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项目招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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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手册一、嘉善县基本情况- 1 -(一)嘉善县概况- 1 -(二)嘉善县产业结构基本构架- 4 -(三)嘉善县人文、旅游资源- 4 -二、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 5 -(一)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出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出资方式的规定- 5 -(三)对外商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规定- 6 -(四)合营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登记前应办的手续- 6 -(五)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合同等材料签字的有关规定- 7 -(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命名的一般规定- 7 -(七)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的规定- 7 -(八)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的规定- 7

2、 -(九)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8 -(十)投资者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 8 -三、申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9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上报的材料和审批、登记程序- 9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办理须知- 11 -(三)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审批办理须知- 12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办理须知- 13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程序- 14 -四、企业获取进出口经营权所需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19 -(一)自营生产性企业- 19 -(二)流通公司- 20 -五、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22 -(一)嘉善县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22

3、-(二)嘉善县外贸出口、对外投资优惠奖励政策- 22 -(三)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24 -(四)地方规费- 26 -六、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及投资加工贸易项目所需的材料- 27 -(一)在境外设立贸易机构所需的材料- 27 -(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 28 -七、部分行业对外商投资所作的规定- 28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28 -(二)合作办学- 30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32 -(四)物流企业- 34 -(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37 -八、附件- 39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9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41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4

4、9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5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53 -(二)嘉善县外商投资环境资料一览表- 54 -(三)嘉善县工业园区及招商项目情况表- 55 -(四)污水进排污管网需达到的标准及相关规定- 50 -(五)外商投资企业税费一览表- 52 -(六)关于工业项目投资密度的有关意见- 53 -(七)关于改善电力供应紧张状况的若干政策意见- 56 -更新内容关于工业项目投资密度的有关意见 2003.10.29关于改善电力供应紧张状况的诺干政策意见 2003.12.09- 60 -49一、嘉善县基本情况(一)嘉善县概况嘉善县位于浙江省东北部,与上海市、江苏省接壤,地处浙江省接轨浦东

5、第一站,是长江三角洲第一批对外开放市、县之一,素有“鱼米之乡”、“银嘉善”之美称。嘉善县下辖十一个镇,总面积506.6平方公里,户籍人口38万。(1)地理位置:嘉善县位于北纬3050,东经12055。县政府所在地魏塘镇,东距上海市区80公里,西邻省会杭州市90公里,北濒苏州市区90公里,处于三城市经济辐射网的中心。(2)自然条件:1、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水充沛,阳光充足,温度适中。1月份最冷,月平均气温3.6;7月份最热,月平均气温28.1。年平均气温15.6,年平均相对湿度为68%,年平均降水量1040mm,年平均日照1978.3小时,无霜期236天,全年主导风向为东南风。2

6、、地质:为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由河湖浅海沉积构成。本县域内,大地构造单元完整,新构造运动不明显,地震活动微弱,属地壳较稳定地区,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度,地基承载力10-14吨/平方米。3、水文:县域内水域面积占14%,河港纵横,一马平川,是典型的江南水乡。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位在1.5米左右。历史最高水位4.16米,最低水位在1.88米,常年平均水位为2.64米左右,无侵蚀性,地耐力为90-100Kpa。(3) 交通运输:嘉善地处江浙沪三省通衢之地,有着显著的区位优势。 公路方面,嘉善的公路呈“丰”字形结构:东西走向的共有三条国道,分别是沪杭甬高速公路、320国道、318国道。南北走向的有嘉

7、善自己建设的总投资5.5亿元,37公里长的善江一级公路。这条公路将东西向的三条国道一气贯通,形成了四通八达的公路运输体系。同时规划建设中的总投资80亿元、32公里长的宁波至上海的杭州湾跨海大通道也将横贯嘉善县境,这将进一步完善我县的公路运输网络,交通优势更为凸现。 铁路方面,沪杭铁路复线横穿我县县境中心,设有客、货运站,连接全国28个省市,铁路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运输十分快捷。并且每天有嘉善与上海的来回专列。另外,上海嘉善的轻轨也正在规划、建设之中。 水路方面,嘉善属长江下游平原水网地带,内河航运条件极为优越,有连接上海、杭州的杭申甲级航线,水上航道有12条客运线,通航里程354公里。发达的水上

8、航运沟通了浙北、苏南和上海市的联系。300吨级的轮船可以便捷通航,有利于企业大宗材料运输成本的降低。 航空方面,在距嘉善县城一小时车程的半径内,西有杭州笕桥机场(90公里、55分钟)、萧山国际机场(120公里、75分钟),东有上海虹桥国际机场(72公里、45分钟)、上海浦东国际机场(88公里、65分钟),可以直达世界各主要城市,国际商务旅行、航空货物运输便捷可靠。 海运方面,嘉善南有万吨级的东方大港乍浦港,距县城仅35公里;北有国际集装箱运输大港上海港,距我县县城仅100公里,方便大宗货物的海运进出口。2008年,杭州湾跨海大桥贯通后,宁波港也将成为嘉善的毗邻港口之一(90分钟内)。(4)供电

