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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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 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

2、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0 日之内举 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 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议。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 持;董事长和副董事

4、长均不能出席会议, 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 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 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八条 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将出席会议 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书面 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 拟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

5、东会;达不到的,公 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 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6、 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 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7、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 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十三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 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8、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第十五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 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 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

9、告, 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 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 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 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董事、 监事或者股东 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由公 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第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 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因 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 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 日。第十七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 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10、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 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会。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 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第二十

11、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 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 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 提案内容应当完整, 不能只列出变更 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权总

12、数的 2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 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 东会做出专项报告, 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 董 事会应当说明原因。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第二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 决权。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二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

13、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 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 项表决, 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对事项作 出决议。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决议。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

14、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公司章程的修改;(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 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 股比例和提案内容。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

15、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 明等内容;(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 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 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第四十条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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