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所物业管理方案(共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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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 实施方案一、餐厅管理规定为规避嫌疑,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目标,特制定本规定。一、关于员工上、下班进、出各工作场所的规定。1、任何人上、下班不准带各类包、袋;如违规私带,班组长有权制止,停止工作。2、任何人不准私带狗食;如发现,停止工作。3、任何人找采购捎东西,一律不准放在餐厅所有营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如发现按偷东西论处。4、每班下班后,由班组长组织召开班后会。班后员工检查,各班组采用轮值法进行,班组长在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如发现有偷拿东西现象,对责任人停止工作。5、员工在上班期间杜绝回宿舍,如有急事需回,必须找班组长请假方可;如不请假回宿舍,停止工作。6

2、、下班回家的员工,配合好办公室安排的联防队检査工作,如不配合,停止工作。7、员工上、下班穿的外套衣服必须按规定统一存放,任何人不准把衣服放在加工、操作岗位。如发现,停止工作。二、关于餐厅配送单填写、签字事项的重申。1、任何营业网点配送单,严格按规定填写,数量必须大写。(1)开票人开写完毕后,确认签字;(2)送货人点数,确认后签字;(3)班组长确认后签字;(4)收货人确认后签字;(5)收货网点的班组长在配送单的右上角确认后签字。配送单必须随货一起走;如只有货或只有配送单,收货人拒绝签字;如没签字,查住后谁的责任一次罚款5o元,二次罚款100元,三次停止工作(包括班组长)。如因找签字人耽误时间,导

3、致某种原料断档,影响正常供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停止工作。2、小吃坊各档口,每班填写盘点报表(和外卖形式一样),必须填写清楚,班与班之间相互交接;每班下班前,班组长必须核对每个档口实际售货数和应售货数,如出现差货,档口责任人赔钱(和外卖形式一样)。小吃坊除蔬菜类外其他原材料全部开配送单。3、食品车间、烧饼坊原材料每班进行盘点交接,每班所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必须写清楚,接货量、入库量、使用量、库存量。4、各营业网点毎班的盘点报表先由二班交、接人签字,最后由班组长确认签字,包括外卖、古街;如有不签现象,査住后谁的责任一次罚款50元,二次罚款100元,三次停止工作(包括班组长)。签字后如出现

4、问题,班组长负连带责任。烧饼坊班长休息时,由北后厨班组长负责签字;小吃坊班长休息时由大碗面组长负责签字。5、所有盘点报表及时交财务部核算室,进行核对(和外卖一样)。三、关于烧饼坊、食品车间、后厨、菜库供货商送货手续办理的规定。1、供货商直接送货的原材料,由经手人、班组长、采购员、供货商四者均在场,才能过称、验货;缺一者均不可进行,如发现按作弊论处。2、四者在确认后签字生效。3、直接供货的要留有登记台帐,各班组自建台账,以便核查。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防断电预案一、建案理由为及时有效应对临时断电状况,快速恢复正常、保持就餐现场不混乱,特制定本预案。二、预防措施1、定期检查用电设施,不能使用

5、,脱离电路连接。2、检査输电线路,发现破损及时修复。3、增加大功率电器,需提前请技术部门检测电路能否负荷,不私拉乱接。4、定期检查应急灯,保持正常使用。三、应急措施1、一旦断电,迅速关闭各路开关,立即请维修组检测线路进行修复并报告部门经理或值班领导。2、大厅内告知顾客不要慌乱,说明断电情况,服务员盯住各台,防止跑单。3、断电期间,在岗员工要保持镇静,听从指挥,不乱动插座、开关等电路设施,积极配合维修人员尽快修复送电。三、防火预案一、建案理由为消除火灾隐患,保障顾客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在发生火灾情况下,及时救治伤者、抢救财产,最大限度减少受害程度,特制定本预案。二、预防措施1、成立部门消防安全领

