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电子商务法要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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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No.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电子商务法是调整政府、企业、个人以与其他组织等行为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所产生的商业行为以与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的总和。特点:国际性、技术性、安全性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私法和公法的结合制定法具有国际性的国法No.2电子商务法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现状:在电子商务立法条件和立法形式上存在分歧,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相对滞后于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国家。目前,国家和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和网络管制方面,对于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还没有出台。1、 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立法2、 合同法3、 电子签名法开始起草4、 特殊行业监管第二章 设立

2、和网络信息服务 No.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No.4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服务行为合法 服务容合法No.5域名、域名法律保护问题一、域名命名规则单位选择域名不能违反一下规定:(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National”、“cn”等字样域名;(2)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3)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通用名称;(4)不得使用已注册的企业或者商品名称;(5)不得使用损害国家相关利益的名称2、域名申请域名申请提交的相关材料:(1)域名注册申请表;(2)本单位介绍信;(3)承办人复印件;(4)本单位依法等级文件的复印

3、件。二、网络服务提供商1、网络服务提供商分类: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按服务容区分:(1)网络服务提供商,ISP;(2)网络接入提供商,IAP;(3)网络容提供商,ICP;(4)网络平台提供商,OSP;(5)应用服务提供商,ASP。2、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1)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2)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3、举办经营性应当具备一下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有业务发展计划

4、与相关技术方案;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围,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基本可分为服务行为合法义务和保证信息容合法义务)(1)、在法定围经营的义务;(2)、BBS业务专项申请义务;(3)、身份明示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4)、提供合法信息的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容合法。(5)、信息容记录义务。5、确保

5、提供合法信息,至少所提供的容不包含九种不合法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容的。 6、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1).网络中介服务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2).如网络中介服务

6、提供者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信息的合法性不负事先审查的义务,但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围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3).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合理时间”负有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4).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任何时间、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围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若明知某信息为侵权信息或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确有证据的通知后,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信息继续传播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5).提供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

7、理由拒绝提供的(6).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7).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明、著作权权属证明与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8).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1)独立运营的权利(2)域名资源与相关资源所有权(3)违约求偿权(买家:第一、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

8、支付价款的义务第二、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第三、买方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2、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1)合法经营义务(2)身份明示义务(3)信息容记录义务(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与单据。第二、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第三、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四、网络服务商中间责任1、网络服务商的法定义务: (1).安全保护的义务 (2).合理注意的义务 (3).与时删除的义务 (4).还应承担协助调查的义务2、网络服务商中间责任的抗辩:(1)对只起“通道”作用的网络服务商责任的免除。(2)对“系统自缓存”的责

9、任抗辩。(3)对用户指令寄存信息的责任抗辩。(4)对搜索引擎的责任抗辩。(5)对提供服务的责任抗辩。 No.6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1.电子签名的概念?分类?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容的数据。电子签名具有技术性、排它性、确定性和虚拟性等特征。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数据电文的容。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从广义上讲,凡是能在电子计算机通信中起到证明当事人身份与当事人对文件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称为电子签名。2.电子签名

10、的具体形式就现阶段的技术发展水平来看,有口令、密码、数字加密、生物特征认证等等,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签名的具体形式无疑将会推出新。3.可靠电子签名我国电子签名法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并没有指出哪种技术更为先进或哪种技术是安全的,只是要求该技术满足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自行选择。具体来说,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只要能够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电子签名就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容和形式的改动能够被发现。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

11、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满足识别签名人身份和保证签名人认可文件中的容两个条件。4.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电子认证服务活动涉与三方主体:证书持有人、认证服务机构、证书信赖人。认证服务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认证服务机构与数字证书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证服务机构与其数字证书持有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合同关系表现在认证证书上。当事人在线或离线申请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允诺,合同即成立。合同的标的是认证机构的服务行为,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在认证证书上。数字证书本身不是合同,但它是合同存在的证明。(2)认证服务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证书信赖人

