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在小区被砸被划被盗物业是否该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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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停在小区被砸被划被盗物业是否该负责赔偿停在小区里的车子被砸或被划 物业该不该赔偿? 最标准的处理方式:1、一看车主是否和物业公司签署了车辆保管责任。2、二看物业公司是否收取了车主车辆保管费。如果收取了停车费,要分停车费是空间占用费还是保管费,如果约定只是收取的空间占用费,而没有约定保管责任,则不赔付,如果约定了保管责任,物业则要根据公安机关勘定责任划分进行相应赔偿。3、三要看车主车辆是否停在物业公司规定或者约定的停车位置,比如停车场,或者道路两侧占道位,如果物业收取了费用,且约定保管的要负一定责任;没有约定保管责任,只收取占道或者空间占用费的,不负担赔付责任。4、四是如果车主停在物业公司不

2、允许停车的地方发生状况,物业有权阻止在该位置停车,并劝离以后不许在此处停车。或者收取停车空肩占用费用。5、车主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肇事者,如果车主不知如何报案,物业可以协助车主报案,由公安机关协助破案后,由肇事者赔偿。6、车主可以根据自己车辆投保情况,到保险公司查询看是否办理车辆划痕险,如果投保,也可申请保险赔付。7、车主如果不是业主是出租户,则本着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安全有签订入住协约的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是高空坠物砸坏,则谁砸坏谁赔偿。8、关于保安责任。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必须审查它与业主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内容。如果双方对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没有约定,那么物业公司只承担一般意义

3、上的保安责任,即通过一定管理措施威慑违法犯罪,而不是消灭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停在小区里的车子被砸或被划 物业该不该赔偿?案例我市某校一位老师将其汽车停放在自家楼前,一天中午,楼上的一块玻璃突然掉落,砸在小车前挡风玻璃上,将挡风玻璃砸碎,并划伤了小车的前盖。该玻璃系过道窗户上的焦点房地产网,窗户是铁皮钢窗,年久失修。车主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并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对楼宇负有管理义务,楼宇公共部位的玻璃掉落砸坏小车,应当予以修理车辆,恢复小车原貌。解读发生这种情况,第一要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对小车负有保管的责任。我们有的小区在物业管理中对车辆实行了保管责任,与业主签订了车辆保管合同,收取了车

4、辆保管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就形成了对保管车辆负有毁损、丢失的损害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且物业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可以不赔偿。第二要看物业公司对掉落的玻璃是否负有管理责任。民法通则中有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置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玻璃是公共过道窗户上的,系物业公司管理的场所,物业应当尽到一个管理人应当尽到的义务,有责任去消除这种隐患,尽快地对窗户进行维修。由于年久失修,造成玻璃掉落,砸坏小车前挡风玻璃和前车盖,物业应当承担不可推

5、卸的过错责任,应当赔偿车主修理费用。事实上,类似像业主已交过停车费的私家车停在小区内的公共车位上被人划伤,要求物业承担责任的事情已经是个老问题了。对于这类情况,首先需要解释的一点是,所谓停车费,是业主占用了小区公共空间而付出的停放费,物业的职能只是保证车辆的有序停放,一般对车辆被划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发生这种情况物业要赔偿的,或者物业在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时明确其中包含了对发生这种情况时的赔偿费用的,则物业是有责任给业主以赔偿的。业主在小区车辆玻璃被砸,物品被盗,物业要负责吗?这要看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如何约定。看是否约定了保管看护车辆的责任,看是否收了车辆管理

6、费,若物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就不必负责,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则应负相应责任。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业主无处停车怎么办?案例:陈女士购买的位于海曙的一套新房于去年交付,但因为没购买地下停车位且开发商对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物业拒绝她开车进小区。因此她只能把车停在小区外的道路上,怕被盗、被损坏不说,还经常会被交警或城管“贴条”罚款。该小区里与陈女士有相同遭遇的业主,一气之下联合起来把车堵在小区大门抗议了很长一段时间。解读:像陈女士遇到的这个问题,这些年随着市民私家车的不断增多而成为了新交付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在新的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这个问题基本只能靠业主和开发商协商解决,

