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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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制度一、责任单位雁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二、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审核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部门责任人:王润生;分管审核领导:王云成;审批领导:周年生。三、审批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98年国务院251号令)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99年民政部18号令)四、申报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五、申报材料(一)登记

2、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申请成立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后,开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通知书人并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4、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

3、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二)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注销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

4、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4、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七、监督检查(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

5、政处罚。八、责任追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6、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附:雁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图雁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图申请受理雁峰区民政局民政窗口经办人:胡春花、王焕云联系电话:8226675受理时限:当天举办者提出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举办者向业务主管单位(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提出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后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复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向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保证书;登记申请书;办公场所产权证;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可以只提供产权证及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住所门牌证复印件;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申请办理法人或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办理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

8、银行资信证明);2110章程核准表;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批复文件;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经审核同意,举办者填写: 2101(法人)、2102(合伙)、2103(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210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2105(合伙)、2106(个体)负责人登记表;210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108印章备案表; 2109银行账户备案表;PL2001-1举办单位登记表PL2001-2举办人登记表;PL2002负责人备案表。说明:-的纸质文档以及举办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举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报送民政局

9、(市级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原件不足的可以使用复印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签批的均须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未开立银行账户不能验资的,可将开办资金转至指定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后,民政局负责将原开办资金转入,举办者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1天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审查(2天)负责人:胡春花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核1天审定签发文件,发给同意登记批文和“刻制印章审批表”。分管副局长签发(1天)签发人:王润生审批图 文件流例 作业指令流 信息反馈流 配套资料流举办者向民政局提供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证(1天)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经办人:王焕云 当场缴

10、费内部运行窗口外单位、个人6发证发证7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制度一、责任单位雁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二、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审核的社团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部门责任人:王润生;分管审核领导:王云成;审批领导:周年生。三、审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98年国务院250号令)四、申报条件(一)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

11、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五、申报材料(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成立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筹备成立的

12、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提交相关资料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及有关文件后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二)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

1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

14、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监督检查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

15、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

16、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附:雁峰区民政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雁峰区民政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一、发起单位(人)向业务主管单

17、位提出筹备申请,获得批文后提出申请。提交的资料: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保证书;发起单位(人)共同盖章(签字)的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验资报告书;办公场所产权证;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单位(人)基本情况、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章程(草案);单位、个人会员花名册;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二、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提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会员名单、章程草案,产生执行机构和社团负责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获得成立登记批文后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成立登记申请

18、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批文;经会长签字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已通过的单位、个人会员花名册;已通过的章程(草案);在职处、厅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提交经市、省委组织部审批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表或批文;垂直管理的提交其人事任免机关批文;120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120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1) 120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22)120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23)1207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24)121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25)PL1101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26)PL1102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 (27)PL1103社团

19、专职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说明:以上材料,纸质文档一式三份报送民政局。原件不足的可以使用复印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签批的均须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同时报送-(27)电子文档。由于未开立银行账户不能验资的,可将开办资金转至指定账户。 开立银行账户后,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将原开办资金转入,新成立的社团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审核(申请筹备阶段,2天)负责人:胡春花发起单位(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获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登记的批文后,再次提交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办证(1天)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经办人:王焕云申请发起单位(人

20、)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分管副局长签发(1天)签发人:王润生缴费发给发起单位(人)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审批发证发起单位(人)向民政局提供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雁峰区民政局民政窗口经办人:胡春花、王焕云联系电话:8226675受理时限:当天发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审核(成立登记阶段,1天)负责人:王润生22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制度一、责任单位雁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二、责任人社会事务股负责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部门责任人:胡春花;分管审核领导:王云成;审批领导:周年生。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99年国务院14号令)

21、四、申报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生父母送养

22、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五、申报材料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

23、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

24、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

25、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六、办理程序和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

26、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七、责任追究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

27、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收养登记办理流程图收养登记办理流程图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提交材料1收养人书面申请;2出具相关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

28、生育情况证明;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市级以上报纸的登报公告(60天);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风险1调查核实受理登记申请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填写审批表。由执法人员将审查认可的收养登记有关材料报局审批领导小组。风险2风险3决定审批领导小组收到上报的收养登记审核手续后,重点检查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有关条件。由审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符合收养条件的,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不符合收养条

