手段,按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原则,结合煤矿企业实际,以煤矿

8、开采技术条件为基础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为保证全面、有序地进行识别,防止出现漏项,宜按评价单元分别进行识别,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是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4.3 划分评价单元煤矿企业安全现场综合评价涉及面广,范围大,危险、有害因素复杂,一般应划分若干个评价单元,在评价单元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矿井整体评价,评价单元划分方法较多,根据我省煤矿企业情况,拟以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划分以下评价单元(以下简称系统):(1)安全管理系统;(2)开采爆破系统;(3)通风系统;(4)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系统;(5)防灭火、防尘系统;(6)防治水系统;(7)提升、运输、压气系统;(8)供电系

9、统。4.4 评价方法根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煤炭企业的特点、范围及规律,能够收集到的资料情况、评价目的与要求、安全评价人员状况等,选用安全检查表法评价。以确定的评价单元,编制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系统图(见附录B),其内容应函盖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主要事项,其中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的评价重点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评价方法以查阅资料和现场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为必备条件,通过安全检查表法对煤矿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对矿井安全给于客观的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对

10、策措施及建议。4.5 现状调查分系统根据评价内容,逐项开展现状调查,弄清企业实际上那些达到要求,存在什么问题,分项填写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见附录C)。现状调查是一项十分艰苦细致工作,但这是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的基础,事关整体评价的成败,为此,现状调查务必要克服困难,力求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避免评价失实。4.6 系统及矿井安全评价各系统通过现场调查,填写评价表,分析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程度,提出该系统评价意见及实现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建设。系统内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全部符合,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确认该系统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

11、施等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有评价系统都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有系统不符合,则矿井也不符合。评价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系统或矿井,评价机构应及时告知煤矿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评价机构进行核实。4.7 危险源评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应申报登记煤矿重大危险源:(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燃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7)其他规定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

12、矿井。据此,根据矿井开采技术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矿井是重大危险源。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系统评价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提出安全对策、监控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评估结论。4.8 编制安全评价(危险源评估)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对象、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1)真实描述煤矿安全评价的过程;(2)能够反映出参加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其他单位、参加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的时间;(3)简要描述煤

13、矿生产及管理状况;(4)阐明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同时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的,应分章、节增加重大危险源评估的内容(见附录D)。安全评价报告中的重大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应满足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的要求。为便于专家评审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发证审核,在提交评价报告时,由中介机构根据评价报告内容填写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见附录E),并写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性意见。 安全程度评估报告安全程度评估报告分两类情况:已出过正规评估报告的煤矿2004年只需编制评估表(见附录F);未出过正规评估报告的

14、煤矿须编制正规的评估报告。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1)评估过程及依据;(2)评估单位及完成时间;(3)评估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基本情况;(4)评估结论;(5)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等。正规安全程度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详见附录G。4.9 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评价中介机构按评价程序提交评价(评估)报告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的评审机构,由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依照回避原则,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属于评价报告本身的问题由评价机构修改完善评价(评估)报告,涉及煤矿需要整改的问题由评价机构反馈煤矿及当地

15、煤炭管理部门,无论在规定的限期内是否完成整改,均由评价机构现场核实后,重新编制评价报告,并附评价报告修改的补充说明材料、原专家组的审查意见,报评价报告评审机构重新评审之后,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备案后,分送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附录A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煤矿需准备的主要资料清单煤矿企业在申请进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之前,应准备如下主要的资料,供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时检查,资料清单如下:一、评价机构需带回存档的资料:1、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2、矿长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矿技术负责

16、人的学历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资格证、聘用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按顺序装订在一起。3、有资质的地质勘探部门编制的矿井地质报告或水文地质调查报告。4、2003年度或2004年度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省行办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需装订在一起。5、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复印件、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复印件,需装订在一起。6、立井开拓的矿井,梯子间施工设计、县级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材料,需装订在一起。7、按规程50条的规定,开采三角煤、地质构造带的采面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有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批文及措施需带回存档。8、煤矿配备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的文件。煤矿设置安全

17、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需装订在一起。9、与就近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原件和复印件。10、六大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11、如实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表,准备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备查,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12、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及县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13、矿井在用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配套电机功率、台数、使用地点、煤安标志准用证编号等):主要包括:主扇、局扇、主提升绞车、井下辅助提升绞车、提升容器、水泵、煤电钻、空压机、瓦斯监控、井下主要电缆。(以上需提供防爆合格证

18、、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二、备查资料: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3、各工种操作规程。4、各工作面的作业规程。5、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6、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的安全专篇设计。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应当登记建档,并申报,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9、各项安全技术措施。10、反映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

