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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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义第一章导论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税务代理制的产生与发展以及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熟悉税务代理的范围与与形式掌握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关键点:税务代理的范围要牢记。第一节 税务代理概述一、代理的内涵 )二、税务代理的概念及特点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的基本特征: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2.法律约束性3.内容确定性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5.有偿服务性三、税务代理的特性及原则(一)税务代理的特性1.公正性2.社会性

2、3.知识性4.专业性(二)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1.自愿委托原则2.依法代理原则3.独立、公正原则: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代理过程中以法律为依据。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节税务代理制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2.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3.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4.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情况注意第二点中自外罚执行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者是执行完毕起算,不是判刑之日起算。注册税务

3、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1.在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2.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者3.死亡或失踪者4.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情况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限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注册税务师应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揽业务,或擅自收费。2.注册税务师有向被代理人、税务机关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的义务,对其代理业务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4、注册税务师有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育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4.注册税务师有恪守被代理人商业秘密的义务。第四节税务代理的范围与形式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税务行政复议。(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注意第二项普通发票可以代理领购,而增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纳税人自己领购。第九项只能是行

5、政复议,没有行政诉讼。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准代理。二、税务代理的基本形式全面代理、单项代理、常提代理、临时代理。第五节税务代理的法律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一)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受托代理机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3.由于客观原因,需

6、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注意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生效,修订后的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委托方单方终止的情形: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税务师事务所单方终止的情形: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注意第2点中:前提条件是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注意第3点中:要有造成代理错误的结果

7、。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的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同,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2.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章的规定 第(5)条是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处罚注意享有处罚权的权力机构的不同和具体的

8、处罚规定。(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二节 税务管理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了解税务管理体制的含义和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掌握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第一节税务管理体制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1.国税局征收范围的划分注意:从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国税系统的征税范围还包括: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税和车辆购置税2.地税局征收范围的划分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二)税务登记的内容1.开业税务登记(1)

9、开业税务登记范围: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一般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如果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注意:税务机关对等的也应该在30日内审核完毕(从收齐资料之日算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账户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2.变更税务登记(1)变更的适用范围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经济性质、企业类型;经营

10、范围、经营方式;产权关系;注册资金。(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一般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3.注销税务登记(1)适用范围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特殊情况: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的,只能从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只能从吊销营业执照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注意: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11、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三)税务登记的管理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2.税务登记证的审验 二、 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可不设账簿的前提条件: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

12、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税务机关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三)账簿、凭证的保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保存10年。三、纳税申报 (一) 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人的申报要求:1.时间要求:必须及时,按税法规定去做。2.内容要求:必须如实反映依法纳税的情况。纳税人需要报送的六项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申报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

13、人各自的申报资料(二)纳税申报的方式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方式注意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4.代理申报(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要申报。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免的,也要按期申报。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四、

14、审核评税 (一)审核评税的概念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二)审核评税的范围和内容注意:进行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师查账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资料。 (三)审核评税的步骤1.评析2.核实3.认定4.处理 注意: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

15、算资料及账簿凭证。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并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五、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概念(二)评定内容1.税务登记情况2.纳税申报情况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4.税款缴纳情况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三)评定标准1.A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1)具有涉嫌违法,还未结案的(2)两年内新发生的欠缴税款情况的(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等(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的税款2.B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

16、万元以上,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登记评定,视为B级管理。3.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考评分超过60分,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1)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2)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人入库率在90以下的。(3)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4)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5)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

17、完整、不真实的。4.D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1)具有涉嫌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2)两年内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四)分类管理 1.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五项鼓励;2.对B级纳税人,主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3.对C

18、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七项措施。4.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注意重点掌握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和对C级纳税人的监控措施。(五) 评定组织与程序(了解)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省一级或市一级或县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C级、D级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六、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二)税款征收方式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1.查账征收一般适用于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纳税人。2.查定征收一般适用于账务不全,但能够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3.查验征收是税务

20、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4.定期定额征收主要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并据以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 6.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7.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三)税款征收措施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

21、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然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一般有:(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

22、合理方法核定。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什么是关联企业:资金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如母、子公司之间。经营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如一个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有一半是另一企业委派的,或生产需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购销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如一个企业购进的材料或销售的产品,由另一企业所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如两个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其资金比例上达到50%以上。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地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情形:

23、(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用;(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时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3.责令缴纳这种征收

24、方式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注意征管法细则中的规定: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未办报验登记的也属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注意可扣押的物品只有两项:商品、货物。扣押期限的规定:见征管法细则第58条。扣押纳税人商品后,应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税务机关可以拍卖或变卖。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提条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纳税期前责令缴纳,限期内有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等的迹象。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1)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等;(2)欠税而需要出境;(3)不能缴纳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行政复议。5.采