12、,是指相信电子签名证书,并以该证书上所确定的证书持有人为交易对方,而进行交易的当事人。认证服务机构对于信赖证书的交易人,应承担公正信息发布的义务,而不能因未接受其服务报酬,而偏袒与之建立了服务合同的证书持有人一方。证书信赖人本身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认证服务机构的用户,他与认证服务机构,要比用户与认证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当证书信赖人不是认证服务机构的用户时,他与认证服务机构之间并无服务合同存在。但是,当他利用证书而与证书持有人交易时,却又成为了证书服务关系中的对象,并且,认证服务机构在特定情况下还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5.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电子认证服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3、一)、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权利:(1)要求数字证书申请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权利。(2)收取费用的权利。(3)与时获得通知的权利。(4)单方撤销或终止数字证书的权利。(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义务:(1)依法申请许可资格,遵守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规则,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2)公开其名称、许可证号、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责任围、作业操作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3)以合法的手段,审查电子签名人的身份与相关情况。(4)保证认证证书容在有效期完整、准确,并保证证书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认证证书所载容与其他有关事项。(5)妥善保存与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五年。(三)、证书持有人的权利:(1

14、)获得数字证书的权利。(2)中止数字证书的权利。(3)变更数字证书的权利。(4)撤销数字证书的权利。(四)、证书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的义务:(1)真实述的义务。(2)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以防其丢失、泄露或未经授权而使用的义务。(3)与时通知的义务。(五)、证书信赖方的权利:(1)要求认证服务机构谨慎地保证数字证书中容的真实性,否则可以主获得赔偿。(2)要求认证服务机构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可以就不明事宜向认证服务机构询问。(六)、证书信赖方的义务:(1)遵守认证服务机构的要求,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按照认证服务机构规定的程序获取数字证书相关信息,确认数字证书的有效性,没有被中止或

15、撤销。(2)遵守任何有关数字证书的限制,在数字证书所载的可信赖度以从事交易,把数字证书用于规定的用途。认证服务机构不对其超出数字证书可靠性建议围的交易额负责。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1)错误发放数字证书的。(2)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私钥损害和失控的。(3)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前报告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免责条件认证服务机构满足可免除责任的条件有以下三种情况:(1)不可抗力。(2)由于证书持有人的过错。(3)由于证书信赖人的过错。6.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的区别、联系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都是电子商务的保障机制,但二者的手段和目的却有所不

16、同。电子签名是一种技术手段上工具性的保障。法律规对之所作的调整,主要表现为对符合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签名技术予以认定,从而确立其法律效力。这实际上是对技术标准的认定,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电子认证,则是对电子商务的一种组织上的保障它不仅需要一定标准,还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与之配套。也就是说,电子认证更侧重于对交易人的身份方面的考察,主要确认交易人的身份,使之与实际上的数据电讯的收发相一致。从目的上看,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讯的安全,不使其被仿冒、篡改,或被否认。而电子认证虽然与电子签名几乎相伴而生,它却服务于电子签名,在交易当事人之外又创造了一个新的市场主体,并因服务而与交易双方之间产生了新的

17、法律关系,这种服务关系虽因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而产生,但又独立于基础合同。另外,以应用环境而论,在当事人事先有交易协议的封闭型交易网络里(如EDI),交易双方或多方只需以电子签名相互认证(广义认证或称鉴别)即可,不一定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参与。而在开放型网络中,电子签名和可信赖的第三方认证,都是不可缺少的保障。No.7电子合同的概念、特点和分类概念:从广义上来讲,电子合同包括通过EDI、电子、电报、电传或 等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从狭义上来讲,电子合同是通过EDI、电子等方式借助互联网络订立的合同。(P127“7.1.3电子合同的定义”第二段)特点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

18、广泛化 技术化、标准化 合同订立的电子化 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百度百科“电子合同”中的“电子合同特征”)电子合同分类根据电子合同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合同可分为:商业机构之间的电子合同;用户之间的电子合同;商业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模式。(百度百科“电子合同”中的“电子合同分类”)No.8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

19、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容具体明确,二是要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谓容具体明确,是要求要约的容应当具备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P128“7.2.1要约和承诺:一般原理”的“1.要约”第二段)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与要约的最大不同在于,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担约束的意旨)。(P129“7.2.2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一段)(二)电子合同的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承诺须具