7、给业主带来麻烦不说,还造成了小区停车位的闲置和浪费。但此次新条例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如果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库、车位造成车库、车位空置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新条例对小区内用作停车位的地下人防工程使用,也作了明确规定。这类停车位应当向小区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开发商也不能将停车位出售或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否则,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样可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区内停车被划 保险不理赔情况下 物业该不该赔?在小区里车子被

8、划,似乎变成了有车一族的通病。特别小心停在小区里就被人划了,前几天早上正要开车上班,发现左前门和后视镜上又有划痕了。车子没有买划痕险,在找不到凶手的情况下,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小区物业有没有责任赔偿?我这么贵的车应该到4S店维修,而不应该是物业指定的维修厂。 而有着同样遭遇的网友“大米饭”,也在网上发帖求助,车子在小区被人恶意划伤了,划痕有1米长,因为现在划痕险平安车险是新车3年内给保,超过3年不给保,所以追责难成了他最为头疼的事情。两辆新车被划,肇事者难寻,车主无奈。家住绿波附近的孙先生讲述了他遭遇的烦心事:因为他所在小区的停车位少,所以小区没有固定车位,谁来得早谁就占据某个地方当车位。 2

9、年前他花近20万元买的车在正常缴纳停车费的情况下多次被划,划得一塌糊涂,而且每次划痕仔细观察一下,应该都是有人故意而为,后来这台车不得不以10万元的低价卖了。今年春节前,孙先生再次花20万元又买了一台新车,没想到在小区停车场停放时间不长,又惨遭毒手,现在他根本不敢把车停在小区里,而是寄放在附近一修车厂内。孙先生的爱车屡遭恶意划伤,收费的停车场每次都答应可以到他们指定的修配厂维修,但孙先生坚持到汽车4S店维修,双方意见不一,无法达成和解。划痕险普遍停办,部分公司仅限新车投保划痕险的保险范围是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一般由于不明原因或他人恶意行为,油漆损坏,车身出现划痕。咨询了大连多家保险公司,

10、保险公司人士称:划痕险不是国家强制规定的车保险种,只是保险公司自身设定的一种商业型险,随着车辆数量的剧增,划车变得常见,划痕险出险频率越来越高。一辆20多万的车,一年的划痕险保费就400多元,但是保险公司一年可能就要赔上几千元。平安车险目前,平安保险公司只为3年内的新车办理划痕险。 ”物业合同确定是否赔偿在采访中发现,在小区内汽车被人恶意划伤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有的车主提出疑问: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小区物业是否应该有所赔偿呢?对此,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如果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小区物业所施,那么汽车被划伤,是可以和物业反映的。但是业主首先要查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如果在物业服务合

11、同内有约定收费看管并且物业公司要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并约定赔偿责任,那么物业就是有责任的。其次,如果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此项规定且没有收费,物业人员则没有赔偿义务。物业人员应定期去小区进行常规巡逻巡查,震慑而不是消除事故发生,物业公司也有义务联系驻地派出所帮助车主寻找“肇事”者,如果找到肇事者让肇事者赔偿。物业不让安装防盗窗窃贼入室谁负责?案例:李先生刚在前几天乔迁新家,便遭到了小偷夜间入室盗窃,损失了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在入住前,李先生家准备装防盗门和窗,但物业公司不同意,说小区安全问题不用担心,保安小时值班。物业公司还规定小区阳台不能用玻璃封闭,敞开式是为了小区美观。而小

12、偷正是从阳台爬入李先生家的,同时被盗的还有好几户人家。李先生认为,这是因为物业公司不许装防盗装置而出现的后果,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被盗居民的损失。解读:在发生类似情况时,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必须审查它与业主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内容。如果双方对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没有约定,那么物业公司只承担一般意义上的保安责任,即通过一定管理措施威慑违法犯罪,而不是消灭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只有当物业在履行此项职责过程中有过错,或者物业对保安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特别约定而物业方面未能履行这些约定,因而造成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才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中的“未能履行”,包括根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情形。例如,某

