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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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第369章第98及107条)1991年8月2日(本为1991年第322号法律号)第369AJ章 第1条引称(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2)(已失时效而略去)第369AJ章 第2条释义及适用范围一般条文(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干扰”(interference) 指因一项放射、辐射或感应或上述各项组合所产生的多余能量对无线电通讯系统的接收造成的影响,而该项影响乃表现于任何性能退化、误释或资料丧失(若没有该等多余能量该等资料是可取得的);“安全距离”(safe distance),就设备的组件而言,

2、指该组件为尽量减少磁罗经偏差而应装设在与磁罗经相隔的最小距离,而该距离须经海事处处长批准并在该组件上指明;“客船”(passenger ship) 指运载多于12名乘客的船舶;“建造”(constructed),就任何船舶而言,指以下的建造阶段(a)安放龙骨;或(b)能识别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开始;或(c)该船舶已开始装配,而装配量至少为50公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第IIA类乘客定额证明书”(Passenger Certificate Class IIA) 指根据或依据本条例为行走非国际航程的任何种类航程的

3、船舶而发出的证明书;“货船”(cargo ship) 指并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液货船”(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为运输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指称为Merchant Shipping Notice并由联合王国运输部发出的公告,并且包括对修订或代替该公告的任何文件的提述,而该文件为获处长批准并在宪报公布表明此意者;“国际航程”(international voyage) 指由一国的港口至另一国的港口的航程;“组织”(the Organization) 指国际海事组织#;“电讯管理局局长”(Te

4、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指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5条委任的电讯管理局局长;“雷达值班”(radar watch) 指对所显示的雷达资料作出观察,而观察的频密程度视乎当时的情况而定;“运输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 指联合王国政府的运输部+;“维修”(maintenance) 指任何旨在使某装设保持在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的活动,包括测试、测量、更换、校正及修理;“吨”(tons) 指总吨位,而(a)就任何根据商船(注册)(吨位)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附表5第13段而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言,指该等吨位中的较大者;(b)就任何根据

5、该规例第II部及该规例第16条两者而测定吨位的船舶而言,指根据该规例第16条而测定的该船舶的总吨位。(2)在本规例中,凡提述任何性能规格,均须解释为提述(a)在商船公告第1138号中指明的性能规格(在本规例第15、18(1)、27、29及39条所提述者);及(b)电讯管理局局长发出的适当的性能规格(第31、33(3)及37条所提述者),并且包括提述处长认为有关的并在宪报公布的任何修订上述规格的文件。(3)本规例适用于(a)香港客船;(b)150吨或以上的其他香港船舶;及(c)在香港水域内的150吨或以上的其他船舶,但不适用于任何游乐船只、捕鱼船只或须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IV部

6、领牌的任何船只。(4)就本规例而言,顶推船和附属的被顶推船牢固地联接成的组合体,如设计为专用和配套的拖船和驳船组合体,即须视为单一船舶。_注:#“国际海事组织”乃“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之译名。+“联合王国政府的运输部”乃“Department of Transpo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Government”之译名。第369AJ章 第3条导航设备装设的设置(1)每艘船舶均须安装磁罗经装设并符合第I部的规定。(1A)(a)除(b)段另有规定外,每艘客船及每艘300吨或以上的货船,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能在9吉赫频带内

7、操作的雷达装设,并须符合第III部的规定。(b)处长可酌情豁免少于500吨的客船及300吨或以上但少于500吨的货船,使其无须符合第III部第18(1)条的规定,但雷达装设必须与用作搜索和救援的雷达应答器完全相容。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2)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每艘500吨或以上但少于1600吨的船舶,均须(a)安装电罗经装设并符合第II部的规定;(b)安装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的雷达装设并符合第III部的规定;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c)安装能显示舵角及每个推进器的转速和推力方向的指示器;而如装有可变螺距的推进器或侧向推进器,则该指示器亦须显示该等推进器的螺

8、距及操作模式。所有此等指示器均须可从正常控制航行的位置读取资料。(3)每艘500吨或以上但少于1600吨的船舶(a)如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回声测探仪装设并符合第IV部的规定;(b)如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并符合第V部的规定。(4)每艘1600吨或以上的船舶在建造时均须(a)安装电罗经装设并符合第II部的规定:但此项规定只适用于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并且只在该等船舶行走国际航程时方始适用;(b)安装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的雷达装设(或如船舶是10000吨或以上,则须安装2项雷达装设,而其中最少

