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应负之义务及相关行为规范部分条文修正对照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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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第十九條(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一、為明確規範平面媒體銷活動之一般規範(一)定銷活動之一般規範(一)定廣告之定義,爰新增義)義)第二項。本規範所稱之廣告係指以促本規範所稱之廣告係指以促二、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之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之項。傳播媒體或宣傳工具,就信傳播媒體或宣傳工具,就信三、信託業從事廣告、業託業務及其相關之事務向多託業務及其相關之事務向多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數人為傳遞、散布或宣傳:數人為傳遞、散布或宣傳:活動而製作之有關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一、報紙、雜誌、期刊

2、或其資料,對外使用前,他出版印刷刊物。他出版印刷刊物。如未經內部適當程二、宣傳單、廣告稿、新聞二、宣傳單、廣告稿、新聞序之審核,恐因文字稿、信函、傳真、手機訊稿、信函、傳真、手機使用不當而引起客息、電子郵件、簡報、投訊息、電子郵件、簡報、戶誤認,或牴觸信託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業廣告、業務招攬及三、電視、電話、廣播、幻書。營業促銷活動之相燈片、廣播電台、跑馬三、電視、電話、廣播、幻關法令,因此為保護燈、電子、網際網路或其燈片、廣播電台、跑馬客戶及避免信託業他大眾傳播媒體等。燈、電子、網際網路或誤觸法令,爰參照中四、海報、看板或布條、公其他大眾傳播媒體等。華民國信託業商業車或

3、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四、海報、看板或布條、公同業公會(下稱信託廣告。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公會)會員辦理信託五、其他任何形式之宣傳。廣口。業信託資金集合管本規範所稱之平面媒體廣五、其他任何形式之宣傳。理運用帳戶業務推告,係指以文字作為傳播媒本規範所稱之業務招攬及營展行為規範第六條介之前項廣告。業促銷活動,包括與潛在客規定增訂本條第四本規範所稱之業務招攬及營戶或已簽訂信託契約或各項項。業促銷活動,包括與潛在客信託業務相關契約或約定條四、原第三項改列為第五戶或已簽訂信託契約或各項款之委託人當面洽談,或以項。信託業務相關契約或約定條電話、電報、傳真、其他電款之委託人當面洽談,或以子通訊及各種書面方式聯電話

4、、電報、傳真、其他電繫,或以廣告、公開說明會、子通訊及各種書面方式聯講習會、座談會及其他公開繫,或以廣告、公開說明會、活動等方式促銷信託業務之講習會、座談會及其他公開行為均屬之。活動等方式促銷信託業務之信託業因報紙、廣播電台、行為均屬之。電視或其他媒體之採訪,而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提供訊息,並經以第一項所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及營業促銷活動而製作之有 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 先經內部適當審核,確定內 容無不當、不實陳述及違反 相關法令之情事。信託業因報紙、廣播電台、 電視或其他媒體之採訪,而 提供訊息,並經以第一項所 訂各款媒體或宣傳工具之一 為傳遞、散布或宣傳者,信 託業應負與自

5、己從事該項規 定之廣告同一責任。但信託 業能證明受訪時已告知媒體 不得以其所提供之訊息於前 述媒體或宣傳工具為傳遞、 散布或宣傳者,不在此限。訂各款媒體或宣傳工具之一 為傳遞、散布或宣傳者,信 託業應負與自己從事該項規 定之廣告同一責任。但信託 業能證明受訪時已告知媒體 不得以其所提供之訊息於前 述媒體或宣傳工具為傳遞、散布或宣傳者,不在此限。第二十條(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一、新增第一項第四款至銷活動之一般規範(二)各銷活動之一般規範(二)各第七款。信託業務共通之規定)信託業務共通之規定)二、信託業務雖經主管機信託業就信託業之公司形象信託業就信託業之公司形象關核准,但

6、不代表全或所從事之信託業務為廣或所從事之信託業務為廣無風險,爰參照信託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動時不得有違反法令或信託動時不得有違反法令或信託帳戶業務推展行為公會規章之情事,並應遵守公會規章之情事,並應遵守規範第四條第六下列之規定:下列之規定:款、信託業辦理共同一、交付予客戶或投資大眾一、交付予客戶或投資大眾信託基金業務之行之宣傳或廣告資料(該等之宣傳或廣告資料(該等銷訂約資訊揭露及資料以下合稱促銷資資料以下合稱促銷資風險管理應行注意料)之內容應載明信託料)之內容應載明信託業事項第四條第三業名稱、地址或其他可聯名稱、地址或其他可聯絡款、第九條第二項及絡信

