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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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甲方 (卖方 ):住所:邮编: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 (买方 ):国籍:居住 (注册 )所在省市:个人 /公司: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址):邮编:证件名称:号码:联系电话:委托 /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住所 (址):- 1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 珠山和贵园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区 /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 /现定名)商品房

2、,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钢混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0层。上述商品房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 市房产管理中心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区 /市路号栋单元层户(以下简称该房屋) , 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住宅。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0 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

3、理服务合同 、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2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 市房产管理中心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第壹 项约定处理:壹、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贰、面积误差比在/%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 符合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进度要求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 、帐户名称/ 、帐号:/ )。预售

5、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1.00 ,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后, 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壹 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3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1.00 %,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贰、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

6、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 ,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在获得批准之日起 60 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 ,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 0 %违约金。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贰种方案所列条件:壹、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贰、甲方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7、、工程监理进行竣工验收,且已签署质量合格文件。第十一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4 -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1.00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90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贰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贰、继续履行合同,甲按照乙方已支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

8、之日起5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 住宅 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四条 在甲方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后 180 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 。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18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 市房产管理中

9、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 5 -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 如该房屋的装修、 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

10、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 0 倍给予补偿。 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 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 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 60 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 (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

11、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00%,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第二十条 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6 -第二十一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向按第三十三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二十二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

12、须按照修复费的 0 倍给予补偿。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 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第二十四条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使用公约(见附件五)。第二十五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 甲方与 * 市国土资源局 签

13、订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 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第 5 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 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第二十七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7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

14、条款、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网上签约,即视为甲、乙双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 *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选择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15、起30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壹、同意。贰、不同意。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壹式肆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 份,* 房产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各执壹份。- 8 -附件一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时间付款付款方式:,贷款方式:。1、乙方于年月日前付定金人民币元;(大写):。2、乙方于年月日与甲方签约,并支付首付房款计人民币元;(大写):。3、乙方于年月日前应支付房款计人民币元;(大写):。备注:1、如乙方选择商业贷款、公积金

16、贷款、组合贷款( 1)乙方除应按上述约定支付首付款外, 还应约定时间内到指定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将约定款项支付到甲方账户上。( 2)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当日按要求向按揭部门或其指定代理机构提交贷款所需文件、证件和资料等,并按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缴纳有关费用。( 3)甲方对乙方是否能够获得贷款及贷款批准金额、期限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符合贷款条件而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贷款手续无法及时办理的,致使款项逾期到达甲方账户的,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如经按揭部门审查,乙方不具备申请按揭贷款的资格,或因银行政策变化导致乙方贷款额度获批准不足或

17、贷款不予审批,则乙方应在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补足余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在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0 日内仍未补足余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办理贷款有关公证、法律审查、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全额购房款支付到甲方账户上后,应携带相关支付房款的凭证,在 2 日内到甲方处领取收据。- 9 -附件二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10-附件三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交房标准:毛坯房建筑结构:框架结构客餐厅水泥地面,内墙刮腻子,顶棚刮腻子主卧室水泥地面,内墙刮腻子,顶棚刮腻子次卧室水泥地面,内墙刮腻子,顶棚

18、刮腻子厨房:水泥地面,有防水层,顶棚刮腻子,墙面拉毛,无厨具,无洗菜盆,卫生间水泥地面,有防水层,顶棚刮腻子,墙面拉毛,无卫生洁具阳台水泥地面,有防水层,内墙刮腻子,顶棚刮腻子楼梯间:墙面刮腻子,不锈钢扶手,石材地面入户门:钢制入户门窗:塑钢窗栏杆:不锈钢栏杆单元门:非可视对讲门铃燃气、水、电:管道安装入户,具体开通时间按区政府规定供暖:管道安装入户,具体开通时间按区政府规定-11-附件四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房屋土地状况地号使用期限至止批准用途住宅总面积共用面积使用权来源出让产权信息权利人权证或证明号共有人与共有情况房屋坐落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备注他项信息权利种类债权金额房屋坐落权

19、证或证明号他项权利人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备注-12-附件五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使用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的使用、 维护、 管理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本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和交付使用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应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公约的认可。第三条本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坐落位置:;物业类型:住宅、商业网点;建筑面积约: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

20、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取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 池井、照明设施、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第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或物业公司所有:1、未售出房屋为建设单位所有;2、建设单位的自用房屋为建设单位所有;3、物业服务企

21、业办公设施设备为物业公司所有;4、物业公司自行投资建设的房屋或设备设施等, 为物业公司所有, 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5、其他未列入购房业主公共分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地上车位、储藏室、阁楼,设备等)所有权归建设单位。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

22、相邻业主的关系。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 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的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负责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建设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公司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业主应在物业服务公司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