9、一项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并符合第III部的规定;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c)安装能显示舵角及每个推进器的转速和推力方向的指示器;而如装有可变螺距的推进器或侧向推进器,则该指示器亦须显示该等推进器的螺距及操作模式。所有此等指示器均须可从正常控制航行的位置读取资料。(5)每艘1600吨或以上的船舶(a)不论在何时建造,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回声测探仪装设并符合第IV部的规定;(b)如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并符合第V部的规定;(c)不论在何时建造,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测向仪装设并符合第VI部的规定;(d)如在1980年5月25

10、日或之后但在1995年2月1日之前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2182千赫)引航的装设和保持或继续如此装有直至1999年2月1日为止,并须符合第VII部的规定。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6)每艘有第IIA类乘客定额证明书的香港船舶,均须安装回声测探仪装设并符合第IV部的规定。(7)下述船舶须安装自动雷达标图仪并符合第VIII部的规定(a)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每艘10000吨或以上的船舶;(b)在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1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及(c)在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15000吨或以上不属液货船的船舶。(8)在1984年9月1日

11、或之后建造的每艘100000吨或以上的船舶,均须安装回旋速度指示器并符合第IX部的规定。第369AJ章 第4条装设的可使用性(1)每当船舶出海时,本规例规定须设置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均须处于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但如船舶从某地方出海,而在不阻延该船舶的情况下,该地方是不能提供即时维修的或进行即时维修是不切实可行的,则本规定(除就磁罗经、测向及引航装设的规定外)并不适用。(2)当船舶在海上时,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均须时刻处于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除非该装设有欠妥之处并正进行维修,或进行维修并不切实可行。(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所架设的方式,须使该装置的性能及可

12、靠性不致因振动而受到不利影响。(4)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的组件,须安放在容易接触的位置以方便操作与维修。第369AJ章 第5条对其他装设的干扰(1)当船舶在海上时,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导航设备装设所产生的干扰或机械噪音,无论任何时候均不得妨碍无线电讯号的有效接收。(2)当船舶在海上时,船舶上的任何设备所产生的干扰或机械噪音,无论任何时候均不得足以令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导航设备装设的有效操作受到妨碍。(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导航设备装设的组件所装设的位置,与船舶上的标准和操舵罗经相隔的距离,不得少于在该组件上所标示的适当安全距离。如在该组件上没有标示安全距离,则该等组件所

13、装设的位置与磁罗经相隔的距离,不得少于商船公告M616号所指明的距离,或不得少于不时修订该商船公告的任何文件(该文件为处长认为是有关的并在宪报予以公告者)所指明的距离。第369AJ章 第6条电能的提供(1)船舶须时刻(如船舶在海上)和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如船舶在港口)提供适当和充足的电能供应,以操作本规例所规定的导航设备装设、进行测试,和供任何为导航设备装设提供电源的充电式电池作充电之用。(2)电能供应不得超过下述的限度交流供电:标称电压10%变差标称频率6%变差直流供电:标称电压变差:110/220伏特供电,+10%,-20%24/32伏特供电,+30%,-10%(3)须设置易于接触的设施,以

14、将每项导航设备装设与其电源隔离而不对任何其他设备的电能供应造成任何妨碍或不利影响。(4)凡船舶须设置2项雷达装设(a)其装设方式须使到如其中一项雷达装设失灵,亦不会对另一项雷达装设的电能供应造成妨碍或不利影响;及(b)而该等装设是在1982年5月25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配备的,则该两项雷达装设均须能藉船舶的应急电源(如有提供的话)操作,但在任何时间只须有一项雷达装设操作。第369AJ章 第7条电池的充电(1)如船舶上配备充电式电池作为导航设备装设的任何部分的电源,则船舶上须设置足够设施,使该等电池能藉船舶的主用电源充电。(2)任何上述电池在不使用时,须能以第(1)款所规定的充电方法,在不多于1

15、6小时的期间内十足充电。(3)如任何上述电池在使用时是浮动充电的,则充电所用的电压须是在第6(2)条所载明的限度之内。(4)如任何导航装设是从非充电式电池取得电能供内部电路之用的,则当该等电池失灵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不致使该装设功能失常,但如不切实可行的话,则该装设须设置测试该等电池的状况的设施。第369AJ章 第8条检修和操作资料船东须提供有关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的使用与维修的足够资料及指示,而当个别的装设正在操作、进行测试或检修时,该等资料及指示须时刻可供使用。在香港船舶上,该等资料及指示须以英文写成。第369AJ章 第9条备件及工具须为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供应船上

