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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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附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

2、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此罪。甲谎称机场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社会秩序,应该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

3、念相一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句正确,第句错误B.第句正确,第句错误C.第句正确,第句错误D.第句均正确【答案】D【解析】考点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理。罪刑法定原则来自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限制王权的部分,天然地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国民自由而出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立法权为民选代表所有并要求反映国民的意思的民主主义,和法律不得惩罚未经宣告为违法的行为的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对司法者的限制,但是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具有明确性以保

4、障公民的行动自由,从而体现对立法者的约束。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国的基本宪政原则,体现的是法治在形式领域的要求。因此,四句话表达的内容都是正确的。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

5、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A【解析】类推解释是一种对法条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方法。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对法条文义的突破:(1)新创犯罪构成要件;(2)超出法条可能意义而扩张犯罪构成要件的涵盖范围;(3)加重刑罚。由于类推的特点就是突破法条的文义,无法使国民通过法条文字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所以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文字的明确性。无论是何种对刑法法条的解释,都不得采取类推的模式,除非在法律文字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所以,认为“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的说法是错误的,是否为类推解释不取决

6、于解释主体而取决于解释的方法。在一般人的口语中,汽车并不当然包含拖拉机,中国刑法学者历来主张可以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不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实际上不能仅因破坏拖拉机对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威胁与破坏汽车一样,就将二者等同视之。不考虑事物与文字的相符度,只是依据危害性进行解释的,是类推解释的方法。所以有学者提出此种解释有类推的嫌疑。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刑法区分伪造和变造,如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但是个别地方志将伪造行为描写为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77条规定 “伪造信用卡”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就没有独立列举“变

7、造”的情况,如果生活中出现了变造信用卡的,解释为伪造信用卡,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所以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的说法是正确的。总则规定的累犯与分则规定的特别再犯,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成立特别再犯只是应当从重处罚,不禁止缓刑和假释。所以累犯重于特别再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规定,那么重的不适用,轻的特别再犯就更不适用了,这被出题者认为是“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视为当然解释。实际上,举重以明轻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即重行为无罪,轻行为自然

8、无罪,而不是针对量刑情节的。笔者更愿意将此观点认定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单选题目,D项就被和谐为正确说法了。4.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

9、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求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以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所以禁止刑法溯及既往,除非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自首又重大立功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法条,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处罚原则,依据刑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型重于“应当”型,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刑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但是B选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八生效以后,所以只能适用刑八处理此案。刑八规定了新的犯罪组织出卖人体

10、器官罪,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刑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八规定,扒窃成立盗窃罪,但是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明显比旧刑法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才成立盗窃罪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对窃贼的惩罚。即新法重于旧法,在刑八生效前实施数额不大的单词扒窃行为的,不应成立盗窃罪,不得使用新法,否则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

11、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C【解析】考点是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理论,即只有行为给对象制造或增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结果才可以归责于行为。甲虽然希望乙摔伤,但是送旱冰鞋的行为并没有制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毕竟滑旱冰时自己不小心摔倒,属于自担的风险,不应责难于送鞋人。所以甲的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依据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C选项的设计也有问题。没有犯罪行为的时候,是不存在犯罪故意的,所以应该

12、将C项改为“甲具有伤害乙的行为故意”。6.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答案】D【解析】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盗窃故意,即意欲盗窃数

13、额较大财物或者可能是数额较大财物。当行为人认定为不值钱之物而窃取时,则只有小偷小摸的故意,没有盗窃故意。所以甲断定玉坠不值钱而拿走,即使玉坠实际上值钱,也因为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但是甲谎称玉坠为秦代文物,欺骗丙购买的,成立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得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诈骗罪。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客观上骗取3万的,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可过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所以D选项错误。7.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

14、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C【解析】考点是正当防卫能否产生救助义务,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官方答案的理由不外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第四版)(以下简称刑法学)第7677页,第202页的相关内容。认为:(1)正当防卫人对于不法侵害人应该有救助义务。理由:“如果否定甲的保证人地位,就意味着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过当,但本书难以接受这样的结论。应当肯定甲对可能过当的危险具有保证人地位,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2

15、)不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的情况。异议观点认为答案应该是D,甲仍然是正当防卫。理由:争议的处理依据不应该是某个学术观点,而应该是法条和客观现实。(1)学术观点违背法条本意。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就意味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对手段的描述,“造成重大损害”是对结果的描述,这是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如果不存在和刑法目的的严重违背,是不可以对文义解释随意篡改的。而且在生活中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情况。例如:乙用拳头不法殴击甲,甲举枪开火还击的。此处甲的防卫行为是明显超过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的,但如果子弹并没有击中

