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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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WYJQ/WYJ003012021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2021121发布2021121实施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发布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主编部门: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批准部门: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标准委员会Q/WYJ0030120212021年12月1日关于发布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为保证施工质量,由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编的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通过公司组织专家会审,现批准为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

2、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编号为Q/WYJ003012021,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中严格执行。2021年12月1日本标准是根据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二批企业技术标准编制的要求,在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组织下,会同各二级公司、相关专家等共同完成编写工作。在编写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并通过了技术中心组织的专家评审,反复修改后,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由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管理及具体解释工作。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到技术中心,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主要

3、起草人: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要起草人:张中胜3总则1基本规定2基坑施工43.5.排桩墙支护工程4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6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7地下连续墙8沉井与沉箱114基坑监测17第1.0.1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程。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D,不宜进行放坡开挖,且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影响并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l但地

4、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需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以下简称基坑工程)。第1.0.3条基坑根据其开挖深度及其重要性分为一、二、三级基坑。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 开挖深度大于10m;(3)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l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上述基坑划分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地区应执行设计规定。第1.0.4条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降水和土方开挖与回填等内

5、容。基坑降水及土方工程施工按企业标准土方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WYJ002-01-2021)执行。由于基坑工程的特殊性,本标准应结合各地方标准配套使用。第1.0.5条基坑开挖应采取许可制度,开挖令由项目经理签发,有关工程、技术、材料等负责人应根据施工准备情况签署意见。涉及到测量没有复测,结构图纸没有会审,主要材料及没到或无计划,支撑强度条件未达到等情况下,严禁开挖。基坑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第1.0.6条基坑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上海五冶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6、(上海五冶2021总工字7号)的规定。第2.0.1条基坑支护工程包括排桩墙支护工程、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地下连续墙、沉井与沉箱等工程。第2.0.2条在基坑设计前,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周边环境进行勘察,并将环境勘察资料及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时提供给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单位。基坑周边环境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1 .深基坑附近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埋深、上部结构现状及重要性;2 .深基坑周围的地面、地下设施,包括上下水、电缆、煤气、污水、雨水管道等管道及管线的埋设或架设情况;3 .基坑周围地面水汇流、排泄情况;地下水管的漏水情况及对基坑可能造成的影响;4 .深基坑附近道路及车

7、辆载重情况。五.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等。环境勘察范围以基坑边线起,至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第2.0.3条基坑支护均须进行设计,基坑设计应由具备设计经验的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方案形成后应进行方案评审。基坑设计亦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坑设计应按现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及各地方标准执行。第2.0.4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深基坑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

8、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第2.0.5条基坑开挖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 .基坑开挖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和实施,系统应经检查和运转,达到预期效果后方可开始施工。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程第3.13.4节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第2.0.6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第2.0.7条基坑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

9、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确定,开挖过程应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引起土体失稳。第2.0.8条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及降水设施或扰动基底原状土。第2.0.9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如发现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查清原因,采取措施后方能继续挖土;必要时应会同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第2.0.10条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减少基坑暴

10、露时间。第2.0.11条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等支护措施,在混凝土浇灌前,应书面通知搅拌站所使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浇灌量及浇灌速度,并特别注明为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等水下浇灌混凝土,强度设计应按一级。3.1. 基坑施工排桩墙支护工程第3.1.1条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第3.1.2条灌注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施工应符合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550202-2002)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相关规定。第3.1.3条采用钢板桩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钢板桩打入前应进行材质和外观检验。新出厂的钢板桩按相

11、关标准进行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按下表(表3.1.3)进行检验,形状不符合要求时应予矫正。表3.1.3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2 .钢板桩打入可采取单独打入法或屏风式打入法。打桩顺序应有利于桩墙封闭。钢板桩转角和封闭合拢处应使用异形转角桩或封闭桩。当钢板桩沿打入方向倾斜过大时,应采用异形桩调节过度。3 .钢板桩接长时,接头应尽量错开,错开长度应大于1mi所用接长钢板桩应间隔布置。4 .钢板桩拔桩时容易引起地面沉降和变形。应安排适当的拔桩顺序,控制拔桩速度。第3.1.4条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5 .混凝土板桩材质要求见相关验收规范。6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打入前应进行强度及外观检

12、验。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3.1.4的规定。表3.1.4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7 .混凝土板桩采用逐根打入法。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8 1)桩身垂直度小于1%L;9 2)板桩棒间缝不大于25mm楔口相互咬合。第3.1.5条钻孔灌注排桩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钻孔灌注桩宜间隔施工,并应在灌注混凝土24小时后进行邻桩成孔施工。2 .灌注桩桩底沉渣不宜超过200mm。3 .混凝土浇筑高度宜高于设计标高0.50.6m,以保证浮浆以下混凝土的质量。4 .冠梁施工前应将支护桩顶部浮浆凿除并清理干净,桩顶以上露出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第3.1.6条在含水量丰富地层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切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