9、、供水状况:华东电网、上海电网、嘉兴电网和本县电网供电,全县已基本形成220千伏和110千伏为主网,35千伏和10千伏为配网的输变电网络格局,变电站布局合理,输电线路遍布全县,供电质量稳定,县城新建的日供水6万吨的水厂可充分满足域内工农业及生活用水需要。(5)通讯设施:以光缆为传输信道的数字程控电话全面开通,电报、传真、无线电寻呼、移动电话、INTERNET宽带(100M、10M),邮政特快专递等业务,国内、国际均可畅通无阻。(6)园区建设: 按照建设现代中等城市的框架,规划工业用地规模达到87平方公里。基本形成了以嘉善经济开发区(嘉善台商投资区)为龙头,台商信息产业园、嘉善生物与医药高新技术

10、园区、宝群科技工业园、中国木业城(台湾家俱城)、台湾螺丝城为重点,沿善江一级公路各镇工业园区相配套,企业工业园为补充,区中带园,区中带城的组团式特色工业体系。(7)配套设施:县域内有涉外宾馆四座(嘉善宾馆、罗星阁宾馆、梅园大酒店、东方大厦),拥有标准床位近千个,体育馆、游泳池、影剧院、歌舞厅等各类文化娱乐设施齐全;海关、商检、金融、保险、法律、外贸、外资等涉外机构齐全,服务周到,办事快捷。(二)嘉善县产业结构基本构架改革开放以来,嘉善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已先后跻身全国百家亿元财政收入县和列全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第31位。全县已形成了一个以五金机械、电子、纺织、木业、建材、食品、化工、橡胶、

11、造纸、皮革、冶金等行业为主的工业体系,是著名的商品粮和鱼、猪、禽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主要出口产品有丝绸、呢绒、服装、扬声器、金属铸件、黄酒、索具、轴承、纽扣、皮革制品以及大米、鳗鱼、生猪、蘑菇、兔毛等上百种产品。一个以外向型经济为龙头、各业经济蓬勃发展的新格局已基本形成。(三)嘉善县人文、旅游资源嘉善县地处吴根越角,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风光绮丽,是古吴越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有着4000-6000多年前马家浜文化的大往圩遗址和新石器时代良渚文化的新港遗存等一批灿烂的远古文化。元代四大画家之一吴镇的故居和墓葬地梅花庵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江南水乡古镇西塘,元时已成为江南最繁华的集市之一,多明清建

12、筑,是一座保存完好的水乡古镇;以及境内西北角的汾湖风景区这些也都是值得观赏的文化旅游景点。具有7900亩水域的“汾湖渔村”旅游景点及银河度假区正在开发建设之中。我国汉民族民歌的典型嘉善田歌是民间文艺的一朵奇葩,誉满海内外。中国书画源远流长,民间手工艺品特色纷呈;水彩画、农民画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其他的民间传统文化,如饮食文化、建筑文化、蚕文化、染织文化都有很好的继承和保存。二、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一)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出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低于25%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

13、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负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出资方式的规定 外方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的,经外汇管理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1) 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2) 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3)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4) 外方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

14、商投资企业中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三)对外商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规定作为外商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 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3)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同时,外商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该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并且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15、十。(四)合营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登记前应办的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涉及各方资产权益时)或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前,都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认真评估。以非国有资产与外商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评估资产。(五)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合同等材料签字的有关规定在投资方法定代表人不能参与合同等材料的签字的情况下,可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命名的一般规定(1)企业名称“四要素”: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

16、和组织形式。(2)公司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3)使用“实业”字词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4)凡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律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七)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做出规定。经营期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情况,一般为10年至50年。(八)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的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

17、占投资总额的7/10。(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参照上

18、述规定执行)(九)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的一种类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规定,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折价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投资者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对分期出资的企业,最终出资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一年;(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

19、下(含1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一年半;(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两年;(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三年;(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外商独资企业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三、申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材料和审批程序(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上报的材料和审批、登记程序(1) 审批权限:1、总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经贸局或县发

20、计局审批,合同、章程由县外经贸局审批。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备案。(2) 所需上报的材料和审批、登记程序1、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就项目有关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各方则就有关合资、合作事项签订意向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上报的材料: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设立独资企业的提供县人民政府答复件;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提供意向书;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原件);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

21、文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所需上报的材料(报县经贸局或发计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独资企业的提供县人民政府答复件;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提供意向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报文; 县相关部门的意见(环保、消防、建设、国土等)(厂房、场地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及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 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外方需提供翻译件); 外方资信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翻译件;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正本)4、合同、章程的审批,所需上报的材料(报县外经贸局): 上报县经贸局或县发计局的所有材料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设立独资企业的