16、乙或者只是擦伤乙的皮肤就将乙吓退的,仍然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手段过当”而“结果不严重”);如果将乙打死或者打伤才成立防卫过当(“手段过当”而且“结果也严重”)。再如乙仍然用拳头不法殴击甲,甲拿起板凳挡住乙的拳头。很显然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但若乙因此而骨折或者不小心脖子撞在凳腿上死亡的,显然结果是重大损害(“手段不过当”但“结果严重”),甲的行为不可能因此被评价为防卫过当。因此,当题目中明确甲对乙的防卫属于防卫限度之内时,就意味着造成重伤的反击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超出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不应该成立防卫过当。(2)违背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台湾学者林东茂教授指出,如果认为正当防卫

17、者也具备对不法侵害人的救助义务,那么意味着无辜陌生人法益低于不法侵害者!因为对前者不救助是无罪的,而对后者不救助竟然是有罪的!张教授自己其实也不接受这一观点,他只是认为只要结果出现严重后果,就是防卫过当,所以防卫人有阻止自己的行为由“正当”发展为“过当”的义务。按照张教授的这个观点,生活中大多数正当防卫人都会有救助义务,因为当防卫行为实施完毕后,防卫人并不能确信对方的伤情不会发展加重。很显然,给正当防卫人加诸如此义务是违背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的。用“本书难以接受”,作为对抗刑法界一般观点本身就缺乏论据,更不应该出现在严肃的司法考试题目中。(3)原有答案自相矛盾假如认为张教授的两种观点都是正确

18、的,即甲由于不救助而成立防卫过当,甲有救助义务,就会出现多个正确答案。因为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即案例中的甲必然对应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很显然,若C正确,则A和B中必有一个正确,单选题出现多选的答案。虽然出题者意图通过“独立的”来区分,但这种自创的文字游戏对考生来说毫无区别的意义。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

19、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答案】D【解析】考点是抢劫罪等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个别法益而非整体法益,即不考虑成本。甲持枪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勒令对方当场交付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二:侵犯人身权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或者侵犯财产权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所以持枪抢劫,也只有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才是既遂。甲虽然为了抢劫付出了100元的损失,但这不是刑法的评价内容,甲对于被害人的88元

20、形成抢劫罪。最后,入户抢劫依据司法解释指得是为了犯罪,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空间抢劫,甲进入商店抢劫,不是入户。9.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21、【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D【解析】单独教唆、共同教唆都适用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我国刑法对其没有独立的处罚原则,而是将教唆犯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为主犯、从犯来处罚。所以教唆犯也可以使从犯。A、B项的说法正确,并没有争议。争议点在CD项上。司法部官方答案认为D项说法错误,理由不外乎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410页的内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包括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如教唆13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使肯定这种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当对其适用上述规定。”异议观点认为答案是C。理

22、由:依据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俗称“三大本”)的内容只能选C,依据限制从属性理论导致没有答案。(1)辅导教材和答案矛盾。三大本第二卷第63页写的很清楚:“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这句话如果不是天书,而是要让人看懂的话,那么它的意思只能是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了未成年人可以承担责任的犯罪,对于教唆犯应当从重!而该书第62页在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下又写道:“根据刑法理论,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样的知识点,辅导教材写这样,考试变成那样,这不是玩人嘛!(2)违法共犯理论以及张

23、教授自己的案例都证明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认为D选项错误的理由应该在教唆他人“过失犯罪”一处。可是依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只要教唆犯引发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就可以成立教唆犯,并不需要被教唆者有责任(包括年龄、责任、罪过),依照张教授在刑法学第381页的原话“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张教授还在紧随其后列举了两个案例“土药案”、“无身份挪用案”,都在证明D项的正确性。最让人奇怪的是,C和D的原理是一样的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如果C是正确的,D同样也是正确的。既然张教授把教唆不满14岁的间接正犯也解释为包括了教唆犯,就是采纳了限制从属性理论,不再看重被教唆者的责任,只在乎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那么在D

24、选项中怎么又突然在乎起同属责任的“过失”了呢?这样的前后矛盾让考生如何取舍呢?10.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考点是招摇撞骗罪的罪数,招摇撞骗(包括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同时诈骗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应该从一重论处。知识点来自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问题若干

25、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内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A项特别法的说法错误,C项想象竞合犯的说法正确。冒充军警进行抢劫的,是刑法第269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模式,只定抢劫罪。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只有一个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所以不会数罪并罚。11.被宣告_的犯罪分子,在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

26、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均应填“假释”B.均应填“缓刑”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B【解析】考点是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可以填“假释”的原因是,假释的撤销后的数罪并罚,存在与已执行的刑期是否折抵的问题,所以适用的是第70条和第71条。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27、,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12.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