7、託業之方式 (例如電信託業之方式(例如電信託業辦理不動產話、傳真、電子郵件地址話、傳真、電子郵件地址投資信託暨資產信等),並應清楚、明確、等),並應清楚、明確、不託受益證券之行不誤導他人,不得有虛誤導他人,不得有虛偽、銷、訂約、資訊揭露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及風險管理應行注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人誤信之行為。意事項第四條第三二、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二、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款,增訂第一項第四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款。三、信託業務如涉及對不特三、信託業務如涉及對不特三、為保護客戶,避免客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定多數人募集資金之行 為,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 他

8、利益為不正當之招攬 或促銷。四、 不得藉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務之開辦,或信託 公會會員資格作為信託 受益權價值之保證。五、不得對未經主管機關核 准募集之受益證券,預為 廣告或進行業務招攬、營 業促銷活動。八、廣口內谷不得載有與向 主管機關所申請文件(如 信託契約、管理運用計畫 書、公開說明書等)內容 不符之文字或設計。七、廣告中有關賦稅優惠之 說明,應載明所適用之對 象及範圍。八、凡以獲利為廣告者,必 須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 為平衡報導。九、如涉及比較信託業及其 競爭者時, 應為客觀公平 之比較,並應揭露該比較 之假設條件及比較因素,不得有誤導一般投資 大眾或客戶之虞。十、不得有引起一般投資大

9、 眾或客戶對信託業及其 他同業或競爭者之商標 或標章等混淆或誤認之 虞。十一、不得貶低或詆毀其他 同業或競爭者之業務或 聲譽、貶低整體行業聲 譽、誇大過去業績或以攻 訐同業之方式作宣傳。定多數人募集資金之行 為, 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 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招攬或 促銷。四、 凡以獲利為廣告者,必 須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 為平衡報導。五、如涉及比較信託業及其 競爭者時,應為客觀公平 之比較,並應揭露該比較 之假設條件及比較因素,不得有誤導一般投資大眾 或客戶之虞。八、不得有引起一般投資大 眾或客戶對信託業及其他 同業或競爭者之商標或標 章等混淆或誤認之虞。七、 不得貶低或詆毀其他同 業或競爭者之業務或

10、聲 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誇大過去業績或以攻訐同 業之方式作宣傳。八、 不得採用不雅之文字或 美術稿。九、 不得片斷截取報章雜誌 之報導作為廣告或促銷資 料內容。引用數據、資料 及他人論述作為廣告或促 銷資料內容時,須註明出 處且不得故意隱匿不利之 部分致有誤導投資大眾或 客戶之虞。十、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 行為。主管機關或信託公會如就各 類信託業務之廣告及營業促 銷活動另有規定者,應依其 規定辦理。戶投資未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證券,爰參 考信託業辦理共同 信託基金業務之行 銷訂約資訊揭露及 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第四款 及信託業辦理不動 產投資信託暨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之行 銷、訂約、資訊揭

11、露 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第四 款,增訂第一項第五 款。四、為確保客戶所得知之 訊息均與主管機關 核准內容相符,爰參 照信託業辦理共同 信託基金業務之行 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 事項第五條第一款 及信託業辦理不動 產投資信託暨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 及風險管理應行注 意事項第四條第六 款,增訂第一項第六 款。五、為避免客戶誤認得享 有賦稅優惠,爰參照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 託基金業務之行銷 訂約資訊揭露及風 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五條第七款及 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十二、不得採用不雅之文字 或美術稿。十三、不得片斷截取報章雜 誌之報導作為廣告或

12、促 銷資料內容。引用數據、 資料及他人論述作為廣 告或促銷資料內容時,須 註明出處且不得故意隱 匿不利之部分致有誤導投資大眾或客戶之虞。十四、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 之行為。主管機關或信託公會如就各 類信託業務之廣告、業務招 攬及營業促銷活動另有規定 者,應依其規定辦理。信託業廣告、業務招攬及營 業促銷之內容、公開說明會 或其他有關資料,有違反本 規範之規定者,信託公會得 要求改正、停止廣告之利 益、或為其他足以確保廣告內容符合本規範之改善措 施。投資信託暨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之行 銷、訂約、資訊揭露 及風險管理應行注 意事項第四條第十款, 增訂第一項第七 款。六、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 款依序改到第八