6、导小组,执行公司统一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随时投入抢险。3、加强员工防火安全教育,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技能。4、定期对餐厅进行全方位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是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定期举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变能力和操作技能,控制火灾、减少损失。三、应急措施1、一旦着火,现场员工迅速取用就近灭火器灭火,并迅速报告部门经理和值班领导。2、若因电路着火,灭火前应立即关闭电路。3、火灾大时,立即疏散其他人员离开,报告办公室请求支援并拨打火警“119”求助。在支援到来前就近监视火情,及时向领导汇报。4、发现伤者,立即拨打救护电话“12

7、0”或直接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第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五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

8、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 (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

9、0座)的餐馆。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

10、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料。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

11、料。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十一)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十二)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十三)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十四)现榨饮料: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五谷杂粮为原料,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果蔬汁、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十五)加工经营场所:

12、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间、分装间等。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放置的专用场所。(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烹饪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

13、、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粗加工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清洗、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

14、处理食品的区域。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十六)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十七)冷藏: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十八)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十九)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餐用具、设备和设施等表面的污物的操作过程。(二十)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过程。(二十一)交叉污染:指食品、食品加工者、

15、食品加工环境、工具、容器、设备、设施之间生物或化学的污染物相互转移的过程。(二十二)从业人员: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第七条 本规范中“应”的要求是必须执行;“不得”的要求是禁止执行;“宜”的要求是推荐执行。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 食品安

16、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二)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

17、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四)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五)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六)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二)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三)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18、(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査。(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

19、件5)。(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1.处理食物前;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生食物后;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5.咳嗽、打喷嚏或按鼻涕后;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系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

20、操作人员卫生要求。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二)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三)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四)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五)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二)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第三章场所与设施、设

21、备第十五条 选址要求(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第十六条 建筑结构、布局、场所设置、分隔、面积要求(一)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二)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

22、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三)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置)、烹饪(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饮品店可不设置)的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食品分装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制作现榨饮料、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有备餐专间,或者符合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五目的要求。中央厨房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

23、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四)食品处理区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见附件1)。(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六)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应设专用于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设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十七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七)烹

24、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八)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宜设置独立存放隔询。(九)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存加丁绎营场所外设立圈葬、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第十七条 设施要求(一)地面与排水要求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2.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其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

25、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他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有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3.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4.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二)地壁与门窗要求1.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2.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地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

26、铺设到塔顶。3.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及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4.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室内窗台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5.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宜设空气幕。(三)屋顶与天花板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脱落等情形发生。2.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

27、吸水、不易积垢、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就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3、烹饪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四)卫生间要求1.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2.卫生间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3.卫生间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的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4.卫生间应设有效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

28、的门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不生锈的防蝇纱网。外门应能自动关闭。5.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气水封。(五)更衣场所要求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处于食品处理区人口处。2.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本条第八顶规定的洗手设施。(六)库房要求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2.食品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3.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4.库房构造应以无

29、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5.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6.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7.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七)专间设施要求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中型以上餐馆(含中型餐馆)、快餐店、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本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专间入口

30、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送回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布条第八项规定。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设施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W/cm。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3.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宜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或设备。中央厨房专间内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4.专间应设一个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

31、闭,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5.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专间面积要求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八)洗手消毒设施要求1.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摩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3.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4.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5.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并宜提供温水。中央厨房专间的水龙头应为非手触动式开关。 6.就餐场所应设有

32、足够数量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其设置应符合本项第二至第四目的要求。(九)供水设施要求1.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2.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十)通风排烟设施要求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用具、加工设备设施受到污染。2.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3.

3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风排气装置,宜分隔成小问,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十一)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1.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2.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3.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4.采用自动

34、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6.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7.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十二)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及其相关物品管理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本条第二顶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2.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

35、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4.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5.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6.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7.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宜选择具各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8.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

36、放、保管。(十三)采光照明设施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lux。光源应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2.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十四)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专问内的废弃物容器盖

37、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3.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4.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中型以上餐馆(含中型餐馆)、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宜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十五)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避免因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3.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失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4.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

38、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6.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7.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配备盛装、分送产品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产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设有温度控制设备。第十八条 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一)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宜按照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见附件3)的要求进

39、行清洁,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设备随时保持清洁。(二)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三)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设备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第四章过程控制第十九条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餐饮服务预防食物毒注意事项(见附件4)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二)根据经营的产品类别,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采购验收、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供餐以及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料现榨、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食品再加热、食品添加剂