28、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发生的空间不同,前者保护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后者保护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安全。所以对于发生在建筑工地的翻斗车施工事故应该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将自己有救助义务的人带离现场,抛弃于路沟,导致对方死亡的,是对生命权的故意侵犯,属于故意杀人罪。13.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

29、资罪C.抽逃出资罪D.无罪【答案】D【解析】认为无罪的理由在于案例中只是出现了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前者为个人之间,后者为公司之间。所以并不涉及刑法。但是2011年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甲的A公司将款借给B公司,明显是没有还款预期的借款,是为了偿还甲对乙的个人借款,所以并不是独立的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的要求,属于抽逃出资,应该成立抽逃出资罪。同样的论述也可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6

30、5页。所以异议观点认为答案应该是C。(且若无罪,此题和刑法就毫无关系,无法理解为何要考一道纯粹商法的题目。)14.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在国内可兑换的境外货币,以及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B.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C.将低额美元的纸币加工成高额英镑的纸币的,属于伪造货币D.对人民币真币加工处理,使100元面额变为50元面额的,属于变造货币【答案】B【解析】依据伪造货币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

31、象的假币犯罪”,成立刑法上的货币犯罪,伪造的正在流通的各种货币的,都成立伪造货币罪。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对伪造的货币进行运输、贩卖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是必须伪造的对象与运输、贩卖的对象是同一的,才会出现法定的事后不可罚情形。如果运输、贩卖的对象与伪造的对象不同一,意味着出现了新的结果,就应该数罪并罚。变造货币是对真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者形态,不改变货币同一性的行为。在人民币上加工,改变其面额的,无论价值升高还是降低,都是对货币公信力的损害,成立变造货币。但是若改变货币的同一性,即改变货币的币种,就超出了变造的范围,应评价为伪造货币。15

32、.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答案】B【解析】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就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所以甲虽然合法占有者乙的信用卡,却没有获得取款的授权。甲背着乙去取款的,侵犯了持卡人乙对存款的占有(民法上称间接占有),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在商场使用的情况,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三角诈骗)。16.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

33、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是刑法第246条的内容。该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成立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第二款又规定,此二罪属于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非亲告。在车站这样公众场所扒妇女衣服飞,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34、,在侵犯女子性羞耻心理的同时侵犯女子名誉权,也满足侮辱罪的构成,二罪想象竞合从一重论处。对他人在公共场合进行无实质内涵的谩骂的,并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只成立侮辱罪。捏造他人强奸事实去公安机关告发的,意图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成立刑法第243条的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但是向媒体公布此种捏造事实的,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满足诽谤罪的构成。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答案】B【解析】盗窃罪于

35、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基本相同,二者的唯一不同点在于是否有交付行为,即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转移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物有实力上的支配关系。对占有应该综合考虑占有的事实(客观),以及占有的意思(主观,包括潜在的占有意思),然后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进行判断。所有者本人特意将财物放置于与自己的所在地相隔离的场所,物仍然处在所有者的支配力所及的范围,能够认定所有者的占有。所以在马路上停放的车辆由车主或停车人占有。本案中虽然乙将车钥匙交给了甲,但是并没有同意甲将汽车开走,只是允许甲在停驶的汽车内休息,所以并没有基于受骗转移汽车的所有权、占有权。甲乘乙不注意,将车开走的,是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

36、盗取型犯罪,成立盗窃罪。18.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答案】A【解析】 有医师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与“执业资格”的统一。退休的医生仍然具备医师资格,但是却没有了执业资格,所以相当于刑法上的普通人,其行医问诊的,可以成立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属于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而以行医为业的非法行医罪。其行医行为造成

37、他人死亡的,属于第236条“造成就诊人死亡”因而法定刑加重的情况,是此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也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求,但二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19.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答案】D【解析】依据2000年11月最高法关于审理

38、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成立盗伐林木罪需要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公司砍树枝并不是想利用材木的经济用途或者其他用途,只是为了排除树枝对广告牌的遮挡,所以是对树木的一种破坏而不是盗窃,所以不成立盗伐林木罪。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六条,滥伐林木需要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甲公司未获得采伐许可,滥伐他人所有的树木,但是只有6立方米,没有达到犯罪的起刑点,所以不成立滥伐林木罪。20.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

39、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A【解析】考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成立条件。司法部官方答案选贪污罪,理由不外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673页的内容:“实施本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同时触犯贪污罪的,应作为想象竞合犯,以贪污罪论处。”异议观点认为答案应该是B。理由:对贪污罪对象的扩张解释涉嫌类推解释,并且基于题干所问的行为“定性”(而非“论处”),B项无论如何都是正确的定性。(1)对尚未成为国有公司债权的未来利益不可能是

