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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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宁政规字xx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xx年12月22日(此文公开发布)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相应分值,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标计划、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住所

3、、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区域功能定位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七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第八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第九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

4、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第十条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三)取

5、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加分及分值。(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给予相应加分。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第十一条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第十二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

6、标准分值。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第十五条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积分落户申请表。(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凭证的材

7、料。第十六条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第十七条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有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九条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

8、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排名确定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一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

9、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第二十二条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为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第二十四条对积分落户办理中的受理、审核、公示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故意隐瞒

10、、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独立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

11、体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在本市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规定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本办法所指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附件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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