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62184102 上传时间:2022-03-14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166.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资源描述: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1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仅供参考整理安全管理文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日期:单位:第1页共18页仅供参考整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 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 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 位的消防安

2、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 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 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 全的重大

3、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 练。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 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 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 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

4、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 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 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 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 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

5、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 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 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 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 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负责。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

6、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 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 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应当按照本规定的 要求,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 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

7、)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 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 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 百货等物资集中的

8、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 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 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 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 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9、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失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 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 巡查、

10、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 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 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 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 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 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 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 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

11、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 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 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 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 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 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 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 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

12、播 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 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 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务必做到及时报警,

13、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 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 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 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并确定巡查 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 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是否

14、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 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 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 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 录上签名。

15、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 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 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

16、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 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 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 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 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 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五章火灾隐 患整改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

17、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 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 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 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 消防工作

18、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 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 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备查。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

19、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 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

20、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 培训。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 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 安全常识教育。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

21、持证上岗。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 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至少每 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八章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

22、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 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 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 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

23、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 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 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 (六)项 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24、;第 (七)项记录,应当 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 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第九章奖惩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 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 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

25、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 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 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 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

26、(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 运码头

27、;2、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kg或乙类

28、物品超过 400kg的化工商店; 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m2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m2的化工 商店。7、 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 单位。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1国家、部(委)属驻粤科研单位。2、省、市、县级重点科研单位。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 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 通隧道;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 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1、产值超过1亿元的丙、丁类企业。2、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丙、丁类企业。第29页共18页仅供参考整理安全管理文书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日期:单位:第18页共佃页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