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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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41.1编制目的41.2编制依据41.3适用范围41.4工作原则 5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52.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5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53. 灾害预警响应124. 信息报告和发布134.1信息报告134.2信息发布145. 应急响应.165.1级响应165.2级响应195.3级响应215.4级响应22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46.1过渡期生活救助246.2冬春救助256.3恢复重建267. 保障措施.277.1资金保障277.2物资保障287.3通信和信息保障29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297.5人力资源保障307.6社会动员30

2、7.7科技保障317.8金融保障317.9宣传、培训和演练328. 奖励与责任追究329. 附则33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川市预案管

3、理办法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毗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应急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市

4、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和铜川军分区参谋长担任。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事办、市应急办、市物价局、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市支队、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暨扶贫协会、市气象局、铜川供电局。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2.2 市自然灾

5、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 市减灾委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2.2.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政府及有关厅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落实;负责传达和落实市减灾委指令,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各区县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2.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各

6、成员单位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编制和实施全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市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负责市级物资储备数据库和应急物资保障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和运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监管、市级应急物资调用协调、重点应急物流园区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等;参与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参与全市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减灾项目的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

7、督工作。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教育活动;协助组织铜川职业技术学院从事减灾研究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工信局:负责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协调医疗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采购恢复重建有关建材等物资。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

8、犯罪;做好灾区各级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全市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协调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负责查核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管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损毁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并指导各区县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市财政局:

9、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中、省和市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办公用房损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各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市国土资源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

10、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负责调查灾区生态环境现状,及时报告生态破坏情况,指导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和应急处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资料。市住建局:帮助指导灾区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修复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指挥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

11、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市农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农业灾害的预测预报;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市林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

12、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沙尘暴、森林火险、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市水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对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市文化广电局:配合做好灾情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负责灾区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做好因灾造成

13、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市卫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计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市质监局:负责对紧急采购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

14、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市减灾办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市安监局: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市城市管理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修复、重建等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市地震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测,指导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提出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意见;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及烈度调查,

15、配合开展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协助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市政府外事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市应急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市物价局: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铜川军分区: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武警铜川市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

16、会治安。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的现场急救、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市慈善暨扶贫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市气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雪灾和风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铜川供电局: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做

17、好因灾损失电力设施的评估,开展灾后电力设施规划和恢复重建。3 灾害预警响应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测绘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政府及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

18、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市、区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主任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后,市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4 信息报告和发布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

19、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1 信息报告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对造成区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市政府接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

20、市、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县民政局应在5日内、市民政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4.1.3 对干旱灾害,各区县民政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市民政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4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和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4.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

21、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4.2.2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减灾办或民政部门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4.2.3 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及四级以上启动条件的,市减灾办协调组织发布灾情信息。其他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2.4 发布内容。市减灾办与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等部门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1)市减灾办预警响应信息及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2)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

22、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3)抗灾救灾的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4.2.5 各区县政府和减灾办要加强本辖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 应急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

23、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四个响应等级。灾害损失达不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级响应条件的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由各区县政府或减灾委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5.1 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20人以上;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2万间或1万

24、户以上;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0万人以上。(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5.1.3 响应措施(1)市减灾委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市减灾委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受灾区县看望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

25、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830前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各区县政府或减灾办每日1030前向市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办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3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区县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民政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5)

26、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市支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做好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等生产供应。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

27、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7)市文化广电局、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8)市减灾办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市民政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市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暨扶贫协会等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减灾办会同各区县政府及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1.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

28、响应的终止。5.2 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c.倒塌房屋万间或5000户以上、2万间或1万户以下;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5.2.

29、3 响应措施(1)市减灾办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市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受灾区县看望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830前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受灾区县政府或减灾办每日1030前向市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办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

30、13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区县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市支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市水务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计局及时组

31、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市文化广电局、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8)市减灾办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市民政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市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暨扶贫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5.3 级响应5.3.1 启动条件(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

32、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0.8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c.倒塌房屋5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5000户以下;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5.3.3 响应措施(1)市减灾办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

33、查核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区县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5)市水务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

34、工作。(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区县评估、核定灾情。(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3.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5.4 级响应5.4.1 启动条件(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c.倒塌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000户以下;d.因旱灾造成

35、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5.4.3 应急响应市减灾办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抗灾救灾工作主要由灾害发生地的区县政府组织。市减灾办及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受灾区县政府或减灾办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减灾办组成工作组,赴受灾区县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3)各区县政府或减灾办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4)市

36、减灾办每日1130前汇总灾情信息,编发灾情简报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5)根据受灾区县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支持受灾区县抗灾救灾工作。(6)市卫计局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7)受灾区县政府做好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4 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指导灾区民政、财政部门

37、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县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6.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绩效评估。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各区县民政部门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市民政部门10月15日前将需政府救助人口等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6.2.2 市民政局

38、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受灾区县开展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6.2.3 各区县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要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6.2.4 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6.2.5 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

39、做到公开、公平、公正。6.2.6 市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区县冬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6.2.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6.3 恢复重建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各区县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40、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住建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6.3.1 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各区县民政局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6.3.2 制定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全市各级政府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6.3.3 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拨款的请示后,市民政局要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维修加固。6.3.4 市民政局定期通报

41、各区县救灾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并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6.3.5 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全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6.3.6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国土资源、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6.3.7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文化广电、卫计等部门和供电、通讯企业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社

42、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全市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7.1.1 各区县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7.1.2 救灾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

43、保证资金及时拨付。7.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7.1.4 各区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灾害救助水平。7.2 物资保障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救灾仓库管理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7.2.1 规范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7.2.2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

44、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救灾棉被、毛巾被、应急照明、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7.2.3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7.2.4 各级工信、卫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7.2.5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完善和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7.3 通

45、信和信息保障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开展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7.3.3 加强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7.4.1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7.4.2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7.4.3 各区政府要根

46、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区、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7.5 人力资源保障7.5.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7.5.2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各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卫计、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7.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

47、、水务、商务、卫计、安监、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7.5.4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6 社会动员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7.6.2 建立健全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7.6.3 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

48、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援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7.7 科技保障7.7.1 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方案优化等决策支持系统。7.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卫计、安监、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9、。7.7.4 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7.8 金融保障7.8.1 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7.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水、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有条件的开展巨灾保险。7.9 宣传、培训和演练7.9.1 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

50、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7.9.2 组织开展对各区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7.9.3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其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全市各级政府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8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9 附则9.1 各区县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9.2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9.3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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