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回用工程土建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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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水回用工程土建安装合同中水回用工程土建安装合同中水回用工程土建安装合同目录一、合同协议书二、合同条款第一条 一般规定第二条 发包人第三条 监理单位第四条 承包人第五条 工程实施第六条 设备材料第七条 工期第八条 工程质量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十条 机组启动试运与考核第十一条完工与竣工验收第十二条保修第十三条计量、合同价格与支付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第十五条承包人保险第十六条违约责任第十七条不可抗力第十八条提前终止第十九条索赔第二十条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转让和分包第二十二条其他中水回用工程土建安装合同三、合同附件附件一合同价格(单独成册)附件二技术规范附件三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附件四项目计划进度表

2、附件五项目经理简历附件六安全生产责任书附件七质量进度考核办法附件八履约保函格式合同协议书中国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和某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 就下列合同文件于 2008 年 8月 22 日在某签字确认其法律约束力。本合同以业主(陕西某某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即外合同,合同号)有关条款为基础, 发包人作为本合同的需方,承包人作为本合同的供方, 双方宗旨是履行好外合同。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合同条款;(4) 合同附件(包括经双方确认的

3、工程量清单价格表、技术规范等);(5) 经双方确认的图纸(包括设计说明及技术文件);(6) 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通知) ;(7) 投标文件(含投标澄清书) ;(8) 发包方和业主提供的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含招标时或以后提供的相关制度);(9) 安全协议;(10) 其他经双方同意作为合同附件或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 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 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 但不应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4、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3、承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4、发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5、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本合同(包括合同文件)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 1 -6、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A )A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B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C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合同生效书面通知。发包人:中国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某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地址:某市某区西三环北路91 号

5、南门地址: 陕西省某县东陈镇60 号开户行地址:开户行地址:开户银行:建行某西客站支行开户银行: 建行蒲电分理处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2 -合同条款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 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1条一般规定1.1 定义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用语及词句,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发包人 ”,指中国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承包人 ”,指 某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包括其法定继承人和经发包人许可的受

6、让人。“业主 ”,指 陕西某某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监理单位 ”,指业主或者甲方聘请的、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当事人,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为。“合同 ”,指由合同协议书所述的有关文件所组成的整体, 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合同价格 ”,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实施工程和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总金额。“图纸 ”,指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 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投标文件 ”,指承包人按照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向

7、发包人提供的,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有报价的建议书。“开工日 ”,指发包人确定的承包人开始进行工程施工的时间。“项目 ”,指式 某中水回用工程。“工程 ”,指合同标段范围内的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永久性工程 ”,指承包人将根据合同规定建造并移交,最终给业主使用的工程(包括设备及系统) 。“临时性工程 ”,指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工程的任何缺陷而在工程场地所建设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承包人设备 ”,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永久性工程一部分的,为承- 3 -包人实施和

8、完成工程、 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分部试运 ”,指为使设备和系统达到整套启动必须具备的条件。“竣工试验” ,指在合同中规定的, 在工程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根据第 10 条的要求,进行的试验。“性能验收试验 ”,指土建施工已完全达到或视为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要求的试验。由第三方做性能验收试验。“最终验收证书(保证期满证书) ”是指发包人和 /或业主在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工程场地 ”,指 某中水回用工程施工现场,包括建设工程所需的所有永久性施工用地和临时性施工用地。“履约保函 ”,是指承包人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

9、的由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 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 规定、命令等所有对项目或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2 解释本合同正式语言为汉语,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的,需要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适用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国家和行业正式发布的为准。内容上有冲突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如果业主或者发包方有高于国家或者行业要求的

10、, 以业主或者发包方书面要求为准。合同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并不影响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中提及的 “包括 ”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本合同所指的日 (天)、月、年均为公历日、 月、年。1.3 通知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 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 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 3 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 2 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 以

11、邮件发出后的第 2 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双方均有义务将对方通知中的遗漏、缺陷或错误告知对方。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 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 如果- 4 -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第2条发包人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委派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发包人代表通常由发包人委任的项目经理担任。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代表的管理。任何发包人变更工程量或者修改单价,加大发包人责任的法律文件,均需要发包人加盖法人章。发包人代表无权对本合同内容做实质变更

