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同名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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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二、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2.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的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3.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上,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4.诉讼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三、刑诉的目的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关系统一性: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相辅相成的,应当并重,不能偏重其一,只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势必会导致蔑视法律、违反程序、刑讯逼供,造成很高的错案率,既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如果只重视保障人权而忽视惩

2、罚犯罪,则势必会放纵犯罪,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同样不利于刑诉的根本目的。正确惩罚犯罪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以及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统一的,正确惩罚犯罪离不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保障人权离不开惩罚犯罪,对于保障人权来说,惩罚犯罪是有力的工具性保障。 矛盾性:如疑难案件的处理,非法获得的证据要不要排除;律师对知悉的职业秘密是否应当保密,这些都涉及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冲突。当出现冲突无法解决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作出决定。四、刑诉结构、四类诉讼法结构特点刑诉结构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模式,是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1.弹劾式诉讼的特点:a.

3、只有私诉,没有公诉。b.原、被告在法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c.审判采用言辞的原则和公开的方式。2.纠问式诉讼的特点:a.国家开始行使追诉权,指国家开始追究犯罪。b.没有区分控、审职能,控诉和审判职能融为一体,有损公正性。c.被告在整个诉讼中毫无人权,成为诉讼的客体,刑讯逼供合法化。d.审判具有一定的秘密性。3当事人主义特点:a.在侦查中就赋予被告人比较多的抗辩权。(沉默权。聘私人侦探,律师等) b.在起诉阶段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只要向法官提交诉状则审判活动启动) c.在审判阶段,整个审判的进程主要决定在控辩双方手中(通过主询问和反询问来进行推进,法官采取消极的主持态度)4.法官职权主义特

4、点:a.在侦查阶段,基本上由国家机关开始,而且需要保密。b.全卷移送主义被采用在起诉阶段。 c.审判进程中对抗性活动处于从属地位,法官的审问处于主地位五、刑诉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平等对抗、诉讼及时、禁止重复追究、适度原则。具体规范见课本65页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刑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范围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是主要的专门机关,除此之外还包括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各级海关下设的走私侦查部门。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这是人民法院的性质

6、。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1。对受理的刑事案件,有权审理和作出裁判。2.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3.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4.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5.有权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7.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这是我国检察院的性质。职权范围:1.对职务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2.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是

7、唯一有权提起公诉的机关。3.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进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掌管社会治安和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职权范围:1.立案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2. 执行权,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对于有期徒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执行期间也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八、管辖、立案管辖的概念和下刑诉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是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8、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规定指的是:1.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2.依法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依法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

9、查的案件4.依法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5.依法有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走私案件。另外,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自诉,应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者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但必须符合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告诉才受

10、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案;侵占案)2.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条件:属于法定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一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审判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11、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

12、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九、回避、指令回避和自行回避的概念,法律对于回避的规定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件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等在诉讼活动中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的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到法定

13、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和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

14、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翻译人员、书记员和鉴定人等的回避情形和上面一致十、辩护和代理、指定辩护的种类和条件、辩护人的范围、委托辩护人和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和权力、辩护人的权利(一般辩护人和律师在辩护权利上的区别)辩护是指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

15、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种类:任意的指定辩护(可以)、强制的指定辩护(应当)指定辩护的条件:1.指定辩护必须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2.被告人必须存在法定的指定辩护情形3.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是审判阶段,且有人民法院指定4.指定

16、辩护的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其他人不得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法定的指定辩护的情形:1.任意性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2.强制性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任意指定辩护可以拒绝,但必须记录在案,强制的指定辩护可以拒绝,但必须有正当理由。辩护人的范围:律师、被告人单位或者人民团体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友。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2.被宣告缓刑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

17、系的人5.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6.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现职人员的8.本院的人民陪审员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4.5.7.8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有被告人委托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准许委托人和律师介入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

18、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这时候的律师不能算是辩护人。十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逮捕的概念、法律关于各种强制措施的规定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的期限内暂时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特征:1.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2.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其他的诉讼主体不得适用3.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4.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逮捕: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

19、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方法。法律关于各种强制措施的规定:拘传:1.严格的程序:需要拘传的,应当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不得少于两人,拘传时候应当出示拘传证,抗拒的,可以使用械具;犯罪嫌疑人被拘传后,应当立即询问,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再次拘传的,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地点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拘传后,认为应当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的强制措施,认为不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取保候审:1.对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后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虽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如果逮捕后发现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已经被逮捕或者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没有社会危险的。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见课本啊十二、期间和送达、送达的方式期间:专门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时间期限。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行为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异地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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