16、维修所需的特别工具及设备,以及在原订航程期间相当可能需要的备件。第369AJ章 第10条磁罗经的性能标准第I部磁罗经装设规定须设置的每项磁罗经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第369AJ章 第11条磁罗经装设船舶上的磁罗经装设,须包括(a)一个安装在船舶中心线上并架设在罗经柜内的标准磁罗经;(b)一个安装在船舶中心线上并架设在罗经柜内的操舵磁罗经,除非根据(a)段规定由标准罗经提供的首向资料可供使用,而舵手亦可在主操舵位置清楚读取该资料,则无须包括该操舵磁罗经;(c)在标准罗经的位置与正常控制航行的位置之间的足够通讯设施;及(d)在360度水平弧度内测定尽量接近实际的方位的设施。第369A

17、J章 第12条磁罗经的校正第11条所提述的每个磁罗经均须妥为校正,而其剩余自差表或曲线图亦须时刻备妥。第369AJ章 第13条备用磁罗经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150吨及以上的船舶,均须载备一个可与标准磁罗经互换的备用磁罗经,除非已装有第11(b)条所提及的操舵罗经,或(如该船舶并非香港船舶)已装有电罗经,则无须载备该备用磁罗经。第369AJ章 第14条应急操舵位置(1)凡150吨及以上的船舶设有应急操舵位置,该船舶须至少设置一部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以便将首向资料转达到该操舵位置。(2)凡在1992年2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500吨及以上的船舶设有应急操舵位置,该船舶除须符合第(1)款的规定外,亦须设置

18、向该操舵位置提供可见罗经读数的布置。(1992年第49号法律公告)第369AJ章 第15条电罗经的性能标准第II部电罗经装设规定须设置的每项电罗经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第369AJ章 第16条电罗经装设的位置(1)主罗经须装设在其纵向基准线与船舶的纵向基准线彼此平行而相差在0.5度范围内的位置。(2)主罗经的罗经咭或首向资料的复示器,须安放在舵手为船舶操舵时可清楚阅读的位置。(3)凡设有用作测定目视方位的复示器,则该等复示器须装设在其纵向基准线与船舶的纵向基准线彼此平行而相差在0.5度范围内的位置。(4)主罗经所安放的位置,须在切

19、实可行范围内避免导致电罗经装设因船舶横摇、纵摇或偏航而出现过多误差。(5)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电罗经装设,如其中的一个复示器失灵可导致任何其他复示器出现误差的,即须设置易于接触的设施,以将每个复示器的输出与主罗经隔离。第369AJ章 第17条电罗经复示器的设置在16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须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电罗经复示器,该等复示器须适当地放置,以在360度水平弧度内测定尽量接近实际的方位。第369AJ章 第18条雷达性能标准及变换开关设施第III部雷达装设(1)规定须设置的每项雷达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2)凡(a)第

20、(1)款所提述的雷达装设包括额外的雷达组件及设施以作变换开关之用,则在一起使用时,至少须有一项组件布置符合本部的所有规定;(b)船舶上须设置两项雷达装设,其装设方式须使每项雷达装设能个别操作,以及须使该两项雷达装设能同时操作而无须互相依赖。第369AJ章 第19条标绘设施的设置须安装雷达装设的每艘船舶,均须在其航行驾驶台上设置标绘雷达读数的设施。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总吨位是1600吨及以上的船舶,其标绘设施须至少如反射标图器般有效。第369AJ章 第20条雷达值班(1)当须安装雷达装设的香港船舶在海上而雷达值班亦正在进行时,雷达装设须由合资格的雷达观察员控制,而该观察员可由非合资格

21、的人员协助。(2)每艘上述船舶均须在舱面航海日志内记录雷达值班开始和中止的时间。第369AJ章 第21条雷达装设的可使用性雷达装设的性能须在船舶行驶出海前加以检查,而当船舶在海上并且正在维持雷达值班时,亦须至少每4小时检查雷达装设的性能一次。第369AJ章 第22条雷达观察员的资格为施行本规例,持有下述证书的人,须当作为“合资格的雷达观察员”(a)处长所颁发的有效雷达观察员证书;(b)在完成处长认可的雷达模拟器课程后获颁发的有效听讲证书;(c)处长所颁发的有效电子导航系统证书;(d)处长所颁发的有效航行控制证书;或(e)获处长承认与(a)、(b)、(c)或(d)段所提及的任何证书同等的证书。第