13、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物业保安方面,物业公司派名保安小时巡逻。如果物业公司不派保安巡逻,则属于根本不履行合同约定;如果物业公司派名保安小时巡逻或者派名保安小时巡逻,则为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业公司根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均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即使业主人身、财产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受到损害,物业公司也不一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在这里需要提请市民注意的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是“相应”的责任,而“相应”的判断标准,在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因此,业主应事先与物业公司就其服务范围和内容进

14、行明确的约定,从而更好、更明确地保护自身的权益。物管协会:车位产权归属很重要收费是便于规范停车。物业以前确实是免费停车,但是免费停车导致了停车混乱拥挤,很多业主车辆之间常发生剐蹭,物业也是出于规范管理,划出固定停车位,交钱早的就可以先有车位停靠。180元的收费标准,是物业与开发商经过核算之后确定的,我们在小区单元楼下张贴过通知,通知张贴之后,有不少业主就过来交钱了,现在大约有100多位业主办理了手续。这笔钱的用途,主要是物业在小区方面的一些开销,包括用人成本等等。小区有车的业主在小区停车,占用一部分空间,支付一定费用是可以的。但区分小区车位的产权很重要。如果开发商能证明这些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

15、收费标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的指导价格。如果车位产权不属于开发商,那么设不设地上车位,车位的收费标准是多少,这应该由物业与业主双方协商设定。物业应征求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才能进行实际操作。同时,小区停车位的费用,物业应该是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上的花销,对这部分钱的去向,应该定期公示。如果物业事先没有征求业主意见,可以借此机会开始征求。物业管理协会方面有物业专家库,如果业主与物业有需要,物业专家可以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实施操作的指导。车辆小区无故被砸,找不到造事人,保险公司会陪么?案例:我太背了,没得罪人,停车位置也正常,却无故被人砸伤,现在怎么这么多损人不利己的人啊,我的车辆有轻

16、微凹陷,划痕,该怎么办?保险公司什么情况下给我赔付啊?答复:会赔付的,人保的要报警,警方开证明,扣赔30。没警方证明的貌似扣赔60。损失很小就不要报了,会增加报案记录,年出险3次,来年商业车损险会上浮30。楼主自己权衡下,希望我的回答对楼主有帮助。小区内车辆被砸,物业该不该担责?停放于小区内车位的车辆被砸,物业是否应该担责?日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虽然最终物业公司与业主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化解,但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车停小区内被砸事件并不鲜见,由此产生的物业与业主间的矛盾也并非孤例,停车费到底包括哪些服务内容?出现类似问题,损失该找谁呢?据了解,今年“五一”期间,某小区业主停放

17、于车位内的宝马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车内现金被盗,物业公司随即通知业主并报警,但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至今未果。该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合同,业主使用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内规划车位,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一年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此事发生后,业主提出因其交纳费用,双方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汽车修理费、车内现金损失及误工费。对此,物业公司却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车位租赁合同,并非保管合同。业主交纳的是车位场地使用费,物业公司只为业主提供车位场地并保证场地的卫生保洁、场地平整、维护工作,并不负责车辆的安全和车内财物的保管、看护,而且因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业主也没有现金损失及误工的证据,故物业公

18、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矛盾突出,加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还要有长期的服务关系,仲裁庭对双方进行多次耐心调解,最后,物业公司出于对业主损失的同情,赔偿2000元,与业主握手言和。随着私家车的增多,类似问题并不鲜见。对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示广大读者,要认定物业是否需要负责任,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停车收费合同到底约定了什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醒业主与物业签订合同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因为对合同性质的理解不同引起纠纷。私搭乱建、变公共绿地为“私家花园”物业怎么

19、作为?案例:在一新交付不久的小区,一些底层住户和顶层住户的做法引起了其他业主的普遍不满:有些底层住户把门前的公共绿地围上了篱笆变成了“私家花园”,在里面种花种草甚至种葡萄、香椿等;一些顶层住户则把阁楼外的公共露台用玻璃钢封起来,做成了自家的小屋。不满这些现象的业主,要求物业采取拆除、清理等强制措施,恢复小区这些公共部位的原状。解读:对于住宅小区中出现的这两类问题,物业其实多少是有些无奈的。可以明确的一点是,不管是地面的公共绿地还是屋顶,都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用共有的公共部位。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里,擅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附属设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损坏公共绿化、园林设施等行为,

