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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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 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桥隧的 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 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 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 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 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

2、隧养护管理的 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 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 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 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 隧道养护管理的 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 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 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3、”的 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 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 监督与业务指导.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 监管工作. 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 对各级公路的 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 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 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

4、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高等级公路上的 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国道、省道的 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 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 财政资金中列支.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 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 原则确定. 第九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 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 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 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

5、的 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 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 一、农村公路:桥隧的 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 桥及中、短隧道的 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 、大 桥及特长、长隧道的 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 桥及中、短隧道的 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 、大 桥及特长、长隧道的 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第十二条 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 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

6、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 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 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 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 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 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 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 桥梁的 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 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 小 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 抢险方案 ,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7、,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 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 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 、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 、中修和改建工程的 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 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 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 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 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

8、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 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 大 、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 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 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 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

9、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 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 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 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 相对稳

10、定. 第十九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 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 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 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 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 对策措施. (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 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 抢险方案 ,考核隧道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 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 车辆通过隧道的 有关技术工作. (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

11、治和抗灾抢险的 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 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 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 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 第二十条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 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 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

12、,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 定期检修的 检查检修评定结果.(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 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 (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 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 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 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

13、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 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 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 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

14、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 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二条 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第五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三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 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 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 全面检查

15、,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 病害成因、破损程度 、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 规定.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四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 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 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 小 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 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桥梁定期检查

16、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 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 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 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 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 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要求. 第二十七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 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

17、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 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 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 中、小 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 大 桥,由监管单位的 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 特大 桥、结

18、构或病害较复杂的 大 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 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 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 特大 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 大 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 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二十九条 特大 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 桥的 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 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

19、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 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 观测密度 .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 单位进行定期的 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 特大 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 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六章 隧道检查与检修第三十条 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 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 土建结构的 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 外观状况进行的 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 应

20、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 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 频度 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 结构立即进行的 详细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 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 详细情况而进行的 更深入的 专门检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 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

21、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专项检查的 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 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 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

22、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 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 “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 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 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 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第三十二条 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 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机电设施的 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和应急检查.其中,供配电设施的 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 养护维修主要有

23、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 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 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 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 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 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 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 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 较全面检查的 维修,可按1次/

24、年进行.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 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 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 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第三十三条 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 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第七章 桥隧养护工程管理第三十四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 修保养、中修、大 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 桥梁应加强小 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 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安全

25、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 桥梁,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 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 ,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 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 、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 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五条 桥梁小 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 修、改建工程由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 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 原则确定方案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 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

26、 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 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第三十七条 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 故障,按规范须立即排除的 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 要有计划地安排维修.第三十八条 对纳入养护年度 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 桥梁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 隧道,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大 桥、特大 桥的 加固、改造,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九条 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 60%(中、小 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

27、改造方案 和拆除重建方案 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第四十条 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桥梁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 规定,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 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的 规定.第四十一条 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 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桥梁大 修、中修、改建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组织竣工

28、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 桥隧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桥梁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第四十三条 桥梁大 中修、改建工程和隧道土建结构及机电设施设备采购等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 ,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 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 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人的 条件和议事规则的 书面决定文件.第四十四条 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 各项规章制度 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 相关规章制度 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

29、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 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 桥隧养护工程市场.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隧养护工程的 施工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桥隧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 干扰.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 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的 桥隧养护工程应报厅批准,断交信息应及时按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 (试行)的 规定报交通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

30、,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 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养护维修完成后,应适时进行跟踪观察和监测,了 解治理效果.第八章 技术档案管理第四十八条 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大 力推广应用公路桥隧信息管理系统(桥梁有桥管系统,但隧道尚无),及时更新桥隧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隧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桥梁和隧道运营期管理的 数字化系统,实现整条线路桥隧的 综合管理,集成病害信息、养护信息以及设计、施工、勘查信息,实现数据的 实时查询,为运营期的 管理、病害治理以及桥

31、隧结构的 安全性评价提供服务.特别重要的 特大 桥和特长隧道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每次检查和养护维修结束后,公路桥隧有关信息要及时更新.第四十九条 公路桥隧技术档案应包括桥隧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二)施工过程中的 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四)施工全过程的 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六)交(竣)工验收资料.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隧道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二)施工过程中的 试验