40、贪污的对象。依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立法者基于对司法实践对“公共财物”有类推解释的余地,在第91条明确了“公共财产”的含义,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谓“国有财产”指的是国家所有、占有的财物,也包括国家的债权利益,但不应该包括国家必须通过将来的交易行为才能获得的未来利益。题目中甲利用职权使得国有公司和B公司解除了合同,已经不能使国家通过交易行为获得利益,国有公司对将来的300万利润连债权都没有,怎么

41、可能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贪污的对象?如果这种类推解释的观点成立,那就意味着只要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国有公司的盈利合同解除,都构成贪污罪!因为贪污的方向既可以是据为己有,也可以是处分给他人(对他人没有限制,总会有人占便宜)!(2)案件完全满足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题目的内容完全符合刑法第166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款第一项:“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如果按照张教授的观点,第166条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都按照贪污罪处理了!(3)提问的方式决定了B项一定是正确的。想象竞合犯本身是满足数个罪的犯罪构成,基于一个行为而择重罪处罚,但从成立的角度,数罪都是成立的(否则“从一重”就变成

42、了逻辑混乱,没有两个以上,何以选择一重?)。此题问的是甲的“定性”而不是“论处”,退一万步讲,就算承认了前面的类推解释,B项也是正确的。此处请出题者不要用“单选题”这样的理由为自己的失误搪塞。21.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

43、用影响力受贿罪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既包括友好关系,也包括制约关系。甲能够用隐私要挟国家工作人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制约力的“密切关系人”。甲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过国

44、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将明知有罪的人不再追究的,成立刑法第399条的徇私枉法罪。甲成立丁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行为人因贪贿型犯罪而进一步犯渎职型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刑法第399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从一重),都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甲应该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共犯并罚。2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

45、学说?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答案】D【解析】所谓正当程序主义,是指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形式真实发现主义,是指刑事诉讼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强调在给定的程序范围内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所谓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都应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可见,本题应该选D。2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

46、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A.职权主义B.当事人主义C.纠问主义D.混合主义【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的知识点在2013年三大本第二卷第275页:“当事人主义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另外,在三大本第二卷第423页指出:“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故本题选B。”24.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

47、,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市中级法院B.B市中级法院C.C市中级法院D.乙省高级法院【答案】B【解析】一般而言,死刑的执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但是解释第41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题选B。25.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

48、是正确的?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本体考察审查起诉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故本题选D。26.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

49、,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答案】B【解析】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也可以发挥对其制约作用,因此A错误。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陪审团和法官则分别负责定罪与量刑工作,故B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

50、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可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其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想基层人民法院推荐,而不是从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故C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只有部分案件的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第二审案件就不适用陪

51、审制,因此,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被害人也无权启动陪审,另外,在西方,一旦案件选择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也不适用于陪审团,因此D错。27.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答案】A【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5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的非法拘禁罪由于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所以也是符合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因此属于“在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并案处理”。本题选A。28.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

53、回申请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法律并未加以限制,故B错误。对于回避决定,不可上诉,也不可以抗诉,故C错误。本题赵某的回避理由并非法定理由,因此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错误。但需要指出的是,A答案也不严谨,应由法庭当

54、庭驳回,而非由法院院长当庭驳回。29.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8条第二款:“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故本题选A。30.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

55、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询问证人的地点,考察法条为刑诉法第122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证人的地点只能是现场、工作的

56、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而不能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故B错误。本题选B。31.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可见,保证金不应由决定机关收取,故A错误。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57、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见,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只要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因此,B错误。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保证人和保证金不可同时适用,故C正确。第69条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

58、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故D错误。本题选C。32.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予受理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答案】B【解析】解释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可见,法院可以受理诉前财产保全,A错误。B正确。“附带民事

59、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见,C错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D错误。故本题选B。33.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

60、416天【答案】A【解析】刑诉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故A错误。刑诉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故BC正确。根据刑法规定,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故D正确。34.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B.拒

61、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故本题选A。35.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

62、等B.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C.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D.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答案】D【解析】此题又是一道理论性的题目,出题依据在三大本卷二侦查章节中的侦查司法控制,第390-391页。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有逮捕、羁押和搜查等强行性侦查错误,故AB均错误。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可以独立作出决定的事项,一般此类行为称为任意性侦查措施。故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36.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起诉便宜主义B.

63、起诉法定主义C.公诉垄断主义D.私人诉追主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所谓公诉垄断主义,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所谓私人诉追主义,是指刑事案件一律由私人追诉。而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故本题选B。37.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A.职权主义原则B.证据裁判规则C.直接言词原则D.集中审理原则【答案】D【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连续进行。换言之,法庭审理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应当尽可能地一气呵成,不应中断。故本题选D。3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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