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由“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引发的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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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由“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引发的试探内容提要:通过对新旧破产法的对照研究,得出新破产法框架下法官角色定位发生了转变的结论。新破产法下债权人会议的角色有所加重,治理人那么成了破产程序的中心,而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要紧职责是对破产程序的指挥和对相关主体的监督,其角色定位趋向于消极被动。由于破产重整制度上述在目的、方法、参与主体等方面的特点,使得法官在重整程序中仅仅进行消极的程序指挥和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在各方利益冲突时,法官还需要和谐和衡平裁决。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官在重整程序中担当着指挥员、监督员、裁判员和和谐员的角色,这四个角色中指挥员、监督员和裁判员的角色是法律所规定

2、法官担当的角色,而和谐员的角色是由于重整的参与主体多元、涉及利益主体较多,重整的社会公益目的较强的特点,使得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不能消极被动地旁观,而必需进行必要的和谐的要求。关键词:破产重整法官角色一、引子2020年10月,五谷道场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出了重整申请。受理案件后,法院迅速启动各项工作,指定由政府部门参与的原企业清算组为本案的破产治理人,确信我国最大的粮油加工贸易企业中粮集团为五谷道场的重组投资人。2020年2月11日,经法院和治理人耐心、细致地作工作,出资人组和优先债权组以全票、职工债权组和一般债权组以80%的高票通过重整打算草案。同日,治理的人向法院提出了批准重整打算草案申请。

3、2020年2月12日,法院依法裁定批准了五谷道场重整打算,重组方也依约履行出资许诺,支付了亿元清偿款,五谷道场进入重整打算执行时期。2020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区委的大力支持下,在其他地址法院的配合下,重整打算规定的相关事宜全数办理完毕,企业正式恢复活产,清偿款顺利发放,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五谷道场重整成功盘活了该公司万元存量资产,解决数千人就业;同时其供给商和销售商能够继续与之合作,这将极大增进区域经济的进展;对所有债权人而言,破产重整成功将实现清偿比例高、实际清偿率大、清偿期限短的成效,有力地保护了经济秩序和金融平安。目前,五谷道场已安置下

4、岗职工300余人、接收大学毕业生150余人,安排本地人员就业1000余人。作为北京五谷道场食物技术开发(以下简称“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的承方法官,笔者在办理这起案件之前从未审理过重整案件,法官在重整程序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新破产法的框架下,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该做什么,不该该做什么?法官在工作中应当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度”?法官是完全放手不管,仍是踊跃参与、主动操纵?这连续串的问题不断从脑海里蹦出来,使得笔者在处置各类问题时不能不去试探。在五谷道场成功重整以后,笔者静下心来继续试探上述问题,并总结这起案件审理进程中的体会与不足,对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担当的角色,有了一个粗浅的熟悉

5、,特撰文与大伙儿交流。二、新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整体角色定位的转变要想弄清楚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就要理清破产程序中三个重要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三个重要主体即是法官、治理人(清算组)和债权人。之因此说新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整体角色定位有转变,是对新破产法与旧破产法进行对照而得出的结论。(一)旧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我国旧的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破产法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

6、定(以下简称破产案件规定)等一些类法律、司法说明等组成。如上所述,要想弄清楚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就要明确法官、治理人(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第一,让咱们来看看清算组的职责及其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旧破产法中没有治理人制度,破产程序中一些具体工作由清算组完成。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置和分派。”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而且报告工作。”另外,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对破产企业为履行的合同,清算组能够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案件规定第五十

7、一条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而且报告工作,同意人民法院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责与责任,帮忙清算组拟订工作打算,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在我国旧破产法的规定中,破产的事务性工作由清算组进行,而清算组要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意人民法院监督;加上,依照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破产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清算组一样从政府财政、工商治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土地治理、国有资产治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由政府官员临时组成的清算组,不能专门好地进行专业性的破产治理事务,正如王欣新教授所指出的“要紧由政府官员临时组成的清算组,组织松散,专

8、业性差,清算组成员除负责破产清算工作外,还承担在各政府部门的本职工作,不仅在时刻上可能发生冲突,而且由于清算组工作非其本职工作,工作好坏对其工作业绩、职务升迁、待遇提高等阻碍不大,因此也难以做到全身心地投入”,1因此法官便成了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置和分派等各项工作的核心和主导力量。第二,让咱们来看看债权人会议的职责及其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依照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派方案。而依照破产法意见第31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派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人