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后正式生效。2.2 工程场地发包人或者业主应负责工程场地的征用、 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 使工程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2.3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发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2.4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发包人应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进行现场校验。2.5 图纸发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向承包人提供【 5 】套工程施工图纸和【 2 】套设备技术文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图纸或文件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

13、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施工图纸的设计修改图与设计修改通知单, 以及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2.6 地质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2.7 许可和批文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应以发包人自身名义办理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种许可、批文。2.8 协调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处理工程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的保护及费用问题,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过程所涉及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第3条监理单位3.1 监理单位由业主或者发包人委派,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行使监理职责的代表。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承包人应对监理

14、单位的监理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5 -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聘用不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3.2书面指令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 亦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发包人应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此类口头指令, 但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如果发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立即提出书面确认请求,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这种确认请求后【 7】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拒绝,则这一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3.3 监理效力和监理环节

15、有关施工安装现场的所有开工、检验、验收、质检、继续施工、整改、放行、工期违约等文件都需要现场监理签字确认。 对于现场监理确认的事实和记载, 发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都应该签字确认。3.4 承包人文件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已如此规定, 承包人根据合同向发包人发出的任何一份书面文件,发包人均有权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第4条承包人4.1 承包人的资质和条件承包人保证其提交资质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有效性, 保证其具备完成施工和安装的实际合同履行能力。任何在施工资质和能力业绩上的夸大宣传都构成欺诈。4.2 承包人工作范围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相关工作, 并负责属承包人采购

16、范围内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承包人并应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4.2 项目经理部承包人应在工程场地设置项目经理部(下称 “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执行机构, 代表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项目经理部应包括下列人员:( 1) 项目经理。承包人应任命一名具有相关项目工程施工经验、 熟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项目经理,承包人任命或更换项目经理均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应常驻工程场地, 如果项目经理需要临时离开工程场地, 应请示发包人,并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 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人应按【

17、 10000】元 /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项目总工程师、 各专业主管工程师。 如果项目总工程师需要临时离开工程场地,应请示发包人, 并授权一名资深专工履行职责。 项目总工程师未经发包人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人应按【 5000】元 /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 质量保证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 6 -(4) 其他专业工程师。上述所有人员均应有建设类似项目的经验。 承包人应当合理规划和调配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 若项目经理部出现人员短缺的情况, 则承包人需增派合格的人员予以补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出其认为不能胜任职责、 玩忽职守或不服从发包人正常工作安排的人员

18、, 上述人员一旦被撤换, 无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程场地上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从速替换根据本条被撤出的人员。发包人有权反对承包人从工程中撤换业务熟练、 经验丰富的技术、 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人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发包人的意见。4.3 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外分包。 承包人的分包申请和发包人的同意分包意见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署后 【5 】日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对合同任何部分的分包,均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承包人擅自进行分包的, 发包人有权扣留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由此给发包人

19、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4 临建设施、水、电和通讯承包人自己承担施工、生活所需的临建设施、水、电和通讯费。4.5 劳动用工承包人应与所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加强用工管理,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用工费用。 如果承包人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用工费用, 发包人有权代其支付,并可从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承包人不得允许包工头包揽劳动用工, 劳动者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统一管理,并持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签发的内部上岗证。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同意发包人在进度中扣除合同总价 1%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 如果承包人已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民工工资保证金

20、由发包人全额返还, 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民工工资的支付。4.6 履约保函无4.7 许可与批准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发包人或业主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许可及批文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许可证。4.8 税款及收费承包人应支付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4.9 资料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承包人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 (包括标准图集等),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负责。- 7 -4.10 保护知识产权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和技术资料 (包括图纸、文件、材料配方、工艺技术等)用于其它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

21、 并应保障发包人免受因采用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或软件等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的损失或损害。第5条工程实施5.1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包括不限于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力能需求、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技术措施、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主要施工力量配备、工程场地管理人员、资金使用计划、主要材料到货计划等)并在合同生效后【15 】个工作日内提交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后【 7 】个工作日内对之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监理单位和业主。 施工组织总设计在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人应

22、在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指导下编制施工组织专业设计。5.2 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的工期总目标 (见附件 5)填报项目计划进度表, 并编制工程的详细网络进度计划 (包括图纸提供计划和设备材料到货计划) ,并在承包人进场后【 7 】个工作日内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提交监理单位。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工期限的延误。5.3 图纸的使用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补充图纸)施工。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外,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发包人根据合同向其提供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应在现场建立资料室,配备足够的资料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

