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居间合同范本-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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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融资居间合同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签订地点: 融 资 居 间 合 同甲方: 住所地: 法法定代表人: :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鉴于:1、 甲方因_ _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获知甲方的上述意愿。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到达双方目的。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委托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2、乙方应尽力为甲
2、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借、赞助、投资等合法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 ¥ 人民币大写,融资利率为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接受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说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3、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求时机,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效劳。4、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当赔偿责任。5、乙方对甲方所融资款项不承当任何性质的担保责
3、任。 6、甲方应配合乙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效劳费用。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1、假设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金额的10%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当,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当。甲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两日内支付酬金。假设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那么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除本条规定的酬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2、 假设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出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
4、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等费用。第四条:违约责任假设甲方在每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第五条: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得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局部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那么需要承当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第六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
5、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1本合同有效期为 ,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双方承诺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效劳;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
6、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文书要点 1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的一方是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人。本格式为示范文本(GF20001201)。 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使
7、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简单说,居间人就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2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成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我国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 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这一特征有别于
8、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 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所以居间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 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取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所以,居间合同是不要式 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时机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
9、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 务,这种效劳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时机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时机,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 供时机。所谓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 第五,居间合同具有居间性。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效劳。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时机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 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即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效劳,在交易中,不直接参与交易 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10、上并不表达居间人的意思,这一特征表达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委托方完成一定的事务; 合同的标的都是完成一定的行为;合同的履行都需要受托方或者居间人、行纪人为一定的行为;从合同内容上说,都属于提供效劳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也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时机,或为订约提供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 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
11、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 系。 第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时机或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也只能是法律行为。 第三,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作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第四,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
12、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受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特别提示 1要明确居间人的义务。居间合同居间人的义务是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报告订约时机或媒介的义务。 第二,忠实义务,即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三,隐名和保密义务,隐名义务是指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即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 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得悉的与委托人有关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各种信息、成交时机、后来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应当依 照
13、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第四,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对于隐名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应承当的义务,于一定情形下应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责任,并由其受领对方当事 人所为的给付。居间人承当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的目的最终实现。 2明确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有: 第一,报酬请求权。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当事人约定。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在当事人未约定报酬时,居间人有无报酬请求权,应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 第二,居间人的费用归还请求权。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因为居间人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所以非经特别约定,不得请求归还。但当事 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当费用时,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归还请求权。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归还请求权受到限制,即必须由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 人承当费用。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居间人的费用归还请求权消灭。一般居间人违反其对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其有费用归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归还请求权是一项有条件受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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