32、检测及科研资料;(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四)施工全过程的 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六)交(竣)工验收资料.(七)机电设施竣工系统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软件备份资料;机电设施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对新建桥隧,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隧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五十条 桥隧管理资料包括桥隧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及隧道养护人员等的 基本资料.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或隧道养护人员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 主要工作情况.第五十一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

33、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 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 、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 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 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十二条 隧道检查资料包括隧道各项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 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机电设施养护及故障应真实记录各种设备的 检查情况,建立专门的 技术档案.第五十三条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 修保养工程的 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

34、,以及工程实施的 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 中修、大 修、改建工程的 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 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 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十四条 隧道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的 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 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 资格证书(复

35、印件)等.(二)机电设施维护、维修及设备更换记录,更换设备的 采购情况、相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桥隧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消防与救援等特殊事件的 具体情况、损害程度 、处治方案 等. 第五十六条 基本资料缺失的 桥隧,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 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隧道技术资料.第五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 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提供桥隧技术档案.第九章 超限车辆及危险品通过桥隧管理第五十八条 超过桥梁设计荷载标准的 重载车辆或超过隧道设计净空尺

36、寸的 车辆(以下合称“超限车辆”) 或运送危险品的 车辆确需通过桥隧时,由有管辖权的 管养单位报监管单位批准. 第五十九条 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 车辆过桥隧前,承运单位应事先与公路管理机构和业主单位取得联系,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货物的 基本情况(包括化学成分、可燃性、腐蚀性等性能); 2.运输车辆的 平、纵结构(包括长、宽、高、轮距、轴距、轴重、总重等); 3. 超限及危险品过桥隧的 方案 ,并附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的 研究报告; 4.确保超限车辆安全通过的 安全预案.第六十条 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 车辆过桥隧批准单位在收到上一条所述的 完整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管养单位,委托

37、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 单位,对桥梁现状进行检测或对通过隧道的 可行性及方案 进行研究分析;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作出加固设计.运送危险品的 车辆,方案 需请当地消防部门参与论证. 第六十一条 在设计单位作出加固设计方案 后,批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管养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对桥梁检测报告、加固设计及通过桥隧方案 、安全预案进行咨询论证,通过论证后,在5日内予以批准,其中通过特大 桥、特长隧道的 要报在备案.经批准的 通过桥隧方案 ,由公路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严禁未经批准的 超限车辆及运送危险品的 车辆擅自通过桥隧.通过期间应由路政人员进行现场

38、管理,并在管养单位桥隧养护人员的 指导下按照经过论证的 方案 实施,必要时可临时禁止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六十三条 重载过桥后,应由过桥前的 同一家检测单位对桥梁再次进行检测,对桥梁的 技术状况作出评估. 第六十四条 重载通过桥隧的 所有费用(包括检测、加固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等各项费用)由货主承担.第十章 隧道安全与应急处置管理第六十五条 桥隧的 安全管理包括正常营运及养护作业时发生事故时的 交通组织和安全防护.桥隧突发事件的 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六十六条 公路桥隧管养和监管单位应制定预防和处置桥隧坍塌及

39、隧道火灾事故为重点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 职责和程序.应急预案应报桥隧养护监管单位审查备案,重要桥隧、特大 桥、特长隧道要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具体的 桥隧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桥隧、特大 桥、特长(长)隧道梁的 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 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 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 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 ,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第六十七条 隧道洞口周围100米范围内,未经隧道养护机构许可,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 活动.第六十八条

40、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 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2 隧道结构状况及有害气体等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先处理后作业.3 养护施工中应对养护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 安全检查,并应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 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 轮廓.4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经划定后不得随意变更.5 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路段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以外.6 养护施工路段内的 照明应满足要求.7 对电力设施等有特别要求的 设备进行维护,应按有关部门的 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第六十九条 高速公路的 长隧道、特长隧道及其他公路的 特长隧道,每年

41、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 消防救援实地演习.第七十条 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按消防预案进行救助.第七十一条 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通知并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尽快清理现场,排除路障,恢复通道正常行车,并登记相关损失.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恢复或改善隧道的 防灾能力.第七十二条 公路桥隧管养单位要建立隧道营运预警制度 .在特殊异常气候情况下,要建立、健全公路隧道的 巡查工作制度 ,加大 巡查频率,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对可能因山洪暴发、坍方、泥石流、凝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及桥隧安全的 ,要制订相应的 抢险应急方案 ,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 第七