22、369AJ章 第23条雷达装设的位置(1)雷达装设的天线组件所安放的位置,须使其在以下各方面达致令人满意的整体性能(a)避免有阴影扇形区;(b)避免有从船舶构筑物反射所造成的假回波;及(c)天线高度对海面杂乱回波的振幅及范围所造成的影响。(2)雷达显示器须安放在通常驾驶船舶的驾驶台上。其中一个显示器所在的位置须使(a)观察员在观看显示器时能面向前方并能随时保持目视瞭望;(b)有足够空间让2名观察员同时观看显示器。(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雷达装设所架设的方式,须使该项装设的性能及可靠性不致因振动而受到不利影响,并须使该装设在使用时所受的振动通常不大于运输部所发出的“1982年海洋导航设备的一般规

23、定”#所指明的振动。_注:#“1982年海洋导航设备的一般规定”乃“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Marine Navigational Equipment, 1982”之译名。第369AJ章 第24条首向标志的对准当船舶装设雷达装设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首向标志(及船尾标志,如装有该船尾标志)对准船舶纵向线不超过1度的范围。如有提供变换开关设施,则首向标志须对准所有组件布置。每当发现该标志有重大失准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标志重新对准。第369AJ章 第25条阴影扇形区的测量雷达装设所显示的任何阴影扇形区的角位宽度及方位,均须予以测定和记录。该项纪录须显示在雷

24、达显示器毗邻的图表上,并须在任何相当可能影响阴影扇形区的变化出现后存入最新资料。第369AJ章 第26条显示器的大小规定须设置的雷达装设,如是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在船舶上装设的,须设置一个相对平面图显示器,该显示器的有效直径在未经外部放大的情况下(a)(如船舶是500吨或以上但少于1600吨)须不少于180*毫米;(b)(如船舶是1600吨或以上但少于10000吨)须不少于250*毫米;(c)(如船舶是10000吨或以上)就一项雷达装设而言,须不少于340*毫米,而就另一项雷达装设而言,则须不少于250毫米。* 注:180、250及340毫米的显示器直径,分别与9、12及16寸的阴极射线

25、管相应。第369AJ章 第27条回声测探仪的性能标准第IV部回声测探仪装设规定须设置的每项回声测探仪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第369AJ章 第28条回声测探仪装设的位置(1)上述回声测探仪装设的传感器组件所安放的位置,须使其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避免接近船体内的所有水下开口或船体的凸出物,例如船底塞、阳极或其他传感器,以便能达致令人满意的整体性能。(2)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回声测探仪图形显示器须安放在驾驶台上容易接触和观看的位置,该位置并须使该设备所需要的照明效果不会妨碍进行有效的了望。第369AJ章 第29条速度及距离测量设备的性能标准

26、第V部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规定须设置的每项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第369AJ章 第30条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的位置(1)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的传感器组件(如适用的话)所安放的位置,须使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避免接近船体内的所有水下开口或船体的凸出物,例如船底塞、阳极或其他传感器,以便能达致令人满意的整体性能。(2)凡装有拖曳计程仪,为计程仪纪录器所选择的位置,须使计程仪线及其旋转器在流动时,能尽量避开船舶附近的扰动水域,以及使计程仪线的旋转不受船舶任何部分或其设备所阻碍。(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显示器须安放在驾驶台上容易接触和

27、观看的位置,该位置并须使该设备所需要的照明效果不会妨碍进行有效的瞭望。第369AJ章 第31条测向仪的性能标准第VI部测向仪装设规定须设置的每项测向仪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第369AJ章 第32条对接收的干扰(1)规定须安装测向仪装设的任何船舶,如其装设的无线电天线高于测向仪装设的环形天线的底座,且在该环形天线的17米水平距离范围内的,则每当测向仪装设正在测定方位时,该等无线电天线均须予以隔离:但如该等无线电天线不会导致测向仪装设所测定的方位的准确性出现重大误差,则无须予以隔离。(2)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安装测向仪装设的任

