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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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SJB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JB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Procedures norm of judicature appraisal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 - 发布 - - 实施发布目 次前 言II引 言III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35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56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76.1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鉴定86.2 既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86.3 建设工程灾损鉴定86.4 建设工程其他专项质量鉴定97 建设工程

2、造价类鉴定97.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97.2 建设工程工期鉴定107.3 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合同的终止、不可抗力相关费用鉴定118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129 司法鉴定人的出庭1410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1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16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鉴定费支付通知单18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送鉴资料目录19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20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司法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21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调查笔录22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记录23附

3、录 H (资料性附录) 司法鉴定送达回证24本标准用词说明25参 考 文 献26条 文 说 明27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引 言为规范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提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服务诉讼活动,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社会纠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4、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279号),相关部(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并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编制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广泛征求法官、律师、建设行业专家、司法鉴定人等各

5、方的意见和建议,掌握了大量的、必要的基本资料,并经过多次研讨和修改完成。本标准共分10章,分别为: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5.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6.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6.1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纠纷鉴定;6.2既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6.3建设工程灾损鉴定;6.4建设工程其他专项质量鉴定。7 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7.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7.2建设工程工期鉴定;7.3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合同的终止、不可抗力相关费用鉴定。 8.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9. 司法鉴定人的出庭。10.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另外

6、还有8个资料性附录,并附有条文说明。第4.1.1条黑体字部分、第4.2.4条、第5.1条、第5.3条、第5.6条、第5.11条、第5.13条、第5.16条、第5.24条、第6.1.5条、第7.1.1条、第7.1.3条、第7.1.5条、第8.1条、第8.2.4条、第9.1条、第1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起草单位负责征求意见稿技术内容的解释和修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之处,请将资料和意见反馈至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邮编:200063,电话:021-52353694,E-mail:zgsfjd2008,QQ:35995

7、4918)。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1.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类、建设工程造价类的司法鉴定。1.3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指导性计价依据的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

8、14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T19000/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50500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建设工程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3.2司法鉴定 judicature appraisal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9、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3.3司法鉴定程序 procedures ofjudicature appraisal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3.4司法鉴定机构 institution institution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5司法鉴定人 judicature appraiser指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运用科学技术或

10、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3.6鉴定资料 data of appraisal经委托人质证认可或经查证属实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3.7建设工程质量 construction quality指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3.8建设工程材料 construction material指建设工程所用材料、制品及构配件3.9现场勘验 field survey指在委托人组织下,司法鉴定人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到达现场,凭借专门调查工具对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进

11、行观察、查勘(包括查询、查档、访问)、检验以收集证据的活动。3.10检验 inspection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注:有时称为检测、试验、测试。3.11计量检定 calculate examination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3.12校准 calibration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装置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3

12、.13抽样 sample指取出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部分作为其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或校准的一种规定程序。抽样也可能是由检测或校准该物质、材料或产品的相关规范要求的。某些情况下(如法庭科学分析),样品可能不具备代表性,而是由其可获性所决定。3.14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 engineering (project, building to appraised)指根据委托人所委托的鉴定事项应鉴定的工程项目。3.15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judicature appraisal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运用建设工程相关理论和技

13、术标准对有质量争议的工程进行调查、勘验、检测、分析、复核验算、判断、出具质量鉴定意见的过程。3.16既有建设工程 exist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物,已存在的、为工业生产服务,可以进行和实现各种生产工艺过程的工业建(构)筑物。3.17结构适修性 repair suitability of structure指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已有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总称。3.18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judicature appraisal for construction cost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司

14、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过程。3.19指导性计价依据 guiding basis of valuation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国家和省、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价格指数、建设市场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3.20关键线路 critical path 指在工期网络计划中从起点节点开始,沿箭线方向通过一

15、系列箭线与节点,最后到达终点节点为止所形成的通路上所有工作持续时间总和最大的线路。3.21关键工作 key job指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关键工作上各项工作持续时间总和即为网络计划的工期。关键工作的进度将直接影响到网络计划的工期。3.22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3.23司法鉴定文书 judicature appraisal instruments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

16、过程及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4.1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4.1.1 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并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执行省级司法和物价行政部门发布的或相关各方协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可协商收取费用。4.1.2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内容。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4.1.3 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充分的鉴定资料,并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

17、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4.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受理4.2.1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明确,提供的鉴定资料经过质证的鉴定委托,应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4.2.2 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及时作出受理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或其他方式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

18、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4.2.3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过程中,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初步了解后,司法鉴定人如发现委托鉴定事项不利于事实的查明或者难以鉴定时,应向委托人释明,建议申请鉴定当事人变更鉴定事项。4.2.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4.2.4.1 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4.2.4.2 鉴定资料未经过质证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4.2.4.3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理或者违背行业和社会公德的;4.2.4.4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4.2.4.5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4.