42、十三条 一旦发现桥隧出现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对人员进行分流,暂停桥隧的 使用,并向单位分管领导、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各项措施的 落实. 第七十四条 病危桥隧在进行加固处理前,要密切监视桥隧状况,严防发生桥隧垮塌造成恶性交通事故,最大 限度 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十五条 接获危险物品泄露等公路桥隧突发信息后,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第七十六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隧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报

43、省交通运输厅,并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事故严重性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一)桥梁损毁及隧道口边仰坡塌方堵塞、隧道内塌方中断交通的 ; (二)大 型、特大 型桥梁、长、特长隧道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隧道发生火灾及危险品、化学品泄漏,危害行车或行人安全的 . 第七十七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隧突发事件的 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44、的 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隧的 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隧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七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 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 和技术规范的 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 落实情况; (三)桥隧检查、评定工作的 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隧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 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

45、;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八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 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一)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隧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隧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 对桥隧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桥隧养护年度 计划,对所管辖范围

46、内桥隧日常养护不及时,造成桥隧出现病害或损坏的 ; (四)所编制的 桥隧维修加固年度 计划、方案 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 ; (五)挪用桥隧维修加固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延误隧道病害处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不按要求对所管辖范围桥隧进行检查,不建立隧道养护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 (七)不履行检查职责,或检查观测不到位,检查记录不认真、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桥隧的 安全抢险应急方案 ,发现问题不按照应急方案 采取措施或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九)对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工程监管不力,导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 (十)对超限及运送危险品的

47、 车辆未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随意放行的 ; (十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2011年 月 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附件:工程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及安全保证措施一、编制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本项目部领导统一组织下,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

48、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原则。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依照行业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防止结合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项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编制目的1、应急预案应针对那些可能造成企业、系统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设备和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突发性灾害,如触电事故、泥石流灾害、火灾、环境破坏等。2、应急预案是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

49、,应急预案应以完善的预防措施为基础,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应急预案应以努力保护人身安全、防止人员伤害为第一目的,同时兼顾设备和环境的防护,尽量减少灾害的损失程度。4、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措施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5、应急预案应经常检查修订,以保证先进科学的防灾、减灾设备和措施被采用。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应急组织机构为加强安全领导,进行系统化、网络化管理,项目部成立应急预案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程师、常务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各施工队专职安全员、施工队队长为组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2、应急领导

50、小组职责负责重、特大事故的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对施工现场突发性情况进行技术、资金和设备支持,在施工现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以最快的时间达到现场,分析紧急状态和确定风险事故级别,负责分部和有关地方管理部门、组织、机构联络和报告事故情况,制定抢险救援的方案措施,领导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定紧急状态的解除,协助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在上级和有关地方部门进入的情况下,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措施,做好应急抢险救援配合工作。四、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当发生事故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专项安全负责人,并应马上组织人力现场抢救伤

51、害者,根据伤情需要,协助医务人员运送伤者到医院或拨打“120”,请求协助抢救。 1.1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员应保镇静及冷静,切实负起本身责任,主动控制局面。要有组织、有指挥和结合实际进行妥善处理。 1.2 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人员,对必须在现场进行紧急抢救的,应采取应急方法如止血、人工呼吸等进行施救。否则必须立即用工地的交通工具或截出租车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同时应采取有效措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3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及善后工作。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并划出保护区禁止闲人进入。 1.4 因抢救受伤(害)人员,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某些

52、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2、 发生火警、火灾事故时,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2.1 应立即了解起火部位及燃烧的物质,积极抢救伤者及使用施工现场所有消防器材进行灭火自救工作。 2.2 迅速准确地拨打119报警。在拨打119时,做到镇静拨号,说清火灾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燃烧部位、燃烧物质的性能等。 2.3报警后,派专人到约定的路口迎接消防队。 2.4 在消防部门到达前,对易燃、易爆的物质采取正确有效的隔离。根据火场情况,机动灵活地选择灭火工具。 2.5 在扑救现场,应行动统一,如火势扩大,一般扑救不可能时,

53、应及时组织撤退扑救人员,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3、 利用一切可行的通讯工具按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进行层级上报。 4、发生事故层级上报时限。 4.1 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会组织。 4.2 重伤事故,一般情况下,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分XX市有关部门。对涉外有影响的,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上级主管单位。 4.3 重伤3人或死亡1至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分XX市有关部门。 4.4 死亡3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XX市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主管单

54、XX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部门。 4.5 发生急性中毒、中署事故,除报上级主管单XX公司安质部、办公室)外,应同时XX市卫生行政部门。 4.6 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除报报上级主管单XX公司质安部、办公室)外,应同时XX市公安部门。5、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安全规定 5.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新工人,复工换岗的人员未经岗位安全教育,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岗位进行操作。 5.2 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及佩戴超过使用年限(2年半)的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5.3 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5.4 严禁酒后及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5.5 不得到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5.

