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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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20) 19号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一、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检查要点1 每个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 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3.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 专业教育或有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二)执法要求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未 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 暂扣安

2、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 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防治水细则)第五条;2.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标 准)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

3、项;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 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 款;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检查要点1.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 人;3.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要求1.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仍然进 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 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 负责

4、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3.探放水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防治水细则第五条;2. 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4. 重大隐患标

5、准第九条第(二)项;5.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6.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三、专用探放水设备(-)检查要点1.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2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 配套设备;2.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3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及配套设备;3. 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二)执法要求1.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仍然进行 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 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 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6、万元以下的罚款;2.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未配备专用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防治水细则第五条;2. 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3. 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二)项;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四、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检查要点1. 矿井应当按照相关指标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编制矿井水文 地质类型报告;2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3. 矿

7、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 型。()执法要求矿井未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未按要求正确划分的或到期未修订水文地 质类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防治水细则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 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五、防治水基础资料(-)检查要点1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2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突水点、

8、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相关资料 等台账;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 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等相关图件。(二)执法要求1报告、台账、图件不齐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图纸作假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防治水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

9、第十六条、第十七条;2. 规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 条;3. 重大隐患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 款;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六、采空区(含废弃老窑)普查(-)检查要点1 具有采空区(含废弃老窑)普查相关资料;2编制老空水害分区管理设计,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推行 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3.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二)执法要求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

10、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一条;2. 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3. 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八条;4. 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一)项;5.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七、水害隐患排查(-)检查要点1.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2. 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二)执法要求1. 未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11、顿,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2. 规程第四条、第二百八十四条;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八、井下探放水(-)检查要点1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2)接近

12、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 道时;(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7)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8)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2.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 做到相互验证)。(二)执法要求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 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 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八

13、条、第三十九条;2. 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八条;3. 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三)项;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九、防隔水煤(岩)柱(-)检查要点1 矿井边界煤柱;2断层等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二)执法要求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责令停产整顿,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 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防治水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 条、第九十四条;2. 规程第二百九十七条;3. 重大隐患

14、标准第九条第(四)项;4.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十、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与评价(-)检查要点1 掘进工作面提岀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2. 回采工作面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3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二)执法要求1. 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掘进巷道时,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 水害防治措施或未经审批的,责令改正;2. 工作面回采时,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 情况分析报告或未经审批的,责令改正。(三)执法依据防治水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十一、水体下采煤(-)检查要点1

15、编制专项开采方案设计,经有关专家论证,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 批后,方可进行试采;2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 除的急倾斜煤层。(二)执法要求1. 未按要求编制专项开采方案设计进行水体下试采的,责令改正;2在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责 令立即停止作业;煤矿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防治水细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2. 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九条;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十二、排水系统(-)检查

16、要点1水泵、排水管路、水仓、沉淀池等符合相关要求;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 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潜水泵排水系 统;3. 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二)执法要求1水泵、排水管路、水仓、沉淀池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责令 停产整顿,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 元以上1

17、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防治水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2. 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 三百一十四条;3. 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七)项;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十三、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检查要点1 防水闸门设计符合有关规定;2. 防水闸墙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 当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竣工验收;3每年对防水闸门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4定期巡查防水闸墙,雨季加密观测。(二)执法要求防水闸门、防水

18、闸墙的设计、竣工验收或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执法依据1. 防治水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2. 规程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十四、超层越界(-)检查要点矿井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二)执法要求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应当及时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并形成记录备 查;或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

19、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 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2. 重大隐患标准第十条;3.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4.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十五、雨季“三防”(-)检查要点1. 煤矿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2煤矿应当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 防机制;3. 每年雨季之前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 水试验;4雨季期间,开展地面和井下巡查,当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时, 必须立即停产撤人。(二)执法要求1 煤矿未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

20、制或雨季前未进行联合排水 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2.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 间未实施停产撤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 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1. 防治水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一百零九条;2. 规程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21、第三 百一十四条;3. 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六)项;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十六、应急预案(-)检查要点1.每年雨季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水害应急预案演练;2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 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撤岀所有受 水患威胁的人员;3井下建立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并确保可靠管用。(二)执法要求1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22、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2. 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受水患威胁的作业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责 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 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未建立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或“三条生 命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2. 规程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百零七条、第六 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七条;3. 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五)项;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5.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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