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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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 目 录 银监会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 深化整改 缓释风险 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2012-3-1) . 2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2011-6-28)3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2011-6-17) . 10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3-31) 14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2010-12-16) . 24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2010-1

2、2-3)27 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2010-11-15). 29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2010-10-11)36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7-30) 39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6-10) 43 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2009-11-6). 47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4-14) 48 2

3、银监会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 深化整改 缓释风险 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2012-3-1) 近日,中国银监会召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银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部署2012年主要任务。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周慕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绩。一是立足于风险缓释,推进平台贷款合同和还款方式整改,加强贷后管理,严格风险定性,全面提高了存量平台贷款的现金流覆盖程度和抵质押有效性。二是立足于新贷管理,上收平台贷款审批权限,制

4、定更加审慎的准入标准,建立台账管理体系,全面完善了平台贷款审批与管理机制。三是立足于持续监管,按月监测平台贷款还款和整改情况,按季统计平台贷款数据、召开风险监管联席会议和信息联络员会议、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全面健全了平台贷款的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四是立足于长效机制建设,专题汇报清理规范工作,核准风险底数,参与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全面推动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的持续完善。 会议指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未结束、世界经济复苏尚不明朗、国内经济增速有所放缓的形势下,要全面客观地认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面临的债务到期、平台重组和抵质押品价格波动等风险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深

5、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会议明确,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原则,坚持化解即期风险与建设风险管控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处臵存量风险与控制新增贷款相结合,坚持加强分类管理与把控退出风险相结合,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提高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有效防范平台贷款风险。 会议提出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前瞻性,做好六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加强风险监测,切实化解到期贷款的风险。二是根据现金流覆盖程度及项目建成达产等情况,采3 取分类处臵措施,切实缓释存量贷款风险。

6、三是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要求,严格准入标准,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严格把握贷款投向,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严格新增贷款条件,确保达到现金流覆盖、抵押担保、存量贷款整改和还款资金落实等方面的要求。四是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平台退出条件,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五是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口径融资平台(包含退出类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六是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对平台贷款经营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职责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银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各银监局相关负责人,21家全国性银行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中国银监会关

7、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 (非银发201115号) 4 5 6 7 8 9 10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银监办发2011191 号 ) 根据2011 年6 月8 日、9 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 一、平台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

8、,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二、新增贷款 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可放贷条件。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

9、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二)不可贷规定。一是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二是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三是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四是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三)时点划分。按照国发【2010】19 号文要求,新增贷款指2010 年6 月11 30 日之后新发放贷款。对于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等银监发【2011】34 号文中明确的政策要求,以文件印

10、发时间为准。对于文件时点之前的违规行为,各银行要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时点之后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问责处罚。 (四)对于公路、保障性住房新增贷款的要求。对于公路行业贷款,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收费公路项目上可以新增贷款,但不得新增非收费公路项目贷款。对于保障性住房领域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仅包括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和公租房,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二是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 年,且不得设立宽限期。三是严格按照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在贷款合同中新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如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即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四是借款人项目资本金全部到

11、位,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理财、信托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五是各银行应对贷款流向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控,一旦发生挪用,同样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 三、平台管理 (一)名单制管理。各银行应建立符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系统,由银行法人总行(部)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客户名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监管部门备案。不得向该名单之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二)集中审批管理。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信贷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法人总行(部),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实行法人总行(部)统一审批,并落实信贷管理问责机制。分支机构无审批权限,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职责。

12、 (三)分类管理。对于平台类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制度,纳入名单制客户贷款要严格遵循平台贷款相关各项政策,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含跨行)。对于退出类平台客户,建立监测制度和台账统计机制,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风险情况,并明确风险自担,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一旦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形成风险,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 四、平台整改 (一)抵押担保整改。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物权法、预算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动态关注抵质押品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

13、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非专业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土地(如土地储备证)进行抵押的等,应作为抵押担保整改的重点,及时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质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二)贷款期限整改。各银行应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项目建成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三)还款方式整改。各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特点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方式。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由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改为每半年一次分期偿还、利随本清,化解集中还款

14、风险。对于专业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可在政策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招拍挂上市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对于平台承建BT 项目贷款,可在项目回购产生现金流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 五、平台退出 (一)退出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可以退出平台贷款管理,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同时,退出类平台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已按要求进行公司治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方面整改,合格后方可退出。 (二)退出程序。平台退出应按照“由牵头行发起,所有贷款人共同参与,属地银监局组织协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交