23、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未经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13-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等设备的外机,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如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 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得随意停放和占

24、用他人的停车位。 对于占用通道、公共区域和停放在楼梯间的车辆,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定期清理并移至专用场地,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停放费用。业主如需购买或承租小区内的泊车位的, 需与建设单位或经建设单位授权的物业公司另行签署协议,所签协议仅构成与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使用权转让协议,不形成车辆保管协议。第十六条业主负责其房屋单元内部维修保养事宣,保持各系统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各业主应对其房屋单元的访客及其它物业使用人的行为负责。当业主将其物业出售、出让、赠与、抵押、出租时,必须要求承受人签署承诺书,承诺履行及遵守本规约并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否则,原业主将对承受人的违约行为负责。第十八条

25、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使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或其它违章建筑;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恶臭物质,发出超标噪声、震动,5、聚众喧哗进行引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或高空抛物;6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或改变外墙面颜色、围栏颜色;7、不得在阳台、露台内砌池、铺土、进行养鱼、种菜等;8、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

26、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专有部分管道渗漏、堵塞引发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第二十一条因为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的业主应给与积极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公司预留家庭或单位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

27、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公司可在第三方( 如所在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到场)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如维修发生的费用等均由责任人或受益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公司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按国家规定或本地区政府部门规定执行。第五章交费方式和形式第二十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甲方授权物业公司:1 、根据本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

28、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 、以批评、 规劝的方式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以要求赔偿损失、 提起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费形式为:月结,每月15 日-20 日为交费日期。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14-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6 元,如有变动,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为准。第六章违约处理第二十八条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代缴费用等任何一项费

29、用的,自逾期之日起,业主应当承担应交费用每日0.3 的违约金,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超过2 个月仍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代缴费用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制止( 如督促业主改正、 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等 ) 。拒绝纠正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采取书面措施督促其改正,同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造成损失的, 有权要求责任业主赔偿, 也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

30、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免责事由,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在本物业内因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由相应的违法者或犯罪者承担责任;2 、因业主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使用公约和其他物业管理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3、自业主迟延支付物业服务费、代收代交等费用至实际支付日之间( 含票据未兑现部分 ) 产生的任何损害;4、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

31、的;5、因业主违反本规约, 使物业服务公司未完成规定管理标准,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物业服务公司重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给予物业服务公司经济赔偿;6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物业服务公司同意,擅自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7 、除上述各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物业服务公司之事由。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

32、应将本公约内容告知受让人,并应于转让合同签署前向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受让人同意遵守本公约的书面承诺, 并应当与物业服务公司结清物业服务费及代收代交等相关费用。否则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拒绝受让人入住,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转让人承担。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15-承 诺 书:本人为小区号楼单元户(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同意并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本小区使用公约;二、同意履行、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使用公约;三、同意承担违反使用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

33、对该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同意在该转让、馈赠或变更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承诺人:签署日期:年月日-16-附件六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图-17-补充条款-甲方已向乙方明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本补充合同所涉内容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主合同未被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一、关于合同标的物1、甲方为向业主提供更完美的物业,会对外立面细部、小区内景观局部作些改进设计,签约前甲方发布的广告、楼书上的图片仅属效

34、果示意。2、甲方所做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 建筑模型及任何口头介绍(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录像等)等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均不作为合同附件,不构成合同约定内容。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签署储藏室或阁楼使用权转让协议,按协议支付相应价款后方拥有其使用权,其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储藏室不预留有线、电话、宽带接口、暖气片、管道燃气、上下水等配套。 乙方明确知晓储藏室属特殊性质房屋, 对其墙面或墙角因海洋性季风气候可能出现潮湿及挂露等现象甲方免责。二、关于主合同第三条1、总房价款中不包含乙方购房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办理有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2、本房屋销售、产权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

35、定分别缴纳。3、因国家税费规定及政策变化导致税、费发生变化的,不作为撤销或解除本合同的理由。三、关于主合同第五条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 房价款差额应在房屋交接前处理完毕。 若乙方应补足差额而未及时补足的, 则乙方应当从甲方通知其补足差额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至购房款差额补足之日止。四、关于主合同第六条1、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及按揭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付款,乙方实际付款日期为甲方收到现金或乙方贷款到达甲方帐户之日。2、如乙方因未按约偿还贷款,致使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追偿范围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全部金额(包括借款案件中甲方承担的诉讼

36、费、执行费、银行律师费等)及甲方为解决借款案件纠纷及追偿纠纷支出的相关费用 (包括诉讼费、 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等)。除此之外,乙方还应按总房价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赔偿甲方自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至甲方实际全额获偿之日止的损失。3、乙方在收到甲方追偿通知后20 天内仍未清偿完毕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五、关于主合同第八条1、本条所称的 “房屋建筑设计” ,是指该房屋的主体建筑结构、 户型和合同附件二中明示的内容,但 由于甲方为遵守政府部门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对该房屋作出的建筑设计变更,不属于“擅自变更房屋的建筑设计”,但甲方应当将此设计变更通知乙方。2、乙方依据主合同第八条及本条