13、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常用止水措施有深层搅拌桩帷幕、高压喷射注浆止水帷幕、注浆帷幕、井点降水等,应根据实际条件选用。3.2.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第3.2.1条水泥土墙支护结构指水泥土搅拌桩、加筋水泥土搅拌桩(SMM法)、高压喷射注浆桩所构成的围护结构。第3.2.2条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及水泥掺入量试验。在有类似工程经验且地质条件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可参照类似工程经验,并以水泥土28h龄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qu不低于1MPa乍为水泥土墙的强度标准值。通常情况下,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1 .水泥土搅拌桩宜选用32.5普通硅酸盐水泥;2 .在海水渗入地区应选用抗硫酸盐水泥;3 .水泥

14、土墙水泥掺入比通常为12%-14%对有机含量较高的浜土和新填土提高至15%-18%4 .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法施工时,水泥掺量应增加到30%左右。第3.2.3条水泥土搅拌桩施工不得冲水下沉,钻头提升速度不宜大于0.5m/min,其垂直偏差不得超过0.5%,相邻两桩施工间隔不得超过12小时。严禁跳孔复搅施工。第3.2.4条加筋水泥土搅拌桩(SMM法)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加筋水泥土桩的插入筋性材料可选用型钢、钢板桩、混凝土板桩、混凝土工字梁等。筋性材是否拔出,应视具体条件而定。对需拔出回收的型钢插入前需涂刷减磨剂,型钢与围橡之间采用牛皮纸和1cm厚的泡沫板隔离。型钢拔出应同步注入水泥浆,以减少周

15、围的土体变形。二.插入型钢若有接头,接头应位于开挖面以下,且相邻两根H型钢接头应错开1m以上。三.加筋水泥土桩应确保型钢表面平整度和顺直度,不允许有扭曲现象。插入时其平面位置、垂直度及标高应符合表3.2.4的规定。表3.2.4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第3.2.5条水泥土搅拌桩及高压喷射注浆桩的质量检验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3.3.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第3.3.1条支撑系统包括围橡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项,还应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第3.3.2条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支撑所施加的预顶力应由设计确定。第3.

16、3.3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基坑开挖与支撑的程序和时间,以保证基坑第3.3.4条基坑开挖前,对支撑的(包括立柱及立柱桩)体系、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支撑与围檩及围檩与围护桩间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第3.3.5条基坑支撑系统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1 .制作钢支撑的材料应经检验合格。2 .钢支撑安装及混凝土支撑施工应保证在同一水平面上。同一根支撑两端标高高差不大于30mm顺直度不大于30mm3 .钢支撑两端的斜撑应待支撑预加顶力后再顶紧并加固焊接。4 .钢筋混凝土支撑底模采用土模,严禁采用混凝土垫层,以免支撑受力后垫层脱落伤人。5 .钢围檩分段长度不应小于支撑间距的2倍,拼装节点尽量

17、靠近支撑点;钢支撑安装节点尽量设在纵、横向支撑的交汇处附近;节点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钢围檩与围护桩之间缝隙用快硬细石混凝土填实,待达到设计强度100%时支撑才能施加预应力。6 .钢支撑与围檩间有间隙时,必须用楔形钢板塞紧后电焊,保证支撑与围檩间的密贴度。第3.3.6条一般支撑系统不宜承受垂直荷载,因此不能在支撑上堆放钢材,或做脚手用。只有采取可靠的措施,并经复核后方可作他用。第3.3.7条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第3.3.8条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第3.3.9条钢或混凝土支撑系

18、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3.3.9的规定。表3.3.9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3.4. 地下连续墙第3.4.1条地下连续墙均应设置导墙,导墙形式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形,可根据不同土质选用。土层性质较好时,可选用倒“L”型,甚至预制钢导墙,采用“L”型导墙,应加强导墙背后的回填夯实工作。第3.4.2条导墙内墙面应垂直,内外导墙墙面间距应为地下墙设计厚度加施工余量(一般为40mm。墙面与纵轴线间距的允许偏差为土10mm内外导墙间距允许偏差为5mm导墙顶面应保持水平,局部高差应小于5mm全长应小于土10mm导墙墙面平整度应小于5mm。第3.4.3条地下墙施工

19、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第3.4.4条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执行。第3.4.5条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第3.4.6条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第3.4.7条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