22、提交章程,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提交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企业的提交投资人申请书; 公司董事会名单、董事(经理)委派(推荐)书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任书;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5、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县质监局),所需上报的材料: 县外经贸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申领批准证书,所需上报的材料: 企业设立申报材料合订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7、申领营业执照,所需上报的材料(向县工商局): 企业设立申报材料合订本一份(正本); 批准证书(副本1); 工商登

23、记表一份; 委托书一份。(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办理须知申报材料1、 企业关于增资和修改合同、章程的报告2、 董事会决议3、 投资各方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协议4、 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协议(合资、合作)或章程条款修改书(独资):变更理由;变更事项;修改条款对照;有关投资方对变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5、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6、 县相关部门意见(环保、消防、国土等)7、 验资报告8、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状况证明9、 资信证明10、 公司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1、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三)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审批办理须知申报材料1、 企业

24、申请调整投资(减资)首先须提供下列材料; 企业关于减资和修改合同、章程的报告 投资人减资申请书 董事会决议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出资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2、 县外经局审查后予以初步答复3、 企业在初步答复发文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4、 企业提交三次报纸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 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协议(合资、合作)或章程条款修改书(独资):变更理由;变更事项;修改条款对照;有关投资方对变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6、 批准证书(原件)7、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

25、中一份正本)(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办理须知申报材料1、 企业关于股权变更和修改合同、章程的报告2、 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3、 董事会决议4、 投资者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协议(合资、合作)或章程条款修改书(独资):变更理由;变更事项;修改条款对照;有关投资方对变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5、 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新董事(经理)委派(推荐)书、新董事身份证复印件和新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任书6、 转、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签字认可)7、 受让方合法开业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外方应提供翻译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8、 验资报告9、 公司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

26、执照复印件10、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程序(1)有关规定和要求: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2、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

27、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3、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

28、收益。5、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6、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2)报送材料: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具有

29、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

30、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

31、程;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前款的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

32、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被并购境内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变更登记申请书; 被并购境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股东会(

33、大会)决议;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转让国有股权和外国投资者认购含国有股权公司的增资额的,还应提交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四、企业获取进出口经营权所需的材料和审批程序(一)自营生产性企业(1)条

34、件: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 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科研究所、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3、 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国税、地税);4、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提交材料1、 经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登记的浙江省外经贸厅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审核表;2、 企业申请文件(需有文头、文号、基本情况、出资构成、公章等);3、 附件: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或个人

35、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均须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还须提交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3)审批程序1、企业在网上(2、地方外经贸局对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浙江省外经贸厅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审核表进行审核,经局领导签字并盖公章后予以登记;3、省外经贸厅经网上审核并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核发资格证

36、书。(二)流通公司(1) 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的公司不受此限制);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的进出口公司不受此限制)。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国税、地税);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2) 提交材料: 1、 经企业所在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浙江省外经贸厅进出口经

37、营权核准审核表;2、 企业书面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上报(需有文头、文号、公章等); 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经营场所、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主导产品、主要市场、在本地区或本地区同行业中的地位、研发能力、创新能力、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因及企业获权后开拓国际市场的发展构想及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3、附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跨年度的须经工商年审并贴有年审标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外经贸部根据企业

38、情况所要求提供的);(3) 审批程序:1、企业在网上(2、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合格后,签署书面意见并盖单位公章报省外经贸厅。3、申请材料经省外经贸厅审核合格后转报商务部,待商务部批文下达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五、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嘉善县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投资于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或经省及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基础上,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贴息扶持。另外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留成部分第一

39、年至第二年给予50%的贴息扶持。(二)嘉善县外贸出口、对外投资优惠奖励政策(1)凡当年一般贸易项下自营出口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出口收汇超过上年度实绩部分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包括木制品),每美元贴息0.08元人民币,其他产品每美元贴息0.05元人民币;年自营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且收汇比上一年度增长4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出口8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且收汇比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且收汇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当年自营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企业,直接给

40、予上述分档奖励。(2)对参加经县政府认定的赴西欧、美洲地区参展,每个摊位给予 1.5万元补助;赴其他地区参展,每个摊位给予1万补助;对获得广交会非分配性摊位及参加华交会、深圳高交会、厦交会、宁波消博会、北京科博会等国内重要交易会的,每个摊位给予0.5万元补助。(3)对在境外开展业务满一年的办事处,一次性奖励1万元;开展生产、贸易满一年的经营性公司,一次性奖励2万元。(4)凡2003年1月1日以后收汇并经县国税局审核出具应退未退税款证明的,企业可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企业预先垫付,并于第二年2月底以前一次性申报。外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审定后,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应付利