19、2.4.6 不符合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的;4.2.4.7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鉴定委托,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资料。4.2.5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鉴定事项和要求; 鉴定项目; 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格式参见本标准附录A。4.2.6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以唯一性进

20、行登记编号:4.2.7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后十天内,根据省级司法和物价行政部门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或相关各方协商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提交鉴定费支付通知单,鉴定费支付通知单格式参见本标准附录B。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支付鉴定费后,司法鉴定机构正式受理鉴定并开始实施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的鉴定事项鉴定过程时间较长、或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无法事先确定鉴定费用的,可分阶段向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收取鉴定费用。4.2.8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鉴定资料一般需有下列内容:4.2.8.1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与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等卷宗;4.2

21、.8.2 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4.2.8.3 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工程验收记录,主要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抽样检验报告等;4.2.8.4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4.2.8.5 合同约定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建设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签证单和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协议;4.2.8.6 司法鉴定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送鉴资料目录参见本标准附录C,可根据受理鉴定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增减。5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5.

22、1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依法鉴定原则、独立鉴定原则、客观鉴定原则、公正鉴定原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建设领域有关的标准、规范、定额、技术文件要求。5.2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首先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以载明鉴定过程中每项鉴定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的记录种类。各项记录要进行唯一性标识。建设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参见本标准附录D。5.3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5.4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

23、鉴定事项,应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及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5.5 司法鉴定意见应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与鉴定人处于平等地位,承担同等的责任,享受与履行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司法鉴定文书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5.6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5.6.1 是受鉴工程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5.6.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受鉴工程有利害关系的;5.6.3 担任过受鉴工程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5

24、.6.4 担任过受鉴工程咨询、论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测绘)任务的;5.6.5 与受鉴工程各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5.6.6 其他应回避的情形。5.7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人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5.8 鉴定机构应建立回避声明制度。5.9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受理鉴定委托后五日内,向委托人送达司法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载明司法鉴定组成人员的姓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司法鉴定执业证号。各方当事人

25、如对司法鉴定人申请回避,可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格式参见本标准附录E。5.10 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委托人了解、答复的各种文件,需要向委托人说明有关问题和联系的事项,应制作工作联系函向委托人送达。工作联系函和送达回证应进行唯一性标识。司法鉴定送达回证格式参见本标准附录H。5.11 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要求保管和使用鉴定资料,严格监控鉴定资料的接收、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5.12 鉴定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应逐份登记进行唯一性标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资料损毁、遗失的,应依

26、法承担相应责任。5.13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5.13.1 国家标准、规范、规程;5.13.2 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建设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相关行业组织,建设工程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材料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5.13.3 本省和其他省份制订的相应的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相关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5.13.4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规程的,可采用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标准。5.14 鉴定方案的确定:5.14.1 司法鉴定人应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资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各方当事人争

27、议的焦点和委托人的鉴定要求。5.14.2 司法鉴定人应根据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的特点和初步调查结果、鉴定目的和要求制订鉴定方案。鉴定方案内容应包括鉴定的依据、案情调查的工作内容、鉴定技术路线、工作进度计划及需由当事人完成的配合准备工作等。5.14.3 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5.15 案情调查:5.15.1 案情调查可采用以下形式: 听证会:请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司法鉴定人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妄加评论。听证会应形成听证会纪要。 专项调查:向鉴定项目的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查询、调查,了解真实情况、查清客

28、观事实。专项调查应形成调查笔录,调查笔录格式参见本标准附录F。 现场勘验:在委托人或有关机构工作人员见证下,司法鉴定人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到达现场对受鉴工程(或受鉴项目、受鉴房屋)的具体部位进行现场实勘、实测、实量、实查,并进行必要的查询、查档、访问,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专门性问题鉴别和判断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现场勘验应形成现场勘验记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记录格式参见本标准附录G。用于现场勘验、检验(测绘)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5.15.2 案情调查视鉴定项目和鉴定过程的具体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案情调查应有二名及以上司法鉴定人或一名司法鉴定人和一名及以上司法鉴定人助理共

29、同进行。案情调查除专项调查外,应由委托人组织,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共同参加方能进行。案情调查应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要由参与者签字确认。当事人经委托人合法通知未到现场或到现场拒绝在案情调查记录上签字,不影响司法鉴定人对案情调查事实的确认。5.16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应依法建立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5.17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在案,最后仍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5.18 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记

30、录在案。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本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5.19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签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并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5.20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5.20.1 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

31、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5.20.2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5.20.3 因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资料损坏、丢失,委托人无法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资料的; 5.20.4 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21.5 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5.20.6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5.20.7 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5.20.8 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5.20.9 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

32、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5.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5.21.1 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5.21.2 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5.21.3 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资料的; 5.21.4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5.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5.22.1 原司法鉴定