20、检查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地下连续墙应用商品混凝土。第3.4.8条挖槽时,如发生较严重局部坍塌,应及时回填并妥善处理。第3.4.9条钻进过程中应保持护壁泥浆不低于规定高度,特别对渗透系数较大的砂砾层、卵石层应更加注意保持一定浆位。第3.4.10条槽段开挖结束后,应检查槽位、槽深、槽宽、槽壁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等,合格后方可进行清理,在浇注混凝土前,槽段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永久性地下墙单元槽段接头不宜设在拐角处。第3.4.11条钢筋笼制作的允许偏差值:主筋间距土10mm箍筋间距20mm钢筋笼厚度和宽度土10mm总长100mm第3.4.12条分节制作的钢筋笼,应在制作台上

21、预先进行拼装。接头处纵向钢筋的预留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第3.4.13条钢筋笼在吊运及入槽过程中,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不应产生不可恢复的变形。浇灌混凝土时应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笼不得上浮。钢筋笼的吊点位置、起吊及固定的方式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第3.4.14条为保证槽壁不塌,应在清槽完成后34h以内下完钢筋笼,并开始浇筑混凝土。永久性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求。第3.4.15条在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应检查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以保证混凝土的浇注质量。槽内混凝土的上升速度不应小于2m/h;导管内混凝土的深度应控制在1.5m6m之间。0.3m。第3.4.16

22、条在单元槽段内,同时使用两根以上导管浇筑时,其间距一般不应大于3mo导管距槽段端部不宜大于1.5m,各导管处的混凝土表面的高差不宜大于浇筑混凝土,槽段顶面宜高于设计标高0.50.6m,以保证浮浆以下混凝土的质量。第3.4.17条应控制好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拔管过早,入槽的混凝土将流淌到相邻槽段中给该槽段成槽造成极大困难,影响质量;拔管过迟又会导致锁口管拔不出或拔断,使地下墙构成隐患。一般在混凝土开始浇灌后23h开始拔动,再使管子回落,且无涌浆等异常现象。可每隔2030min拔出0.513如此往复进行,在混凝土浇灌结束后48h内将接头管全部拔出。第3.4.18条地下墙混凝土浇灌,每5

23、0m3地下墙应做1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组,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对永久性地下墙,应按每一个单元槽段留置一组抗压强度试件,每五个单元槽段留置一组抗渗试件。第3.4.19条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土方开挖后应进行逐段检查,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第3.4.20条地下墙的钢筋笼检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其他标准应符合表3.4.20的规定。表3.4.20地下连续墙质量检验标准3.5. 沉井与沉箱第3.5.1条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1 .面积是200m2以下(包括20

24、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井外2m位置)。2 .面积在200m2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井外2m位置(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各布置一个钻孔。3 .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4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5 .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第3.5.2条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第3.5.3条刃脚支设及沉井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刃脚支设采用承垫木及砂垫层,应根据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进行设计,经稳定验算合格、征得设计同意后方可实施。二.采用垫木方法制作沉井时,砂垫层铺筑厚

25、度应根据砂垫层扩散角、第一节沉井重量及地基承载力经计算确定,并应便于抽出垫木。刃脚下的垫木数量、尺寸及间距应由设计确定,承垫木铺设应牢固、对称,并应使顶面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三.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4 .沉井高度大于12m时宜分节制作,待第一节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f,方可浇筑其上一节混凝土。5 .前一节下沉应为后一节砼浇注工作预留0.5米至1.0米高度,以便操作,制作完毕的沉井外壁应光滑。6 .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如不用商品混凝土,则应对现场的水泥、骨料做检验

26、。7 .沉井混凝土浇捣应分成若干段同时对称均匀分层浇灌,每层厚度300mm以免造成地基不均匀下沉或倾斜。第3.5.4条沉井下沉应符合以下规定:1 .进行下沉验算包括下沉验算和抗浮验算。当下沉系数较大,或在软土层中下沉,沉井有可能发生突沉时,除在挖土时采取措施外,应在沉井中加设或利用已有的隔墙或横梁作防止突沉措施;当下沉系数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在井壁与土壁间注入触变泥浆,以减少摩阻力的方法,或在井壁顶部附加荷载下沉等方法。2 .下沉方案的选择沉井下沉有排水下沉和不排水下沉两种方案。一般采用排水下沉。当土质条件较差,可能发生涌土、涌砂、冒水或沉井产生位移、倾斜及沉井终沉阶段下沉较快有超沉可能时,

27、才向井内注水,采取不排水下沉。3 .沉井下沉强度要求第一节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100%,其余各节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以后方可开始下沉。.垫架拆除要求大型沉井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100%,小型沉井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方可拆除。垫架拆除应分区、分组、依次、对称、同步地进行。先抽一般承垫架,后拆除定位垫架。垫木拆除后即用砂或砾砂填实,同时要加强观测,注意下沉是否均匀。5 .井壁孔洞处理沉井中预留的管道、进水窗等孔洞在下沉前必须进行处理,否则下沉时泥土和地下水大量涌入,影响施工操作,还会造成沉井每边重量不等,导致重心偏移,使沉井产生倾斜。对较大的孔洞,可在制作时在洞口预埋钢框、螺栓、用钢