41、息100%贴息,每年结算一次。贷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应得退税款的90%。简化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手续,实行免担保。(5)大力培养各类外经贸人才。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涉外高级管理人才及外贸人才培训。(6)鼓励新获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尽快开展自营出口业务,对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获权且有出口实绩的自营生产企业给予奖励,年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下、501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三)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1)所得税优惠政策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

42、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并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并有盈余的,凭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后,由当

43、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包括增资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7、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部门批准,可以

44、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8、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2)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1、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间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项目,在企业投资总额内(扣除中方实物投资部分)进口自用生产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1998年1月1日以后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项目,在企业投资总额内(扣除中方实物投资部

45、分)进口自用生产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自政策调整实施之日(2002年10月1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下进口设备,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

46、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退还已纳税款的20%,5年内全部退还。(四)地方规费在县经济开发区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或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在各镇工业园区内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行政性规费给予如下优惠:缓收、减半征收规费目录收费项目原收费标准县经济开发区镇工业园区收费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劳动保护统筹费:工程直接费的2%减半减半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委托监理:总造价的0.1%不委托监理:总造价的0.3%减半白蚁防治费按建筑面积1.50元/m2缓收减半人防建设费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的15元/m2,7000平方米以上的40元/m

47、2减半减半人防办工程防雷设计审核防雷图纸监审:1000-1500元减半减半气象局取水许可证审批工业用水:0.02-0.04元/方减半减半水利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建筑面积2元/m2缓收减半发计局新型墙材专项资金按建筑面积10元/m2缓收减半经贸局项目用地审批重点项目统一征地预备费:征地费的3-4%缓收减半国土局六、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及投资加工贸易项目所需的材料(一)在境外设立贸易机构所需的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开办费预算表(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5)中方单位工商登记证明(设立办事处可省略以下材料)(6)合同或协议(独资可省略)(7)章程(8)境外投资者的前景及其资信材

48、料(独资可省略)(9)境外投资所在国外汇管理情况资料(10)中方单位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用汇计划书(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1)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两者合并编写)(3)合同或协议(独资可省略)(4)章程(5)境外投资者背景及其资信材料(6)外汇风险审查意见(仅限涉及购汇或需外汇汇出项目)(7)中方单位近三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8)中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9)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10)中方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1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主要负责人

49、简历(12)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七、部分行业对外商投资所作的规定(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1) 有关规定和要求:1、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中方比例或股权权益不得低于30; 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不得设置分支机构。(2) 设立程序:1、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双方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50、确认文件。2、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卫生部,并报下列材料: 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市、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材料。(设置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的,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再转报卫生部)3、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置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合同、章程; 董事委派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 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材料。4、凭批准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合作办学(1) 有关规定和要求:1、合作办

51、学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2、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3、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机构。4、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超过其投入的1/3。5、审批权限: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

52、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6/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 设立程序:1、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二个步骤,但是筹备设立的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2、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

53、、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3、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正式申请;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4、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正式设立申请书; 筹备设立批准书; 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

5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 有关规定和要求:1、外国公司、企业和中国公司、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2、目前暂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3、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外国合营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资产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申请设立批发业务的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商品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中方合营者或主要合营者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应在

55、5000万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合营者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三年年平均销售额应在3亿元(中西部地区2亿元)人民币以上;为外贸企业的,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自营进出口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4、合营商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6000万元人民币); 采取三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三家以下的比例应不低于35;从事批发业务的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

56、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他连锁形式; 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超过40年。(2) 设立程序:1、向所在地经贸和发计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然后报国家经贸委(计委),国家经贸委(计委)征求外经贸部意见后审批。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试点外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外经贸部上报合同、章程。3、合同、章程审批后,凭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送的文件:1、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2、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3、合营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

57、损益表;4、(如果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5、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6、其他有关文件。合同、章程申报文件:1、可行性研究申报文件及其批准文件;2、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的合同、章程;3、进出口商品目录;4、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其他有关文件。以上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四)物流企业(1)有关规定和要求:1、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为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

58、外合作的形式设立的,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对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信息处理以及进出口等环节实施有机结合,形成比较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3、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4、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

59、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5、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6、国际流通物流业务: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服务,包括自营或代理货物的进口、出口业务,接受委托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代理进出口业务;提供海运、空运、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7、第三方物流业务: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运作物流业务。8、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

60、0年。9、可设立分公司。10、目前暂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浙江、江苏、广东及深圳经济特区进行试点。(2)设立程序:1、首先向省级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说明文件; 中外双方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 合同、章程;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2、报省厅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从事流通物流业务的在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10日内还应到商务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

61、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1) 有关规定和要求: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2、合资、合作、独资均可,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设立的国际货代企业,中方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独资形式的国际货代企业具体受理时间由外经贸部另行公布。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3、申请国际货代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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