15、由地方银行业协会组织)”的程序规范操作。通过召开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各债权行及银监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确定将融资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印发联席会议既要,由各方遵照执行。2011 年6 月末前,按借款人属地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类融资平台统一组织退出;2011 年6 月末后,如有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可按上述程序个案研究,成熟一家,退出一家。 13 (三)退出责任。凡退出平台管理的,在原有债权债务和担保关系不改变的前提下,再出现风险损失,由借贷双方自行承担。 六、平台现金流 (一)可以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一是借款人自身经营性收入;二是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

16、入;三是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其中,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合法专项规费收入,除车辆通行费外,还可以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 (二)不得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七、平台统计 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按照严格执行平台贷款统计制度要求,按照“银监局报名单、银行业机构填贷款、监管部门审数据、统计部门汇

17、报表”的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数据及时有效报送。其中,各银监局应按季确定平台统计名单,填报平台基本情况、风险定性(四覆盖)结果和退出平台时间。各机构主监管员要按银监发【2010】338 号文规定职能和要求,对照银监局确定的平台名单和定性分类及时审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点送统计部。无论平台退出与否,各银监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按照报表要求全面、如实填列平台名单及贷款信息。 八、现场检查 2011 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重点选取各行业的平台大户进行检查。各季度现场检查内容应有侧重:第一季度重点检查平台贷款客户的资产负债、现金流覆盖等情况;第二季

18、度重点检查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客户的合规情况;第三季度重点检查平台新增贷款的合规情况;第四季度重点检查平台类贷款的整改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印发 14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1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新

19、增平台贷款管理 (一)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

20、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三)严格信贷准入条件。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制定平台贷款的审慎准入标准。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属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等政策条件。同时,应最大限度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还贷差额补足协议。 对于2010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目前未完成全部放款过程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继续放款:一是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15 规划、产业政策、行业

21、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二是财务状况健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三是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以实现全年平台贷款的降旧控新和风险缓释。 (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各银行应按照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

22、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二、全面推进存量平台贷款整改 各银行应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照额度、期限、风险状况等因素,落实具体责任人,逐户制订整改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存量平台贷款的资产保全和风险化解工作。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 (一)贷款条件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对照国家政策和审慎信贷规定,全面核实存量平台贷款的合同条款和信贷条件,重点关注借款人资质是否健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标和同比例到位,各项审批文件和手续是否合法齐全等,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有效化解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贷款合同整改。各银行应加强贷款合同和还款期限管理,限

23、期整改存量平台贷款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问题。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有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改为分期偿还,化解集中还款风险;对于还款来源不足、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融资平台,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补签相关还款差额补足协议。 (三)抵押担保整改。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预算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原有担保,应在充分协商基础上重新落实合法的抵押担保;对于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应要求融资平台以合法的非公益性资16 产进行

24、全额臵换;对于各类担保公司特别是地方政府新设担保公司应进行严格的资质评估,审慎估计其实际担保能力;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以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以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抵押的等,均应及时追加合法有效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四)贷后管理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加强贷款发放时再次审查和支付管理,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贷款发放后,应针对融资平台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动态掌握各种影响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风险化解措施。各银行应建立季度贷后管理机制,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季考察撰写贷后管理报告,至少每半年实地深入检查一次,

25、写出相应情况的半年管理报告,统一纳入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银团贷款牵头行或代理行应履行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职责,按时完成贷后管理报告并分送各银团成员行,分别纳入本行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 三、切实强化平台贷款的规制约束 (一)强化监管约束。各监管部门应在指导和协调各银监局工作的同时,加大条线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各银行总行对全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风险检查,每次自查覆盖面不得低于平台贷款总额的50%,并于自查结束后30日内报本行董事会及相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批准后报送对口监管部门。2011年检查报告应于7月末和2012年1月末前报送。同时要督促各银行总行做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加强平台贷款“

26、名单制”管理,确保与各银监局、各银行分支机构核对一致;二是上收平台贷款审批权限,并严格制定全行统一的平台贷款准入标准;三是严格按照银监会统计信息系统要求,核实各项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四是对平台贷款进行准确的五级分类,监测和防控不良贷款;五是按照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四分类情况,严格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信贷资产风险权重。 (二)强化合规约束。各银行应切实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针对信贷评审、合同、支付、抵押、信贷资产转让、集中度等违规问题,重点强化贷款项目