28、板、方木封闭,中填与孔洞砼重量相等的砖石或铁块作为配重。对进水窗则采取一次作好,内侧用钢板封闭,沉井封底后再拆除封闭钢板。6 .下沉挖土方法(1) 排水下沉挖土挖土应分层(每层挖土厚0.40.5mnD、均匀、对称地进行。应先从沉井中间挖土,并在刃脚处留11.5mm台阶;再分段向刃脚方向逐层、全面、对称、均匀削薄土层,每次削510cm,当土层经不住刃脚的挤压而破土下沉至稳住;将上层土取完,再从中间向四周挖土,如此反复操作,使沉井均匀竖直下沉;开挖过程中,中间土体不得开挖过深,以防止沉井一次沉降量过大、沉降不均而产生过大倾斜。(2) 不排水下沉挖土不排水下沉挖土一般采用抓斗挖掘井底中央部份土体,使

29、之形成锅底。当锅底比刃脚低11.5m时,沉井靠自重下沉,并将刃脚下土体挤向中央锅底,再从井中继续挖土,使沉井均匀下沉。(3) 由数个井孔组成的沉井,为使其下沉均匀,挖土时各井孔土面高差不应超过以下规定:排水挖土不超过1m,不排水挖土不超过0.5m。(4) 沉井下沉过程中,井外壁产生的孔隙应及时用粗砂填实,以减少下沉摩擦阻力和以后的清淤工作。七.测量控制(1) 沉井下沉过程中,应加强位置、垂直度、标高的观测,初沉阶段每2h至少观测一次;终沉阶段接近设计标高时,应加强观测,每1h测量一次,预防超沉。如倾斜、位移和扭转达到允许偏差值的1/4时,应及时进行纠正,使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以内。(2) 沉井位

30、置、标高的控制是在沉井外部地面及井壁顶部四周设置纵横十字中心控制线、水准基点,以控制位置和标高。沉井垂直度的控制是在井筒内按4或8等分标出垂直轴线,挂吊线锤对准下部标板来控制。挖土时,随时观测垂直度,当线锤离墨线达50mm寸,或四周标高不一致,应立即纠正。沉井下沉的控制,是在井外壁两侧用白铅油画出标尺,用水平尺或水准仪来观测沉降。(3) 在软土层中以排水法下沉沉井,当沉至设计标高2m时,对下沉与挖土情况应加强观测,如沉井尚不断自沉时,则应向井内灌水或采取其他使沉井稳定的措施。第3.5.5条沉井封底1 .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下沉基本稳定,且经观测在8h内累计下沉量不大于10mm,井体的标高、位移

31、和倾斜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并经检验合格,即可封底。2 .沉井封底可根据地质情况采用排水封底法或水下封底法。3 .采用排水封底法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2) 井内积水应尽量排干。(3) 将新老砼接触面凿毛并洗刷干净。(4) 将井底修整使之成锅底形,由刃脚向中心挖放射形排水沟,填以卵石作成滤水沟;沿沉井四周及中心处挖设集水井,井深2m,井间用盲沟相互连通,插入DN600四周带孔眼的钢管,四周填卵石,使井底的水流汇集在井中,用潜水泵将积水排出,保持地下水位位于基底面0.5m以下。(5) 在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沉井不均匀下沉,在软土层中封底宜分格对称进

32、行。(6) 在封底和底板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应从封底以下的集水井中不断地抽水。停止抽水时应考虑沉井的抗浮稳定性。.采用水下封底法应符合以下规定:(1) 在沉井终沉时,不能保证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时,应采用水下封底。(2) 基底为软土层时,应尽可能将井底浮泥清除干净,并铺碎石垫(3) 水下封底混凝土应采用导管法一次浇捣完成。当井内有隔墙、底梁或混凝土供应受限制时,应预先隔断、分格浇筑。(4) 水下混凝土面平均上升速度不应小于0.25m/h,坡度不应小于1:(5) 浇筑前,导管中应设置球塞以隔水;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1m。(6) 水下混凝土试配强度应比设计强

33、度提高1520%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第3.5.6条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规定。第3.5.7条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束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第3.5.8条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3.5.8的要求。表3.5.8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第4.0.1条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

34、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第4.0.2条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由设计根据基坑支护结构形式及基坑类别确定。具体参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第4.0.3条对基坑变形的监测,当设计有指标时,按设计指标执行,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4.0.3的规定执行。表4.0.3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满足要求值。第4.0.4条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第4.0.5条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第4.0.6条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第4.0.7条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第4.0.8条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第4.0.9条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1 、工程概况;2 、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3 、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4 、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5、监测结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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