20、备以下要件:承诺主体适格在确定或合理的期限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与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承诺容与要约的容一致。(P128“要约和承诺:一般原理”的“2.承诺”第一段)(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电子合同成立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

21、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一般情形下,要约可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其要约。但是,要约人采用快速通讯的方法发送信息,就很难撤回了。(P131“7.2.3在线交易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规则”的“1.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承诺的撤销问题”第一段)在线交易中,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方式。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有一个考虑期,再考虑期满前即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但是,如果是通过电子方式订立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可以撤销的。(P131“7.2.3在线交易中要约和承诺

22、的特殊规则”的“1.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承诺的撤销问题”第二段与第三段) No.9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No.10 电子支付安全协议SSL(安全套接层协议) 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 Socket Layer)是一种保护Web通讯的工业标准,主要目的是提供互联网上的安全通信服务,能够对信用卡和个人数据、电子商务提供较强的加密保护,是国际上最早应用于电子商务的一种网络安全协议。在网络上普遍使

23、用,能保证双方通信时数据的完整性、性和互操作性,在安全要求不太高时可用。 SE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组织提出的以信用卡为基础的电子付款系统规,用来确保在开放网络上持卡交易的安全性。SET规使用了公开密钥体系对通信双方进行认证,并利用Hash算法鉴别信息的真伪,以维护在任何开放网络上的个人金融资料的安全性。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涉与主体与其关系(1)电子支付中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支付过程中银行和发出支付指令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2)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支付银

24、行之间的权力义务可以说是受到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合同约束的,信息发出行与接受行之间是合同关系。(3)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是一个合同关系。(4)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资金的转移是由于交易的存在,客户之间显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No.11知识产权著作权:著作权(Copyright)亦称,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由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通过赠与、继承、转让等继受行为,继受人亦可成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客体,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围,对于思想或情感

25、所完成的具有独创性表现形式的作品。 著作权中有关客体最重要的基本理论就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是赋予思想或情感以文学、艺术外观的表现形式作品。简言之,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本身。 著作权从作品诞生或发表即依法取得,一般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通常被称为著作权依法自动产生原则。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在各国基本上均规定为作者终生与死后五十年。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v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与其有关文档。v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

26、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与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与符号化语句序列;v 文档则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表述程序的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与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使用著作权法保护,它的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比较长(与专利权相比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而绝大多数的国家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2)著作权可以自动取得。即创作者或者开发者要取得著作权并不需要办理法定的手续,当作品创作完成时,其著作权就自动产生了,这对计算机软件开

27、发者来说,极其方便。(3)著作权人不必交纳著作权维持费。(4)取得著作权并不需要将其软件的容公开,而取得专利权必须要公开容。怎么用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方法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方法本身,故著作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方法,而这种具有创造性的方法却是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因此,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在用著作权法保护其方法的表现形式的同时,也可以就其具有的创造性方法申请专利保护,这样,对开发者权利的保护就比较充分了。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者还可以将其软件的名称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来保护自己的软件。这样,一个开发出的软件,从其表现形式看,从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能获得著作权,通过著作权法来禁止

28、他人未经许可而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从其软件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创造性的方法来看,如果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也可以通过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来获得专利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方法;从其具有独创性的软件名称来看,可以通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来获得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冒用其软件名称,防止不正当竞争。对于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也可以通过技术秘密法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创造发明予以垄断或保护其商业秘密,以防止被他人擅自复制或改编。No.12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出了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知

29、识,详见课本,大家要了解怎么保护消费者权益No.13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信息保护容隐私: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私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情报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隐私权的法律特征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2、隐私权具有秘密性;3、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隐私的保护问题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是未经同意而披露构成侵权的要件:1、未经权利人同意;2、实施了披露行为;3、主观上为故意;4、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处理方式:1、停止侵害;2、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这里指非财产损害赔偿)隐私信息的保护问题(网络环境下的