23、进行管理。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使用。5.4 工程场地承包人承认并应被视为在合同签订时已对工程场地进行了充分的踏勘,对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 场地现状、可能发生的困难与风险已充分考虑, 并反映到合同价格中,同时确认工程场地可以充分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承包人应向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提供随时进出工程场地的便利以使业主、 业主代表、 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能够检查、检验承包人正在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应负责进入工程场地的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承包人应及时清理工程场地或以其它方式不使因承包人履行

24、服务而产生的废物、垃圾和其它瓦砾在工程场地上堆积。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 35 】日内,将经发包人同意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以外的人员、工具、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工程场地或拆除, 并应按合同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 8 -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承包人应在有关保修期满之日或之前, 撤离或拆除所有人员和属于承包人所有的工具、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人运到工程场地上的或在工程场地施工时产生、 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 承包人如发现工程场地上有任何有

25、害物质存在,应尽快处理。承包人应提供适当、足够的保护,以使工程、工程场地、设备材料、施工设备、工具和其它财产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免受损坏或损失。 如果进出工程场地需要通过公共土地, 承包人应要求其雇员或分包商的人员避免损坏工程场地以外的财产,并避免对公共土地造成破坏。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管道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损害。 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因承包人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人应自费予以重建、修理、更换或赔偿,以保护业主或发包人免受任何该类第三方索赔。5.5 交通运输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取得出入工程场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并承担有关费

26、用。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造成损坏或污染时,应负责修整、清理或赔偿。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除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 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含:与现场主干道接口或形成通道)。承包人在标段范围内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业主和监理单位、 发包人以及其他施工单位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车辆出入工程场地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

27、, 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在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及现场倒运。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或者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运输超大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以及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物品运输而造成工程场地内外公路、 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其他索赔金额。本 5.5 条的上述规定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 “道路 ”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 “

28、车辆 ”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及其他水上运输工具。- 9 -5.6 工作报告承包人应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和月度工程进展情况报告、安全报告、质量报告、支付情况报告,和经发包人要求提交的本合同履行情况的阶段性报告,如季度报告和周报。承包人应在每月 28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截止本月 25 日的有关工程进展及本合同项下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下称 “月进度报告 ”),月进度报告应写入对进度延误(如有)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除上述事项外,月进度报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 月进度报告截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和相应的付款情况;( 2) 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 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

29、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3) 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4) 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情况及现场检验与验收结果;(5) 所有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信息及工厂检验;(6) 工程场地文明施工情况;(7) 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保证按照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有关分包商的进度, 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应按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每月更新一次。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5.7 工程协调会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可自行或根据其他工程参与方的提议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联络, 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

30、题。 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 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 除特殊原因外, 另一方应同意参加。双方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形成工程协调会议纪要, 所签纪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5.8 临时工程用地承包人需在工程场地范围之外增加临时工程用地时, 应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5.9 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 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运到工程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 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能从工程场地将它们运走。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进场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 并应由具有设备监督检验资格的机构出具证明,

31、并经发包人或业主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5 10 配合检查、检验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地方劳动部门、 技术监督检验部门、 计量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对工程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配合检验、检查的全部-10-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1 工程照管承包人应从开工日起对尚未移交的已建成或未建成部分的工程、 设施或设备材料承担照管责任,直至相关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按本合同规定移交为止。承包人应负责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 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直到这些工程按合同规定完成。在承包人照管期间工程、 设施或设备材料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 承包人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 使这些工程、 设施

32、或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 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5.12 为其他施工方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书面要求,( 1)为任何其他施工方、或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2)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程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设备,或( 3)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5.13 水、电与通讯承包人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 电及通讯设施的安装、 维护,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如有些费用已经由发包人代缴, 则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5.14 环境保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

33、的环境破坏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5.15 文物、化石所有在工程场地发掘出的化石、 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 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除可依法确定产权人外,均属国家财产,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并将上述财产上缴有关部门或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5.16 施工管理软件承包人应当采用P3 或 MIS 系统软件或其他更高层次的方法建立施工管理体系,通过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手段对工程施工进行现代化管理。承包人采用的 P3 或 MIS 系统软件或其他工程管理软件应与发包人和 /或业主的管理手段相匹配,承包人应负责将上述系统软件与发包人和 /或业主的管理软件进行连接,以便发包人和 / 或