13、款 至第十四款。七、為發揮本會自律之功能,明訂公會對於其 會員不符合本注意 事項之廣告或說明 時,公會有權要求其 會員改正、停止刊登 或為其他改善措施,爰參照信託業辦 理共同信託基金業 務之行銷訂約資訊 揭露及風險管理應 行注意事項第十條,增訂第三項。第二十條 之一(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 銷活動之一般規範(三)網際 網路行銷共通之規定) 信託業利用網際網路行銷 時,應於網站內提供下列資 訊:一、信託業本身資訊,包括 登記名稱、負責人姓名及 公司簡介等。二、信託業所在地及營業處 所所在地。三、 聯絡方式,包括電子郵一、本條新增。二、為保護客戶權益,參 照共同信託基金業 務之行銷訂約資訊 揭露及

14、風險管理應 行注意事項第九條 及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之行 銷、 訂約、資訊揭露 及風險管理應行注 意事項第七條,要求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件、電話、傳真等聯絡方 式及聯絡人等。四、經營型態及核准證照號 碼。信託業應確保相關共同信託 基金及公開募集證券化商品 登載最新之資訊於網站,且 該網站應附有共同信託基金 及公開募集證券化商品公開 說明書之內容。網站內應揭示客戶可索取公 開說明書印刷文本,以及索 取地點與方法。信託業利用網際網 路行銷共同信託基 金及不動產證券化 公開募集商品應提 供相關資訊,並在網 站上提供商品最近的資訊以及公開說 明書之內容供客戶 審閱,及應

15、揭示公開 說明書印刷文本之 索取地點及方法。第二十條 之二(f=te(廣口警口口丿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之 平面媒體廣告時,應於廣告 內容揭示本基金經金管會 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 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 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 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 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 之收益,客戶申購前應詳閱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 公開募集商品之平面媒體廣 告時,應於廣告內容揭示本 基金不保證基金之投資收益,本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保 證本基金之未來績效,且信 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 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 障,客戶應依其自行判斷進 行投資

16、。之警語。信託業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一、本條新增。二、為保護客戶,參照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會員及其銷售 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訂 定第一項信託業為 共同信託基金平面 媒體廣告行銷廣告 中必須表達特定警語,以促請客戶注意 相關投資風險。三、參考信託業辦理不動 產投資信託暨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之行銷、訂約、資 訊揭露及風險管理 應行注意事項第五條訂定第二項,第二 十條訂定第三項。四、參考信託業辦理不動 產投資信託暨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之行銷、訂約、資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公開募集商品之平面媒體廣 告時,準用前項規定。信託業在平面媒體廣告之警 語字體大

17、小,不得小於同一 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之字 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 示,以便客戶於快速閱覽相 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單純登載信託業所提供之專 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公司或 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個 別信託產品之廣告,無須標 示警口口。訊揭露及風險管理 應行注意事項第五 條第三項,訂定第四 項。五、明確規範單純登載信 託業所提供之專門 知識或服務等標榜 公司或企業形象,而 不涉及任何個別信 託產品之廣告,與須 標示警語不同,爰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會員及其 銷售機構從事廣告 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十條, 訂定第五 項。第二十二條(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 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

18、銷 活動應遵守之規範)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 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 促銷活動, 除遵守第二十 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 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 促銷活動,除遵守本規範第 二十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信 託公會所訂定之信託業辦 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 訂約資訊及風險管理應行注 意事項。一、本次修正後,信託業 辦理共同信託基金 業務之廣告、業務招 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應遵守本規範事項 已不限於第二十條,爰修正第一項。二、為避免不實廣告造成 客戶權益受損,同時 基於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之精神,對信託業為共同 信託基金業務行銷 廣告、公開說明會及 其他營業促銷活動 時所

19、做原則性之規 定,爰參照信託業辦 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 揭露及風險管理應 行注意事項第四條條之二及信託公會所訂定之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 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 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夕卜,並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對於共同信託基金之未來狀況或表現做任 何預測或影射。但對於共同信託基金所投資之市 場經濟、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及經濟趨勢之預測-不在此限。二、不得使用擔保丨、保證安全無風險丨、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或任何其他獲益之承諾 等語詞。三、不得以捐贈銷售佣金、至第七條規定及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會員及其銷售 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 十二