19、11、职工安全培训记录,在职职工安全培训计划。12、粉尘检测制度,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系统图附录B:一、安全生产管理二、开采爆破三、通风四、防瓦斯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矿井图纸安全措施人员素质与培训安全投入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监控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管理必备条件通风设施局部通风通风系统必备条件爆破材料管理采掘管理必备条件五、防尘防火六、防治水七、提升运输压风八、供电供电管理变电所机电硐室照明通讯信号电器设备供电系统必备条件其它机械设备空压机运输提升必备条件井下防治水地面防治水技术管理必备条件防灭火防尘隔爆措施防尘管理必备条件附录C : 煤 矿 安

20、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包括矿山救护队和辅助矿山救护队设置):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安全生产法第19条;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3、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有关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要求;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4、493、494、499条。6、煤矿救护规程第20条。1、矿井所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数量及其负

21、责人,查矿井下达的文件为准;2、检查矿井负责人(矿长、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3、检查矿山救护队设立及装备情况,包括矿山救护队是否进行了资质认证,并取得了合格证(主要指省属煤矿);4、检查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是否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5、检查矿井辅助矿山救护队设置情况,其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情况(省属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职能应能涵盖矿井采、掘、机、运、通各个方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专职安全人员包括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检员和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二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

22、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3、10、309条;3、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有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1、检查五个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2、检查九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 3、检查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主要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规程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

23、责任制必须与矿井所设置的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主要人员相对应;评价(估)时除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情况外,主要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上下井人员清点、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三矿井图纸煤矿应当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

24、图,井下避灾路线图。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第13小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1、检查11种图纸是否有,并检查图纸的不完善之处;是否与矿井的实际情况相符。2、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主要检查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1、主要查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2、除排水、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外,上述图纸不能为示意图,必须经过测量,反映井下真实情况;3、可在通风系统图上加绘避灾路线

25、后作为避灾路线图使用;4、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以年,采掘工程平面图以半年,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排水、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以季,巷道布置图、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以月为绘制周期;4、在绘制周期内,允许蓝图与实际有出入,但应用彩笔补画蓝图中缺少的部分。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四安全措施1、煤矿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2、煤矿有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井下避灾路线标志;3、煤矿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煤矿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措施

26、和应急预案);5、煤矿有其它安全措施(详见评价办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7条第(二)款;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9、15、49条;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5、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有关安全措施的具体要求。1、检查各采掘工作面是否都有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内容是否完全,作业规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并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2、检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否编制,其内容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本矿实际,情况变化以后是否及时进行了修改,并检查其落实情况;同时,检查其是否规定了避灾路线,井

27、下避灾路线的标志是否正确清晰;3、检查矿井有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是否与当地政府或主管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4、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是否已经登记建档,是否已经申报,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是否制定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5、检查下列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及其落实情况:采掘工作面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局部通风设计与安全措施,存在串联通风时的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巷道维修措施,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专门安全措施,主扇停止运转的停风措施及其它安全措施。1、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根据矿井的灾害特点,处理计划要有针对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修改必须有矿总工程

28、师及矿长审核签字;2、矿井救灾演习执行情况可查救护队资料;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五人员素质与培训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2、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4、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3、煤矿企

29、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5、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工作文件(赣煤安发20046号)有关人员资质与培训的具体要求。1、矿井负责人的的安全资格证(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中已经检查);2、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所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矿井下达的文件为准);3、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经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5、检查新工人培训和老工人转岗培训情况(必须通过四级培训机构或县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主要查以前的培训资料和今后的培训计划)。1、

30、特种作业人员所需数量按评价(估)日矿井生产系统、生产班次或班组情况适当考虑轮休和请假等因素确定;2、新分配职工含转岗职工;3、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主要查矿井安全科等部门资料。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因培训还未安排到位,暂缓执行。六安全投入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2、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财建2004119号)第三条;3、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2004119号)第三

31、条;4、关于煤矿按产量提取安全技措费用的通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文件 赣煤安字2003197号)。1、检查本年度实际煤炭产量;2、检查本年度财务报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数;3、检查煤矿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是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列出具体清单。1、安全费用自提自用,但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2、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按照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执行,按吨煤6-12元计提。其中,省属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根据矿井安全程度评价等级分别按照6、8、10、12元/吨煤提取;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按照10元/吨煤提取。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32、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七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2、自救器配备;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4、职业危害防治。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738、739、750、11、740、741、742、743、744、745、17、152、154条;3、煤矿设计规范第条。1、检查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衣、矿灯、矿帽、矿带、胶鞋、手套、口罩,及煤矿其他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岗位的特殊防护设施等;2、检查核对最大班下井人数,检