33、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5.22.2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5.22.3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准确的;5.22.4 原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22.5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5.22.6 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回避没有回避的; 5.22.7 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22.8 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5.22.9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应相当于或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人。5.23 进行重新鉴

34、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回避: 5.23.1 有本标准第5.6条规定情形的; 5.23.2 参加过受鉴工程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5.23.3 在受鉴工程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5.24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6.1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鉴定6.1.1 初步调查6.1.1.1 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技术资

35、料、质量纠纷详细情况报告等。6.1.1.2 根据初步调查的情况,确定鉴定方案。6.1.2 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如有必要,可对有质量问题和质量纠纷的构件按现行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如需进行微破损检测时,应事先对委托人释明,征得其当事人同意或认可。6.1.3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施工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记录等资料,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复核验算,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查明质量问题的原因。6.1.4 针对查明的质量问题的原因,根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提出处理方案。6.1.5 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不应做出合格或不

36、合格的鉴定意见,而应作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的鉴定意见。6.1.6 当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的要求进行处理。6.1.7 农村农民自建住宅施工阶段质量纠纷鉴定可参照执行本标准和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6.1.8 司法鉴定人可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进行到以上条款相应规定的步骤。6.2 既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6.2.1 根据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和要求,可对既有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6.2.2 既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应按下列规定的程序进行。a) 初步调查;b) 确定鉴定目的

37、、范围和内容;c) 制订鉴定方案;d) 详细调查与检测(必要时可进行补充调查);e) 分析与复核验算;f) 加固修复方案或适修性评估;g) 出具鉴定文书。6.2.3 对既有建设工程的质量鉴定应符合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6.2.4 对已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应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规定。 6.2.5 对已存在的、为工业生产服务,可以进行和实现各种生产工艺过程的工业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应符合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规定。6.2.6 经委托人或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司法鉴定人可针对既有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38、提出加固修复方案。6.2.7 既有农村农民自建住宅和临时性建筑的质量鉴定可参照执行本标准和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6.3 建设工程灾损鉴定6.3.1 建设工程灾损是指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事故破坏引起建设工程的不利后后果。6.3.2 建设工程灾损初步调查,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设计计算书、施工技术资料、灾损详细情况报告等。6.3.3 根据初步调查的情况,制订鉴定方案。6.3.4 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灾损状况;观察结构损伤严重程度;了解灾损过程;制定检测方案。6.3.5 查阅灾损报告、结构设计和竣工等资料,并进行核实。对结构所能承受灾损作用的能力作出初步判断

39、。6.3.6 根据鉴定的需要,按现行规范进行抽样,对受损构件与未受损构件的材质性能、结构变形、节点连接、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等进行针对性的检测。6.3.7 根据受损构件的材质特性,几何参数,受力特征,按相关现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结构分析计算和构件校核分析,确定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6.3.8 根据结构分析计算和构件校核分析结果,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结构构件的鉴定评级,并提出处理方案。6.3.9 经委托人或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司法鉴定人可对灾损建设工程编制加固修复方案。6.3.10 农村农民自建住宅灾损鉴定可参照执行本标准和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6.3.11 建筑抗震鉴定应符合建筑

40、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要求。6.4 建设工程其他专项质量鉴定6.4.1 建设工程其他专项鉴定包括:建(构)筑物渗漏鉴定、建筑日照间距鉴定、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鉴定、工程设计工作量和质量鉴定、周边环境对建设工程的损伤或影响鉴定、装修工程质量鉴定、绿化工程质量鉴定,市政工程质量鉴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水利工程质量鉴定、交通工程质量鉴定、铁路工程质量鉴定等。6.4.2 建设工程其他专项质量鉴定,可按照本标准第6.1条至6.3条相应规定的程序,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司法鉴定人可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进行到本标准第6.1条至6.3条相应规定的步骤。7 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7.1 建

41、设工程造价鉴定7.1.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除应遵循依法鉴定原则、独立鉴定原则、客观鉴定原则、公正鉴定原则,还应遵循从约原则和取舍原则。7.1.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按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收集相关的鉴定资料。7.1.3 由司法机关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由司法机关进行质证认定。7.1.4 司法鉴定人在认真研究鉴定资料熟悉案情基础上,根据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投标文件、施工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提出鉴定方案。并按本标准第5.16条的规定进行案情调查。7.1.5 司法鉴定人应按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施工合同的约定,计算工程量,确定工程造价。7

42、.1.6 施工合同对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司法鉴定人可以参照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确定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造价。7.1.7 因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提出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变更,导致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确定该部分工程价款。7.1.8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的工程量产生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

43、书面文件确认有争议的工程量。承包人能够证明有争议的工程量是发包人同意施工的,但未能提供有效签证文件证明其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7.1.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另行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司法鉴定人应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又另行订立工程施工合同,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施工合同无效,但如果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司法