29、件的,约见收养关系当事人,口头告知其收养关系不成立。结婚登记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雁峰区婚姻登记管理处二、责任人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婚姻登记的申请、审核、登记,部门责任人:李燕;审核领导:左伏英。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四、登记结婚条件: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当事人双方必须是自愿和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6、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的常住户口;

30、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五、登记结婚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薄;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4、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5、复婚和再婚的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六、结婚登记程序:出示证件 填写申请登记申明书 审查、颁发结婚证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八、责任追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

31、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附:雁峰区民政局结婚登记流程图雁峰区民政局结婚登记流程图 监督电话:8200745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2、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查询问登记员:周妍孜、 李 燕缴费责任人:周妍孜照相、打印责任人:李 燕、邓芳菲申请男女双方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声明书。受理责任人:周妍孜、 李 燕(当天)审查登记员填写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或离婚证。当事人双方签名,当场领取。当事人双方雁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经办人:周妍孜、李 燕联系电话:8200745受理时限当场办理发证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书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当事人双方宣读声明书。(1天)不同意同意1天审定签发文件(发给同意登记批文和“刻制印章审批表”)举办者向民政局提供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3、,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凭登记证书办理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账户,报民政局备案。业务科进行材料整理、归档。图 文件流例 作业指令流 信息反馈流 配套资料流 当场发证审批单位、个人内部运行窗口外缴费离婚登记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雁峰区婚姻登记管理处二、责任人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离婚登记的申请、审核、登记,部门责任人:王小平;审核领导:左伏英。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四、离婚结婚条件: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

34、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五、登记离婚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簿 ; 2、居民身份证 ;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六、离婚登记程序:出示证件 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审查 领取离婚证。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八、责任追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

35、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附:雁峰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流程图雁峰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流程图 监督电话:8200745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36、离婚协议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查询问、发证登记员:李玉龙、王小平 缴费责任人:周妍孜照相、打印责任人:李 燕、邓芳菲申请男女双方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声明书。受理责任人:李玉龙、 王小平(当天)审查登记员填写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或离婚证。当事人双方签名,当场领取。当事人双方雁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经办人:李玉龙、王小平联系电话:8200745受理时限当场办理发证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书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当事人双方宣读声明书。(1天)不同意同意1天审定签发文件(发给同意登记批文和“刻制印章审批表”)举办者向民政局提供

37、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凭登记证书办理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账户,报民政局备案。业务科进行材料整理、归档。图 文件流例 作业指令流 信息反馈流 配套资料流 当场发证审批单位、个人内部运行窗口外115缴费衡阳市雁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民政部门是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管部门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本区农民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

38、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第四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指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并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在本地常住一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人均年收入500元)的下列人员: (一)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且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无劳动能力。 (二)家庭主要成员死亡、常年有病或得重病丧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家庭有残疾人。包括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 (四)连年受灾,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灾户。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采取差额补助的方式,即按户年人均年收入低

39、于保障标准的,按补差发放.经费列同级财政社会救济费预算。1:户年人均年收入在400500元的 , 月人均补差20元2:户年人均年收入在300400元 的, 月人均补差25元3:户年人均年收入低于300元的 , 月人均补差30元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低保待遇:1. 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2.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3. 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

40、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4. 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当年家中一次性购买非生活必需品500元以上的;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5. 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6. 户口在本市,实际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7. 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以及采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8. 有责任田且有

41、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经商而责任田承包他人的除外);9. 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第六条、家庭收入计算(一)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3. 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4.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5.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1. 种植业、养殖

42、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2. 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3. 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5.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6. 继承的遗产、遗赠;7. 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8. 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9. 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10. 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

43、计算。(四)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村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五)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 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2. 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3. 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4.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助以及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5. 丧葬费、抚恤金;6. 各级政

44、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7.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六)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1. 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详细了解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认真审核提供的收入证明是否与实际收入和家庭生活状况相符。2. 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3. 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4. 跟踪消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果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第七条、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享受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

45、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1.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 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和收入证明;4. 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5. 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6. 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7. 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在5日内如实提供。(二)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

46、准,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衡阳市雁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张第一榜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张第二榜公示,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村委会对区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发放衡阳市雁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随时申报,按月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1.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坚持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村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居民