33、查自救器配备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和安全标志号,检查作业人员是否做到随身携带;3、检查是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或为其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检查核对矿井职工总人数,检查缴纳保险费的具体数额;4、职业危害防治的主要检查项目如下:检查有无制定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制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检查有无矿井综合防尘措施及其落实情况;检查有无制定粉尘检测制度,并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1条查防治噪声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各有关条款,查接触各类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情况。1、已为其井下作业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按符合

34、要求考核。2、参照矿务局、矿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关规定,计算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时间。3建立粉尘检测制度。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二、开采、爆破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必备条件1、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规程”第18、19、50条,煤矿企业及矿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执行证明查阅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现场检查:1、矿井必须要有两个安全出口。2、水平、采区安全出口情况:矿井每一个水平、采区必须具有两个可以行人

35、的安全出口。3、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两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急倾斜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上部回风巷;确实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采煤,需要局扇送风采煤的,必须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必须要有两个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确实不能形成两个安全出口,扩散通风的距离不得超过6m,局扇送风的距离从作业点到回风口距离不得超过20m,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批准。1、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

36、低于 m,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 m。急倾斜掩护支架二道出口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规程”第21、22、23、65、357、18条;煤矿企业及矿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执行证明1、按设计提供井巷净断面进行现场检查:2、2003年8月1日之前施工在用的主要回风巷,运输巷矿井应有台帐,现场进行抽查。2003年8月1日以前掘进的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时应制定计划限期整改达到要求。2003年8月1日以后掘进的巷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3、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规程”第320、321、322、323条检查库存、采掘工作面使用

37、炸药及雷管型号,是否按规程规定使用。按规定使用本项合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4、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规程”第316条查阅爆破工人员名单、培训情况,现场检查爆破人员情况。没有专职爆破工,本项不合格。爆破工(井下放炮员)经煤矿安全三级培训中心和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二、开采、爆破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采掘管理1、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规程”第48条检查采区设计:采区的系统、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全面。1、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原没有采区设计的,限期编制完成。2、回采作业规程在工作面回采前半月、掘进作业规程在

38、掘进头开工前一周必须编制审核完毕并发放至相关工区和部门组织职工学习;3、查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断层带等是否有专门的补充措施;4、查掘进工作面有否开工通知单,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探放水、防突、贯通、巷道维修等是否有专门的补充措施。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近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及时贯彻落实。“规程”第49、15、58、57条检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每个采掘工作面是否有作业规程?作业规程是否有执行记录,作业规程是否有针对性,结合现场检查,规程落实情况。3、作业规程必须对回采工作面头、尾两道特殊支护,切顶线及地质变化带制订管理措施现场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第58、18条检查回采工作面

39、作业规程中对工作面头尾特殊支护,切顶线及地质变化带制订管理措施,现场检查是否按作业规程操作。4、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规程”第54、41条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按作业规程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情况。5、企业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合格。煤安监办字200396号文查阅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季度检查报表,采掘工作面企业自检情况,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质量。6、采掘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57条检查所有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安全措施。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二、开采、爆破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

40、行说明爆破器料管理1、井上、下爆破材料库应符合规程要求:地面爆炸材料库;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规程”第295、299、300、303、304、305、306、307、308条 1、地面爆破材料库建筑结构、库内、外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炸药、雷管的库容量不超规定。2、井下爆破材料库采用方式、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法线距离;与行人巷道、库房上、下巷道法线距离;井下爆炸材料库炸药最大存放量和雷管存放量;照明设施、电缆、电压等应符合要求。按标准执行。2、各爆破地点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存放。“规程”第324条现场检查存放情况。3、矿井爆破材料运输应符合规程规定。“规程

41、”第311、312、313、314条检查矿井爆破材料运输作业规程,规定是否完善,现场检查是否有违章操作。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定。“规程”第309条检查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度。现场检查落实情况。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规程”第317条检查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是否完善。6、炮眼封孔长度、水炮泥,放炮距离。“规程”第328、329条现场检查使用水炮泥及封孔情况应符合规程,放炮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7、爆破母线及发爆器符合规程规定;发爆器应按规定使用。“规程”第334、338条1、爆破母线是否用

