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上传人:文**** 文档编号:63515142 上传时间:2022-03-1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2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规200933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规划局,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城市规划处。二九年九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

2、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的,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3、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后,申请人也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盟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旗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由旗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的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

4、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城乡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向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人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请示文件; (二)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 (三) 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四)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五) 有关图件。 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总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包括相邻的重要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六) 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5、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各类工业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公共设施,以及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研究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对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研究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的意见,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主要依据。

6、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时,按规定需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对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最终未得到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确需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选址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的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行

7、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省核发登记号:鄂规选址0013号部印刷编号:流程编号:选字第09013号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荆州至岳阳铁路(湖北段)工程建设单位名称:武汉铁路局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荆州至岳阳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建设规模:正线89.201公里。用地总规模283.351公顷,房屋建筑总面积22125平方米建设单位拟选位置:起于荆州市荆沙铁路沙市站,途经沙市区岑河镇,于江陵县马家寨乡宋家台跨长江,经公安县城东、麻豪口、藕池、南口镇至石首市高基庙镇进入湖南二、 附图及附件名称1、 武汉铁路局关于办理新建荆州至岳阳铁路(湖北段)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函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荆州至岳阳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3、 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荆州至岳阳铁路(湖北段)工程项目选址初选意见的回告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