9、民法院应依照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依照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破产法意见第75条,破产案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关于记录债权有异议或以为债权人会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裁定,该裁定不能上诉。关于债权异议及其他债权人会议内容的异议法院有最终裁决权,且一裁终局。通过上述分析,咱们能够看出,旧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的职责超级少,而且往往最终决定权把握在法官手中。综合上述关于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职责,和他们与法官的关系的简单分析,咱们能够看出,在旧的破产法体系中,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使得法官成为破产案件的中心。(二)新破产

10、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角色定位的转变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治理人制度,使得很多工作和决策由治理人来负责,而且落在了实处;同时,还给予了债权人会议更多的权利,这使得法官再也不是破产程序中具有绝对优势的主导力量。第一,破产治理人的引入,使得法官在再也不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主导力量。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应当指定治理人。所谓治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置和分派等事务的专门机构。2新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治理人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其一,效

11、劳的专业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破产治理人必需为特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他们具有处置企业破产进程中有关的法律、经济及社会问题的能力,能够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其二,机构的独立性。在破产程序中,基于各方的利益需要而设立的破产治理人中,不能有任何一方利害关系人,其机构并非是破产人的附属,而是有自己独扬名称的,为破产人提供治理效劳的独立机构。其三,职责法定性。企业破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破产治理人履行的职责,同时为了知足特殊的需要,该条第1款第9项规定,人民法院以为治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权。破产治理人的俄职权的范围不能自我设定权利。其四,效劳的有偿性。破产治理人从事

12、破产清算工作,协助破产人进行破产财产的治理、清算,乃至帮忙其进行重整、和解等工作,有权要求破产人提供报酬,作为其效劳提供的对价。3由于治理人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得破产案件中大量的工作由治理人作为专门机构独立负责,而人民法院承担更多的是监督与指导的职责。第二,债权人会议权利的扩大,进一步淡化了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改换治理人,审查治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治理人;(4)选任和改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打算;(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治理方

13、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派方案;(11)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通过上述规定,能够看出,新企业破产法给予了债权人会议对治理人的监督权,和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权利。第三,债权确认再也不给予审理破产案件法官实文体判权,进一步减弱了破产案件法官的权利。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能够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上述规定,审判破产案件的法官再也不对异议债权享有实

14、文体判权利,只是对其进行形式上的裁定,假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记录表记载的债券有异议的,能够另行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取消了就破产法所规定的审理破产案件法官对异议债权一裁终局的裁判权,进一步减弱了破产法官在破产案件中的优势地位。依照上述分析,结合新企业破产法的其他相关规定,能够得出的结论是:在新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债权人会议的角色有所加重,治理人那么成了破产程序的中心,而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要紧职责是对破产程序的指挥和对相关主体的监督,其角色定位趋向于消极被动。三、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性与法官的角色定位依照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在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法官再也不是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力量,再也不扮演踊

15、跃主动的角色,而是趋于消极被动。这一结论关于破产法整体而言是毋庸置疑的,但作为新企业破产法框架下三大程序之一的破产重整程序有着不同于其他程序的特点,其关于法官有着更多的要求。所谓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缘故但又有拯救希望的法人型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谐,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幸免破产,取得更生的法律制度。4重整相关于破产清算与和解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启动缘故多元。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的前提是具有法定破产缘故,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数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启动重整程序的事由那么有三种情形: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16、全数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是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三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另外,债务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数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条件时,即可提出和解申请。而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除能够是与和解申请相同条件外,还能够是“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也确实是说,企业法人进行重整除已经具有破产缘故外,还包括尽管尚不具有破产缘故,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有可能致使破产的情形。第二,启动主体多元。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能够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破产和解能够由债务人提出,而破产重整除债务人和债权人能够提出外

17、,必然条件下,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能够提出。第三,重整方法多样,参与主体多元。重整除延期偿债、减债等方法外,还能够采取重组、债转股等方法来进行重整。由于方法的多样性,参与重整的除债权人、债务人之外,还可能有重组投资人、债务人股东等主体,而治理人也可能成为重整的参与主体。第四,担保物权受限。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一规定,使得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与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一个重大的不同。第五,重整目的多重。重整除清理债务,爱惜债权人利益外,更重要的那么是考虑企业如何再生,企业职工的利