44、鉴定人应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经过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司法鉴定人应以中标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7.1.10 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施工合同无效,但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司法鉴定人应参照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施工合同对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确定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造价。7.1.11 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施工合同

45、终止履行的,应根据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制定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技术路线,确定工程造价。7.1.12 司法鉴定人完成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鉴定造价初稿后,应通过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提交征求意见稿。各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异议,司法鉴定人应进行核对和答复。当事人对征求意见稿的异议具有相应证据或者依据的,司法鉴定人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调整并出具鉴定意见。7.1.13 既有建设工程和灾损建设工程的加固修复造价鉴定,根据司法鉴定人现场勘验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的加固修复范围,按照司法鉴定人出具的加固修复方案,考虑既有和

46、灾损建设工程加固修复的施工特点,执行既有和灾损建设工程所在地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采用既有和灾损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和当地建设市场公允的人工价格,确定既有和灾损建设工程的加固修复造价。7.2 建设工程工期鉴定7.2.1 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开工时间,应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承包人的开工报告上批准的开工时间为准。7.2.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内规定了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或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

47、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委托人提交的送鉴资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需推迟开工日期的证据,应以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或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7.2.3 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施工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司法鉴定人应按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各省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实施说明,确定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工期。7.2.4

48、 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按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如果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未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工期应从实际开工日期起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因发包人原因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按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顺延的工期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工期。 因其他原因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按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顺延的工期计算。7.2.5 各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竣工日期:a) 受鉴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b)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

49、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c) 受鉴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受鉴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7.2.6 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竣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7.2.7 委托人提交的送鉴资料中,有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关于工期顺延的工程签证单的,以工程签证单确定工期顺延的时间。7.2.8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应查明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上的工程量。关键工作增加了工程量,工期得以顺延;关键工作未增加工程量,工期不予顺延。7.2.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停工

50、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受鉴工程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7.2.10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以甩项协议签署的时间来确定这部分工程的竣工时间。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其全部竣工时间按本标准第7.2.5条的规定确定竣工日期。7.3 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合同的终止、不可抗力相关费用鉴定7.3.1 建设工程暂停施工7.3.1.1 发包人(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发包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

51、供安全保障。司法鉴定人需确定以下发生的费用,并由责任方承担: 保护、保管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或全部工程的费用; 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必需的安全费用; 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工资及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工人的工资; 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需延期租赁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租赁费用; 暂停施工达28天以上,承包人已采购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款项; 为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复工而引起的、必需的准备费用。7.3.1.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3.2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7.3.2.1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司法鉴定人需确定发包人应向承

52、包人支付的下列费用: 合同解除日以前承包人所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款; 承包人为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为完成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承包人为完成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所建造的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的损失;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7.3.2.2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司法鉴定人需确定承包人的下列费用: 合同

53、终止日以前承包人所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款; 承包人为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为完成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承包人为完成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所建造的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发包人的损失。7.3.2.3 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在对方收到通知后终止。发出通知方可以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申请免除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一旦发生此类终

54、止,司法鉴定人需确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下列费用:合同终止日以前承包人所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款;承包人为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为完成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承包人为完成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所建造的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7.3.3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按以下原则确定: 永久工程,

55、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8.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工作后,应提出鉴定意见,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8.2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8.2.

56、1 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测绘)报告书。8.2.2 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符合下列要求: 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 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8.2.3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规范、标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作出法律结论,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8.2.4 承担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人撰写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应报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承担鉴定工作的司法

57、鉴定人和复核司法鉴定人应在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稿上签字。8.2.5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字号、绪言、案情摘要、书证摘录、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附注、落款、附件等部分组成:a) 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及字号、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年月;封二应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信息。b) 字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语、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缩略语及序号。c) 绪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委托单位;2) 委托日期;3) 鉴定项目;4) 鉴定事项;5) 送鉴资料;6) 送鉴日期;7) 鉴定日期;8) 鉴定地点。d) 案情摘要:写明委

58、托鉴定事项涉及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争议的简要情况。e) 书证摘录:系对送鉴资料的摘要,所有摘要均需注明出处,重点摘录有助于说明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内容,引用资料应客观全面。f) 分析说明:分析说明是司法鉴定文书的关键部分,是检验司法鉴定文书质量的标志之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说明受鉴工程(受鉴项目、受鉴房屋)概况; 指明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定额、标准、规范、规程的出处; 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鉴定资料采信、鉴定程序、所用技术路线、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通过阐述理由和因果关系,解答鉴定事由和有关问题,说明根据鉴定资料和鉴定过程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g) 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h) 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i) 附件目录:相对于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后面的附件,应按附件在正文中出现的顺序,统一编号形成目录。j) 落款:1) 在司法鉴定文书落款处应写明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并签署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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