28、何船舶,如要就广播接收机竖设符合下述条件的有效和妥善装设的天线并不切实可行,则须为所有该等广播接收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a)位于测向仪天线17米半径范围以外;或(b)不高于测向仪天线的底座;或(c)当测向仪在使用时可迅速降下并且容易存放。第369AJ章 第33条测向仪装设的位置(1)测向仪所安放的位置,须使到利用测向仪就无线电方位作出的有效测定不会受外来声音所影响。(2)(a)测向仪天线系统所架设的方式,须使到利用测向仪就无线电方位作出的有效测定,尽可能不受附近的天线、吊货杆、钢丝旗绳和其他大型金属物的影响。(b)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护将测向仪天线系统与构成测向仪装设一部分的接收机连接的电

29、缆,使该等电缆不会入水和不受损坏(包括因过热而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坏)。(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测向仪装设所架设的方式,须使该装设的性能及可靠性不致因振动而受到不利影响,并须使该装设在使用时所受的振动通常不大于适用于海上无线电设备的气候与耐用性测试的有关性能规格所指明的振动。第369AJ章 第34条通讯设施(1)规定须安装测向仪装设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在构成测向仪一部分的接收机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之间有效的双向呼唤和声话通讯设施。(2)每艘上述船舶均须设置在构成测向仪装设一部分的接收机与船舶上测定目视方位的地方之间有效的讯号设施,以便在调校或测定测向仪装设的检验方位时使用。(3)如测向仪装设没有装

30、设在船舶的无线电报操作室内,而根据第32(1)条船舶上的无线电天线是须予隔离的,则须在测向仪操作位置设置设施,以显示该等天线于何时予以隔离。第369AJ章 第35条调校(1)规定须安装测向仪装设的每艘船舶的船长,须安排于船舶装设测向仪装设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照本条调校该装设,以及每当测向仪天线系统的位置有任何更改时按照本条调校该装设。(2)(a)测向仪装设须由两人调校,其中一人须具测定无线电方位的经验,而另一人则须具测定目视方位的经验。调校工作须藉同时测定发讯机的无线电方位和目视方位而进行;该等方位须以每次相隔不超过5度作出全面360度的测定,而所用的频率须介乎283.5千赫与315千赫

31、之间。(b)使测向仪装设所取得的无线电方位能校正至与正确方位相差不多于2度范围内的调校表及调校曲线图,均须以按照(a)段测定的方位予以制备。(c)在完成令人满意的调校工作和制备调校表及调校曲线图后,须按附表1所指明的格式填写一份测向仪调校证明书。(d)每当在高于甲板水平面上运载的货物的布置,与调校测向仪装设时所根据的布置有重大差异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测定检验方位,以确定货物的布置是否导致测向仪装设出现任何重大失准。如发现重大误差,则须进一步测定检验方位以确立修正曲线。(3)每艘上述船舶的船长均须安排在下述时间,藉每个象限内的不少于四个检验方位,核实按照本条前述条文制备的调校表及调校曲线图(a

32、)每隔不超过12个月一次;及(b)每当甲板上的任何构筑物或附件或高于甲板的任何装设或天线有任何更改,以致相当可能影响测向仪的准确性。如上述的核实显示调校表或调校曲线图有重大失准,船舶的船长须安排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第(2)及(3)款所指明的方式将测向仪重新调校。(4)此外,须于每个象限内在约500千赫的频率上测定方位,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每隔不超过12个月测定方位一次。此等方位经使用调校曲线图修正后,不应有重大失准。第369AJ章 第36条调校和核实的纪录规定须安装测向仪装设的每艘船舶的船长,须安排将下述的纪录备存于可让任何操作测向仪的人到达的地方,以及供政府验船师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a)将船

33、舶上的可能影响测向仪的准确性的天线及所有可移动构筑物的所在位置(该位置为该等天线及构筑物在最近一次调校测向仪的时候所在者)显示出来的列表或简图;(b)在最近一次调校测向仪的时候所制备的调校表及调校曲线图;(c)与最近一次调校测向仪有关并由作出调校的人签署的调校证明书;及(d)以附表2所指明的格式作出的为核实调校而测定的检验方位的纪录,而该等方位须按其测定的次序予以编号。第369AJ章 第37条引航设备的性能标准第VII部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2182千赫)引航的装设规定须设置的每项引航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第369AJ章 第38条引

34、航装设的位置(1)引航设备所安放的位置,须使到利用该设备就无线电方位作出的有效测定不会受外来声音所影响。(2)天线系统所架设的方式,须使到利用引航设备就无线电方位作出的有效测定,尽可能不受附近的天线、吊货杆、钢丝旗绳和其他大型金属物的影响。(3)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护将天线系统和构成引航装设一部分的接收机连接的电缆,使该等电缆不会入水和不受损坏(包括因过热而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坏)。第369AJ章 第39条自动雷达标图仪的性能标准第VIII部自动雷达标图仪装设规定须设置的每项自动雷达标图仪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第369AJ章 第