27、资本金管控、贷款担保管理、协议管理、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切实提高按照贷款新规走款的比重。 17 (三)强化统计约束。各银行应建立健全平台贷款的统计台账管理制度,将平台贷款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和监管统计体系。按照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的要求,对平台贷款信息进行按季统计报送,确保数据统计的全口径、准确性和一致性,实现实时监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为信贷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按照平台贷款统计制度要求,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数据及时有效报送。 (四)强化质量约束。对于融资平台严重资不抵债、到期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出现债务重组及违反贷

28、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等情况的,银行应及时按照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下调五级分类等级,并相应增提拨备和采取清收处臵措施,以促进平台贷款风险的早期暴露和早期化解。对于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行行长(即三方签字中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拨备约束。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均不得低于贷款拨备的平均水平。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须制订分年补提计划,确保尽快补足,期间应按新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作相应扣减。 (六)强化资本约束。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和评价平台贷款风险状况。针对全覆

29、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自2011年一季度起做到分别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发挥资本约束作用。 四、统一实施平台贷款现场检查 (一)检查组织。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凡涉及到平台贷款的相关监管处科室均要参加。属于异地平台贷款的要按借款人属地监管原则,由借款人所在地银监局(分局)一并组织检查,必要时可提请贷款行所在地监管部门参加。检查方案由银监会银行一部统一制订,其他监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组织检查。检查中如需要进一步协调,请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系。 (二)检查方式。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统一采取报

30、表分析和大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在汇总分析平台贷款季度报表的基础上,18 以单户融资平台的全部表内外授信及其银行为检查对象,每季至少各选择一个辖内平台大户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周期。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季进行。各银监局分别于4月末、6月末、9月末和12月末前将每季检查报告以省局为单位合并汇总,报送银监会。 (四)检查内容。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重点选取公路、码头、机场等行业大户进行检查,各季度现场检查内容要有侧重。 第一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末平台贷款余额最大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产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等;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31、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用途和投向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效益等;三是2010年6月至12月底、2011年1月1日后新增贷款情况;四是现金流覆盖的划分认定情况;五是落实原定整改计划情况等。 第二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1年3月末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余额最大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现金流是否为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是否符合退出平台贷款管理的退出条件;四是各贷款行是否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五是公司治理是否健全,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 第三季度:重点检查2011年上半年新增平台贷款最大客户(若与第一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检查贷款增量第二大的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是

32、否符合前述新增贷款准入条件;二是是否仍有地方政府担保;三是涉及各贷款行审批权限是否已上收至总行;四是是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五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用途和投向是否符合贷款新规等。 第四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1年9月末平台贷款整改变化最大客户(若与第一、三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依次顺延)。检查内容包括:一是项目条件是否整改合规;二是抵押担保是否整改合规,是否对无效担保进行追加和臵换;三是是否针对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贷款合同问题进行整改;四是是否建立贷后管理机制并按季形成贷后管理报告。 五、严格监测“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风险 19 (一

33、)严格退出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公司法人类平台贷款,银行可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并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通过三方签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及各债权银行)进行确认。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逐一审定是否为公司法人且满足上述三项退出条件;不合要求但此前已纳入一般公司类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将其归入平台贷款管理,于2

34、011年6月末前完成。 (二)有序组织退出。在三方签字完成后,由最大债权行将借款人现金流计算、三方签字等文件报送至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由银监局、银监分局按月对现金流测算的准确性、三方签字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于审查通过后有序组织平台贷款退出。退出时间、方式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明确风险自担。对于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进行商业化运营的贷款,各银行应按照审慎信贷要求进行管理,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信贷风险由借贷双方承担,如出现风险只追究贷款人责任。 (四)健全台账统计。各银行及银监局应建立对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台账统计机制,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动态监测。各银监局应

35、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确保风险可控。 (五)审慎评估新增贷款风险。对于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行应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审慎信贷规定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对借款人情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全面评价风险因素,重点审查和监测现金流覆盖程度的动态变化。各银监局应严格监测该类贷款新增债务是否存在集中度违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六、依法加大平台贷款问责处罚力度 各银行应建立平台贷款风险及其管控的问责机制。各银监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

36、规违纪问题,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问责高管、限制准入、暂停业务、处以罚款等方20 式,严肃追究出现问题的贷款发放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严肃查处违规担保贷款问题。凡是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以政府承诺担保、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和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作为抵押的贷款,均属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规定,对问

37、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处罚。 (二)严肃查处违规发放平台贷款问题。凡是存在未按国发19号文等规定制定平台贷款审慎信贷标准、违规发放平台贷款,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以及将不符合平台贷款退出条件的贷款划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等问题的,均属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三)严肃查处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问题。凡是存在未按照要求按季全口径准确、及时报送平台贷款信息,或存在弄虚作假、瞒报