42、铜芯绝缘线,现场检查破损情况;2、发爆器、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防爆型;3、发爆器手把或钥匙使用是否符合规程要求。8、爆破作业必须做到:“一炮三检制度”;爆破地点附近20m内水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的风量不足严禁装药、爆破;开采爆炸性煤层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应洒水降尘。“规程”第316、331、332条检查作业规程是否具体规定,现场检查瓦检员瓦斯检查手册以及是否有违章作业现象。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三、通风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价依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必备条件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43、。高瓦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规程”第107、113、114条1、查看矿井通风系统图;2、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抽查点不少于80%,30万吨以上的矿井抽查点不少于60%;3、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合格。省属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2004年5月以后新开工的采区应具有专用回风巷,评价时应检查设计及现场。2、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

44、用主要通风机,矿井应备反风设施。通风主扇必须安装地面。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扇,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扇,在满足生产需求时,可继续使用。生产矿井主扇必须有反风装置。“规程”第121、122条1、检查主扇安装地点、台数、反风装置;2、二套主扇功能是否能满足矿井生产需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合格。1、主扇型号不同时,必须对能力小的主扇进行通风能力验算;2、小煤矿主扇无反风装置的限期整改。3、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必须按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规程”第103、104条1、查看测风报表,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的风量,以及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资料。2、有

45、一处风量不足,本小项不合格。矿井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其配风按照1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计算。4、掘进工作面使用局扇进行通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扇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采用低压向井下供电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从井底总配电点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规程”第17、128条1、查看矿井通风系统图。2、选点抽查:使用局扇大于20台的,检查数量不少于30%,910台的检查数量不小于40%,9台以下的检查数量不少于60%。按要求执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三、通风系统)项目评 价 内

46、容评价依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通风系统1、装备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规程”第121条现场检查,防爆门,及防爆门质量、维护情况。小煤矿未设防爆门的应限期整改2、主要通风机应定期进行性能测定。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性能测定,以后每五年至少一次。“规程”第121条查阅有关资料,规定时间内有无性能测定,测定情况如何。市县国有和乡镇煤限2005年底前完成本轮检测3、主要通风机房应有 直通矿调度室,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规程”第123条检查主要通风机房有无直通调度室 、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运行记录等,水柱计、电流、电压、轴承温度计等仪

47、表是否齐全。小煤矿检查能否反风,如不能反风,则要求限期整改4、无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面之间串联通风;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不得采用下行通风。“规程”第114、115条现场检查串联通风及工作面下行风情况。按规定规定执行。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失修率符合要求。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通风系统第7条规定查季度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表,结合现场检查,失修率是否超过规定。按规定规定执行。6、矿井有通风系统图,并符合规程要求“规程”第120

48、条检查通风系统图,是否按规程要求填绘。按规定规定执行。局部通风1、局部通风机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扇不吃循环风。局扇应挂牌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规程”第128条现场检查,局扇安装情况。使用局扇10台以上,检查数量不少于40%,9台以下检查数量不少于60%,是否有挂牌指定专人管理。安装和使用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规定。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三、通风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价依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局部通风2、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应符合规程要求。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迎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

49、规定。“规程”第128条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结合现场检查(检查工作面数量与局扇相同),是否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工作面距离,查风筒布煤安标志。禁止使用300mm以下直径风筒,禁止使用非抗静电阻燃风筒。3、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规程”第129条现场检查,是否有无计划停风现象。按规定执行。4、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规程”第128条查通风系统图,现场检查一处一台局扇送二个掘进头供风情况。按规定执行。通风设施1、应建立测风站,建立测风制度。在总进风和总回风巷建立测风站,各分风点设立测风站(点);配备风表,每旬测风一次,有测风台帐。“规程”第105条现场检查

50、测风站、测风制度。按规定执行。2、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联锁的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规程”第118、109、211条1、查看通风系统图及现场检查风门、风桥、风墙等设施情况。2、选点抽查:采区不少于5道设施,全井不少于15道设施。按规定执行。3、采空区、报废巷道,长期停工地点管理。采空区必须及时密闭。采区开采结束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连通的巷道全部封闭采区。“规程”第117条评价办法同上。按规定执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51、价依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必备条件1、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规程”第133条检查瓦斯鉴定资料及鉴定结果审报、批复资料。在评价时,年度已进行过瓦斯鉴定并已经省煤炭行业办批准,以批准结果为准。2004年已经进行过鉴定,但省煤炭行办尚未批准的,本次评价可先引用设区市上报省煤炭行办的结果,但最终必须以省煤炭行办批复为准;如2004年瓦斯鉴定结果与历史鉴定结果、周边矿井或地质报告有出入的,必须以省煤炭行办批复为准,否则认定高瓦斯矿井。2、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规程”第177条检查“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瓦斯措施和采掘作业规程。3、煤矿必须