20、條,增訂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九款。促銷費用、或受託人之報酬作為行銷廣告之訴求。四、投資國外標的之共同信託基金的廣告不得有涉 及對新台幣匯率走勢之 預測。五、於廣告中引用基金績效之數據時,應註明所有引用的依據及日期,並應註 明該基金績效數字係僅 供參考。六、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以同一基金績效達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且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 之全部績效(不得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成立滿 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為圖表或曲線表 示。七、以基金績效以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比較性廣告 時,得引用國內外具公正性暨公信力之機構所為 之統計或分析資料。但作 同類比較時,應使用同一統計數據來源。八、與其他信託業受

21、託管理之共同信託基金作比較 時,應以投資標的、投資策略、投資之國家或市場相似的共同信託基金為 比較,並必須將全部同類型之基金均列入,且在廣 告中應指出共同信託基 金間之比較會受到比較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選樣之基礎無法完全相 同之限制。九、開放式基金不得以無折價風險 等相類詞語 作為廣告。第二十二條之一(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 託暨資產信託業務廣告之規 範)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 公開募集商品之廣告、業務 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除遵 守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 一、第二十條之二及信託公 會所訂定之信託業辦理不 動產投資信託暨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 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 項外

22、,並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對於不動產投資信 託基金之未來狀況或表 現做任何預測或影射。但 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 金所投資之不動產市場、不動產相關有價證 券、債券市場及經濟趨勢 之預測,不在此限。二、信託業以基金績效及業 績數字 (包括但不限於所 得獎項、排名等)為廣 告、業務招攬及從事營業 促銷活動者,應符合下列 原則:(一)引用基金績效時,應註明該數據係僅供 參考。(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 金以同一基金績效達一、本條新增。二、為規範信託業辦理不 動產投資信託暨資產信託業務之廣告、業 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爰參照信託業辦 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 行銷、訂約、資訊揭 露及風險管

23、理應行注 意事項第四條及第六 條訂定本條。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六個月以上者,始得刊 登基金績效廣告,且須 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之 全部績效(不得截取特 定期間之績效) 。 成立 滿三年以上者,應於基 金績效廣告中揭示最 近三年之全部績效。(三)與其他基金作比較 或對照時,必須將全部同類型之基金績效均 列入比較。全部同類型 基金之績效得以該分 類之全體平均值替代。(四)以基金績效以外之 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時,得引用國內、外具 公正性暨公信力之機 構所為之統計或分析 資料。(五)任何基金績效及業 績數字均需註明使用資料之來源及日期。信託業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 公開募集商品之廣告、業務 招攬及營業

24、促銷活動時,準 用前項規疋。第二十二條之二(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 託暨資產信託業務對其他參 與機構廣告之規範) 信託業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 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託機構 以外之發起人、安排機構或其他參與機構時,所為之廣 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準用本規範之相關規定 辦理。信託業辦理依不動産證券化一、本條新增。二、為使相同性質之規範 集中處理,易於了 解,爰將本規範原第 四十四條第二項後 段及第三項規定,移 至本條。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條例所從事之不動產投資信 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 而擔任受託機構者,就該不 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 信託業務與其他參與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發起人、安

25、排機構等)簽訂契約時,應 於該契約中約定該等參與機 構就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 產資產信託業務所為之廣 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應適用受託機構之相關規定辦理;信託業擔任發起 人或安排機構者,與受託機 構以外之其他參與機構簽訂 契約時,亦同。第二十三條(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業 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 促銷活動應遵守之規範)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 理運用帳戶信託業務之廣 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除應遵守本規範第二十 條及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外, 並應遵守以下規疋:一、不得以其他類似基金 之名稱為廣告行銷或有 使人誤認信託資金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為類似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共同 信託基金之行

26、為。二、 不得有對不特疋人公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業 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 促銷活動應遵守之規範)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 理運用帳戶信託業務之廣 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除應遵守本規範第二十 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信託公 會所訂定之中華民國信託一、本次修正後,信託業 辦理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業務之廣告、業 務招攬及營業促銷 活動應遵守事項已 不限於第二十條,爰 配合新增條文修正第一項。二、為規範信託資金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信託 業務之廣告、業務招 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爰參照信託資金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業務推展行為規範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 定增訂第二款至第 五款。三、參考信託公會會員辦 理信