25、取税收保全措施具体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担保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对象:纳税人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注意扣押、查封的实物的价值: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有关费用但不包括罚款。(详见征管法细则第64条、征管法第88条)罚款应在逾期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条件下才能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6.强制执行措施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

26、人前提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注意扣押查封商品的拍卖变卖顺序。变卖的适用情况有:一类是不属于拍卖范围的货物如鲜活商品、易变质商品;另一类是偏远地区没有拍卖企业的地方。 因扣押查封商品等物品时一般是估价来作的,以及整体拍卖变卖,都会形成余款。注意余款应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7.阻止出境对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前提条件: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四)税收优先的规定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例外)。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27、: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有关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使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有关财产,以其价款优先受偿。为减少债权人的风险,督促纳税人履行义务,新征管法分别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分立后的纳税

28、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其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再解决内部分摊问题。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作出无偿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分财产给第三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注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七、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的概念(二)税务检查的范围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

29、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与代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材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0、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检查存款账户的范围: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见征管法细则第72条。)八、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 税务机关的权利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例:税收征管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上述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只有建议权,而税务登记办法是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章,税务机关有制定权。2.税收管理权3.税款征收权注意第(4)小点 :追征税款权参见征管法细则第82条。追征期可延长到五

31、年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1.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两类:扶持性减免税和困难性减免税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参见征管法细则第78条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

32、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还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二)纳税人的义务4.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延期缴税的审批权在:省级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延期缴税的最长期限:三个月。特殊困难的解释中要注意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阜存款、银行汇票等)。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

33、,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例:某纳税人7月10日应纳税款,于6月30日申请延期缴纳,7月20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企业于7月20日当天缴纳此项税款,仍要加收10天的滞纳金。8.必经复议-在纳税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先复议,后诉讼。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前提条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选择复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注意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有特殊的要求。(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4、以2000元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共有6种情况)(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注意(1)与(2)中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与不办理税登记的区别。前者纳税人来办登记,只是来晚了。后者是指纳税人根本没来办理税务登记。(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意(1)与(3)中纳税人未按规定设账与

35、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账在处罚上的不同。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处罚的上限低一点。(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欠税行为及处罚 处罚对象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的处罚上限比纳税人的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36、偷税行为及处罚注意偷税的概念,要具备各种手段,同时必须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偷税上的处罚是相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关于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1)未按期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强调的是“期限”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37、未申报,但税务机关责令申报后,来申报了。而且这里的处罚着眼点,在于“行为”本身违法,没有应纳税款也应按期申报。(2)不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这里强调的是“不申报”且直接“影响了税款的入库”。但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缴税,仍按要求申报缴税了。不在偷税的范畴之内。(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法律责任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于偷税,对有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偷税处罚。这里强调的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且直接“影响了税款的入库”。4.抗税行为及处罚当事人:纳税

38、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行为:暴力或威胁征管法处罚: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与第6条骗税行为的处罚相同。5.行贿行为及处罚只有刑法上的处罚,与第6条骗税行为刑法上处罚相似。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6.骗税行为及处罚当事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纳税人行为: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征管法处罚: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1)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是新征管法细则增加的内容。起点高,处罚重。(2)银行或金融机构未按规

39、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归纳:2000元以下,20005000元的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等。2000元以下,20001万元的处罚:

40、纳税人未按期登记、设账、备案、报告账号、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验、换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申报。20001万元,1万5万元的处罚: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未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5万元以下的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50%3倍的处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税务代理人违法,造成纳税人未交少交税款。50%5倍的处罚:纳税人未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纳税人不申报。1倍5倍的处罚:抗税、骗税。1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账户、发票、证明等。 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实务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教学掌握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的基本要求以及纳税事项税

41、务 登记代理实务 教学重点: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操作。本章内容结构: 第一节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掌握)第二节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实务第一节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掌握)一、开业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管理规程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其中30日的计算是以营业执照上所填发证日期为依据确定的。(二)代理开业税务登记操作规范 第一,按法定期限即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时间不能滞后。第二,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应详细写明申请税务登记的原因和要求。第三,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所必备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主要有:营业执照或其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请学员注意

42、:按新的征管法规定,这个点在现行操作中已经不作要求了);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表分四类,分别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的范围除书上11条外,还应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也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规程(二)变更税务登记操作要点 1.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持以下证件:(1)变更税务登记表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工商执照;(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5)其他有关资料。 三、注销税务登记

43、(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1.纳税人需要申报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要有三种情形:(1)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

44、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5.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注意其中第5点注销前应结清的涉税事项应为6项,请参阅P26页的有并内容及P609页细则的规定。(二)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操作要点 1.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注意需要附送的有关资料。2.代理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3.代理领取

45、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批件撤户的: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迁移的:核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附纳税人档案移交清单。第二节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实务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二)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操作要点(掌握)1.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如企业设立的合同,章程,企业申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报表和证件,企业已实现销售的情况,会计、财务核算的原始资料等。2.对于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注册税务师可将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企业存档,并告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