40、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中央厨房食品包装及配送、食品留样、贮存等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三)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教育培训员工严格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二十条 采购验收要求(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

41、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力的要求。(三)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运输。(四)出库时应做好记录。第二十一条 粗加工与切配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

42、用。(六)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七)加工用工具及容器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七条第十五项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第二十二条 烹饪要求(一)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六)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

43、污垢接触。(七)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第二十三条 备餐及供餐要求(一)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二)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三)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四)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五)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第二十四条 凉菜配制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二)

44、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三)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四)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五)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六)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加热的应按照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再加热。(七)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第二十五条 裱

45、花操作要求(一)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二)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冷藏。(三)裱浆和经清洗消毒的新鲜水果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四)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不得超过20。第二十六条 生食海产品加工要求(一)用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二)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三)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四)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五)加工操作时

46、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六)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七)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时,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第二十七条 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要求(一)从事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二)用于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三)用于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蔬菜、水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使用。(四)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各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47、。(五)制作现榨饮料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用物质。(六)制作的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当餐不能用完的,应妥善处理,不得重复利用。第二十八条 面点制作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进行操作。(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藏或冷冻,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四)奶油类原料应冷藏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贮存。第二十九条 烧烤加工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二)原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成品应

48、有专用存放场所,避免受到污染。(三)烧烤时应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第三十条 食品再加热要求(一)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三)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第三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

49、称量,并有详细记录。第三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宜按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件2)的规定洗净并消毒。(三)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四)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五)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七)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

50、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八)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第三十三条 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要求(一)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二)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容器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三)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按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要求再加热。(四)运输集体用

51、餐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五)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第三十四条 中央厨房食品包装及配送要求(一)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三)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四)配送食品的最小使用包装或食品容器包装上的标签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半成品加工方法,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成品食用方法。(五)应根据配送食品的产品特

52、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宜冷藏或冷冻保存。冷藏或冷冻的条件应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四项的要求。(六)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第三十五条 甜品站要求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应由餐饮主店配送,并建立配送台账。不得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配送应使用封闭的恒温或冷冻、冷藏设备设施。第三十六条 食品留样要求(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二)留样食品应按

53、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第三十七条 贮存要求(一)贮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二)食品应当分类、分集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三)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

54、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第三十八条 检验要求(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设备和设施、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二)检验室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三)鼓励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第三十九条 餐后废弃物处置要求(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二)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

55、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后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条 记录管理要求(一)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四

56、)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第四十一条 信息报告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四十二条 各案和公示要求(一)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二)采取调制、配制等方式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等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制作方式。第四十三条 投诉受理要求(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

57、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或人数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推荐)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的场所餐馆1501:2.0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150500(不含150,含500)1:2.2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

58、处理区面积10%,且5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5003000(不含500,含3000)1:2.5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30001:3.0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快餐店/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且5加工、备餐小吃店饮品店/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加工、备餐食堂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

59、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且5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建筑工地食堂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 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 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

60、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分装、清洁工具存放中央厨房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食品处理区面积15%10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注: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

61、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附件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一、清洗方法(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刮掉沾在餐用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用具表面。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二)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二、消毒方法(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以上,保持10分钟以上。3.洗碗机消毒一般控制水温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二)化学消毒。主要为使用各

62、种含氯消毒药物(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见附件6)消毒。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 (又称250ppm)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5分钟以上。2.化学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残留的消毒剂。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消毒方法和参数。(三)保洁方法1.消毒后的餐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抹布、餐巾擦干,避免受到再次污染。2.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内。附件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项 目频 率使用物品方 法地 面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扫帚、拖把、刷子、清洁剂1.用扫帚扫地2.用拖把以清洁剂拖地3.用刷子刷去余下污物4.用水彻底冲净5.用干拖把拖干地面排水沟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铲子、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1.用铲子铲去沟内大部分污物2.用水冲洗排水沟3.用刷子刷去沟内余下污物4.用清洁剂、消毒剂洗净排水沟墙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设施)及门窗每月一次或有需要时抹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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