27、託業信託資金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 託業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業務推展行為規範丨及 不得以其他類似基金之 名稱為廣告行銷。招募特定信託資金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之行為。三、不得對於特疋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 未來狀況或表現做任何 預測或影射。但對於信託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所投資之市場經濟、股票 市場、債券市場及經濟趨 勢之預測,或為使委託人 瞭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 運用帳戶之相對報酬與 風險所採用之統計理 論,不在此限。四、不得以任何特定信託資 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為 廣告。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 理運用之業務推展,於製作 簡介或說明時,其

28、內容應述 明下列事項:一、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具有風險,委託人 簽約前應詳細閱讀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 款。二、信託業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但不擔保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之本金或最低收 益。業務推展行為規範 第五條訂定第二項。第四十條(資訊揭露與定期報告) 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 將其資產負債表依下列方 式之一公告:一、 於其所在地之日報公 告。二、 將公告事項資料備置 於受託人母營業處 所顯著位置,且將公 告事項資料置於金管 會指定之網站。信託業辦理各項信託業 務,應依相關之法令及信(資訊揭露與定期報告) 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 將其資產負債表依下列方 式之一公告:一、

29、於其所在地之日報公告。二、 將公告事項資料備置 於受託人母營業處 所顯著位置,並將公 告事項資料函送信託 公會-以供杳閱-日 將公告事項資料置於 金管會指疋之網站。金管會已於 9595 年 7 7 月 2525 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28566009500285660 號令公告信 託業法第 3939 條及第 4141 條 所稱信託業應依指定方 式公告規定,刪除函送 信託公會,以供杳閱字 句,爰配合修正第 4040 條 條文。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託契約規定分別向委託人 及受益人定期為信託財產 管理運用之報告並公告及 通知委託人及受益人其他 各項信託相關事宜。信託業辦理對信託財產具

30、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應依 相關法令規定於約定條 款、公開說明書、投資說 明書或行銷文件揭露風險 警語。信託業辦理各項信託業 務,應依相關之法令及信 託契約規定分別向委託人 及受益人定期為信託財產 管理運用之報告並公告及 通知委託人及受益人其他 各項信託相關事宜。信託業辦理對信託財產具 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應依 相關法令規定於約定條 款、公開說明書、投資說 明書或行銷文件揭露風險 警語。第四十四 條(不動產信託業務及其他信 託業務之行為規範) 信託業辦理非屬不動產證券 化條例所規範之不動產信託 業務,其受益權之轉讓應依 信託公會所訂定相關受益權轉讓之規定辦理,且除本規 範與該受益權轉讓之規定有 牴觸

31、者外,並應遵守本規範 規定。如信託公會就特定之信託業 務另訂其行為規範者,信託 業於從事該特定之信託業務 時,應依據信託公會就該特 定信託業務所訂定之行為規 範辦理,且除本規範與該特 定信託業務之行為規範有牴觸者外,並應遵守本規範規 定。(不動產信託業務及其他信 託業務之行為規範) 信託業辦理非屬不動產證券 化條例所規範之不動產信託 業務,其受益權之轉讓應依 信託公會所訂定相關受益權轉讓之規定辦理,且除本規 範與該受益權轉讓之規定有 牴觸者外,並應遵守本規範 規定。信託業辦理依不動產證券化 條例所從事之不動產投資信 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 其擔任受託機構時,應依信 託公會所訂疋有關該等業務

32、之規章辦理,且除本規範與本條第二項後段及第三 項移至本規範第二十二 條之二,理由同第二十二 條之二說明。該等規章有牴觸者外,並應遵守本規範規定:其擔任受託機構以外之發起人、安排 機構或其他參與機構時,所 為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準用受託機構之相關規疋辦理C信託業辦理依不動產證券化 條例所從事之不動產投資信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 而擔任受託機構者,就該不 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 信託業務與其他參與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發起人、安 排機構等)簽訂契約時,應 於該契約中約定該等參與機 構就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 產資產信託業務所為之廣 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應準用受託機構之相關規定辦理;信託業擔任發起人或安排機構者,與受託機 構以外之其他參與機構簽訂 契約時,亦同。如信託公會就特定之信託業 務另訂其行為規範者,信託 業於從事該特定之信託業務 時,應依據信託公會就該特 定信託業務所訂定之行為規 範辦理,且除本規範與該特 定信託業務之行為規範有牴觸者外,並應遵守本規範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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