47、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栏。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除外。对停止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衡阳市雁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 享受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4. 经审查确认不

48、符合保障条件的,审查部门应当通过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停发保障金或变更保障金标准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书面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审查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栏内公示告知。5. 区民政部门是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四)保障对象在本区迁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

49、审批手续。第八条、资金筹集与管理(一)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二)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按季拨付保障金。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三)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2. 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3. 玩忽职守,影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的。(四)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

50、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2. 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的。(五)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保障而未得到答复,或对区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以及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制度1、城市低保是保障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水准的政府救助行为,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

51、,要对已保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或中止保障金额,坚持做到不错保,形成保障对象进出畅通、保障金额有高有低的良性运行机制。2、社区负责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负责对社区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做好动态管理制度的实施。区低保局负责对全区动态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示、定期排查和不定期复查等动态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通过公示和举报,让群众参与监督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生活变化情况。3、 社区应按照谁上门入户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定位到人,实行动态管理目标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定期不定期跟踪走

52、访调查活动,进行走访调查时工作人员每次应不少于2人。4、社区组织动态管理跟踪调查走访活动,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主动与被调查对象单位的劳资、人事、工会等部门及时取得联系,协调理顺关系,在不影响被调查对象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知情单位、邻里以及电话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被调查走访对象应配合工作人员的正常的调查核实工作,已保对象家庭人员、收入及生活发生变化时,应主动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报告社区,通过社区核实、评议,街道复查审核,区低保局审批,及时办理变更、停发或转移手续。5、建立一户一卡动态管理跟踪检查制度,对已保对象按A、B、C、D分类(A类:三无、重残、重病人员

53、;B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有残疾或下岗、失业且年龄偏大,身体不好,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C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比较年轻,有就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D类: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及部分特殊的临时性救济对象。),对A类人员定期上门调查,每一年走访调查不少于一次,对B类人员定期上门调查,每半年走访调查不少于一次,对C类人员定期上门调查,每3个月走访调查不少于一次,对D类人员定期上门检查,每一个月走访调查不少于一次。走访调查时,应对保障对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保障人口、就业、进入社保、企业改制安置、家庭收入来源以及近期有望再就业、毕业(退役)安置、社保到期、领取退休

54、金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记录,建立台帐,随时掌握变化情况。6、建立动态管理信息反馈网络,及时收集、整理上级督查、走访调查、来信来访、群众举报等动态管理信息;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应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就业状况,为动态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准确依据。城市“三无”对象申请收养制度一、责任单位雁峰区社会福利院二、责任人雁峰区社会福利院院长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四、受理范围雁峰区城区居民五、收养条件“无法定扶(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六、申请材料“三无”对象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须提供本人(亲友)申请、社区居委会证

55、明。七、办理程序“三无”对象中的老年人、残疾人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初审,由区民政局审查批准后,由区福利院接收。八、办理时限实行24小时入院服务,随时接收符合条件的人员入院。城市“三无”对象申请收养工作流程图“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初查办理手续(区社会福利院)区民政局审查、报批结束未通通过过伤残评定和调整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雁峰区民政局优抚股二、责任人优抚股负责伤残评定和调整审批,部门责任人:陈玮;分管审核领导:王云成;审批领导:周年生。三、审批依据(一)关于印发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办发200957号)四、申报条件(一)适用于

56、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中国公民:(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2007年8月1日以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6)2007年8月1日以后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7)国家和省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4)、第(5)、第

57、(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二)、残疾等级评定条件(1)2004年10月1日前因战因公负伤的,残情需达到六级以上才能补办或新办评定残疾等级。(2)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后才向民政部门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2010年8月1日后,对2007年8月1日以前因战因公负伤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民政部门均不再受理。(3)一至六级等级评定的,需到省民政厅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经医疗卫生鉴定小组鉴定残情减轻的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可对其调低残疾等级。五、申报材料(1)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

58、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交通事故致残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档件的复印件。(2)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3)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4)申请人在申请评定或调整残疾等级时,应如实提供相关医疗材料和证明,并在书面申请中表明同意民政部门到医疗机构核查相关证明和材料真实性;(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申请人如实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并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六、办理程序和时限(1)县(市、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补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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