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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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洮南市农业农村局 无发布 一、基本信息基本编码:221020018000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实施编码:11220881013595939J4221020018000事项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

2、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行使层级:县级实施主体:洮南市农业农村局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实施主体编码:11220881013595939J委托部门:无法定办结时限:6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承诺办结时限:5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办件类型:承诺件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办理流程图: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移动端办理地址:无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无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特别程序:案情复杂延长30个工作日

3、受理条件:(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咨询方式:0436-6222851监督投诉方式:0436-6245068办理地点:洮南市府前东路1555号民生大厦2楼26号农业农村局窗口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

4、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计划生效日期:无计划取消日期:无二、扩展信息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通办范围:全县联办机构:无中介服务:无数量限制:无审批结果名称:调解书或裁决书审批结果类型:其他审批结果样本:无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无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是否网办:是网办地址: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公用事业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农林牧渔,公用事业网上办理深度:3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是否涉密:否是否免责:否权力变化情况:无承办机构:洮南市农村局承办责任人:于雅杰预约方式:无责

5、任事项:1.受理责任:市县农业部门要镸政府指导下成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 3.调解责任: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4.仲裁责任;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送达责任:调解

6、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

7、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

8、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第

9、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

10、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

11、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

12、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免责依据:无三、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来源填报须知资料下载1仲裁申请书材料分类:原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非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自备可委托代交,也可口头申请2相关证据材料分类: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非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自备无3居民身份证材料分类:复印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公安部门核发无4、 收费信息序号收费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5、 常见问题序号问题答案六、流程维护序号岗位名称办理人员节点时限1受理综窗受理人员12调查于雅杰503调解于雅杰74决定于雅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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