55、6 不得攀登脚手架。 5.7 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专业上岗操作证,不得上岗操作。 5.8 脚手架及所有机械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使用。 5.9 电源开关箱不准一闸、一漏电、一箱多用。 5.10 未经指派批准,未经作业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清和无安全防护设施,不得盲目操作。 5.11 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作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12 对各种安全检查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及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和有意挪动。五、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救援预案桥梁施工过程中,高处作业的机会比较多,经常在四边临空

56、的高处进行作业,施工条件差,危险因素多。多年来,高坠伤亡事故占全部事故的比例较高,这种事情对社会影响较大,要作为安全预防等大事来工作。要避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必须加强监控管理。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预防高处坠落的技术知识教育,使他们熟悉操作时必须使用的工具和防护用具。同进,在技术上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基本要求 以预防坠落事故为目标,对于恐怕要发生坠落事故等事故的特定危险施工,在施工前制定防范措施,并应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加以确认。 1.1 凡身体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定期体检。 1.2 严禁穿硬塑料底等易滑鞋、高跟鞋。 1

57、.3 作业人员严禁互相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危险。 1.4 不得攀爬脚手架。 1.5 进行悬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并正确系挂安全带。 1.6 作业层上部周边、基坑周边等,必须设置1.2m高且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的临时护栏,护栏围密目式安全网。 1.7 各种架子搭好后,项目安全负责人必须与架子工和使用的班组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上架操作。 2、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2.1 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应马上组织挽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

58、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尺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2.2 出现颅脑损伤时,必须维持呼吸道畅通。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往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2.3 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中,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2.4 发现伤者

59、手足骨折者,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的位置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刺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子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腱侧下肢缚在一起。 2.5 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在头底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正确的现场止血处理措施: 2.5.1 一般伤口的止血法:先用生理盐水(0.9%Nacl溶液)冲洗伤口,涂上红汞水,然后盖上消毒纱布,用绷带较紧地包扎。 2.5.2 加压包扎止血法:用纱布、棉花等作成软件垫,放在伤口上再加包扎,来增强压力而达到止血。 2.5.3 止血带止血法:选

60、择弹性好的橡皮管、橡皮带或三角巾、毛巾、带状布条等,上肢出血结扎在上臂1/2处(靠近心脏位置),下肢出血结扎在大腿上1/3处(靠近心脏位置)。结扎时,在止血带与皮肤之间垫上纱布棉垫。每隔254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放松0.51分钟。 2.6 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是真实性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六、物体打击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救援预案 物体打击伤害是建筑行业常见事故的四大伤害的其中一种,特别在施工周期短,劳动力、施工机具、物料投入较多,交叉作业时常有出现。这就要求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对机械运行、物料转接、工具的存放过程中

61、,都必须确保安全,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事故发生。1、 防止物体打击事故的基本要求 1.1 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应在规定的安全通道内出入和上下,不得在非规定通道位置行走。 1.2 安全通道上方应搭设双层防护棚,防护棚使用的材料要能防止高空坠落物穿透。 1.3 临时设施的盖顶不得使用石棉瓦作盖顶。 1.4 边长小于或等于250的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封闭,用砂浆固定。 1.5 作业过程一般常用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物料传递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所有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堆在临边及洞口附近,并不可妨碍通行。 1.6 高空安装起重设备或垂直运输机具,要注意零部件落下伤人。

62、 1.7 吊运一切物料都必须由持有上岗证人员进行绑码,散料应用吊篮装置好后才能起吊。 1.8 拆除或拆卸作业要在设置警戒区域、有专职安全人员监护的条件下进行。 1.9 高处拆除作业时,对拆卸下的物料、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和运走,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乱放或向下丢弃。 2、发生物体打击的应急预案 当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抢救的重点放在对颅脑损伤、胸部骨折和出血上进行处理。 2.1 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应马上组织挽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认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尺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2.2出现颅脑损伤时,必须维持呼吸道畅通。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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