18、益如何爱惜,社会的秩序与经济的良好运行如何实现。正如有作者所述:“重整制度冲破了原破产法构筑的只爱惜债权人利益的狭小空间,将所有可能受债务人破产消极阻碍的利益主体都考虑在内,以拯救窘境企业并使各利益相关方实现共赢为目的,从而为破产法对社会利益进行保护提供了制度上的归依。它的显现,使破产法的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标志着破产制度由清算型向真正意义上的再建型转变。”5由于破产重整制度上述在目的、方法、参与主体等方面的特点,使得法官在重整程序中仅仅进行消极的程序指挥和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在各方利益冲突时,法官还需要和谐和衡平裁决,固然也不能过度参与,越俎代庖。四、破产重整程序中法官的所担当的

19、具体角色笔者在对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的审理进程中,通过对新破产法对法官的整体角色定位转变,和重整程序特殊性对法官角色定位要求的试探,以为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担当比破产清算程序更为踊跃的角色,且这一角色不是单一的,法官应当担当“四员”角色,即指挥员、监督员、裁判员和和谐员。下面笔者对法官在重整程序中应当担当的这“四员”角色一一进行具体分析。(一)法官在重整程序中的“指挥员”角色。法官在重整程序中“指挥员”的角色要紧指法官对重整的程序操纵。法官在审理重整案时,对重整的受理、提交重整打算的延期、确信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打算、无法提交重整打算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法所规定的其他程序中的有关事宜均

20、具有操纵权,在整个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推动和终止都扮演了程序上的“指挥员”角色。(二)法官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员”角色。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的很多事务性、专业性工作都由治理人来做,而治理人的指定、报酬的确信都由法院来确信,而且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治理人要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因此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官自然对治理人享有监督指导的职责,担当着“监督员”的角色。(三)法官在重整程序中的“裁判员”角色。如上文所述,重整除清理债务,爱惜债权人利益外,更重要的那么是考虑企业如何再生,企业职工的利益如何爱惜,社会的秩序与经济的良好运行如何实现。因此,在重整中各方利益冲突、各方意志不一致时,需

21、要法官对有关问题做出判定,进行裁决。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通过重整打算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打算草案,但重整打算草案符合必然条件的情形下,债务人或治理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打算草案。另外,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治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拯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讹诈、歹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无益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治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四)法官在重整程序中的“和谐员”角色。如本文第二部份重整的特点中所

22、述,重整程序具有方法多样,参与主体多元的特点,重整会涉及债务人、一般债权人、有物权担保债权人、债务人股东、重整投资人、债务人职工等多方利益,而这些和谐好这些利益关于重整的成功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而这一和谐工作仅仅依托治理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专门是在和谐债权人和职工的问题上,法官显得更为重要。在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和职工往往对法院的信任度较大,而对治理人那么常常以挑剔和批判的目光来看待,笔者在审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中明显地感觉到了这一点,尽管治理人团队超级专业和敬业,但很多情形仍需要法官出面沟通,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成效。上述法官所和谐的是重整程序中的内部关系,另外,法官还要和谐一些外部关系。因为

23、重整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涉及很多机构和单位,要想重整打算能够顺利高效展开,必需就有些问题进行和谐,而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和谐这些情形时有着治理人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和谐外部关系在当前情形下应当是法官不可推卸的职责。在审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中,债务人的股权变更是执行重整打算的超级重要的内容之一,而由于债务人股东的股权被全国六个省市的法院查封,保全变更无法进行,从而严峻阻碍了重整打算的执行。作为审理该案的法官,咱们一方面踊跃与相关法院联系,一方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最终在上级法院的大力和谐下,在相关法院和北京市工商局的配合下,股权变更得以最终完成,从而保障了五谷道场重整打算的执行和重整的最终成功

24、。面对上述这一问题,倘假设法官不出面进行和谐,想必重整打算必然搁浅。综上,破产重整要想顺利开展,必需对重整所涉及的内外部关系进行和谐,法官应当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和谐员”的角色。五、结语综上所述,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官在重整程序中担当着指挥员、监督员、裁判员和和谐员的角色,这四个角色中指挥员、监督员和裁判员的角色是法律所规定法官担当的角色,而和谐员的角色是由于重整的参与主体多元、涉及利益主体较多,重整的社会公益目的较强的特点,使得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不能消极被动地旁观,而必需进行必要的和谐的要求。注释:2007 年 9 月第 21 王欣新著:破产法,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版,第91页。2 王欣新著:破产法,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2版,第87页。3 刘新东著:破产治理人制度的五个大体问题,载于中国律师2020年第1期,第78页。4 王欣新著:破产法,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2版,第342页。5 毕惠岩著:论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和地位,载于山东审判,2020年第1期,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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