30、)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主要涉与三个方面权利的侵犯问题:(page 218)第一、 不当收集和利用了信息,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身份性信息的享用权(主要)第二、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当地搜集、窥视、公开他人私事即构成对他人的隐私的侵犯;第三、 个人自主、独立生活的权利或独处的权利 No.14、网络广告涉与的法律问题(page 182)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网路广告的分类从发布途径 (1)通过委托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发布广告 (2)通过自行建设的发布广告 (3)通过个人或主页发

31、布广告 (4)通过电子发布广告从网络广告的形式 (1)横幅与视窗广告 (2)多媒体广告横幅 (3)关键字或按钮广告 (4)电子广告从网络广告的发布主体(1)经营者为宣传自己或其经营的网上营业而作的广告 (2)经营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所作的广告网络广告的特点与其法律问题特点(注意,与课本上的表述不同,page183) (1)具有很强的交互性 (2)提供个性化服务 (3)广告经营主体围广 (4)覆盖围广泛 (5)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性网络广告所涉与的法律问题(1)网络虚假广告问题。主要是传统广告法对网络广告的适用问题; (2)网络广告引起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涉与发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容; (3

32、)对网络广告的管制问题。主要探讨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对广告活动进行管制。网络广告容规制与其虚假广告问题一、现行法仍适用于网络广告行为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只是载体的改变,因此,网络广告仍然要遵守传统法律框架下对广告容的管理。二、网络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包含于事实不符合夸大事实两个方面,就是指广告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

33、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具体行为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容与实际不符。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三、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未竟之容请参考page 185)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即委托人或厂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34、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47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有下列侵权行为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四、经营者在广告发布中的责任(page 186)分辨清楚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容提供商(ICP)的区别搞清楚网络服务商在网络广告中扮演的角色,主要看其是否参与了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所以,仍然要搞清ISP和ICP的区分对于ISP是否为发布者,仍

35、存在争议,各国法律和市场环境不同,大家应该清楚评判的本质要素总之,对于ISP而言,原则上对于网络广告虚假、侵权、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存在明知、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发现或被告知虚假、侵权和而不采取删除措施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广告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成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意味着对自身产品的虚假宣传,也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自身产品的虚假宣传,另一方面是对他人产品的贬低或诋毁宣传。对自身产品或服务的误导宣传可能涉与以下7个方面:产品制造过程

36、或技术服务流程或技术安全性;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殊的功能、目的、标准、等级或适用性;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或其他特性;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产地;对商品或服务所承诺的品质保证、提供的条件、售后服务等;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其价格的计算方式;产品的生产主体或经营主体。网络广告行政监督和管理1、网络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管制2、特殊广告发布前审查管制 其发布主体有两类:特殊商品的生产者;特殊商品的销售者。 特殊商品网络广告发布前确定审查机关的原则为:商品的生产者作为审查申请人时以特殊商品的生产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地确定;当审查申请人不是特殊商品的生产者时,以申请人的住所地或经营地确定;住所地或经营地无法确定时,为其提

37、供网络联线服务的服务商的服务器所在地为住所地或经营地。3、网络广告管理的难点和相应措施 首先,清晰地区分单纯的信息传播与广告具有一定难度。 其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定位问题模糊不清。 再次,网络广告发布主体和渠道多样,广告发布地域无边界等特点使广告管理更加困难。No.15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救济(主要了解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确定侵权之诉讼管辖地主要依据侵权行为人(被告人)住所的、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网上侵权行为人大致可分为两类: (1)所有者或经营者 (2)登陆的任何第三人电子商务民事纠纷的管辖地确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确立的管辖规则,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

38、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1)被告住所地 在经营者发生侵权行为时,所有者或经营者的住所地而不是服务器地址或网址作为管辖的依据。 (2)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1)侵权行为实施地 根据网络活动的实质,侵权行为人必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由此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应当以被告为中心,以实施复制、传输等侵权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其为所实施行为的地点。 2)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造成损害后果的地点。电子商务诉讼中证据问题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数据电文。电子证据具有自身的几个基本特性: 1、技术依赖性 2、形式复合性 3、储存与传递的隐蔽性 4、易于变造性 电子证据的保全措施1、 网络公证2、 证据保全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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