34、业主充分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该费用自理。第6条设备材料6.1 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应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范围。按照本合同规定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外,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运输情况、 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包人对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认可-11-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负责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工作。 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 必须推选三家以上单位进行招标采购, 其所有的选厂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能订货, 同时发包人派人参加招标、 合同签订等全过程管理。 承包人应提前 10 天通知发包人参加其为采购设备材料而组织的招标

35、或询价工作。发包人的同意和不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未经发包人认可的设备材料采购如果承包人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未经发包人按条事先认可,则该部分设备和材料视为不合格采购物,发包人有权拒收并不予支付货款。拒收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 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承包人应在工程中使用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设备和材料, 拒收一切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发包人和 /或监理对设备材料的检查和检验发包人和 /或监理对属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设备、 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并立即清出现场,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6、发包人和 /或监理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 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或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发包人和 /或监理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替代、减少或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对设备材料的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验货时应同时检验其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并应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试验和设备的开箱检查或检验测试, 并将检验结果提交发包人, 检查和检验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至少应提前【 2】个工作日通知发包人和 /或监理参加其拟进行设备或材料的检查或检验,

37、如果发包人和 /或监理或其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自行检验,且这一检验应视为是在发包人和 /或监理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对于检验结果发包人应予以认可。缺陷和不符合要求设备材料的处理如果设备或材料经检查或检验被确定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不得使用,并应即时修复该设备或材料的缺陷, 或替换该设备或材料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材料的代用承包人如欲采用代用材料, 应向发包人及监理提出申请并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只有在证明代用材料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

38、方可在工程中使用。设备材料的所有权-12-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在该设备材料运至工程场地后即转为发包人所有, 并应被视为专供本合同工程使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设备材料运出工程场地或用于其他工程。本条规定并不表示发包人已批准在工程中使用该设备和材料,亦不减少或解除承包人根据第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6.2 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经双方检查合格后, 视为已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负责对此类该设备和材料进行照管和维护。 若验收检查中, 承包人没有提出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视为承包人完全接受。对于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 在施工现场车板交货, 设备、材

39、料管理权自设备材料交付起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包括卸车和保管等)。第7条工期7.1 工期本工程工期为:56 天,开工日期: 2008 年 9 月 5 日 竣工日期: 2008 年 10月 30日承包人应从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始调遣人员及调配材料和施工设备进场,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工程。发包人可基于遵守业主、政府部门或法律规定的考虑,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暂停或停止施工,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7.2 延期开工承包人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于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日期【 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应

40、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的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7.3 暂停施工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要求后【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停止施工。出现需要暂停施工的情况时, 如果发包人未及时下达停工指示, 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发包人应在接到请求后【 48】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暂停施工请求。无论工程因何种原因暂停施工, 承包人均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工程暂停施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和发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

41、素的影响。 暂停施工的原因消除后,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复工通知后 【5】日内复工。如果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 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本条所述的工程暂停施工是发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承包人的工期-13-相应顺延;如果停工是因下述原因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 1) 因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引起的停工;( 2) 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停工;( 3) 为工程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停工;( 4) 承包人未得到发包人许可而擅自停工;( 5) 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7.4 工期延长由于下述原因影响施工进度,且受影响的工程处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42、人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 不可抗力;( 2) 发包人的通知暂停;发生第条所列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 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报告,详细阐述发生该事件的情况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在提交该报告后的【 7】日内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发包人审批,修订的进度计划应能保证按期完工。如果引起工期延误的事件持续时间较长或影响工期较长, 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仍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 除按上述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发包人审批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 7】日内提交一份补充报告详细阐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及时调查核实承

43、包人根据上述规定提交的报告和补充报告, 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承包人共同协商决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7.5 确保施工进度承包人应保证实际工程进度符合进度计划的要求。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工程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 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 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 承包人无权要求就所采取的措施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后【 7】日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 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 但仍无法按计划工期交工时,发包人有权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7】日后终止本合同或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

44、委托给其它分包商完成。 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6 误期赔偿如果承包人未按规定工期完成全部工程, 应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支付或扣除并不减轻或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7.7 节假日期间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按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组织,保证节假日期间的正常施工进度。第8条工程质量-14-8.1 质量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达标投产。8.2 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承包人应在合同期限内设置并维持直属本工程的质量检查机构, 配备专职的质量检

