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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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如下: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销售条件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五章交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方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方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2、将正在建立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销售商品房。第五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商品房

3、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根底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工程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

4、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国广告法?、?房地产广揭露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5、广告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和住所;二商品房根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确实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

6、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建筑面积局部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局部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

7、尺寸,并约定误差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围,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按套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那么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

8、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X100%因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建筑面积发生误

9、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立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构造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本文完毕,感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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