38、误报等问题,未按要求建立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等问题的,均属违反统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四)严肃查处阻碍监管问题。凡是不按监管部门协调的意见进行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分类划分,不按照要求开展平台贷款检查,以及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过程不配合的,均属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关于拒

39、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21 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五)严肃查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凡是对到期平台贷款作展期和借新还旧,或未按照要求计算风险权重、足额提取拨备、准确进行风险分类,或未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或未按照要求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以及未按照贷款新规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平台贷款合规管理等问题的,均属违反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中

40、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三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名词解释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通知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2、十六字方针:是指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对平台贷款所采取的“

41、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清理规范方针。 2.1 逐包打开: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2.2 逐笔核对: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3 重新评估: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2.4 整改保全: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

42、目合规性、22 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3、六步走:指银监会2010年对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所采取的“分解数据、四

43、方对账、分析定性、汇总报表、统一会谈、补正检查”六个步骤工作安排。 3.1 分解数据:指各监管部门将2010年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分解到各银监局。各银监局再将有关数据分解到各机构的地区分支机构,组织各地区分支机构按照要求逐户建立台账,落实整改保全措施。对存在异地贷款的机构,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由机构总部协调到当地分支机构代为统计;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协调当地银监局代为统计。 3.2 四方对账:指各银行分别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各地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就当地平台贷款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避免空白或重复统计,做到账账一致、账实一致、账表一致。 3.3 分

44、析定性:指各银行和各银监局按照“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标准对平台贷款划分风险类别。有关数据经各机构认定后,各机构提出处臵方案,明确牵头银行。 3.4 汇总报表:指统一汇总全国数据,建立融资平台贷款的全明细(融资平台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贷款证编码)、全口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全行业(土地储备中心类、交通运输类、开发区、园区类、城市投资建设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类及其他)、全层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台贷款报表体系。 3.5 统一会谈:指各省根据平台贷款清查结果,由各银监局组织,各地银行业协会协调辖内银行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平台进行会谈,敲定风险定性

45、情况,确定平台贷款整改处臵方案,并形成会谈纪要,交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银23 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具体分工方面,按照平台贷款余额孰大的原则,推定最大债权行为组长,牵头组织各债权机构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会谈商定整改保全和分类处臵方案,推定第二大债权行为副组长,配合组长具体实施会谈工作。 3.6 补正检查:指各银监局按照属地原则对平台贷款清理整改落实工作,重点包括台账的完整性、整改的有效性、项目合规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贷款合同的合理性等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统计分类不准、整改措施不力、监管要求不落实、没有对贷款合同进行补充订正等问题,严肃查处,严格追究。 4、借款人自有现金流:本通知

46、中包括经营性现金流,自有资产变现价值(自身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处臵收入、自身拥有的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和其他资产等)和已明确归属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如车辆通行费)。 5、风险定性:本通知中风险定性是指按照借款人自有现金流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对平台贷款划分“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风险类别。 5.1 全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100%(含)以上。 5.2 基本覆盖: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70%(含)至100%之间。 5.3 半覆盖: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

47、30%(含)至70%之间。 5.4 无覆盖: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30%以下。 6、分类处臵: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平台贷款特征和自有现金流等情况,对平台贷款采取的整改为一般公司类、保全分离为公司类、清理回收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处臵方式。 6.1 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且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24 达成一致,完成三方签字,并经借款人所在地银监部门确认后,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的贷款。 6.2 保全分离为公

48、司类贷款: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部分贷款有望达到商业化贷款条件,即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经验收合格后,按“达标一笔分离一笔”的原则,将其从平台贷款中分离为一般公司类的贷款。 6.3 清理收回:是指拟直接收回的贷款。 6.4 仍按平台处理的贷款:是指除以上三种处臵方式外,仍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 6.5 平台贷款:本通知中平台贷款是指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且暂不具备商业化运营条件,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上述保全分离为公司类、清理回收类和仍按平台处理类贷款均属此类。 7、地方政府担保:本通知

49、中地方政府担保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平台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其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以规划中的土地未来出让收入为还款承诺。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1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

50、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25 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51、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 (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

52、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三)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四)金融机构应审慎评估各类担保或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及抵质押品价值和变现比率,跟踪监测抵质押品价值变动,合理估计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及时要求借款主体补充足值的抵质押品。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