45、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质保大纲发包人如要求,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与组成、 质量检查程序与细则等的质量保证大纲(以下简称 “工程质保大纲 ”),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质保大纲,建立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期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网络。工程质量报表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 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 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 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于每月【 28】日提交发包人审查。质量标准承包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质量标准,不得任意更改或降

46、低标准:( 1) 设计、设备图纸和说明书中明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 3) 附件二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标准;(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以上标准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规范、标准及规定的变更如果在工程实施期间, 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范、 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修改, 或颁发了新的国家或行业规范、 标准及规定, 导致需对合同约定的规范、 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时,承包人应予以遵守。同时不因此调整合同价格。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执行原规定时,承包人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认可后实施。质量管理和控制部门发包人有关部门代表发

47、包人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行的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应以条所述的标准为依据。8.3检验、试验和检查一般规定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原材料、 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试验和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检-15-查应按照条所述的施工技术和质量验收规程规范以及相应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参加承包人所进行的任何检验、试验或检查。检验时间承包人应提前【 2】天通知发包人计划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日期

48、。除非另有约定,检验、试验或检查应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的日期进行。如果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 未能指定检验、 试验或检查的时间, 或未能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场,承包人有权自行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发包人应对检验、试验或检查的结果予以认可。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自行检验、 试验或检查的结果有疑问,可在事后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承包人应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抽样检验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补作检验、试验或检查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进行检验、 试验或检查,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

49、同规定补作检验、 试验或检查,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并承担所需的检验、试验或检查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额外检验、试验或检查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进行在合同中未明确的额外的检验、试验或检查,对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但是额外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试验或检查无论何种原因, 如果发包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 均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 如果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要求, 则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符合本合同的质量要求, 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不做

50、检验、试验或检查的处理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进行发包人指示的检验、 试验或检查工作, 发包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验、 试验或检查,承包人不得阻挠, 并应提供一切方便。 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单位的检验、试验或检查除承包人根据合同须自行进行的检验、 试验或检查以外,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 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 试验或检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 试验或检查, 并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 试验或检查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人员赴工程场地、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点察看、查阅施工记录

51、、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 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验、 试验或检查所需的其它工作。 监理单位的检验、 试验或检查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16-应承担的任何责任。隐蔽工程的检查没有发包人的批准, 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 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 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 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 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 如果该部分工程已经发包人同意予以覆盖或掩蔽,且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

52、规定, 则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中间验收双方应协商确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的名称、 验收时间、要求及承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应在工程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且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作记录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验收。8.4 不合格设备材料和工程禁止使用不合格设备和材料工程中使用的一切设备和材料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

53、 发包人在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时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设备和(或)材料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改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应立即清理出场。清除不合格工程如果经检验发现工程中存在缺陷,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存在缺陷的工程部位被彻底清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中使用的不合格设备、材料是发包人提供的或工程缺陷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则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承包人不执行指示的补救如果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或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 清除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和存在缺陷的工程部位, 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执

54、行补救措施, 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8.5 质量等级评定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按照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该标准为:。未达到质量条件的处理-17-对于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条件的工程,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返工, 直到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 若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 9 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9.1安全管理9.1.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组织一个有所有参建单位参加的

55、项目安全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工作。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安全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检查和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 发包人对施工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 安全目标承包人应确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达到以下安全目标:六不、一控、一实现。即: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不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严格控制重伤事故; 实现安全文明施工、基建达标投产。如果承包人未能达到上述安全目标或违反了其他安

56、全义务,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从所提取的安全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2) 安全保障体系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 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 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并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 3) 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承包人应执行国家、行业、中国某集团公司及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对施工安全的统一管理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有关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任何指示。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 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施工水平, 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 保证施工

57、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4) 发包人对危险行为的处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 行业、中国某集团公司及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 环境危险、工程场地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 则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 或要求承包人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施工。( 5) 特殊环境作业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18-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

58、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 安全责任范围承包人应对工程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包括在其辖区内业主、监理单位、发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的安全负责,并应做好辖区内工程场地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保护工作。( 7) 事故报告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上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上报并通知监理单位、业主。( 8) 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承包人(包括分包商)人员死亡或伤残, 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发生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时,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9.2文明施工9.2.1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自进入工程场地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人应:( 1) 全面负责在工程场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 并使工程场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2)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 在发包人或任何有权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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