20、都在明确禁止之列。对于这些行为的发生,物业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劝阻、制止并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物业则应及时告知规划、房产、公安、城管、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装修导致渗、漏水物业要不要承担责任?案例:胡女士的房子买在某小区的楼。前些天,楼的业主重新装修房屋,由于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又忽视防水层质量,导致胡女士家房屋出现了零星渗水。胡女士多次向物业反映这个问题,要求其对楼上住户的装修施工进行监管,以免给自家房屋造成更大的损失。但楼上人家的装修一直没有停止,最终使得胡女士家房屋由渗水发展成为漏水,导致房屋墙壁变黑

21、脱落、木地板腐烂变形,损失严重。胡女士因此要求物业把自家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解读:对于这类涉及装修的问题,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这样的规定: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物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物业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如果胡女士向物业反映了问题,物业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应该为胡女士家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已经尽到义务,则不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室内装修是业主自主进行的

22、,作为物业公司,其义务就是告知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有改变房屋结构等禁止行为并对禁止的行为予以制止。至于装修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不予以监管,也不承担责任。像胡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在物业已经尽责的前提下,可以起诉楼上那位业主,要求其赔偿损失。先交物业费才给新房钥匙合理还是无理?案例:汪先生近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遇到了一件很不舒心的事: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要求汪先生先一次*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汪先生对此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凭什么房子还没有验收,就让交物业管理费?二是这家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为这个项目专门新设立的,此前没有任何的物业服务经验和业绩,而物业管理不同于商品

23、买卖,是一种延续性的服务,一次*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意味着至少在一年内,自己对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无论满意与否,都没有任何制约力了。解读:汪先生的这种情况,相信很多市民在新房交付时都遇到过。这里面,其实包含了两个问题。第一,应该先接收房屋,还是先交物业管理费?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开发商提出购房人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

24、提,实质上是对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方可以变更,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先接收房产,再交纳物业管理费。第二,物业公司要求预付物业管理费合理吗?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转,预收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还是合理的,现行的有关法规,也是允许物业管理公司预收费用的。但是这种预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来看,有按年、按季,也有按月收取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长时间预收各项物业费用就不合理了。物业公开的财务账目没有明细账业主疑问怎么解?案例:施先生注

25、意到,虽然小区物业每年都公布当年的财务账目,但上面只有总共收了多少物业费、停车费等,支出了多少人工费用、维修费用等,具体这些收入和支出发生在哪些环节,却是看不出来的。在施先生看来,物业的收入应该不止公布的这些,物业的支出则比公布的似乎要少。施先生因此怀疑,现在很多物业公司自称的亏损是假象,是在为自己少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高找借口。解读:不少小区的业主在看物业公布的财务账目时,多少会产生和施先生类似的疑问。作为物业服务对象,业主希望自己交了钱后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物业服务,也是人之常情。对于有关物业公司公布收支情况的问题,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6、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每年三月底前,物业公司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情况。目前,有两种物业收费模式,即酬金制和包干制。简单地说,酬金制就是物业公司干了多少活,业主按事先约定的标准交多少钱,类似“实报实销”模式再加上保证物业一定的利润;包干制类似家里请保姆,业主每个月固定付多少工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企业,应当公布明细的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而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企业,只要求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住的楼层低一般不用电梯电梯费能否不交?案例:李先生住在某小区一幢层高层公寓的三楼。由于楼层低,李先生平时极少乘电梯,可电梯费却照交不误。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提出,自己以后不再使用电梯,也不交电梯费,物业公司予以拒绝。李先生有些想不通:我不乘坐电梯,就不会产生费用,为什么还必须缴纳电梯费?解读:这类问题,可以通过物权法新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加以解释。简单地说,这项权利的内容就是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都属于业主共有。案件中所提及的电梯,就是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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