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信用债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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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信用债市场的影响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公布,将于2013年开始执行。银监会网站6月8日公告,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5月开始内部征求意见,迄今该办法已经经历了5月版、8月版、10月版、最终版的多轮讨论和修改,目前的最终版与10月版基本一致,符合预期。从新办法与目前正在执行的老办法对于风险权重设置的比较来看(如下表),变化不是太大,比如对于一般企业的风险权重仍维持100%,对于风险较高行业、评级较低企业可能采用更高风险权重的要求并未在文件附件二的表内资产

2、风险权重表中体现,但赋予了银监会在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中进行调整的权力。我们认为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债券市场的影响,有三个方面需要加以关注:一、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可能导致信用债杠杆操作难度加大新办法对于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债权的权重做了较大调整,可能影响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质押回购操作。按照老准则,银行对央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4个月以下为0,4个月以上20%,而且老准则里没有专门提到对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的债权适用何种权重。但在新准则中,银行对央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仍为0;对商业银行的债权,3个月内为20%,3个月以上2

3、5%;对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则是100%。也就是说,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同业往来形成的债权,风险权重整体有所提高。在进行质押回购操作时,除了要考虑交易对手方性质对应的风险权重,还有考虑质押券的性质,因为如果质押券资质好,可以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根据办法规定,“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具体到对回购业务的影响,要从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分别来看,对于融入资金的银行而言,影响不大,对于接受信用债质押融出资金的银行而言,资本金的占用可能会更多:对于将已持有债券质押出去,融入资金的银行,质押前该债券已

4、经是表内资产,根据债券性质适用0至100%的权重,质押后仍将适用原权重,因为“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而新准则明确,“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100%。”对于融入资金的银行而言,新准则的影响不大,因为债券的权重是没有太大变化的,国债和政策银行债仍然是0,一般信用债仍然是100%,只有一项变化就是老准则中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这项优惠在新准则中被取消了,所以部分超AAA级央企的风险权重

5、会提高,但由于被质押的券已经在银行表内,做不做回购,这个变化都是要发生的。对于获得债券质押,融出资金的银行,质押前没有风险权重的问题,质押后产生了一笔以债券为抵押的债权。在老准则下,只要是3个月以内,无论对手是谁,无论质押什么券,权重都按0算。因为只要对手是银行,无论是否有质押,老准则都认定了0权重。如果对手是非银行,因为老准则没明确规定权重,我们了解实际操作中基本也是按0处理的。在新准则下,首先银行作为对手方的权重也提高了,而且非银行金融机构比银行更高,所以质押后产生的以债券为抵押的债权,权重应该以对手方和债券权重中低者为准:如果质押的是国债或政策银行债,无论对手方是谁,都是0权重,因为该债

6、券资质很好,达到了风险缓释为0的目的;如果对方是银行押信用债,则是20%权重(3个月内,3个月以上为25%),因为只要是对银行的债权,没有抵押也可以是20%权重;如果对方是银行以外金融机构押信用债,则采用100%权重,因为无论对手方自身还是质押品,风险权重都是100%,增加抵押并不能进一步缓释风险。新准则可能导致交易型机构在银行间进行信用债杠杆操作的难度加大。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准则下受影响的主要是质押信用债的回购融资,即银行对于信用债质押的接受意愿可能会下降,尤其是非银行的交易对手(基金、券商等)从银行获得质押融资的难度加大,在银行资本充足率压力大、资金紧张的环境中,影响会更加明显。近期回

7、购交易中信用债质押的比例是上升的,大约比例在20-30%的区间。新准则执行后,对于交易型机构而言,信用债杠杆操作的难度会加大,即使信用债和利率债质押回购的利率不产生太大差别,折算比例上也会产生更大的差距,实际上也反映了回购成本的差异。当然银行对于质押券的资质要求相对较高,对于高收益债的质押回购而言,交易所仍然是最好的场所。而且由于新规对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回购融资的相对优势未来还可能因此而更加明显。另外, 同业之间风险权重的提高对利率债会形成一定的利好,一方面银行出于节省资本的角度对利率债的配置需求会进一步上升,另一方面交易型机构信用债杠杆操作难度加大后,也会出于流动性和融资

8、便利的考虑提高利率债在资产组合中的占比。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的风险权重设置为20%,可能利好铁道相关债券。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权重设置的规定中,首次出现了“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这一分类,新办法对该概念的说明如下:“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一)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二)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业银行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的风险权重。”我们认为这一条可能主要是针对铁道部。按照目前的政策“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

9、重为50%”的规定,多数银行对铁道部执行的是50%的风险权重。去年10月发改委发文明确中国铁路建设支持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后,市场预期银行将逐步下调铁道债的风险权重,但银监会一直未就此明确意见。而且由于是发改委发文,且特指“中国铁路建设支持债券”,我们认为主要针对的是铁道企业债。按照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行对铁道部的贷款以及各类债券(包括短融、中票、企业债等),可能都会根据我国公共部门的定位,适用20%的风险权重,有利于降低银行对铁道债的利差要求。另外办法中提到的“公共部门实体”还包括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目前发行的地方政府债仍然是中央代偿的,所以风险权重为0,本次新

10、办法中将其列为20%,可能是为未来地方政府独立发债且独立偿债做准备。三、明年起银行发行次级债必须附有减记或转股条款才能补充附属资本。当前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附件一对于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标准做了很详细的限定,其中有一条:(七)

11、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者中的较早者: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该银行将无法生存。2. 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无法生存。也就是说,次级债必须附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才能计入总资本。作为该规定的过渡安排,新管理办法的第44条规定:“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也就是说

12、,银行自明年起发行的次级债,必须附有减记或转股条款才能补充总资本,今年底以前发行的次级债,今年内还可以全额计入,但明年起要逐年递减10%,补充总资本的效力逐步降低。由于增加该条款实际上加大了投资者面临的信用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次级债的需求意愿降低或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因此尽管今年发行次级债可能会面临未来补充资本效果减弱的问题,我们估计还是会有不少银行赶在今年内发出不附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次级债,以保证以相对较低的成本顺利融资。当然明年以后次级债收益率中枢是否会因此大幅提高,还要看投资者(主要是保险)对该条款风险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对供需关系的影响,毕竟正常情况下,银监会认定银行无法生存的可能性还是较低的。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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