53、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的担保。担保主体的责任不随融资平台贷款形态的变化而改变。 (五)金融机构应在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完善的融资平台贷款台账,健全融资平台贷款统计分析制度,明确借款主体、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及还款来源,详细记录贷款状况,及时反映贷款变化情况,确保贷款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6 (六)金融机构应按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融资平台贷款履职评价和问责制度,明确公司治理各主体、内部系统控制各层面的相关职责,对融资平台贷款发生严重风险或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准确进行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分类,真

54、实反映和评价贷款风险状况 (七)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的规定,科学分析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现金流以及借款主体其他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合理评估融资平台公司的整体偿债能力,对融资平台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和动态调整。 (八)贷款项目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项目本身可收回现金流现值大于贷款账面价值,即使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正常类;符合正常类贷款的其他特征,但在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可能无法全额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关注类。 (九)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

55、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一)借款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进行债务重组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债务重组后六个月内不得调高贷款分类档次,六个月后可按照本指导意见重新分类。重组后如借款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再次发生贷款本息逾期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二)对违

56、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监管,有效缓释和化解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十三)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融资平台贷款本身潜在风险和预期损失,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覆盖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损失。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短期内难以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可按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分2-3年补足。 27 (十四)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所要求的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

57、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 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 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十五)银行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融资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定期评估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对融资平台贷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履职问责、贷款合同规范化及合规性、贷款集中度、分类准确性以及拨备充足性等开展重点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督促金融机构有效防范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十六)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提高融资平台贷款发生重大损失或存在严重风险金融机构的拨备及资本监管标准,并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

58、进行处罚。 (十七)银行监管机构应将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 (十八)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金融机构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 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

59、构完善审慎信贷管理制度,做好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 式(不含个人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 28 各机构要本着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三大原则,对包括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统一规范,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偿还。各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各机构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 一是对于“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的存量部分,各机构要加大贷后管理力度,

60、通过认真的借贷双方协商,修订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的方式,实现调整还款方式。对于平台贷款,要作为重点进行清理规范,根据平台自身现金流情况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 商贷款合同修订工作,调整还款计划,实现平台贷款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的转变。对于平台贷款以外的中长期贷款,也要加强管理,确定符合项目现金流情况的还款方式,提早暴露信贷风险。 二是对于已签订贷款合同,但未完成放款过程的“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各机构应利用发放后续贷款前的有利时机,抓紧与客户协商对贷款合同及时补充完善和进一步修订,调整贷款还款方式,避免贷款本金集中到期偿还不科学的问题。 三是对于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各机构要根据项

61、目建设运营周期和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建设期内宽限期以及本息科学的还款方式,原则上项目技术建成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同时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有效监控资金流向,适时掌握风险因素变动情况,及早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二、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期限 各机构要科学考量中长期贷款的现金流、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的建设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宽容工程延期和超概算行为,更不可利用宽限期变相延长总贷款期限。完善现有项目融资业务、固定资产贷款等内部管理办法,将中长期贷款合同及执行管理作为信贷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

62、全覆盖,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三、完善中长期贷款风险分类制度 各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根据中长期贷款对应项目的建设、29 生产情况,对中长期贷款风险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实时监控。 一是对于处在建设期的中长期贷款,如果项目逾期末开工,或是超过原定建设期末建成完工的,要充分考虑逾期时间长短对贷款风险产生的影响,对贷款风险分类情况立即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对于完成达产期的中长期贷款,需要对贷款项目的产能规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如果项目在达产期后仍末达到预期产能规模或是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也应在原有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立即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对于已进入还款期的中长期贷款

63、,各机构要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科学评估中长期贷款资产质量。 四是各机构要从严审慎把握贷款重组和展期,充分评估重组和展期对贷款质量造成的影响。对于重组类中长期贷款,原为正常类的下调至不良类,原为不良类的更应从严分类,准确把握。 四、健全中长期贷款内部管理制度 各机构要建立健全中长期贷款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通知要求改进完善各类中长期贷款管理办法,对还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分类等方面要求加以明确和规范,并经董事会审批后报监管部门备案。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 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

64、的通知 (银监发20109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逐步回归平稳增长轨道,银行业运行情况总体平稳,信贷投放节奏得到较好控制,信贷结构不断优化。但在国际经济复苏艰难、国内结构调整任务艰巨的大环境下,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形势仍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党30 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积极应对当前形势下银行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现就下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抓紧抓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一是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施动态台账管理。在前期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台账,明确名单、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和来源。在平台企业净现金流的核算方面,对于土地收入返还,只有平台企业确实拥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才能计入净现金流收入;对于股权收益,只有平台企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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