52、实行瓦斯检查制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表审查签字制度。“规程”第149条1、检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每日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2、对照规程现场检查,查阅通风,瓦斯日报表等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按规定执行。4、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符合“规程”和公司(局)的有关规定要求。查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备,查阅有关资料台帐,仪器定期校验单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按规定执行。5、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规程”第158、159条 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是否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其布置图是否符合要求。低

53、瓦斯矿井瓦斯断电仪、风电闭锁装置是否装备。按规定执行。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规程”第145、146、147条检查按“规程”规定是否装备瓦斯抽放系统,抽放设施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按规定执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价依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瓦斯管理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规程”第149条检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记录牌板和通风瓦斯日报表,是否符合“规程”第149条。按规定执行。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规程”第140条井下检查,查瓦斯检查员班报手册和近日有关资

54、料。按规定执行。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规程”第140条井下现场检查,查有关资料、台帐。按规定执行。4、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规程”第140条查瓦斯排放措施和排放记录等有关资料。按规定执行。5、月均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次数(含采面煤上隅角)。通风安全质量标准第三条、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现场检查,查通风瓦斯日报和月报表。指评价年度内数据。6、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规程”第316条查瓦斯检查员班报手册,井下瓦斯牌板、汇报记录台帐“三对口”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按规定规定执行。7、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

55、(抑)爆设施。“规程”第150条现场检查隔(抑)爆设施。高瓦斯矿井隔爆设施,国有煤矿和生产能力(产量、或许可证注明能力)5万吨/年以上的乡镇煤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价依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1、按规定开采保护层或进行区域性预抽煤层瓦斯。“规程”第192条检查采掘方案和抽放瓦斯系统及台帐。1、保护层开采应有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的实际考察资料;2、矿井瓦斯预抽率应大于20%;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大于30%,或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2、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

56、99条现场抽查和查阅措施,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按规定执行。3、突出煤层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法采煤。“规程”第183条现场检查。按规定执行。安全监控管理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规程”第162、163条检查定期调试校正情况。按规定执行。2、传感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规程”第160、168、169、170、171、172、173、174、175条查甲烷和其他传感器。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主要查甲烷传感器。3、传感器的有效性。“规程”第163条现场检查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有效性。主要查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五、防尘、防火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价

57、依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必备条件1、有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应有国家授权单位鉴定资料。按规定执行。2、矿井应有自燃倾向性报告,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规程”第228条同上。按规定执行。3、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矿井的供水系统的安设应当达到井下采掘点和转载点。“规程”第152条各采掘面、各转载点有防尘管路,有闸门并有喷头。防尘供水系统的安设应当到达井下采掘工作面和转载点,有稳定的水源,并能喷雾。防尘主管要求50mm或以上。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系统,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1)、矿井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水池应符合要求。(2)、井

58、下要设消防材料库,并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工人必须熟悉灭火器材使用方法。(3)有综合防灭火措施“规程”第218、225、226、228条查有无消防管道,是否按规定设支管与闸门,消防水池容池是否符合要求。查有无消防材料库,数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抽查作业工人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查综合防灭火措施。自然发火煤层防火注浆系统,国有煤矿和生产能力(产量、或许可证注明能力)5万吨/年以上的乡镇煤矿要有注浆系统。防尘管理1防尘水有无过滤。管材、管径“规程”第152条现场检查,详细记录管材、管径及是否过滤。2、溜煤眼是否有存煤,溜煤眼是否亦作通风眼。“规程”第153条现场检查确定有无存煤,是否兼用。按规定

59、执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五、防尘、防火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价依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防尘管理3、掘进工作面应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措施。“规程”第17条现场检查是否采取了防尘措施。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掘进工作面以能喷雾为准。净化风流不达标准的要求限期整改。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有净化水幕。“规程”第154条现场检查有无净化水幕。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2004年度暂缓要求。5、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应安设喷雾装置。“规程”第154条现场检查有无喷雾装置。按规定执行。6、是否采取了个人防护。“规程”第152条检查作业人员是否用了个人防护用品。按规定执行。7、消除浮尘,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综合防尘”第5条长度5m,厚度2mm,飞扬煤尘为煤尘堆积。按规定执行。8、按国家规定对产生的粉尘进行监测。“规程”第740条作业场所粉尘,井下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3个月一次,其他场所6个月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每个月一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6个月测定一次。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没有力量或测定装备的,也可以由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或重点产煤乡镇组织测定。防尘隔爆设施1、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规程”第156157条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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