35、40条自动雷达标图仪装设的位置及其他规定(1)凡设置自动雷达标图仪装设作为雷达装设的额外组件,该标图仪装设所安放的位置,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接近其所附属的雷达的显示器。(2)凡自动雷达标图仪装设构成完整的雷达系统的整体结构一部分,该雷达系统须视为第3(4)(b)条所规定的其中一项雷达装设,据此,该雷达系统亦须符合第III部的有关规定。(3)自动雷达标图仪装设须与为提供首向和速度资料予自动雷达标图仪而需要的其他装设互相连接。第369AJ章 第41条使用自动雷达标图仪以协助雷达值班当规定须安装自动雷达标图仪的香港船舶在海上而对自动雷达标图仪所作的雷达值班亦正在进行时,该装设须由一名在操作使用自动

36、雷达标图仪方面合资格的人控制,而该人可由非合资格的人员协助。第369AJ章 第42条使用自动雷达标图仪以协助进行雷达值班的观察员的资格为施行第41条,持有下述证书的人,须当作为在操作使用自动雷达标图仪方面合资格(a)处长所颁发的有效电子导航系统证书;或(b)处长所颁发的有效航行控制证书;或(c)处长所颁发的有效自动雷达标图仪证书;或(d)获处长承认与(a)、(b)或(c)段所提及的任何证书同等的证书。第369AJ章 第43条回旋速度指示器的性能标准第IX部回旋速度指示器的装设规定须设置的每项回旋速度指示器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第369AJ章 第44条回旋速度指示器装设的位置在切实

37、可行范围内,显示器须安放在驾驶台上容易接触和观看的位置,该位置并须使该设备所需要的照明效果不会妨碍进行有效的瞭望。第369AJ章 第45条豁免详列交互参照: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第X部豁免处长可按其指明的条款(如有的话)豁免任何船舶或任何类别船舶,使其不受第3至44条规限。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

38、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条 *第369AJ章 第46条罚则第XI部罚则(1)如任何船舶没有载备本规例规定须设置的导航设备装设而行驶出海或企图行驶出海,或如该装设并不在所有方面符合本规例中有关该装设的规定,则该船舶的船东或船长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2)如任何船舶没载有一名根据第20条规定其载有的合资格的雷达观察员而行驶出海或企图行驶出海,则该船舶的船东或船长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3)当船舶在海上而雷达值班亦正在进行时,如(a)雷达装设并非由合资格的雷

39、达观察员控制;或(b)自动雷达标图仪正在使用,但该标图仪并非由一名按照第42条在使用该等标图仪方面合资格的人控制,则该船舶的船东或船长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4)任何船舶的船长如没有确保就该船舶遵从第35及36条的所有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5)在就本条所订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如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船舶符合本规例的规定,即可作为免责辩护。第369AJ章 附表1测向仪调校证明书第35(2)(c)条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我们为下述的签署人,特此证明我们已于今日(a)按照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第VI部的规定,调校装设在(蒸汽机船)/(内燃机船).

40、的测向仪;(b)将调校修正表交予该船舶的船长;(c)校正上述的测向仪,使其测定的读数在按照该表修正后,与正确方位相差不多于正负2度。我们特此进一步证明,上述船舶的船长已获提供一份列表或简图,显示在进行该调校工作时,可能影响测向仪的准确性的天线及船舶上所有可移动构筑物的所在位置。.无线电观察员.目视观察员.日期第369AJ章 附表2以测向仪测定的检验方位的纪绿第36(d)条方位编号日期时间(格林尼治平时(国际协调时间)及船舶时间)船舶的大概位置与发讯机相隔的距离测向仪方位(名称及频率)象限差修正过的测向仪相对方位以罗经0/360度计的船头方位总罗经误差应用的半聚合差经修正的船头(真)方位测向仪所测定的真方位第(8)栏及第(12)栏以目视测定或计算所得的真方位(须说明是目视方位或计算方位;如属计算方位,须述明所用的方法)为使第(13)栏与第(14)栏相等所须作出的修正(说明-或+)观察员签署纬度经度(1)(2)(3)(4)(5)(6)(7)(8)(9)(10)(11)(12)(13)(1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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