46、税的要求。二、税种认定登记代理实务(一)税种认定登记管理规程1.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送申请报告。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等作出确认,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有关栏目中注明,或书面通知纳税人税种认定结果,以此作为办税的依据。(二)代理税种认定登记操作要点对于税种认定涉及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纳税人,应分别申办税种认定手续。第四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教学掌握发票领购代理实务操作要点;熟悉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 作要点以及发票审查代理实务 .教学重点:代理领购发票的操

47、作;发票开具的要求及操作。教学难点: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方法。 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发票领购代理实务 第二节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作要点 第三节发票审查代理实务第一节发票领购代理实务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从行业划分,它是工业、商业企业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劳务使用的发票。与发票有关的违法行为:(1)私自印制(2)非法取得(3)借用他人发票(4)代开发票(5)未按规定开具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发票(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二、发票领购管理规程(一)

48、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是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到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二)发票领购手续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跨省从事临时经营领购发票,要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要按规定缴销发票。三、代理领购发票操作要点 (一)代理自制发票审

49、批程序与操作要点(二)代理统印发票领购操作要点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有:第一,批量供应(按月或按季),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财务制度较健全的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第二,交旧验新。必须把使用完的发票存根交回,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购领新发票。第三,验旧购新。后两种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健全,金融规模不很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在初次办理统印发票的领购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核准后,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并取得收据。 2.发票领购以后,应核对发票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3.对再次领购,发票的保管和使用要符合规定。要审查发票存

50、根联的内容。若有问题,应予以纠正,再办理发票领购手续。4.如果发票发生丢失,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发票使用不符合规定,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查报告。第二节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作要点一、发票的开具要求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代开发票等。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货物发出的当天;收到货款的当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货物移送的当天。3.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一般只限本省范围内开具。4.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

51、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二、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1.发票的开具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一是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农副产品付款时;二是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个点,请学员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2.发票的填写注意: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盖单

52、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3.发票的取得任何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4.发票的作废第三节发票审查代理实务一、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内容(一)普通发票代理审查操作要点1.审查发票基础管理情况发票基础管理工作包括用票单位发票管理人员的配备、发票存放的安全性、发票取得与开具管理环节的严密性等。2.审查发票领购、发放、保管情况3.审查发票使用情况(1)内容是否真实(2)是否有超经济范围的填开(3)有无转借、代开或虚开发票问题(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审查操作要点中,请大家要关注第一点的相关内容。二、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方法(一)对照审

53、查法(二)票面逻辑推理法2.利用发票和企业经济业务的关系进行分析审核。首先,取得发票的金额与存货、费用增加额,货币资金减少,流动负债增加额呈同步变化趋势;其次,填开发票的金额与存货减少额,货币资金或应收债权增加额呈同步变化趋势。(三)发票真伪鉴别方法1.普通发票真伪鉴别方法2.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鉴别方法第五章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代理建帐建制使用范围与基本要求,熟悉代理建帐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 教学重点:代制记帐凭证;代建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关键点:代理建帐建制的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结构:l 第一节代理建制代理记账实务l 第二节代理建账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 第一节代理建制代

54、理记账实务一、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对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可暂不建账的前提条件是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二、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一)复式账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1.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建立复式账: (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者(4)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2.凡按定期定额征税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集体实为个体、私营企业

55、、以及个体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应按两则的要求及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复式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注意个体工商业户的会计核算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个体工商业户成本、费用列支标准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按定期定额征税的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执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二)简易账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注意简易账簿均采用订本式,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与设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相同。第二节代理建账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一、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一)代建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1.代建个体工商户复式账会计制度应报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留存利润表。简易账的企业一般要编制的报表只有

56、应税所得表。2.代建个体工商户简易账会计制度(二)代建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 注意: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是在成本支出中列支范围之中的(不含业主的工资)。用于个人或家庭的支出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能在计算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时扣除的。 二、代理记账操作规范 (一)代制会计凭证1.审核原始凭证 2.代制记账凭证(二)代为编制会计账簿注意:两个特殊的会计科目:“本年应税所得”、“留存利润”。(三)代为编制会计报表(四)代理纳税申报 (五)代理纳税审查个体工商业户会计核算的特点:以正确核算应税所得额为中心点,将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计算合二为一。第六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教学目的与要求:通

57、过教学熟练掌握企业涉税会计核算,能熟练运用相关会计科目。教学重点:涉税会计核算教学难点:出口退税的核算关键点:涉税会计科目与出口退税公式的理解与操作。 内容结构:n 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n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n 商品流通企业的涉税核算第一节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一、应交税金科目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不在本科目核算,增值税在本科目下设三个二级科目,其他各税种各设一个二级科目。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2.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1)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2)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3.增值税检查调整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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