37、之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60 日内行使。六、关于主合同第九条本条所称的 “小区平面布局” ,是指合同附件六中明示的小区总体布局。甲方为完善小区绿化,房屋采光,小区设施使用功能和布局,且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做出的变更,不属于“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 。七、关于主合同第十一条1、乙方履行下列义务后,甲方与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接交房:( 1)乙方已按照约定付清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贷款、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补差款);( 2)乙方已按照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要求预先交纳3 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3)乙方已按照约定或相关规定足额交纳其他相关税费、代收款、应支付甲方的

38、违约金等。-18-2、因乙方或政策原因导致甲方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八、关于主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1、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交房手续的书面形式为:按照乙方在主合同中载明的联系地址邮寄。2、若乙方未能按通知规定的期限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该房屋自交付通知书中载明交房期限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视为已经正式交付乙方。3、房屋交接时,如乙方认为该房屋存有严重质量问题,可凭有资质的房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书拒绝收房。乙方未提供书面的房屋不合格的鉴定意见而拒收房屋的,则该房屋自交付通知书 规定的交房期限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视为已经正式交付乙方,乙方自行承担拒收房屋期

39、间的损失。4、房屋交接时,如乙方认为需要维修的事项,按照房屋质量保证书中规定的要求应由甲方承担保修义务的,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但维修事项不作为乙方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若乙方以此为由拒收房屋及办理后续手续的,则该房屋自 交付通知书 规定的交房期限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视为已经正式交付乙方,乙方自行承担拒收房屋期间的损失。5、因乙方未按照甲方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房屋而造成的房屋损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甲方对房屋的保修期不超过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向甲方承诺的建筑工程保修期限。7、乙方从房屋交付或视为交付次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40、于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等。8、甲方提前交付房屋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九、关于主合同第十四条1、因乙方或政府原因导致甲方迟延办理产权证书等材料的,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2、若因乙方未予配合,导致该房屋产权证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至乙方名下,致使甲方为乙方贷款而设立的担保无法解除的,若在甲方发出办理的通知后30 天内乙方仍未予办理,则乙方应按房屋总价款日万分之壹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计算至担保实际解除之日止。十、关于主合同第十六条本条变更为:甲方保证在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

41、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手续时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十一、关于主合同第十九条若乙方根据主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方发生违约行为的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该项权利。十二、关于主合同第二十四条本条增加:1、乙方应在房屋交接当日与甲方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按要求交纳有关费用。2、若因乙方违反主合同及本补充条款约定的房屋用途、功能、结构等使用所购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应按照房屋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三、关于主合同第二十六条本条变更为:双方对送达的特别约定: 双方均

42、保证其在合同中载明的住所、 电话均为真实有效, 为双方互送有关文书的有效地址。 通讯方式如有修改, 修改方必须在修改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修改。有关文书按照有效地址邮寄(邮寄方式可使用挂号邮件或EMS 方式)后第5 日视为已经送达。关于送达,补充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十四、关于主合同第三十条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至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之前,不予办理房产转让(包括出售、赠送-19-或者其他处置方式) 、过户、换房、更名、退房手续。十五、关于主合同第三十一条1、任何一方违反主合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逾期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

43、手续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按照主合同第三十一条之约定协助甲方办理终止合同、注销合同备案登记等后续事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返还乙方已支付购房款及其他款项。3、本合同解除后, 甲方在无息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时, 可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未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及其他物业使用费等款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事业单位、 其他垄断性企业)要求乙方缴纳或者甲方代收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各种款项,因该款项非甲方收取,由乙方负责向相关部门要求返还,甲方不承担赔偿、返还及协助责任。十六、 与该房地产项目相

44、关的名称、商标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地产项目所涉建筑的外墙、屋面、屋顶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广告、招牌、无线电、有线等设施、设备,所设置的所有设施、设备,小区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破坏、封闭。十七、 经规划部门合法批准,且未列入购房业主公共分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车位、储藏室、阁楼、人防工程等,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任何人不得占用或破坏。十八 、如根据相关规定乙方属本合同签订时限制购买范围,但乙方通过隐瞒、虚构事实等方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甲方发现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十九 、甲方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水、电、供热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达到使用条件。运行需要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或者配套设施,开始运行时间以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时间为准,甲方只承诺交付时相关基础设施或配套设施施工验收合格。二十、 乙方对本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等所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均作了充分阅读,并同意接受。-20-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乙方本人签署:法定代表人的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法定代理人签署: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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